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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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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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7〕134号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第四条 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 容积率增幅在5%以内(含5%)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发改、国土、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四)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容积率增幅在5%以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前,要组织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论证研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五)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提高容积率需补交土地差价。超出原规定容积率5%以内(含5%)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常国土资发〔2005〕139号明确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执行补交;超出原规定容积率5%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上述标准的2倍补交。
  第九条 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使得地块容积率的调减严重影响地块开发的,受让方可以退出土地,政府将全额退还土地出让金,并支付该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督察。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抄告国土、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对于没有按规定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对市规划行政主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常政发〔2006〕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宣城市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和《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和《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宣城市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和《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




主题词:经济工作 招商引资 考核奖励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100份)

宣城市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责任,激发招商引资工作热情,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利用外资:指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所有考核实绩仅指利用外资,不能将内资折算成为外资。
(二)引进市外资金:指市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投入到本辖区的各类资金。
(三)资金确认:利用外资由市商务局确认。外商直接投资及其增资扩股资金,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中的外资出资金额为准;对外借款以有关部门批准且转贷银行转贷凭证的到位资金额或外汇管理部门、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划汇到账凭证为准。
引进市外资金由市招商局确认。现金投入以银行进账单或以经注册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对外借款以入账单和银行对账单为依据;实物投资以经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的实物投入折算额为准;无形资产投资以合同双方确认并经公证的无形资产投入折算为准。
(四)考核奖励办法
考核内容为年度招商引资实绩。其中外资由市商务局统计,市外资金由市招商局统计。内外资由市招商局汇总,经市统计局、监察局、商务局、招商局抽查复核后,报市政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审查确认。
1、招商引资任务作为加分因素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完成任务的单位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加3分。另外,当年引进且当年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每个加0.5分,最高加至2分。发现弄虚作假的,每个项目扣0.5分。
2、招商引资考核设先进奖2名,各奖20万元;进步奖2名,各奖10万元。但工业项目资金占总引资金额不足60%的单位和引进项目中有重大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不列入评奖范围。
二、本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执行,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机制,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利用外资: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三部分。
(二)引进市外资金:指市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投入市本级的各类资金。
二、项目要求
(一)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即内资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8年修订本)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两类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严禁引进。
(二)引进项目为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大型服务业项目两类,其他项目不属于招商引资考核范畴。
三、资金确认
(一)招商引资完成实绩内资为当年实际投入到引进项目的金额,外资可以按同期汇率折算成内资确认。
(二)引进项目证明材料:
1、引进项目协议或合同文本;
2、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外来投资商身份证复印件;
3、以现金投入的,须附银行进账单或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以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的,须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
5、项目所在地的证明材料;
6、引荐人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可使用复印件,报市招商局。
(三)不动产的评估确认:
1、土地按实际支付的出让金计算,不得以市场评估价确认;
2、房产以工程建设预决算报告(或购置、拍卖确认价)计算确认;
3、机械设备以实物凭证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计算确认。
(四)关于其他资金或资产的确认:
1、现金以银行进账单查询确认;
2、其他资产如必备的铺底商品、库存原材料以及专利权、商标权、专用技术等,均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效投资合同予以确认。
四、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流程
考核内容为年度招商引资实绩。其中外资项目由市商务局统计,市外项目由市招商局统计,内外资由市招商局汇总。市监察局、统计局、商务局和招商局组成考核小组,承担招商引资考核工作。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
1、日常考核:各单位按月报送招商引资进度表,市招商局通报;每季度末,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召开调度会,听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招商引资情况汇报。
2、年度考核:(1)填报引荐项目(资金)情况表、引荐人情况表及证明材料至市招商局;(2)市招商局对已上报成果和引荐人资格进行预审;(3)考核小组对各单位上报材料检查复核;(4)初评名次和引荐人资格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审定;(5)对外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确认。
3、责任制考核:招商引资任务作为加分因素列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加3分; 引进且当年到位资金不低于3000万的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的单位另加2分。
(二)奖励办法及标准
1、根据各单位引资实绩及综合考评得分,评出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8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6万元;鼓励奖5名,各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支付。获奖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
2、对所有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完成任务的按任务数的3‰予以奖励,超过任务数的部分按5‰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项目受益财政单位共同承担。
五、本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执行,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六、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