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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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4号《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否承担公司资不抵债的还款责任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根据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为该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除应退出收取的验资手续费外,还应当在该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金融机构按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查核实,公司注册登记后又抽逃资金的,金融机构不承担退出验资手续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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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监管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监管要求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2〕559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年来,为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最大限度地防范化解风险,保监会陆续下发《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13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202号),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严格依法合规实施激励,部署各保监局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绝大多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各保监局的督促下,按照监管要求规范了自身的行为。但也有个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激励的时间较长,早期遗留问题较多,风险逐步暴露出来。为确保有关监管要求落到实处,风险得到有效化解,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监会制定的监管要求实施激励,尤其是不得将股权激励与公司上市简单挂钩、虚构上市收益,从而诱导客户为获得股权激励而购买与其真实需求不匹配的保险产品、诱导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为自己和家人盲目购买保险产品。

  二、各保监局要坚持“抓早抓小、从重从快”的原则,强化对辖区内有激励行为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测,坚决纠正和从严处罚将股权激励与公司上市简单挂钩、误导公众等违法违规行为。近期要将风险隐患较大的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督促其承担化解风险的首要责任,要求保险公司积极应对,同时加强监管系统的协调配合,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和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群体性事件和退保事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通告(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通告(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市政府




经市八届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审议通过,对《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房屋长边与长边间距的规定修改如下:新建住宅区控制在一比一点三到一比一点五;在原居住区建房控制在一比一点一到一比一点二。高层建筑不受这个规定的限制。现予
公布,希各单位和全市人民遵照执行。



198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