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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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6〕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严格实施我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人居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建设局制定的《莆田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莆田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城市绿线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防洪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须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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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待定指标。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基本指标由下述3项指标组成,待定指标主要根据企业考核年度的主要任务来确定。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第六条 一般竞争型企业的年度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利润总额。在考核利润总额指标时,各项客观影响因素以及子企业合并口径变化和其它政策性、非经常性损益等按照同口径可比原则予以核实调整。

(二)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三)销售回款率。销售回款率是指企业当年实际收到的销售款与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回款率=实际收到的销售款/销售收入×100%

第七条 政府投资融资型企业的年度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融资总额。融资总额是指企业当年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银行借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总额。

(二)融资成本费用率。融资成本费用率是指企业融资成本费用与融资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融资成本费用率=[(∑各类借款利率×本金)+年度融资费用]/年度加权平均融资额×100%

年度融资费用=发行费用+中介评估费用+相关手续费

(三)投资总额。投资总额是指企业当年按照合同规定或工程进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拨付的资金总额。

第八条 信用担保企业的年度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担保贷款总额。担保贷款总额是指企业当年通过担保方式为其他企业取得的贷款总额。

(二)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率是指企业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到期贷款时用担保代位清偿的资金总额与担保贷款责任余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金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100%

(三)净资产收益率。

第九条 公共服务企业的年度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单位产品成本费用。单位产品成本费用是指企业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有效单位产品中所包含的成本费用,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总额/有效产品总量

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二)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

(三)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是指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待定指标。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基本指标由下述3项指标组成,待定指标主要根据企业考核任期的主要任务来确定。具体指标及权重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二条 一般竞争型企业的任期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考核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社会贡献率。社会贡献率是指任期内最后一年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社会贡献率=社会贡献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社会贡献总额包括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缴纳的税金及附加(返还的税金视同缴纳)、利息支出净额、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融资型企业的任期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二)三年累计完成融资总额。

(三)投资计划完成度。投资计划完成度是指任期内累计完成的投资额与计划完成的投资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投资计划完成度=三年累计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三年计划完成的投资额×100%

第十四条 信用担保企业的任期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三)三年累计完成担保贷款总额。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企业的任期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任期内最后一年的企业增加值与全年平均职工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全员劳动生产率=企业增加值/平均职工人数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确定



第十六条 在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在每一任期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第十八条 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五章 经营业绩执行情况的监控



第十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报告。



第六章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任期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1、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政府投资融资型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得分100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得分102分,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本办法发布施行后,原市政府对部分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与奖惩,仍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基薪×基薪倍数(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3)。

第二十九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结果等情况给予相应的任期激励。

第三十一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由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以及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属于出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3. 绩效薪金计算公式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拍卖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拍卖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发【2011】480号


  为加快转变拍卖业发展方式,促进拍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2011-2015)》,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我国拍卖业发展情况
  “十一五”期间,我国拍卖业稳步发展,拍卖已逐渐成为重要的商品流通渠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一是拍卖行业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10年末,全国有拍卖企业5222家,注册拍卖师9075人;2010年拍卖业成交额6565.45亿元,比“十一五”初期增长136.37%。二是价格发现、公平交易等作用进一步显现。拍卖成为政府部门公平、公正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理罚没资产和涉诉资产的主要交易方式, 2010年,政府部门及法院委托的拍卖成交额为4720亿元,比“十一五”初期增长200.85%。三是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除法院、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组等传统委托来源外,其他机构委托、个人委托等民间委托的私有财产拍卖业务稳步增长,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重要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交易市场之一。四是专业化分工不断加强。一些拍卖企业在各类拍卖业务的细分市场上各有专长,主营业务不断明晰,形成了艺术品拍卖、资产拍卖等专业分工。五是拍卖方式逐步丰富。一些地方拍卖协会及企业在开展传统拍卖业务的同时,建立了网络拍卖平台,积极开拓网上拍卖业务,取得初步成效。
  “十一五”期间,拍卖业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创新意识不强,一些企业行为和行业秩序有待规范,诚信体系尚不健全等,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应在“十二五”期间加以解决。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推动拍卖业转变发展方式为中心,以完善行业法律法规为基础,引导行业创新管理方式,走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发展道路,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拍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完善拍卖业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培育专业化市场,全面提升拍卖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形成一批适应市场经济和行业发展要求、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骨干拍卖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宣传工作,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认知度、拍卖交易在商品流通中的重要性大幅提升。“十二五”期间,行业成交总额年均增长18%,达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
  三、工作任务
  (一)拓展业务领域。以市场化和专业化为目标,引导拍卖企业开拓新市场,调整业务结构,大力开拓社会委托资源,积极培育机动车拍卖、无形资产拍卖等创新项目,采取相关配套和保障措施,推动拍卖业务领域的拓展。积极探索农产品拍卖,制定相应的鼓励发展政策,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有计划地建立农产品拍卖市场,选择适合拍卖交易的农产品品种探索进行拍卖交易,逐步推动拍卖成为大宗农产品流通的重要交易方式。
  (二)形成区域特色。结合不同区域市场发展情况,推动各地拍卖业发展,支持北京等有基础和条件的地区重点发展文物艺术品拍卖,逐步形成世界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支持和引导东部拍卖企业探索新业务领域,推动传统业务和新兴业务协调发展;鼓励中西部地区发展粮食、蔬菜、花卉、辣椒等特色农产品拍卖。
  (三)规范行业秩序。积极推动企业及拍卖行业协会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拍卖企业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良好的并得到社会公认的拍卖业诚信体系。加强对经营性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治理各类违规经营,打击各种违法拍卖活动,开展艺术品拍假、假拍治理整顿专项活动,规范各种名义的竞价、网络竞拍、电子竞买等变相经营性拍卖活动,治理扰乱拍卖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倡导拍卖企业间的良性竞争,形成规范的行业经营秩序。
  (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拍卖企业学习国外先进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降低服务成本。鼓励具有竞争力的拍卖企业打造品牌、走向国际市场。
  (五)发展电子化、信息化的拍卖方式。推动网络拍卖平台建设,建立适合网络拍卖活动的交易规则和流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拍卖业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和监督机制。将信息化成果应用到工商报备、统计报送、诚信建设等领域。切实维护网络拍卖活动参与各方的权益,推动网络拍卖健康发展。
  (六)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拍卖企业准入及退出的标准和机制。将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作为行业准入的重要依据,严把拍卖企业设立审批关;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和市场培育情况,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建立和完善拍卖企业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和不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及丧失继续经营条件的拍卖企业要坚决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取消其拍卖经营资质。
  (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把发展拍卖师队伍和提高拍卖师综合素质结合起来,规范各类拍卖执业资格认定,改革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推进拍卖师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开展,拍卖师考试制度要与行业发展需要相适应。开展拍卖师继续教育工作,建立考核标准,实行执业与非执业拍卖师分类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推动修订《拍卖法》,起草《拍卖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拍卖企业的发展和布局实行规划管理,保障并促进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订标准规范。加快制订各类拍卖业务标准,建立完善拍卖业标准体系,引导拍卖企业规范运作、科学发展。根据实际需要制订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加大标准规范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断提高全行业标准化水平。
  (三)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多部门联系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财政、国土、文化、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文物等部门的合作,解决拍卖行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政策协调,争取包括国有产权拍卖、司法委托拍卖、文物进出境和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并支持行业协会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并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诚信体系、沟通行业信息、推广先进经验、认证企业资质、标准制订和宣传贯彻、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提升拍卖业社会形象,加强拍卖业务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快相关学科建设,扩大拍卖业的社会影响力,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