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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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为保证该项政策从今年下半年起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精神,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这项政策调整意义重大,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新的计税工资政策,使纳税人尽快了解新政策精神,并依据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
  二、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要抓紧做好政策调整的相应工作,确保今年内新的计税工资政策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在12月底前享受到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实惠。
  (一)各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测算企业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据此调整纳税人今年7-12月各月(季)的申报预缴额。
  (二)对实行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税的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
  1.按月预缴的,在今年9-12月份申报各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预缴额。其中,9月份预缴申报时,应一并计算7、8月份的调减额,从9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在今年以后各月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直至完全冲抵;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
  2.按季预缴的,在申报预缴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除按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三季度的预缴额外,还要一并计算四季度的调减额,并从三季度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
  (三)对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1.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分月预缴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同比例调减各月预缴税额,其中,9月份应一并计算调减7、8月份的预缴税额,计算调减后出现负数的,应将超过9月份应预缴税额的部分,在以后各月申报预缴时继续调减,直至完全调减;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应预缴税额中冲抵。
  2.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分季预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2项的方法处理。
  (四)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调低应税所得率,并计算调低应税所得率后减收的数额,按照本条第(二)款的方法处理。
  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核减各月定额,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方法处理。
  三、本年度结束后,应将纳税人执行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减税额,纳入汇算清缴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政策,实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或规定地区浮动比例。实际执行的计税工资标准高于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的,应立即纠正。要严格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适用范围,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新的计税工资政策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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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4月20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黑龙江省管辖的蒙古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辖泰康、一心、克尔台、烟筒屯、白音诺勒、敖林西伯、胡吉吐莫、巴彦查干、他拉哈、腰新、江湾共十一个乡、镇。
自治县自治机关驻泰康镇。
第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内部事务。
第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繁荣、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特点,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对上级国家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
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各民族间的团结,严禁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自治机关照顾本地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利益。
第七条 自治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各民族都应有适当的名额,其中蒙古族代表可以占30%。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十五人至十九人组成,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至六人。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蒙古族委员可以占30%,其他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常务委员会中应有蒙古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行使自治权,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自治县县长由蒙古族公民担任。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和局长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三条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民族代表的比例、名额,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决定。
第十四条 自治县行政编制员额高于同等规模县的10%。自治县根据本地特点和需要提出行政机构设置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注意培养和使用德才兼备的各民族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的科技干部、经济管理干部和其他专业干部,以及妇女干部。
自治县自治机关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干部不足时,除国家正常分配和调剂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本地少数民族青年中择优招聘。
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少数民族农牧民中择优录用。
在自治县境内的国家、省、市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所需职工优先在自治县招收,由上级劳动部门下达指标,在自治县择优录用,其中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不低于20%。
第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鼓励各族干部使用蒙、汉两种语文进行工作,对于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自治机关根据需要,设置民族工作、蒙古语文工作和翻译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自治县自治机关发布的布告、重要文件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十七条 自治县县界的变动,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县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核,呈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民兵和兵役工作。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蒙古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工作人员中要注意配备蒙古族公民。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审理案件时,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使用蒙古语文或者汉语文;对不通晓蒙语和汉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自治县保障各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积极发展科学技术,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产业结构,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国民经济收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自主地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县境内的土地、草原、林木、芦苇、水域、药源、石油和天然气等自然资源。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可以由本县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享有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合理开发利用的优先权。
自治县自治机关有权依照国家规定,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外资、中外合资或者与外地区合资等办法开发本县的自然资源。
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和进行各项建设时,要防止污染环境和其它公害,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保护和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开发利用自治县境内的自然资源,必须事先与自治县自治机关协商,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做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繁荣的安排,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并要办理资源利用手续,试产或者投产时应与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协商,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确定合理的产
品分成、产品扩散、利润分成比例或者其它互惠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治县缴纳税金、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管理费。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展勘探工作,应与自治县自治机关协商后进行。
外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自治县境内的自然资源,必须经自治县自治机关批准,并签订合同、缴纳有关费用。
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外地单位,在自治县境内投资兴建的堤坝、水渠、公路和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在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应允许自治县使用。
