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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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杭建科发〔2004〕1050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
  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杭建科发〔2004〕1050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钱江新城管委会,在杭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科〔2004〕174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设厅建设发〔2004〕107号《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对居住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工作的管理,落实居住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施工过程监管、备案管理、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技术评估、成果鉴定等工作,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对杭州市进一步加强居住建筑节能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凡在杭州市区新建、扩建居住建筑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杭州地区实施细则》。
  二、2004年7月1日起(以施工图审查通过时间为准),本市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部门或机构,以及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进度做好相关工作。
  三、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的备案登记、建筑节能施工阶段(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的抽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节能效能评价备案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杭州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科教处,以下简称市节能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节能办组织对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技术评估和成果鉴定,并对通过的产品和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和信息发布。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审图、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规划、设计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责任,确保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落到实处。
  五、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符合建筑节能政策和标准,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要求其降低标准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组织验收时,应同时验收建设的节能设施,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
  六、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应对方案中有否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工程概算中有否包括建筑节能所需费用,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进行审查。
  七、设计单位在居住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时,应参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节能的设计质量。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满足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的,不予通过。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规定填写《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按规定送报备案。施工许可应审核《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的备案意见。
  九、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制涉及节能方面工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材料、设备等的选购和施工,并满足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
  十、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要求实施监理,认真审核涉及节能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根据《建设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检查和竣工备案审查要点》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并对建筑节能施工情况做出监理专项报告。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加强对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除应检查设计审查报告中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落实情况,还应重点对建筑物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和供热采暖或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抽查。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有节能要求的分项工程进行施工和验收的,应及时责令改正。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报告应对该工程建筑节能相关监督情况进行评述。
  十二、居住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将含有建筑节能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建筑节能专项报告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竣工备案机关备案。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规定行为、相关技术资料不全或资料不符节能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责令建设单位改正,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十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附件: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略)
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略)
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要点》;(略)
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略)
5、《建设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检查和竣工备案审查要点》(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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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8〕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考核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发〔2004〕9号),结合《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湘非公经济〔2005〕1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湘统〔2008〕10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
  二、考核范围
  第一产业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是指除所有国有和集体农、林、牧、渔场以及被列为集体经济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之外的其他一产业。
  第二、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包括非公有制(民营)企业、非公有制(民营)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考核内容
1、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
2、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实交税金及其增长速度。
  3、非公有制(民营)企业创名品名牌数。
  4、非公有制(民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户数及其净增数。
  5、非公有制(民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
  6、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第二、三产业就业人数及其增长速度。
  7、全部中小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户数及其增长速度。
  8、全部中小企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
  9、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工作组织领导、政策落实和财税支持情况。
  四、考核报表
  1、季度考核表:《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季度考核表》。
  2、年度考核表:《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年度考核表》。
季度考核表、年度考核表统一由各县市区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非公办”)填报,季度考核表以电子文本形式于季后15日前上报,年度考核表以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于第二年元月25日前上报,纸质文本应由县市区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领导小组公章后上报。市非公办联系电话:7256612,电子邮箱: cdjwcjk@126.com。
  五、考核数据
  1、“增加值”、“增长速度”等数据由县市区统计部门提供。
  2、“实交税金”数据由县市区税务部门提供。
  3、“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产值”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常德调查队提供。
  4、“就业人数”由县市区劳动部门提供。
  5、国家、省、常德名牌产品评选情况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认定情况由市工商局提供。
  6、“中小企业户数”数据由县市区工商部门提供。
  六、考核计分
考核权数:总权数为100,其中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权数为15,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实交税金增长速度权数为15,非公有制(民营)企业创名品名牌数权数为10,非公有制(民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净增户数权数为10,非公有制(民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产值增长速度权数为10,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第二、三产业就业人数增长速度权数为10,全部中小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户数增长速度权数为10,全部中小企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权数为10,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组织领导、政策落实、财税支持权数为10。
考核计分:指标得分=(该项指标考核期值/该项指标全市平均值)×该项指标权数。单项指标得分总和为该县市区考核得分。
  七、考核实施
  对县市区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的考核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非公办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年度考核表》,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计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报送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八、考核奖励
  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后,提出对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的奖励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县市区的评奖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季度考核表

