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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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银传〔1992〕21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一九九二年六月五日《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通知》已下发各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后所供内销金饰品用金可用外汇和人民币两种价格供应。外汇按390美元/盎司、人民币按80元/克供应。供应原则为,先供外汇部分,后供人民币部分。
  
  二、凡购买内销金饰品原料单位,用外汇结算部分不得低于50%。
  
  三、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之前总行开出的内销金饰品指标未执行部分,可按上述原则和新的价格继续使用。
  
  四、高级消费品、装饰品用金,均按内销饰品用金价格人民币每小两2500元(每克80元)供应。
  
  五、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人民币部分)调整后,原规定记入“暂收款项—内销金饰品用金配售差价收入户”的每克25.60元饰品用金差价相应下调。其计算公式为:配售价一调拨价=饰品用金差价。
  
  饰品用金差价账户的余额,按银发[1988]335号文件规定,年终由分行统一填制上划清单,集中上划总行。对于今年已发生的专户收入及亏损,可以亏损冲抵收入后列账,等年终与调价后的专户收入一并上划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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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建委、建设厅、劳动人事局、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国家计委、经委、劳动人事部和建设银行联名以计基[1983]261号文下发试行,在今年六月召开的全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上,根据一年多来的试点经验,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修改。现将修改后
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作为正式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包干责任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克服基本建设敞口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划清建设单位和国家(包括项目主管部门)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责任制,是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
第三条 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并列入部门、地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包干工作的领导。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选拨懂业务、善管理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的领导班子,并保持稳定,对工程建设包干负责到底。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有关各方,要通过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包保的内容、条件、责任和经济权益,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务。

第二章 包干形式
第七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可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如:建设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包干;工程承包公司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施工单位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不论采取哪种包干形式,有条件的工程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择优选择有关承包单位;尚未推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项目,也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层层落实,不得敞口。

第三章 包干内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一般应对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包干。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设计概算包干、新增单位生产能力造价包干或平方米建筑造价包干。
2.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3.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准。
4.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材料用量清单,或包、保双方商定的主要材料清单为准。
5.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工业项目要按设计规定,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三废”治理工程同时建成,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工业项目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一般应保证下列主要建设条件。
1.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建设总进度和包干投资总额保证连续建设所需的资金。
2.保设备、材料。按主要物资用量清单和建设进度,在包干指标的范围内组织资源,保证供应,或委托物资配套承包公司和设备成套公司供应,也可把物资分配指标划转给包建单位,由包建单位订货采购。
3.保外部配套条件。妥善安排供电、供水、通讯、交通运输等外部配套条件。
4.保生产定员配套。按设计定员和生产准备进度,及时申请核拨生产人员劳动指标。
5.保工业项目投料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供应等。
第十一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下列特殊情况,可调整包干指标。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②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③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④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⑤设计
有重大修改。

第四章 权益和奖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包干投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对单项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统筹安排,不受年度的限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由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实行投资包干后节余的投资,全部作为企业收入。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余的投资,全部留给建设单位,其中百分之五十用于归还贷款;建设单位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
余的投资,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余交给换款单位,用于归还贷款。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干节余投资上交财政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留成百分之五十。小型项目节余额不大的,与开户银行协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高留成
比例或全额留成。留成部分一般应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
第十四条 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竣工后有节余的,可按竣工决算预算提一部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包干节余中用于职工个人的分成收入,应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拉平、不封顶。用包干节余资金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等,因已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可不计入自筹基建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完成包干任务后按材料消耗定额节余的物资,除本单位需要留用的以外,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物资管理部门作价收购或处理;由施工单位实行包工包料的建设项目的的节余物资,归施工单位所有。引进成套设备项目节余的进口材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
位协商分成。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由生产筹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分成。
第十八条 承担包干项目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质量优,能按时或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和图纸,配合现场施工好,对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可由总承包单位从建设项目的包干节余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包”、“保”,双方没有履行协议或合同,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质量低劣,超过投资包干指标,其损失由责任方负责,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其他费用国家不再承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包干条款的检查
第二十条 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的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和合同条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经常监督、检查包干协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仲裁。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结建设经验,结束有关包干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计(建)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定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达前已经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的,仍按原订协议或合同执行。




1984年9月29日

厦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组建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厦门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列主管部门、区人劳局、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组建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厦门市人事局