凡在自治县开采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守规定的资源界限,不准越界生产、非法转让、出卖或者破坏资源。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实行以牧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逐步深化农村改革,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重点发展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乡镇企业,稳步发展粮食生产,有规划有步骤地搞好小城镇建设。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农村商品经济,鼓励农牧民进入流通领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向着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办好国营农、林、牧、渔场,发挥其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试验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牧业生产,实行家庭承包为主的经营方式,鼓励各种形式的自愿联合和规模经营,坚持以牛羊为主、奶牛为重点的发展方向,积极发展家畜家禽和野生动物饲养业,加强畜牧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积极推广优良畜种和先进技术,搞好咨询服务和畜禽疫病防治,尽快
把生产型畜牧业转变为生产经营型畜牧业。
自治县自治机关认真贯彻草原法,保护和加强草原建设,鼓励开发性建设草原,严禁破坏草原。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粮食生产,鼓励农民对土地增加投入和应用先进的生产科学技术,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耕地面积,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和商品率。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林业生产,以营造草原、农田防护林为重点,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和迹地更新,搞好苗圃和良种基地建设,不断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群众在荒丘、荒坡、荒原上从事开发性林业承包,谁造谁有,合理分成,允许继承。切实加强林木管护,严禁乱砍滥伐和一切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措施,保护珍贵的野生动植物,严禁随意猎取和采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水资源的开发建设,在国家扶持下,发挥地方和群众的积极性,实行统一规划,搞好综合利用。兴修和保护水利设施,积极发展水产、芦苇和农田草原灌溉等事业。
严禁一切污染水资源和违法捕鱼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发展乡镇企业,鼓励和扶持乡、镇、村农牧民利用本地资源及农副产品优势,大力发展加工业、开发性企业和运销业,实现多门类、多产业的合理结构,使乡镇企业逐步发展成为农村经济的重点支柱。
第三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资源优势和特点,重点发展食品、纺织、造纸、饲料、皮革、化工和建材等地方工业,逐步建成产品、产业结构合理,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业格局,变资源优势为产品优势和经济优势。
自治县生产少数民族用品的企业,在资金、技术、原材料、税收等方面享受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优惠待遇。自治县新上工业项目和新建企业享受以新增税利返还贷款的照顾。
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政企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尊重企业自主权,增加企业的活力。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国家扶持下,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总体规划搞好县城和乡镇的小城镇建设,积极发展交通、能源、邮电和旅游事业。
上级国家机关分配给自治县的各类物资,除个别重大专项外,自治县自治机关可根据需要调剂使用。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有利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对外贸易活动,在外汇留成和安排使用等方面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待。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商业,实行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流通体制,加快市场建设,努力保证全县人民生产、生活用品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供应。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依照国家民族贸易政策,享受“利润留成、自有流动资金和价格补贴”照顾。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对来自治县投资、开发资源、改造和兴办企业、举办各项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黑龙江省财政的组成部分,其财政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单列。
自治县财政实行国家和上级规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并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优待,其中民贸的利润留成和自有流动资金等照顾资金列入财政包干基数之内。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编制预决算,调剂收支,自主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自主地管理自治县财政。
自治县财政收入多于支出时,定额上缴上级财政,上缴数额一定几年不变。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由上级财政补助。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乡、镇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因企业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划改变以及自然灾害等,使收支发生较大变化时,报上级国家机关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行政费标准,高于国家的一般规定。在自治县工作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享受民族地区的生活补贴。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包干之外拨给的各种补助费、各种照顾资金和支援款项,应由自治县自治机关统一安排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地方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四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智力开发,根据地方和民族特点,积极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广播和体育事业,开展和其他地方的交流与协作活动,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广播和体育事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编制、经费标准和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等方面的照顾。
自治县少数民族学校教师编制,每班高于汉族学校编制0.5人。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规定,自主地发展教育事业,积极进行教育改革,重点加强基础教育,逐步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努力办好蒙古族中、小学,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学前教育,办好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自治县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管理体制。
自治县蒙古族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要体现民族特点,切实加强蒙古语文教学。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发展成人教育,通过各种进修渠道,鼓励自学成才。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扫除文盲工作。在蒙古族集居地区,可以用蒙文扫除文盲。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名额不低于录取总数的25%。
参加自治县升学和招工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使用本民族语文答卷。
自治县享受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对少数民族考生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和放宽录取标准等照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逐步增长。乡、镇财政收入的机动财力应主要用于教育。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国家的规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认真办好教师进修学校,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有计划地选送教师特别是少数民族教师到大专院校进修,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同时提倡招聘符合条件的外地教师,逐步建立一支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逐步改善教师的生活待遇,各级各类公办学校中的民办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逐步转为公办教师,并逐步为公办教师的直系家属供应商品粮。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上级机关统一规划下,因地制宜地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以发展民族经济为中心的科研机构,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普及科学知识,提高科研水平,加速提高自治县的生产力水平。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文化建设,要发展和繁荣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风格的文化事业,开展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化活动,办好民族歌舞团、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站,丰富各民族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护历史文物,搞好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整理,积极开展对民族理论、历史文物和文学艺术等研究工作。
自治县自治机关努力办好新闻、广播、电视、电影事业和县、乡、镇广播台(站)的蒙古语广播节目。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大力培养蒙医药人员,发展蒙医药事业,允许蒙医带徒,承认资历,鼓励蒙医走与中西医相结合的道路。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地方病和多发病,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五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认真执行国家人口政策,实行计划生育,对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执行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照顾政策。
自治县自治机关严格控制县外人口的盲目流入。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不断提高体育运动水平,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有科技人员职称的知识分子实行民族地区科技人员工作津贴制度,津贴标准高于一般市县的规定,并随着自治县财政的好转逐步提高。对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9月1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年10月16日

