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201A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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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201A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201A版的通知

国税函[201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实施的《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海关总署编制的2010年版本十位税则,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0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版本号20100201A),现予下发,供各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注意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同时,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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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发[200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交通局: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为做好取消经营资格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保障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资格审批后,企业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批,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部令发布,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XX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需要具体核定的,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业务核定,其中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规范。

  三、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切实加强行业的规范和管理。在行业管理中,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积极支持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打击违法经营,进一步规范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共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商    务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五年二月一日

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9]3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9年是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国家园林城镇申报年,为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按照建设部2005年发布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执行,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按照建设部2006年发布的《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执行,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

  二、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要认真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对各申报城市(区)严格把关,确保其申报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各省、自治区推荐的申报城市数量不得超过5个(设市数量少于30个城市的省(自治区)推荐城市数量不得超过3个);每个直辖市只能推荐一个申报城区。

  三、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要按照城乡统筹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重视县城和镇的园林绿化工作,尽快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全面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获得省级园林县城称号满两年的县城可申报国家园林县城。对于不设县的地级城市所管辖的建制镇,可参照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办法和标准,申报国家园林城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申报县城数量不得超过3个;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能推荐一个申报城镇。

  四、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号),各地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要在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过程中,建立相关制度,强化具体措施,切实推动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各申报城市、县城、镇要在申报材料中专项说明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的情况。

  五、为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将在国家园林城市评选中增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方面的考核内容。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8]2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并在申报材料中专项说明具体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