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与两位古希腊先哲跨越世纪的虚拟对话————读《理想国》有感/田景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02:21:04   浏览:8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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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与两位古希腊先哲跨越世纪的虚拟对话
————读《理想国》有感

田景仲


【虚拟背景:一日清晨,刚刚重新苏醒过来的古今闻名的古希腊先哲柏拉图携恩师苏格拉底一道,悄悄来到了华夏之帮。没有浓重的欢迎仪式,也没有铺天盖地的媒体炒作。世隔两千多年,他们师徒俩依然钟情于街头布道,听取众人的只言片语。然而,相对于他们生活的城邦时代,如今这样繁华喧闹的街市令两位鹤发老人不知何去何从,再加上身处这个说汉语的国度,一般人怎能知道他们在说些什么呢?幸亏他们碰上了正在苦苦学习古希腊文的笔者。几句寒暄之后,他们竟然高兴得手舞足蹈,看来老来返童现象是一个普遍的真理,而对于我来说,特别是正在仔细品尝《理想国》原版的我来说,仿佛觉得自己是地球上最幸福的人了。于是,笔者把两位老人请到一个很大的广场上(在清晨阳光的沐浴下,显得格外雄伟、壮观), 找了一排椅子坐下来。这个广场隶属于笔者所在县的政府大楼,也是笔者经常来跑步锻炼身体的地方。以下便是我们之间经过笔者翻译整理后的谈话记录。】