中共哈尔滨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发〔2002〕11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现将市
  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
                        2002年6月21日



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
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委:
  根据《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十一届人大和区、县(市)人大以及在2001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未换届的乡(镇)人大今年年底前均已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转发省人大党组〈关于我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黑发〔2002〕8号)精神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的要求,为了做好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为依据,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通过换届选举,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和意志,有一定议政能力的选民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把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勇于改革,开拓进取,工作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进各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要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各级国家政权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快速发展。

 二、时间安排
 除2001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已换届的乡(镇)人大今年不换届外,区、县(市)和乡(镇)人大代表要于今年8月底前选出。区、县(市)和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2002年10月底前召开,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的选举日大体确定在2002年8月29日(星期四),各县(市)的选举日可依法自行确定;区、县(市)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可按35天左右的时间安排(不含新一届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底以前召开,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我市出席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代表名额及分配
 根据《选举法》第9条“设区的市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000人可增加1名代表”和第10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16名。各选举单位名额分配以2001年年底公安部门统计的人口数字为准,参照本届名额做适当调整,对人口较少的区、县(市)给予适当的照顾。具体分配名额如下:道里区62名、道外区35名、南岗区78名、太平区32名、香坊区30名、动力区32名、平房区16名、五常市44名、双城市37名、阿城市30名、尚志市29名、巴彦县31名、呼兰县32名、宾县29名、依兰县18名、延寿县13名、木兰县12名、通河县12名、方正县11名、解放军10名。留机动名额23名。

 根据《选举法》第10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我市区、县(市)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道里区252名、道外区192名、南岗区297名、太平区189名、香坊区185名、动力区190名、平房区151名、五常市310名、双城市281名、阿城市251名、尚志市243名、巴彦县257名、呼兰县255名、宾县241名、依兰县196名、延寿县171名、木兰县172名、通河县165名、方正县165名。
 根据《选举法》第10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代表构成
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不作硬性规定,根据中办发〔1986〕37号和黑发〔2002〕8号文件精神,参照我市历届代表比例构成情况,大致比例是:工人占25%左右;农民占15%左右;市直属机关和区、县(市)领导干部占25%左右;其他(主要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界等专业人员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宗教、归侨、台胞及军人)占35%左右。代表中,妇女代表应占25%左右;非中共党员代表应占35%左右,不得低于30%;少数民族代表应占10%左右。代表中,应保留一定数量热爱代表工作、有一定代表工作经验、议政水平较高的本届代表,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要适当吸纳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企业家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村种植、养殖大户等人员中的优秀分子。

