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规定(1999年4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财务监督,评价国有大中型企业主
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保证稽察特派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稽察特派员由市人民政府派出,代表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行使监督权力。
稽察特派员配备稽察特派员助理协助工作。
稽察特派员对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条 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稽察特派员依照本规定,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以财务
监督为核心,对被稽察企业进行稽察。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稽察特派员署,其工作机构为市人民政府稽察特
派员署办公室,设在
市人事局,主要承办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的选拔、培训、派出、监督检查、日常管
理和服务,承担稽察工作的综合调研、联络协调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工作,设稽察特派员办事处。每个稽察特派员
办事处由稽察特派员1名和稽察特派员助理若干名组成,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
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
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三)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四)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
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第三章 选拔任命与培训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由在职的局级或副局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有财务、金融、审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
能力;
(四)由在职的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由市级有关部门推荐,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考察,按管理权限报批,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由市人事局考察、任命。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
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入其过去任职时管
辖的企业,也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
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
第十三条 已任命的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必须进行专门业务
培训,具备相应专门业务知识,才能到任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业务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经济
、金融、税务、审计、财务管理、会计、企业管理及稽察专门知识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等。
第十五条 在对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培训的同时,被稽察企业
的总会计师(或财务
主管)及其助手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掌握稽察工作有关知识。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纪律
第十六条 1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5个企业的稽察工作,一般每年到被
稽察企业稽察2次。
稽察特派员或者其指派的稽察特派员助理,也可以不定期地到被稽察企业进行专项稽察
。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关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
出质询;
(二)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
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调查、核实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
情况,并可以要求被稽察企业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被稽察企业的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
以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
况。
第十八条 被稽察企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稽察特
派员报告财务状况,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
门以及银行,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企业的有关情况
和资料。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在每次全面稽察工作结束后,
应当及时提交客观、真实、明确的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稽察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评价;
(二)被稽察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
评价;
(四)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奖惩、任免的建
议;
(五)市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由市人事
局根据被稽察企业的所属行业,分别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
管部门审核。
负责审核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稽察
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稽察报告审核完毕。审核中,对稽察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就涉及的
问题同稽察特派员交换意见,取得一致;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在稽察报告后附注不同意见
,但不得到被稽察企业进行复核。
审核后的稽察报告经由市人事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事局应将稽察
报告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
(一)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企业的重大问题与有关
主管部门或其主要负责人有直接关系的;
(二)市人民政府要求直接报送的。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重大紧急
情况,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根据被稽察企业的情况,可
以建议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机关对被稽察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稽察报告中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
的奖惩、任免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事局和
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奖惩、任免事宜。
第二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以及参与
稽察报告审核工作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稽察报告的内容保密。
第二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不得泄露
被稽察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不得接受
被稽察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
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
私利。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
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制定。
第三十条 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企业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被稽察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
被稽察企业报销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
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以及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泄露稽察报告内容的;
(六)泄露被稽察企业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一条 参与稽察报告审核工作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稽察报告
内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稽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
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稽察的;
(二)拒不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资料
或者隐匿、伪报资料的;
(三)向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馈赠物品、支
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者为其报销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 被稽察企业及职工发现稽察特派员及稽
察特派员助理有本规定第三十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人事局直至市人民政府报
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对已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市人民政
府授权的监督机构不再派入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稽察工
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化为民与服务 实现公正与效率
范爱金
近年来,大田法院建设法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深入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改进干警的工作作风,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把为人民服务化为平时的自觉行动。同时法庭立足审判,以调解为重点,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丰收。自2000年以来,全庭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637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的就占452件,调解撤诉率达71%,且上诉案件无一被改判和发回重审。在审判实践中,干警们结合农村实际,坚持“公正、效率、综治、为民”,先后开展了“走百村入千户,巡回办案万里行”活动,设立了诉讼指南、预约法官栏,坚持当天审结当天送达法律文书、双休日节假日值日法官驻庭等制度,有效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赢得了辖区群众的欢迎和广泛赞誉。保持了典型的长久生命力,仅2003年,法庭就被授予了“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2001-2002年度福建省十佳职业道德先进集体”、“全省五一奖状”、“2001-2002年度三明市十佳职业道德先进集体”称号。日前,大田法院建设法庭被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指导协调小组授予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一、公正。以公开促公正
建设法庭是如何抓好司法公正呢?法庭先是让群众心中有本明白账:将立案条件、标准、当事人举证、诉讼须知、诉讼收费标准等28种制度制成33块镜框挂在法庭墙上醒目位置,并打印成一万余份宣传材料,分发给当事人和群众,以增强办案的透明度。前来办事的群众说:“法庭公开这些制度,让我们心里感到踏实。”
法庭还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开展向败诉当事人的回访工作,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为了把每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他们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审判工作生命的意识,公正执法,杜绝错案的出现,同时着力抓好干警的业务培训。近三年来,法庭上诉案件没有一件被发回再审和重大改判。每每听到群众称赞“建设法庭,信得过”时,法官们常会笑着回答:“法律信得过!”
