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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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第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7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路国贤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市人民政府对以往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行政性文件14件,修改4件。目录如下:
一、废止的行政性文件
(一)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序号:1
文号:政府令2000年第14号
名称:《焦作市市区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该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全部废止,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
序号:1
文号:焦政〔2000〕13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18户重点企业(集团)实行重点保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不符合WTO规则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
序号:2
文号:焦政〔2000〕16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不符合目前管理实际需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序号:3
文号:焦政〔2000〕20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直企业实行保护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被《焦作市保护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0年第24号)代替。
序号:4
文号:焦政文〔2000〕184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重点私营企业继续实行挂牌保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不符合WTO规则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
序号:5
文号:焦政文〔2002〕31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旅游汽车行业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年
说明:文件执行主体已变更。
(三)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序号:1
文号:焦政办〔2000〕40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资集团公司、公安局、工商局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被《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的通知》(焦政办〔2001〕15号)代替。
序号:2
文号:焦政办〔2000〕42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麦跨区机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被《焦作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2年第16号)等有关政府文件代替。
序号:3
文号:焦政办〔2000〕57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蔬菜办公室关于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实施依法征收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文件执行主体已不存在。
序号:4
文号:焦政办〔2000〕88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不符合目前管理实际需要,现执行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序号:5
文号:焦政办〔2000〕134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障费征缴清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已过时,部分规定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精神。
序号:6
文号:焦政办〔2001〕18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1年
说明:装饰行业管理已划归市建委,目前执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序号:7
文号:焦政办〔2001〕36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麦跨区机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1年
说明:被《焦作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2年第16号)等有关政府文件代替。
序号:8
文号:焦政办〔2002〕47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关于创建焦作金融安全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年
说明:被《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焦政文〔2005〕38号)代替。
二、修改的行政性文件
(一)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序号:1
文号:政府令2000年第15号
名称:《焦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0年
修改内容:
第十一条中“逾期不缴的,每逾期一日,加收3‰-5‰的滞纳金”修改为“逾期不缴的,每逾期一日,加收3‰的滞纳金”。
修改依据: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序号:2
文号:政府令2000年第21号
名称:《焦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0年
修改内容:
1、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用户接到水费收缴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费。逾期不交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
2、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3、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修改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
2、国家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序号:3
文号:政府令2001年第5号
名称:《焦作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1年
修改内容:
1、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2、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燃气企业不得向未经审批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3、删去第二十五条。
4、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用户在接到气费收缴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气费。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供气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
5、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6、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7、删去第五十条第(四)项。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修改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3、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二)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
序号:1
文号:焦政〔2003〕20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3年
修改内容:
第二部分中“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修改为“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修改依据: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本决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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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发[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款申请规程,简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提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下达速度,确保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及时安排到位,经研究,现将调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材料的报送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卫生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有县(市、区)和新增县(市、区)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每年3月底以前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将经专员办审核后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卫生部,其中:原有县(市、区)上报截至上年底参加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填报附件1、附表3);新增县(市、区)上报统计部门公布的截至上年底农业人口数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平均参合率(填报附件2、附件3)。

二、关于申请材料的审核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审核汇总报表和有关情况后报送当地专员办审核。地方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上报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核实参合农民人数、农民缴费等情况,严禁发生垫付、代缴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汇总工作,严禁出现参合人数、各级财政资金到位等情况不实或虚报问题。对未及时认真审核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专员办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监督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4]91号)的规定,合理安排时间、调度人员,及时认真地做好对各地申请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特别要重点审核原有县(市、区)上报截至上年底参加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农民缴费、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确保中央财政准确结算和下达补助资金。

三、关于补助资金的拨付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省级财政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操作程序是:

第一,结算。每年3月底中央财政收到各地经专员办审核确认并盖章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各地上报截至上年底参加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等情况,结算上年原有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多拨的资金抵顶当年预拨资金,少拨的资金予以补足。

第二,预拨。原有县(市、区)按截至上年底参加上年度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和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预拨原有县(市、区)当年补助资金;新增县(市、区)按上报统计部门公布的截至上年底农业人口、所在省上年度平均参合率、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计算,预拨新增县(市、区)当年补助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及时上报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材料,对按时上报、材料齐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卫生部、财政部审核参合农民人数、农民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确实足额到位后,于上半年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对未按时上报、材料不齐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进一步补充有关情况后再审核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故意虚报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以及逾期不报的,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财政部、卫生部在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将据实扣减。





附件: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原有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xls
http://www.moh.gov.cn/open/web_edit_file/20070302155619.xls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增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xls
http://www.moh.gov.cn/open/web_edit_file/20070302155633.xls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表.xls
http://www.moh.gov.cn/open/web_edit_file/20070302155645.xls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第1号(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16号




  为提高证券期货业统计数据的规范性、一致性,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0号),我会制定了《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第1号(试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第1号(试行)》.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206/t20120621_211667.htm





附件:

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第1号(试行)

目 录
一、上市公司家数 2
二、上市公司境内总股本 2
三、上市公司境内总市值 3
四、股票市场成交量 4
五、股票市场成交金额 5
六、市场年度股息率 6
七、上市公司净利润 6
八、市场静态市盈率 7
九、市场静态市净率 8