 对区、县(市)和乡(镇)人大代表构成也不作硬性规定,参照历届代表构成情况,大致比例是:工人和农民占43%左右,区人大代表中工人比例可高一些,县(市)、乡(镇)人大代表中农民比例可高一些;干部占30%左右;其他(主要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界等专业人员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归侨、台胞)占27%左右。代表中,妇女代表可占25%左右;非中共党员代表可占35%左右;少数民族代表要有适当的比例。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有一定数量的上一届代表连选连任。

 五、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根据《选举法》规定和以往换届选举工作经验,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过程为:市直和区、县(市)党政领导干部(包括群团组织)的代表人选,由市委组织部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及市级领导班子换届统筹考虑,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办公室提出推荐名单;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人选,由市委统战部结合市政协换届统筹考虑,先提出人大代表推荐名单;其他方面的人选,包括工人、农民、教科文卫等专业人员,由各选举单位根据名额分配方案中关于代表构成的要求,将市人大代表人选提名与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人选提名相结合,提出推荐名单。上述各方面人选的名单,经选举办公室汇总平衡后,报请选举委员会审定,交各选举单位酝酿协商,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和军人代表大会选举。

 推荐代表候选人,一定要坚持代表条件,注意人选的代表性、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将提高代表整体素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届代表中,议政能力强,代表作用好、代表性变化不大、年龄和身体条件允许的,可提名为下届代表的候选人。

 根据省委黑发〔2002〕8号文件精神,这次换届选举中,要适当减少干部代表比例:一是党委部门除党委书记、党委常务副书记、联系人大的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和拟进人大常委会的人员外,一般不安排代表候选人;政府领导人员除正职、分管常务的副职安排代表外,其他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一般不安排代表(可列席人代会)。二是减少代表交叉。除个别领导因工作需要外,一般上下级人大代表、同级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不交叉。三是从实际出发,解决代表名额紧缺的实际问题,提倡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干部代表,届中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岗位的辞去代表职务。

 六、地方国家机关领导班子的选配和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换届配备市和区、县(市)领导班子中的职数、任职年龄等问题,由市委根据省委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下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的要求,我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5名,与本届相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太平区、动力区为23名,平房区为21名;五常市、双城市、阿城市、尚志市、巴彦县、呼兰县、宾县为23名,依兰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为21名。在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非中共党员可占30%左右,妇女、少数民族应有适当的比例。

 对选举的干部应及时做好考核、调配工作,应在选举代表前确定班子组成人员,异地交流的干部应尽早到位,以便选民和代表对其有所了解。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也应及早考虑安排,以保证按《地方组织法》规定在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后两个月内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也应在换届中一并考虑。

 为了深入开展乡(镇)人大工作,充分发挥最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要配齐配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原则上乡(镇)人大设1名专职干部。乡(镇)人大主席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设1名专职副主席。

 这次换届选举,要切实做到:一是坚持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推荐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原则。二是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严格按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差额幅度选举代表和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对正职的选举要明确在代表没有联名提出其他候选人时才可以等额选举。对副职的差额一般为1至3人,具体差额数可根据职数多少而定,副职较多的可适当增加差额数。三是坚持平等的原则。选民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大会主席团提名候选人的权利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要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尊重大会选举的结果。四是要处理好加强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通过依法办事保证党委意图的实现。
 七、宣传报道
 换届选举是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实践,也是广泛开展普法教育的有利契机。建议市委宣传部把这次换届选举的宣传报道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等舆论工具的作用,大张旗鼓地宣传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换届选举活动,认真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

  八、加强对换
  届选举工作的领导这次换届选举要认真贯彻“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配合”的原则。市和区、县(市)及乡(镇)各级党组织,要把换届选举工作作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加强地方各级国家政权建设的大事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把换届选举作为今年人大工作的重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指导,切实抓好落实。为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我市成立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全市的换届选举工作。各区、县(市)和乡(镇)要依法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切实抓好本地区的换届选举工作,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九、选举经费
 根据《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的规定,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选举办公室所需选举经费,由市财政给予保证。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200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