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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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繁荣电视剧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包括各级电视台)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禁止私人制作电视剧。
第四条 许可证分长期证和临时证两种。
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时,如需继续制作电视剧,须重新申请。
临时许可证只限所申报的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确需制作电视剧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
(一)有一支能独立摄制电视剧的编、导、摄、录等专业创作队伍。主创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曾摄制过三部以上电视剧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专职人员。
(二)自备有能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
(三)拥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确需制作电视剧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临时许可证。
(一)有市(地)级以上宣传部门签署通过的剧本。
(二)具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导、摄、录、演等专业主创人员。
(三)拥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四)拥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中央所属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制作电视剧,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申请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制作电视剧,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申请许可证。
(二)申请许可证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报申请表格。
(三)发证单位对申请单位严格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拍摄前申请,摄制期间或电视剧完成后才申请的一律不予补发许可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向制作单位发证后,应即向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第八条 各级电视台只能播出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无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不得播出。送审播出的持有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片头须摄制有许可证号,由电视台验证、审片通过后才能播出。持临时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播出送审的同时须将完成片送发证单位备案

第九条 持有长期许可证单位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的电视剧制作情况书面报告发证单位。持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因人员、资金、设备及其他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制作电视剧的条件,应及时向发证单位报告,并交回许可证。
持临时许可证单位办理播出手续后,应及时将许可证交回发证单位。持临时许可证单位领取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如仍未开始拍摄,发证单位有权收回许可证。
第十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卖、租借、转让。持证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不具备制作条件或无许可证单位制作电视剧。
合作摄制电视剧,必须以持有许可证的制作单位为主。持证一方必须有主创人员参加制作工作。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电视剧,如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赞助,赞助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编、导、摄、录工作。
第十一条 发证单位有权对持证单位的人员、设备、资金使用、制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连续生产劣质电视剧、已不具备条件或内部管理混乱的制作单位,应收回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制作单位如违反本规定,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分。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三年内(从被吊销之日算起)不得重新申领许可证。
对违犯本规定播出无许可证电视剧的电视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等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发政字(1986)210号文件同时废止。



198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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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

董世连


一、电影类作品概念

  电影类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类作品包括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
  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有三个要素:一是作品由一系列的图像或画面组成;二是作品能够以某种连续的方式显示音像或画面;三是放映图像或画面时能够形成一种动态的音像。

二、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现实中,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类作品的商业运作,法律将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也就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围,制片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完整的著作权,制片人享有著作权中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电影类作品相关的权利分析

1、单独作品著作权使用与制片人的合理使用限度

  电影类作品由相关权利人共同创作,所以存在电影类作品整体著作权与单独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也可以作其他使用,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是单独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与制片人的合同约定。
  同时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创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比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人就不能将其制作唱片。

2、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

  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一般包括:脚本、撰稿、解说词等文字作者;音乐词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影视、摄影、文献、档案等素材的权利人;在一些纪录片中还可能有嘉宾、被采访者;在动画片等作品中,还有人物造型设计者、动画场景设计者、分镜头台本作者、配音演员等参与创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创作人员。以上权利人在作品中均享有署名权,同时有根据合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3、电影类作品版权行使中涉及的相关合同种类

  在电影类作品形成过程中,根据作品内容、使用情况和参与人员,一般制片人应与相关权利人签订以下几类合同:

一、使用、改编、翻译国内外的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摄影视资料等作品,应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获得相关权利人许可;

二、委托创作各类作品,应与受托人签订作品委托创作合同;

三、邀请演员、嘉宾参加节目录制时,请签署表演合同或确认书;

四、在作品形成过程中,因创作产生的其他与作品版权相关的合同。

  在合同中,合同双方应该明确约定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单独作品著作权中全部财产权归属制片方,则单独作品著作权人就不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同时制片人可与相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形成长期合作关系,与之签订一揽子合同并付酬使用相关作品。

4、对不同作品,应根据其保护期限和范围进行使用

  著作权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而且有些作品上有多方面的权利人,所以对于不同的作品,可视不同情况进行使用。例如,对于已过版权保护期的国内外音乐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可使用该作品,但应尊重作者署名权;使用他人录音录像制品的,既要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还应和著作权人、表演者签订合同,取得许可。
  总之,电影类作品的创作过程复杂,涉及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均应一一理顺,避免侵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董世连律师,2010-1-20)

作者简介:
董世连 北京浩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律师
电 话:13910629206
邮 箱:dsldls@126.com
智猪博弈与知识产权创新