二、效率。1小时40分钟办结案件
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缩短办案周期,法庭尝试尽量减少以传票形式传唤当事人的做法。在立案时,即向原告方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号码和联系方式,在立案的当天或答辩期内与被告联系,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避免矛盾因时间拖延而进一步扩大。去年初以来法庭调解(包括撤诉)案件70件,调解撤诉率达71.4%,其中庭前调解的有34件,占结案数的34.7%。去年7月18日,原告大田县奇韬水泥厂起诉尤溪县管前镇经销户纪兴国拖欠水泥货款73371.25元,担心纪兴国转移财产,申请对被告的一辆货车进行保全。法庭收案后,当即赶到三明市交警支队,因货车已抵押给银行,保全不成。法官随即又赶往被告家中送达诉状副本并进行庭前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分批付款的协议,被告当即付给10371.25元。奇韬水泥厂厂长池其成高兴地说:“我们现在签的所有合同,最后一个条款就是把纠纷的调解约定在建设法庭,这一招真没白费。”太华镇张地村村民连某和陈某一同到法庭诉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他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促使原、被告之间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达成了协议,并当即制作打印了法律文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案件从立案到送达法律文书前后仅用了1个小时40分钟。当事人激动地说:“我在闽南打工,已经请了3个月的假,准备打这个官司,想不到你们这么快就解决了”。
在工作中,法庭还积极尝试将高科技手段应用于审判工作。经过勤学苦练,全庭干警都能熟练操作电脑,庭审记录、文书制作全部实现了电脑化。每位干警都制作了个人网页,方便资料的查阅,有利于信息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平均每个案件缩短办案时间10天。
三、综治。办案兼当普法“老师”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建设法庭的法官们认识到,法庭的审判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提高辖区群众的法律意识,让群众不再饱受法盲的苦。因此,法官们加大法律文书的说理,克服过去对事实难以认定或难以叙述的案件,采取泛泛而谈或避而不谈的做法,把当事人纠纷争议的焦点作为写作的重点,说清说透。这样做工作量是大了,但却让当事人对判决更加心服口服。有的当事人看了法律文书后说:“建设法庭的判决书就是一份优秀的法律知识教材。”
奇韬镇奇韬村的郑际明因6万多元的石灰石款被五龙岩城水泥有限公司拖欠,于去年9月25日求助到法庭,但他一度担心法庭拖拉误事,便提出要出钱给警车加油,可没想到,法庭不仅当即立了案,还迅速赶往奇韬进行财产保全,很快,一审判决后他拿到了全部欠款。
法庭选择农村常发生的案件和审理过的一些典型案件,设计制作了“流动法制宣传栏”。把国家法律带到山乡僻壤,将先进的文化理念传播到群众的心坎。干警们的足迹走遍了辖区的每一个村落,每年行程4000多公里。年已花甲的建设村村民林某某,别人向他借款11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即将超过二年仍不还,正想办法时,他看到了流动法制宣传栏上的有关时效的案例,就赶紧拿着借条到法庭问个究竟,法官耐心地给予解答,并当即立案调处了案件。事后,林某某对人说:“是建设法庭的宣传栏救了我,要不然我辛辛苦苦积攒了几十年的钱就可能成为废纸”。
四、为民。把农民当成自己的亲人
建设法庭收到锦旗无数,这是因为建设法庭6名干警把农民当成是自己的亲人,把农民的冷暖和疾苦贫困始终放在心上,并想方设法帮忙解决。由于辖区的村落分散,半夜归庭对建设法庭的法官们来说已是家常便饭。去年4月,文江乡大安村小孩廖某与伙伴们跟随着成人吴某去炸鱼,不料因使用不当,造成廖某右手连着手腕被炸了。事后,因赔偿问题,经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效,廖父便将始作俑者的吴某告上了法庭。建设法庭的法官们接案后,次日一早,便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与书记员4人赶往大安村,法官们围着廖家、吴某与提供炸药、雷管的小孩家长五人来回奔波,反复做工作。因为五人居住相距较远,加上提供炸药、雷管的小孩家长狡辩,法官整整在大安村跑上了12个小时,直到深夜12点多,原被告才达成协议,给受伤的小孩赔偿15000元。等到法官回到建设法庭,已是下半夜2点了。
为群众着想,深入圩场、田间地头、大街小巷开办“流动法庭”,巡回办案,建设法庭已经坚持四个年头了。为了不给村里和当事人添麻烦,巡回办案的干警还自带审判桌椅。1999年7月开始,这个法庭开展“走百村入千户,巡回办案万里行”活动,法庭干警们带着自制的审判桌椅走遍了辖区内的每一个村落,把法庭办到了群众家门口。仅去年一年,他们克服交通困难,走访336户,行程4000多公里,巡回受理案件45件,巡回审结案件66件。
法庭还经常开展便民专题活动,每隔一个阶段,由全庭干警共同选定1个为民服务的“热点”问题,有效地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在“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中,法庭对干警的办案作风、效率要求、政治业务学习以及平时的一言一行都做了具体的要求,干警们也自我约束,不在法庭工作区、审判区内吸烟,谢绝当事人敬烟,不在工作日喝酒,不接受当事人吃请、说情、礼金等,被群众称为“无烟法庭”、“廉政法庭”,并提倡“四礼”庭风,即:起立招呼、以礼相迎,让座倒茶、以礼相待,听完讲话、以礼相尊,陪到门外、以礼相送。真正树立起“尊民”思想,让群众感到法庭不再是森严的衙门,而是时时处处都能感受到温馨和热情。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邮编:366100电话:0598-729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