苏格拉底(以下简称苏):一大早的,怎么这么多人在广场上跑来跑去的?
柏拉图(以下简称柏):老师,难道您忘了吗?我们不是说人们应该用体操来锻炼人的身体吗?他们果然如我们所说,是不是,小伙子?(说完这句话,他用一双疑惑的目光看着我,特别是把目光盯着笔者塞在耳朵里的细细的长线)。
笔者(以下简称笔,我不慌不忙地摘下耳塞,并把随身听按下录音键,还暗暗地庆幸自己今天早上多拿了几盒磁带):柏先生所言及是,正如您们在这本书中 说的那样(我高高举起正在热读的《理想国》原版本,令两位先哲惊叹不已,他们的眼神告诉我,他们今天的运气真不错),人们在空气清馨的早晨最喜欢做操、跑步,以达到锻炼身体,强健体魄的作用。不仅如此,您们看我手中这个(我把随身听拿给他们看)
苏:小伙子,这是什么东西呀?
柏:对,我也不知道,能帮我们解释一下吗?
笔:对不起,我都差点忘了,您们来自遥远的古希腊时代,这是现代社会用来专门听音乐的小电器,在年轻人中特别流行。您们不是曾经说过,音乐能够满足人的精神需要,陶冶人的心灵吗?
苏、柏:哦,这下明白了。(两位先哲满意地点了点头,开心地笑了)
【注:为了让两位先哲大致明白他们生后的时代历史发展状况,我比较系统地将这近两千五百多年的世界和中国历史简单地给他们说了说,以致于不让他们碰见所有未曾听见过的事情都奇怪。由于本文仅为了同先哲们探讨《理想国》的相关问题,所以此谈话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笔:苏先生,柏先生,我读过您们的书后,让我深深体会到国家是放大的个人,个人是缩小的国家这句话的深刻含义。同时,我认为您们在治国方面并非仅仅把希望寄托在一个此岸性的智者贤人——哲学王的身上,根据您们的政治思想可以推断出,您们是力图穿透世俗现世的经验世界,探求经验事实后面的先验起源,以激发人们去追求一种“至善”,是这样吗?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我可不可以把这种“理想”界定为追求正义呢?
苏:小伙子,正是由于哲学家拥有良好的记性,敏于理解,豁达大度,温文尔雅,爱好和亲近真理、正义、勇敢和节制。故此,我们才把他推到如此之高度呀!
柏:小伙子后半段的理解正是我写作的意图。坦白地说,我所追求的理想城邦就是一个每个人都专注于自己的手艺,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的城邦,亦即一个正义之邦。至于哲学家,他同时也起着为正义说话,为正义树立榜样的作用。
笔:那照您们的意见,一个正义之邦只能有两条路可行,是吗?
苏:哪两条?
笔:要么让哲学家做统治者,要么使统治者成为哲学家(心灵转向)。
柏:对,是这样的。
笔:我首先肯定也很欣赏哲学家对智慧,对真理及正义的执着追求,但您们却不知道这两千多年以来,即使在人治的国度里,哲学家们也都是冷看朝野,热在业中,而代之以更多的是政治家、法学家、军事家等等。而且人类正以前所未有的进度推进依法治国,更让法治文明成为各国人民追逐的安邦之策。
柏:听小伙子这么一说,真是事实胜于雄辩呀!难怪亚氏在课堂上反对我,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观点,看来他是对的。
笔:您说的是“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亚里士多德吧!我手里还有他写的一本《政治学》。
苏:对,我那徒孙就是这样一个人。
笔:苏先生、柏先生,您们能告诉我有关人的灵魂,正如您们将其划分为理性、意志和欲望三部分,他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
柏:理性和意志受到教育、教养并真正起到训练自己本分的作用后,它们就会去领导欲望——它占每个人灵魂的最大部分,并且本性是最贪得财富的——它们就会监视着它,以免它会因充满了所谓的肉体快乐而变大变强,不再恪守本分,去控制那些它们所不应该控制、支配的部分,从而毁了人的整个生命。
苏:柏先生刚才回答了小伙子你的问题,那么你知道他在书中与此紧密相关的阶级划分吗?
笔:这我知道,你按照分工不同原则,把国家分成了生产者、保卫者和统治者三个阶层。
柏:哪你知道这三个阶层各自所追求的美德是什么吗?譬如说生产者阶层。
笔:按您在书中所说,本阶层的人本性中只有欲望部分,故节制欲望就成了第三等级美德的基础。这里面所谓的节制,是一种对快乐和欲望的控制,是一种秩序,是做“做自己的主人”。
柏:很好。那么有些人的本性由激情构成,它一方面与欲望相关联,另一方面又同欲望作斗争,最终选择站在理性的一边,这又是哪个阶层呢?
笔:第二即保卫者阶层。
苏:他们的美德何在?
笔:勇敢。
柏:剩下的统治者阶层,作为一种理性的代表,拥有智慧即拥有美德,对不对?
笔:对。可是,我对两位先生的意见有别的看法。就小生所见所闻,事实并非如此,这三种美德以及刚才所说的人们都不应该冠之以阶级区分。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只是社会分工不同,至少在法律上是人人平等的。统治者也有欲望和激情。与此同时,平民百姓也有理性和保卫国家的激情。
苏、柏:看来我们的理想与现实的确有差别呀!
笔:说到这里,我禁不住想起了一千多年前对苏先生的那场震撼古今的雅典大审判。您虽然走了,但是事实正如您老人家所预言的那样,法的权威之旗从此之后高高飘扬在地球上的各个角落,所以您的选择比在生者应该更快乐些。但我想那次标榜着民主的审判却不民主地夺走了您老人家的生命,对于柏先生的影响应该是巨大的吧!
柏:是的。我当时就想,一个声称自己最民主的城邦却把一个最追求民主的苏老师给处死了,你说这城邦还有正义可言吗?
笔:好在我们的国度已是真正的民主之邦。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主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我国的政党制度。
柏:很为你生在这样的国度感到高兴。它应该不同于我书中所说的四种制度中的任何一种吧。
笔:您说的是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寡头政制、民主政制和僭主政制这四种制度吗?
柏:很正确。
笔:相似的地方很少。因为我们国家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其最高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
苏:小伙子,你说了这么多关于你们国家的优点,难道就没有什么不健全的方面吗?
笔:苏先生所言正是,我们国家有句古话,叫着“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十全十美的东西是没有的,请您们看我们眼前的这幢大楼。(其实他们在谈话过程中一直在时不时地看,现在已经是午日当头,大楼更显得威武、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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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319号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函[2000]6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建成使用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自然通风锅炉进行改造,安装鼓、引风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自然通风锅炉排放限值。

  二、新安装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非自然通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其他锅炉”的排放限值。
  二○○○年九月七日