王瑜


  猪圈里有两头猪,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的一头有猪食槽,另一头安装着控制猪食供应的踏板,踩一下踏板会有十棵白菜掉进猪食槽,但是踩踏板后再跑到另一头去吃就会付出二棵白菜的成本。小猪先去踩踏板,可是等它跑到食槽九棵被大猪抢吃了,只吃到一棵白菜,小猪扣除两棵菜的成本,它的收益是负一。小猪和大猪一起去踩踏板,一同往猪食槽跑大猪吃掉七棵,小猪吃到了三棵,扣除成本,小猪的收益是一,当大猪去踩踏板,小猪守在食槽抢到了四棵白菜,这时小猪的成本为零,净收益为四。于是这头聪明的小猪选择了“搭便车”策略,也就是舒舒服服地等在食槽边。这是博弈论中著名的“智猪博弈”,下面我们用“智猪博弈”来分析我们的创新思路,获得食物的踏板可以看作是知识产权创新,而掉在食槽中的食物则是创新的收益。与大型跨国公司相比我们是小猪,而跨国公司是大猪,我们与大型跨国公司竞争,要想生存必须拿出智慧来。

一、创新需要新思维

  创新对于维持和发展公司现有业务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开发新业务也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不进行创新的公司必然灭亡,这个道理在我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明白。但是创新并不容易,如何创新我们的方针并不明确,我们对创新的看法和观点早已经过时,我们需要对创新本身采取更为创新的态度。建国之初我国百废待兴,工业基础极为薄弱,又遭受国外的经济封锁,我们的工业发展只有从模仿开始,奉行的是“拿来主义”,直接模仿他人的专利技术,自己节省了开发的费用,就像“智猪博弈”中的小猪一样过着不劳而获的日子。但是现在我们加入了WTO,要遵守国际规则,单纯的模仿是不允许。改革开放后,我们开始引进技术,即和“大猪”协商“咱们合作吧”,但是实际效果并不好,大家有目共睹的是我国曾经实施的“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国外的企业在国内获得了大量的收益,但是我们并没有得到多少技术,反而在技术上始终受制于国外厂家。在与国外企业的合资中,国外的品牌触角深入到我国每一个市场的角落,我们原先知名的品牌却销声匿迹了。现在我国政府提倡自主知识产权,要求企业要赶紧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也就是自己掌握食物的踏板。我们一味追求百分百的自主知识产权,显然又陷入了一个误区,我们看到了“智猪博弈”中的小猪如果自己去踩食物踏板的话,反而要饿死。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科研院所开发一个专利技术需要资金三千多万元,如此高昂的费用是“小猪”们承受不起的,显然完全的自力更生也不是好主意。
  “世界是平的”,我国的企业和跨国大型公司同处一个竞争层面,我们没有任何特殊的保护,在与跨国大型公司的竞争中,我国企业与跨国大型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处于力量根本不对等的竞争中。大量的数据让我们胆战心惊,在很多高精尖领域跨国公司早以跑马圈地,做好专利的排布,占据了食物的踏板,具有远见卓识的专家们对此忧虑重重,也有人在抱怨踏板被跨国公司霸占了。拿来主义行不通,市场也换不来技术,自力更生代价太沉重,而抱怨更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智猪博弈”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在充分尊重规则的现代社会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都有自己的生存之道,强者不一定过得很好,弱者也不一定过得很差,而生存与成长依靠的是智慧而不单志气和勇力,因此在知识产权创新上我们也需要新的思维。

二、开放式创新

  所谓开放式创新,就是要从什么都靠自己的封闭式创新,走向利用外部资源的开放式创新。提起开放式创新让人想到开源软件对于创新的开放,笔者认为开放式创新,首先是创新思维的开放。自主创新不等于自己创新,技术上的开发环境已不同于以前,进一步的技术融合和全球化的影响,研发资源开始分散,创新模式已由传统的封闭式模式向新的开放式模式进行转变。
  在技术日益复杂化、交叉化趋势的共同作用下,单一产品上集中的功能越来越多。比如说手机,以前只能接打电话,而现在它有更多的功能,能够拍照、发信息、看电视、下载各种信息等。在产品功能方面增多的要求,也就意味着研发需要不断的投入,如果仅靠自己去开发一款产品或技术的话,可能要花很长时间,高昂的成本,并且面临失败的高风险。企业开发产品要进行技术上的融合,就不能仅仅靠自己,而要更多地利用外部资源。技术上融合的要求使得开放式创新应运而生,当今世界技术融合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利用内部研发的杠杆作用撬动和分享外部价值,这样对于企业可以获得自主创新同样的结果。目前很多企业考虑技术融合,有一部分技术自己做,一部分外包给其他公司做,或者在全球范围内找到其他企业展开合作。在这样一个走向开放创新的过程当中,越来越多的公司在研发方面进行合作,尤其是在高技术产业领域,开放式创新正在成为主要的创新方式,一起分享资源,从而把研发成果更快地实现。
  很多著名的企业都是利用开放式创新的途径获得了成功。半导体行业英特尔公司1968年成立以来几乎主要依靠外部研究,直到1989年才开始制定正式的先进研发战略。英特尔开放式创新的方法,是在创新过程中应用外部资源。英特尔的研发战略由四项构成:大学研究赞助、大学周边的开放式合作研究实验室、公司内部研究项目以及公司收购。英特尔公司内部在从事技术开发前,还是首先评估一下可以从企业外部获得哪些相关、有价值的知识技术。宝洁公司2000年只有10%的创新来自外部,过去一直依赖内部8600多位科学家开发新产品,该公司新研发计划则要求在5年内把来源于企业外部创意的指标提高至50%,并为此设置了外部创新主管职位和53个技术侦测小组,专门负责搜索外部的可能创新源与新产品技术。美国高科技公司非常重视从大学获得基础研究前沿思想和研发专利,与大学实验室合作开发关键技术和前沿设想,并与大学分享研究成果。

