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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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7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四、删去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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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及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及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南府发〔2005〕86号  2005-07-1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及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4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

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及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的人员,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网络,各级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网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按市,县、城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网络,市、县、城区、开发区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配足、配全、配强安全生产监察员;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配备1—3名安全生产检查员。社区、村委会配备1名以上安全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行分级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下级组织接受上级组织部门的业务领导,履行职责。

  第五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员组织网络。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安全员;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兼职安全员,所配备的兼职安全员应逐步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六条 市、县(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察员必须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乡镇检查员、村级安全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员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所需的工作经费和所需的装备及安全防护用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村(社区)级安全员的工作经费和所需装备列入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安全员享受安全生产工作津贴。津贴标准为至少50元/月•人。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的安全生产工作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村级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津贴在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本级财政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津贴由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列支。

  第九条 乡镇级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自治区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实施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制止、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实施行政处罚意见,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三)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状况等相关档案,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职业危害防治及安全健康卫生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各类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村(社区)级安全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协助监督检查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实施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提出处理意见,要求纠正或者整改,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本单位主管领导处理;
  (三)了解掌握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建立健全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状况等相关档案,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四)建立健全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危险场所、危险设施(包括:矿山及采石场、炮竹生产销售点、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点、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商场电影院等)、加油站、危险水库、建筑工地、车站码头、农用车、乡镇船舶、锅炉房、变压器、年久架空线路、可能遭遇洪水和山体滑坡的场所等)档案,监督检查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健全或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健全监控情况记录;
  (五)统计上报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协助开展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协助监督检查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及安全健康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业务知识;
  (二)安全生产监察员应符合相当国家公务员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安全生产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察(检查)任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察(检查)员,并出示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证件。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察(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与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关亲属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对每次监察(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填写相关记录文书,并由参加监察(检查)的安全监察员(检查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察(检查)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每年应当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检查)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组织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应当及时受理、查处。

  第十八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察(检查)职责;
  (二)在监察(检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违反有关规定,应予注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监察(检查)相关证件,停止或者暂停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务工作机构: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1998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
1.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新挂钩企业一般以上年财务决算数为基数。1998年以前已挂钩企业以上年计提工资的经济效益数为基数。调整因素包括:
(1)列入国家计划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人、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
(2)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原则上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工资总额基数
新挂钩企业,原则上以上年上报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数。1998年以前已挂钩企业,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调整因素包括:
(1)核增企业上年计划内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成建制划入增人、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加人员的工资。
(2)核减新挂钩企业一次性补发以前年度工资、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及已挂钩企业成建制划出人员的工资。
3.挂钩浮动比例
根据企业人均税利率、工资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率水平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0.7以内。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总挂钩的部门,挂钩总浮动比例控制在1:0.75以内。对工资水平高、增长快的垄断行业和特殊行业(企业)要适当调低挂钩浮动比例。
对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单一实物(工作)量指标挂钩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情况,适当调整挂钩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指标权数、挂钩浮动比例。
二、加强对企业的工资管理,完善工效挂钩办法
1.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国家对企业的工资管理将逐步由工资总量的调控向工资水平调控转变。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选择部分企业进行人均工资与人均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
3.对有条件的亏损企业要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企业不得因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使亏损超过上年实际数。
4.要加强对挂钩企业的管理,除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挂钩企业的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
5.对企业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三、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
1.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规定和各部门、总公司、企业集团的调整情况,对中央直属企业继续实行分级管理,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各部门、总公司、企业集团的工效总挂钩方案,部门、总公司、企业集团负责审核所属企业的挂钩方案;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
属企业及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暂按原上报和审批程序办理。
2.外经贸行业的工效挂钩办法,应按本通知和《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35号文)的规定执行。
3.对从企业中整体剥离出去组成独立核算单位的多种经营企业要从原挂钩范围中分离出去,予以规范;要按减少的人数适当调整原经济效益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
4.企业应认真编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对有关数据进行复核、抽查,对虚报、瞒报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5.中央直属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应于1998年10月底以前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当地的情况和特点,做好工效挂钩工作。并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工效挂钩办法,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附件

工 效 挂 钩 申 报 表
填报单位名称: 199 年 单位: 元、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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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人 数|数 额|序号| 项 目 |人 数|数 额| 备 注 |
|--|------------|---|---|--|------------|---|---|--------|
|一、|上年挂钩清算情况 | | — |19|大中专生 | | | |
|--|------------|---|---|--|------------|---|---|--------|
| 1|企业户数(个) | — | |20|新扩建项目 | | | |
|--|------------|---|---|--|------------|---|---|--------|
| 2|职工年平均人数 | | — |21|成建制划入 | | | |
|--|------------|---|---|--|------------|---|---|--------|
| 3|职工年末人数 | | — |22|成建制划出 | | | |
|--|------------|---|---|--|------------|---|---|--------|
| 4|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 — | |23|转入多经企业 | | | |
|--|------------|---|---|--|------------|---|---|--------|
| 5|其中:实物量指标基数 | — | |24|其他 | | | |
|--|------------|---|---|--|------------|---|---|--------|
| 6| 实现利税基数 | — | |三、|工资总额基数 | — | |11+12+17|
|--|------------|---|---|--|------------|---|---|--------|
| 7|挂钩效益实际完成数 | — | |四、|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 — | | |
|--|------------|---|---|--|------------|---|---|--------|
| 8|其中:实物量完成情况 | — | |25|其中:实物量基数 | — | | |
|--|------------|---|---|--|------------|---|---|--------|
| 9| 实现利税总额 | — | |26| 实现利税基数 | — | | |
|--|------------|---|---|--|------------|---|---|--------|

|10|挂钩浮动比例 | — | |五、|累计工资储备金额 | — | | |
|--|------------|---|---|--|------------|---|---|--------|
|11|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 — | |六、|其他经济效益指标情况 | — | | |
|--|------------|---|---|--|------------|---|---|--------|
|12|新增效益工资总额 | — | |27|企业增加值 | — | | |
|--|------------|---|---|--|------------|---|---|--------|
|13|应提工资总额 | — | |28|企业资产总计 | — | | |
|--|------------|---|---|--|------------|---|---|--------|
|14|实提工资总额 | — | |29|企业累计负债 | — | | |
|--|------------|---|---|--|------------|---|---|--------|
|15|实发工资总额 | — | |30|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 — | | |
|--|------------|---|---|--|------------|---|---|--------|
|16|实发人均工资(元) | — | |31|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 | — | | |
|--|------------|---|---|--|------------|---|---|--------|
|二、|工资总额调整情况 | — | |32|上年增加值劳动生产率 | — | | |
|--|------------|---|---|--|------------|---|---|--------|
|17|工资总额调整小计 | — | |33|当年增加值劳动生产率 | — | | |
|--|------------|---|---|--|------------|---|---|--------|
|18|其中:复转军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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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199 年 月 日



199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