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山东省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1:26   浏览:9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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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山东省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山东省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1月8日19时10分左右,山东省东营市大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鲁E06698(鲁EB0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运载工业火碱(核载19吨,实载94.8吨),行至山东省淄博市境内205国道桓台与博兴交界处一路口时,一辆号牌为鲁C02712号中型普通客车从后面左侧超车后猛向右转弯,重型罐式半挂车刹车不及,追尾碰撞客车后部,造成13人死亡、8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两车驾驶人均无相应车型驾驶资质,中型客车无营运资质。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超车后,在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安全车距的情况下右转弯,导致重型罐式半挂车刹车不及。

11月11日19时左右,一辆号牌为鲁P9V538的三轮汽车,载22人(含驾驶员)参加亲属婚礼后从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亭镇返回城关镇,行至聊城市境内333省道271公里100米处时,逆向行驶,与对向开来的号牌为鲁J62755的重型自卸货车(核载30吨,实载52吨)相撞,造成16人死亡、6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三轮汽车驾驶人醉酒驾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三轮汽车非法载人、货车严重超载加重了事故后果。

四天之内,山东省连续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仅暴露出部分车辆违法违规超载超员、部分驾驶人醉酒驾驶、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也暴露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到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源头管理。今年以来,由货运车辆导致的重大事故频频发生。各地要高度重视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货运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货运驾驶人驾驶技能、安全意识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力度。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控,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严厉打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继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工作,合理安排勤务,着力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打击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卸载和处罚。

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各地要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资质。要加强对道路标志标线的排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创造更加安全的公路交通行车环境。

四、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要求,已将上述两起重大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范围。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认真执行事故分级督办制度,重大事故结案前,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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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工作,保证进口成套设备质量,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外资企业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北京商检局)是本市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北京商检局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指定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套设备包括成套的生产装置和使用装置。
第五条 成套设备是《商检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检验范围从对外贸易合同正式生效起至成套设备品质保证期结束止,包括出国监造、预检验、监装、到货后的开箱检验、安装调试和考核验收。
进口成套设备未经检验,不准投产,不准使用。
第六条 对进口重要的、大型的成套设备,按合同约定到出口国进行监造、预检验或监装前,收货人应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经收货人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北京商检局备案。
北京商检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参加出口国装运前监造、预检验或监装工作。
第七条 出国检验人员在出口国进行监造、预检验或监装的过程中,应做好工作纪录。发现产品质量、装运技术条件或者其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问题,应现场予以处理并与发货人签署双方认可的文件。
第八条 进口成套设备运抵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后,收货人必须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
第九条 收货人应做好进口成套设备的接运工作,查清批次、核对标记、名称、清点件数、检查包装箱(件)外观有无残损。有货损、货差的,应向承运人索取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或空运事故报告,同时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报验。
第十条 进口成套设备运抵安装使用现场后,收货人须在7 日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进口货物代运发货通知单等单据和有关技术资料向北京商检局办理报验手续。未经检验许可,收货人不得开箱(包括集装箱)。
第十一条 北京商检局接受报验后,须在3 日内派员赴现场和收货人共同进行开箱检验、安装调试和考核验收工作。
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北京商检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出驻厂员或设驻厂办公室实施检验。
第十二条 进口成套设备开箱检验,必须具备检验场地和检验资料。开箱检验包括检验内外包装情况、箱内货物数量、规格及外观质量。
第十三条 进口成套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拆检:
一、根据合同规定不得拆检或属于发货人加封的技术专利项目或部位;
二、拆检后不能恢复原有精度或易导致零部件损坏的项目或部位。
第十四条 进口成套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执行合同有关规定。北京商检局根据需要参与重要设备的安装调试。收货人应将工程进度和存在问题及时报商检局。
第十五条 进口成套设备发货人和收货人双方,必须经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认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均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后,方可进行交接验收。
在交接验收前,由收货人填写《进口成套设备交接验收申请表》,收货人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北京商检局核准并签发《进口商品检验情况通知单》,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进口成套设备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北京商检局出具检验证书:
一、成套设备存在品质缺陷、数量或重量短少、规格不符、残损等问题,属于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责任的;
二、发货人委托收货人修理或加工的设备、材料,需要出具证明的;
三、需要凭检验证书进行成套设备交接、结算、通关、索赔的;
四、成套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经正常运行,因材料、生产工艺的原因而引起质量问题的。
第十七条 北京商检局及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成套设备实施检验时,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商检法》和《实施条例》有关法律责任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3年2 月1 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7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4]13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往来港澳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为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办理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长期多次有效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5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00元。
一次有效签注、二次有效签注、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