三、集成式创新

  集成式创新是指创新主体将创新要素(技术、战略、知识、组织等)主动进行优化、整合,以最合理的结构形式结合在一起,形成具有功能倍增性和适应进化性的有机整体。技术集成创新在集成多项技术基础上的创新,产生了技术上的突破,是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另辟技术路径,不存在受制于既定技术的“技术轨道”和“技术范式”问题,技术集成创新能使组织确立在该领域中的技术优势地。我国大飞机项目走的就是以自主创新为主,集成创新为辅的路子,开展广泛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集成的方式很多。通过引进不同的技术来源,进行相应组合,实现集成创新。太阳微系统公司目前是工作站市场的领先高技术企业,其创业构想来源于将大学实验室的研发成果商品化。SUN公司工作站微处理器来自斯坦福大学的研究成果,操作系统则来源于加州大学柏克利分校开发的UNIX系统,图形界面软件系统来源于麻省理工学院实验室开发的X-window。通过这种“拿来主义”的组合创新策略,SUN公司比IBM、HP等公司在工作站的研发资源投入要少得多,却获得了更强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并购也是技术集成的方法之一,透过技术转移与企业购并等手段,有选择的从外部取得所需的可用技术和战略方向技术,减少自主研发投入风险和提前占领市场优势。思科公司约30%的发展来源于通过并购获得技术,并对技术进行集成,提高了效率与进入新市场反应速度。通过技术集成思科公司本身并没有投入很多的研发人力与资源设备,但在新技术开发与新产品上市的速度和新技术发展方向上,远远领先主要竞争对手。

四、交换式创新

  戴尔公司以新的销售模式迅速成为电脑行业的龙头老大,但是其本身并没有电脑的生产技术,因此需要向IBM公司支付每台4%的专利费。以戴尔公司的实力想在电脑制造方面取得突破性技术,可以与IBM公司进行竞争,恐怕猴年马月也实现不了这个宏伟的理想。但是戴尔公司另辟蹊径,开发了四组专利共计四十余件专利,并以此四十余项专利和拥有专利以万计的IBM公司达成交叉许可协议,戴尔公司不需向IBM支付专利费用,以戴尔公司的销量,节省4%的专利费,每年等于多赚取了几十亿美元。因而戴尔区区四十余项专利实现了近两百亿的价值,戴尔和IMB的交叉许可通俗地说就是交换式创新,也即是以技术互换形式取得对方技术的许可使用权。交叉许可和技术互换往往是以较低、甚至免费的方式进行的。
  交换式创新减少了双方的研究开发和技术购买成本,加快了产品创新进程,大大加强了双方的市场竞争力。实证研究表明,交换式创新对于加快技术开发速度和提高技术开发能力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从液化石油气制芳烃的CYELAR技术,是有英国石油公司与环球油品公司联合开发的,烯烃异构化工工艺是英国石油与美国莫比尔公司联合开发的,氧化法制高纯苯酚工艺是英国石油与凯洛格公司和赫思里斯公司联合开发的等等。

  微软与尼康签订了一份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以进一步推动双方现在和将来的产品线的开发,协议的内容包括尼康生产的数码相机以及双方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大量消费电子产品。我国的企业也通过交叉许可方式交换到所需要的技术。德国柯诺木业集团中国区总部宣布:基于平等互惠原则,德国柯诺木业集团旗下莱茵阳光地板和常州德威木业集团就专利交叉许可已经达成相互授权使用协议,可以交叉使用对方的(柯诺)低甲醛E0专利或(德威)V型槽专利。通过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交叉许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排除知识产权发展障碍,使交叉许可协议的双方都获得了企业所需要的技术、市场发展自由权,这样可以更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创造更大的竞争优势,也创造了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的“双赢”机会收益,形成企业间知识产权资源的战略合作。现在企业间相互的技术交换已经发成“技术联盟”,企业各自对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采取交叉许可、技术互换、共享资源等方式进行合作,从而形成新的技术资源、获得新的、在独自经营和开发的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知识产权,以最大可能的内部化形成了对外部市场的强大的竞争力。

  当今的世界,创新不能再完全依靠公司自身力量和依靠自身研发机构,期待自己开发出突破性技术,实现市场高销售额获得高额的边际利润后,再投入到科研中推动进一步的突破,这样一种理想中的封闭式创新思维已经不适应这个快速变化的时代。我国属于后起的发展中国家,我们没有必要怨天尤人,也无所畏惧,我们只要做聪明的“小猪”,充分利用“游戏规则”,利用我们的智慧,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式,寻找新的创新模式,在创新道路上一定能找到自己生存和快速成长之路。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