                         二ОО四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 评委库 办法 通知


  抄 送:省人事厅

  厦门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10日印发

厦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组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9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2]1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简称评委库)是由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专业组负责本市相应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三条 厦门市高级评委库由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报福建省人事厅批准。厦门市中级评委库由厦门市各系列主管部门组建,报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厦门市初级评委库由厦门市系列(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组建。

  第四条 厦门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由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数据库并统一管理。厦门市初级评委库由厦门市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各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数据库并统一管理。

  第二章 评委库组建

  第五条 评委库按系列分设。为了加强专业化评审,具备条件的专业(学科),应按专业(学科)组建评委库。

  第六条 评委库由主任委员库和专业委员库构成。高级评委库人数应在60人以上,中级评委库人数应在35人以上,其中主任委员库人数5人以上。初级评委库人数应在25人以上,其中主任委员库人数3人以上。

  第七条 评委库组建要以专业化、社会化为原则,打破区域、系统、单位的界限;综合考虑评委的分布、专业涵盖面、评委的年龄、学历、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等要素。高级评委库委员要求具备本系列(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中级评委库委员要求具备本系列(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没有高级资格的系列除外);初级评委库委员要求具备本系列(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评委库中45周岁以下的委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章 评委库委员的条件及推荐

  第八条 入选评委库的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无职业道德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能正确掌握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纪律;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完成过多个项目(课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好、实践经验丰富,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按要求取得相应系列(专业)的高级、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且在本专业岗位上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党政机关人员和退休人员;高级评委库委员要求担任高级职务2年以上;

  (五)高级评委库委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中、初级评委库委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对一些学历要求不高的系列(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评委库委员的学历要求。

  第九条 评委库委员的产生。评委库委员可通过三种办法进行选拔:一是个人自荐;二是单位推荐;三是由评委库组建部门直接选拔。评委库委员人选应先填写《评委库入库委员推荐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报相应批准机关批准后进入评委库。

  第四章 专业评议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第十条 专业评议组(简称专业组)是协助评委会工作的评议组织,负责在评审会议召开前对评审对象先行专业(学科)考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并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评审对象的任职资格由评委会做出终审表决。

  第十一条 专业组的产生。专业组会议召开前2天,由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系列主管部门从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5—8人,组成专业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人选。

  抽取专业组委员时,主任委员库中的委员并入专业委员库参加抽取;同一专业组中同单位的委员不得超过2人。专业组组长由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系列主管部门在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选定。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组织。厦门市各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从本市相应级别和系列(专业)的评委库随机抽取产生,负责本市相应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委会的产生。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天,由评委库管理部门会同系列主管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人数的委员组成评委会。先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再从专业委员库中抽取一定人数组成评委会。同时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人选。

  抽取评委会委员时,主任委员库中未被抽到的委员,并入专业委员库参加抽取;同一评委会中同单位的委员一般不超过3人。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评委会委员时,先从专业组委员中随机抽取2~3名委员作为评委会委员。

  第十四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按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3人;初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5人,中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1人,初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产生的专业组委员或评委会委员由系列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从候补委员中按随机抽取的顺序递补。评审会议或专业组会议因故推迟3天以上的,应重新抽取评委会委员或专业组委员。

  第五章 评审工作纪律及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参加专业组评议和评委会评审的委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省、市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按评审程序和政策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对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评委会委员、专业组成员,无论担任何种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在评委会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舞弊、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六)当评审(议)对象是评委会(评议组)成员的亲属时,该评委会委员应主动声明,并对评审、投票的全过程进行回避。

  第十七条 组织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

  (二)工作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的专业组委员和评委会委员名单以及专业组和评委会的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三)召开评审(议)会议时,除市、区职改部门、系列主管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和1—2名会议记录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不参加评审会议;

  (四)当评审(议)对象是工作人员的亲属时,该工作人员对评议、评审工作全过程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违规违纪处理

  (一)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的评审,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其评委会的评审结果不予批准确认;已评审通过人员,如发现有违反评审条件、评审规定、评审纪律的情况,其评审结果不予批准确认;已批准确认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二)评委会委员违反职称评审政策、纪律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三)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纪律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评委库管理

  第十九条 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的内容是对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委员、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以及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报评委库批准机关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评委库委员进行增补。评委库委员的增补按本文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动态管理工作由系列主管部门负责,报评委库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依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