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1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竣工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包括住房和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民用非住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是指因装修拆改房屋的墙、梁、板、柱、基础、屋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下简称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民用非住房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五城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及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 房屋使用人出资装修,需要拆改房屋结构,必须征得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使用人变更时,对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不得拆除。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确需拆改房屋结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资料,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装修。
(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应提交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意见;
(四)使用人装修的,应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文件;
(五)房屋出租的,应交验房屋租赁证;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
(一)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房屋严重损坏或有险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三)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房屋在拆迁封户范围内的;
(五)未按第七条 要求交验有关资料的。
第九条 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装修,需要拆改房屋结构,属民用非住房的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审批;属住房的报所在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由所在区(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审批。
第十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房屋装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的,发给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上岗证,方可承接装修工程。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房屋结构有关规范和装修工程质量标准,选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和配件。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拆改房屋结构,未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工;从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应在施工现场公开张贴。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在房屋结构拆改完毕采取加固措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装修结构安全验收。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继续装修或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房屋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对房屋装修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监督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或单位对举报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装修住房的处以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装修民用非住房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领取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二)未按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拆改房屋结构的;
(三)未按规定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验收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验收不合格继续装修或投入使用的。
第十九条 从事房屋装修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视情节轻重按装修工程造价的1%~5%处以罚款。
(一)明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而施工的;
(二)未按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施工,拆改房屋结构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发现审批或验收工作确有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装修拆改房屋结构损坏毗邻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装修拆改房屋结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电煤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5〕9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电煤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电煤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遵义市电煤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
为促进电力和煤炭企业良性互动,加快“能源基地”建设,确保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运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5年在电煤供应中作出贡献的县、区(市)、市直部门和有关煤炭企业给予奖励。根据《遵义市电煤保障实施方案(试行)》(遵府发〔2005〕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县、区(市)电煤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奖金120万元)
(一)考评对象
承担电煤供应任务的县、区(市)人民政府:遵义县、仁怀市、汇川区、桐梓县、绥阳县、习水县。
(二)考评内容
1、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电煤供应任务;
2、超额完成计划任务量。
(三)考评办法
年终相关县、区(市)写出书面总结,由市电煤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发电企业提供的各地供煤情况进行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办法
1、完成任务奖,奖金60万元,对完成计划任务的县、区(市),按其电煤实绩占全市电煤实绩的比例进行分配。
2、超任务奖60万元,对超任务的县、区(市),按实际超额量占全市电煤超额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市直有关部门电煤保障工作考评(奖金20万元)
(一)考评对象
市经贸委、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遵义公路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遵义供电局、市财政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遵义分局、市发改委、市西电办。
(二)考评内容
1、市发改委:新建电厂和配套矿山项目报批和制定新建煤矿计划及跟踪检查进展的情况。
2、市经贸委:协调发电企业和煤炭生产企业执行供煤合同协议的情况;调度全市电煤供应情况;煤矿技改项目的申报情况。
3、市煤炭局:制订煤炭企业年度、季度电煤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经贸部门制订电煤供应计划,指导、督促企业完成电煤供应任务,开展煤矿项目建设管理,安全整改、督促检查工作和有关证照发放的协调工作情况。
4、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遵义分局:指导和督促煤炭生产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并完善安全生产相关手续的工作情况。
5、市国土资源局:开展煤炭企业采矿权的年检及矿权手续申报、核准的工作情况;制定矿权监督管理办法及督促检查执行的情况。
6、市交通公路部门:实行电煤运输“一卡通”保证电煤运输通畅的情况。
7、市财政局:制定“煤税挂钩”分配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煤炭规费征收的检查情况。
8、遵义供电局:制订并落实“煤电挂钩”方案,对拒不执行电煤计划的煤炭生产企业实施限电的情况。
9、市物价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规范煤炭规费的实施情况;协调发电企业与煤炭企业电煤价格矛盾和依法查处哄抬煤价、电煤运价违法行为的情况。
10、市质监局:协调处理电煤质量纠纷的工作情况。
11、市西电办:组织开展电煤保障政策措施的调研及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的情况。
12、其它成员单位履行本部门相关职能和服务于电煤保障工作的情况。
(三)考评办法
年终由相关部门提供本部门电煤保障工作总结材料,由市电煤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议,初评意见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办法
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基本奖若干名,分别给予奖励。
三、电煤供应企业考评(奖金60万元)
(一)考评对象
承担电煤供应任务的市县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二)考评内容
2005年执行电煤购销合同及电煤实际供应量,安全生产和电煤产品质量等情况。
(三)考评和奖励办法
由各发电企业提供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电煤购销合同执行情况及实际电煤供应量,在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企业中,根据企业电煤供应量排序,其中:遵义县、习水县、仁怀市、桐梓县各取前2名;汇川区、绥阳县各取第1名,评为特别突出贡献奖,各奖励3万元。凡完成年度电煤供应任务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均获完成任务奖,共同参与相应奖金的分配,名单由各地煤炭局与发电企业共同审核确定。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掺杂使假行为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