一、上市公司家数
指标定义:上市公司家数是指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数量。
统计口径:1.含特别处理以及暂停上市的公司;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于上市首日计入上市公司家数;
3.发布退市公告的公司不再计入上市公司家数。
计量单位:家
统计频度:日
可选维度:1.按股份性质(A股上市公司家数、B股上市公司家数、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家数);
2.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3.按监管辖区、行政区划、行业分类等。
二、上市公司境内总股本
指标定义:简称总股本,是指全部上市公司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数量之和。
计算方法:上市公司境内总股本=∑上市公司A股总股本+∑上市公司B股总股本
计量单位:股
统计频度:日
可选维度:1.按股份性质(A股总股本、B股总股本);
2.按流通状态(自由流通股本、限售流通股本、非流通股本);
3.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4.按监管辖区、行政区划、行业分类等。
特别提示:1.不含上市公司境外发行股本;
2.不含已经进行登记而未上市的股本和已经退市而未解除登记的股本。
三、上市公司境内总市值
指标定义:简称总市值,是指全部上市公司境内总股本与股票价格乘积之和,该价格一般使用收盘价。
统计口径:含暂停上市的公司市值。
计算方法:上市公司境内总市值=∑上市公司A股总股本*A股股票价格+∑上市公司B股总股本*B股股票价格*当日的汇率基准价
计量单位:人民币 元
统计频度:日
可选维度:1.按股份性质(A股总市值、B股总市值);2.按流通状态(自由流通市值、限售流通市
值;非流通股市值);
3.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4.按监管辖区、行政区划、行业分类等。
特别提示:1.不含上市公司境外市值;
2.不含已经进行登记而未上市的,以及已经
退市而未解除登记的股本所对应的市值。
四、股票市场成交量
指标定义:是指一段时期内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完成的全部股票成交数量之和,按单边统计。
统计口径:含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和大宗交易实现的股份转让,不含非交易过户所产生的股权变更。
计算方法:股票市场成交量=∑上市公司A股股票成交量+∑上市公司B股股票成交量
计量单位:股
统计频度:日
可选维度:1.按时间分类(周、月或任意时间段);
2.按股份性质(A股成交量、B股成交量);
3.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4.按行业分类等。
五、股票市场成交金额
指标定义:是指一段时期内境内证券交易所全部股票成交金额之和,按单边统计。
统计口径:含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和大宗交易完成的交易金额,不含非交易过户所产生的股权变更。
计算方法:股票市场成交金额=∑A股股票成交量*A股股票成交价格+∑B股股票成交量*B股股票成交价格*当日人民币汇率基准价
计量单位:人民币 元
统计频度:日
可选维度:1.按时间分类(周、月或任意时间段);
2.按股份性质(A股成交额、B股成交额);
3.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4.按行业分类等。
六、市场年度股息率
指标定义: 是指上市公司境内年度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与上市公司年末境内总市值的比率。
计算方法:市场年度股息率=上市公司境内年度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上市公司年末境内总市值
计量单位:%
统计频度:年
可选维度:1.按股份性质(A股股息率、B股股息率);
2.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3.按监管辖区、行政区划、行业分类等。
七、上市公司净利润
指标定义:又称税后利润,是指一段时期内,通常为年度或季度,上市公司总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净余利润。
统计口径:1.年度统计时上市公司样本不含未按期公布年报的公司;
2.季度统计时上市公司样本不含未按期公布季报的公司。
计量单位:人民币 元
统计频度:季、年
可选维度:1.按股份性质(A股公司净利润、B股公司净利润);
2.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3.按监管辖区、行政区划、行业分类等。
八、市场静态市盈率
指标定义:是指上市公司境内总市值与上市公司境内股本对应的最近年度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之比。
统计口径:1.含净利润为负的公司;
2.含暂停上市的公司;
3.当年4月30日(含)前,用前二年的财务数据;当年4月30日之后,用前一年的财务数据。
计算方法:市场静态市盈率=上市公司境内总市值/上市公司境内股本对应的最近年度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计量单位:倍
统计频度:日
可选维度:1.按主要股指(沪深300、上证50等)
2.按股份性质(A股市盈率、B股市盈率);
3.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4.按监管辖区、行政区划、行业分类等。
特别提示:对于未正常公布年报的上市公司,其相应的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数据向前追溯,即使用该公司最近公布的年报数据。

九、市场静态市净率
指标定义:是指上市公司境内总市值与上市公司境内股本对应的最近年度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比率。
统计口径:1.含净资产为负的公司;
2.含暂停上市的公司;
3.当年4月30日(含)前,用前二年的财务数据;当年4月30日之后,用前一年的财务数据;
计算方法:市场静态市净率=上市公司境内总市值/上市公司境内股本对应的最近年度归属母公司净资产
计量单位:倍
统计频度:日
可选维度:1.按主要股指成分股(沪深300、上证50等)
2.按股份性质(A股市净率、B股市净率);
3.按板块(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中小企
业板、创业板);
4.按监管辖区、行政区划、行业分类等。
特别提示:对于未正常公布年报的上市公司,其相应的归属母公司净资产数据向前追溯,即使用该公司最近公布年报的归属母公司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