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9月1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部分条文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平时征兵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军区以及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兵役机关应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征兵命令和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实施本规定,坚持教育为主,奖惩结合,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公民是指户籍在本省,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应当被征集服现役的男性公民。
第五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应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前三十日发出兵役登记通知和公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兵役机关的通知,于兵役登记开始前七日将登记事项通知到适龄公民。
适龄公民应按兵役登记通知的要求,自觉参加兵役登记,履行兵役义务。
第六条 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后,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发给由县(市、区)兵役机关签发的兵役登记证。
第七条 农业户籍的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发给误工补贴,报销交通费或保障其交通工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
第八条 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应自觉服从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参加体检。
体检合格、未被征集入伍的应征公民,在招工、招干、升学考试时,有关单位应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十二个月内有效),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或录取。
第九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籍的,原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山、滩)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后土地被征用,全家转为城镇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应转为城镇户口,按退伍的城镇义务兵安置;土地征用后全家户口没有转或者没有全转的,义务兵退伍后,当地
人民政府可根据其本人要求重新分配责任田(山、滩)和自留地(山、林)或者安排适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
第十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城镇户籍的,对其家属应实行优待,其优待金由地(市)、县(市、区)财政解决。
地(市)、县(市、区)每年发给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的20%。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学徒工)的,仍享受原单位在职职工转正定级、调升工资等待遇,并记入本人档案。其中是合同制职工的,经义务兵本人同意,原单位应按服现役年限顺延原合同期。

义务兵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原单位可发给一定数额的优待金。
第十二条 义务兵家属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提高其优待金。生活仍达不到当地群众一般水平的,城镇的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三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的,除部队给予奖励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原单位凭立功证书或喜报按功等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还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义务兵退伍后,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合伙、开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可给予支持、优惠。
第十五条 适龄公民的家属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兵役机关应给予表彰。
负有征兵任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上级人民政府或兵役机关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适龄公民参加招工、招干、升学考试,办理出境、劳务输出,申请土地、滩涂使用权、贷款,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船)驾驶证时,应出示兵役登记证。但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在当地兵役登记开始前除外。
有关单位对没有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不得办理前款所列手续,如有违反,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应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或因此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的,县(市、区)兵役机关对农业户籍的,应按其所在乡(镇)上年户均优待金的三倍处以罚款;对城镇户籍的,应按省上年户均优待金的三倍处以罚款。并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体检。除上述处
罚外,由兵役机关提请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还可给予下列处理:
(一)是在职职工的,降职、降级、开除留用,直至开除公职;
(二)是从事个体或私营工商业经营的,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城镇待业青年、农村青年的,三年内不准升学考试,不予招工、招干,不发营业执照。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入伍,经教育不改的,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强制其入伍。
第十八条 义务兵逃离部队的,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协助义务兵原部队,责令其归队,由部队按军纪军法处理。

第十九条 凡干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征集入伍的,视情节轻重,由兵役机关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负有征兵任务的单位,有完成征集任务的能力而未完成的,视情节轻重,由县、市(区)或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由兵役机关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兵役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征兵工作时,不负责任,影响兵员质量,造成责任退兵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征兵工作时,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致使征兵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威胁、恐吓、侮辱、殴打征兵工作人员,妨碍征兵工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列行政处罚,兵役机关应出具处罚通知书。收取罚款时,应开给收据。所罚款上交地方财政。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收到兵役机关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兵役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兵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兵役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军区。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1988年7月18日颁发的《福建省征集适龄公民服现役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部分条文的决定

(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部分条文的议案,决定对《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籍的,原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山、滩)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后土地被征用,全家转为城镇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应转为城镇户口,按退伍的城镇义务兵安置;全家户口没有转或者没有全转的,义务兵退伍后,当
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其本人要求重新分配责任田(山、滩)和自留地(山、林)或者安排适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
二、增加一条为第十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城镇户籍的,对其家属应实行优待,其优待金由地(市)、县(市、区)财政解决。
地(市)、县(市、区)每年发给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的20%。”
三、原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原第十一条。
四、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单位对没有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不得办理前款所列手续,如有违反,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应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第二十条修改为:“负有征兵任务的单位,有完成征集任务的能力而未完成的,视情节轻重,由县(市、区)或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由兵役机关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兵役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有关条文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199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