2、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年度考核表



附件1

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季度考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指标名称
单位
本季度实际
本季度增长(%)
本季度止


累计
增长(%)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增加值
亿元
 
 
 
 


非公有制(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
亿元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实交税金
亿元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就业人数

 
 
 
 


全部中小企业增加值
亿元
 
 
 
 


全部中小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户数

 
 
 
 


说明:季后15日前报送。











附件2

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年度考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内容
单位
基期
考核期
全市平均值
权数
得分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
增加值
绝对值
亿元
 
 
 
 
 

增长速度
%
 
 
 
15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
实交税金
绝对值
亿元
 
 
 
 
 

增长速度
%
 
 
 
15
 

非公有制(民营)企业创名
品名牌数
 

 
 
 
10
 

非公有制(民营)规模以下
工业企业户数
绝对值

 
 
 

 

净增数

 
 
 
10
 

非公有制(民营)规模以下
工业企业产值
绝对值
亿元
 
 
 
 
 

增长速度
%
 
 
 
10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
第二、三产业就业人数
绝对值

 
 
 
 
 

增长速度
%
 
 
 
10
 

考核内容
单位
基期
考核期
全市平均值
权数
得分


全部中小企业(不含个体工
商户)户数
绝对值

 
 
 
 
 

增长速度
%
 
 
 
10
 

全部中小企业增加值
绝对值
亿元
 
 
 
 
 

增长速度
%
 
 
 
10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
工作
组织领导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领导与工作机构权数为1,领导重视权数为1,建立考核奖励办法权数为2。
10
 

政策落实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权数为1,制定政策措施情况权数为2。

财税支持
中小企业科目、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情况权数为1,政府出资引导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情况权数为1,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税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权数为1。

合 计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计办价检[2002]1663号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和《关于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2]2126号)要求,制止向农民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实现“使农民负担的税费水平进一步减轻”的目标,现就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和内容
  这次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2002年1月以来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农民建房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具体检查内容:
  (一)农业用水价格检查
  1、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定价原则超出标准向农民收费的;
  2、乡、村管理供水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末级渠系维护管理费的;
  3、价格主管部门已核定到户水价地区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水费的;
4、灌渠已改制(租赁、承包等)地区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认可或制定的水价政策的;
  5、自立名目、自定标准在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二)农村用电价格检查
  1、农村用电价格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2、农业生产用电及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是否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3、已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地区是否执行同价标准;
  4、未实现同价地区电价是否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最高限价;
  5、农网改造中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向农民收费。
  (三)农机服务收费检查
  主要检查农机服务中涉及公安、交通、农业(农机)等部门乱收费行为。
  1、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的;
  2、农业(农机)部门在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审验时,自立名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3、有关单位提供农机维修和配件供应及农机作业等服务时,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四)农民建房收费检查
  1、国家明令取消的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
  2、有无违反政策规定,自立名目、自定标准的收费行为;
  3、有无强制性服务或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收费的行为;
  4、有无擅自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五)以上四项价格和收费的公示执行情况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二、检查时间和工作步骤
  重点检查时间安排为2003年1月1日至4月30日。1月份为安排部署和宣传阶段,2月至3月为重点检查阶段,4月为处理和整改阶段。这次专项检查,是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各地要结合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2124号、计价检[2002]2126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具体方案,做好安排,在2002年已开展重点调查和清理的基础上,突出倾向性和乱加价、乱收费的问题,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抓好这项工作。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选择若干地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督导。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十六大会议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给予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内容多,涉及范围广,检查对象又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工作难度大,各省、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抽调人力,帮助和指导基层开展检查。领导干部要以身作责,带头深入实际,把工作重心放到基层,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扎扎实实做好工作。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涉及的部门多,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各部门的配合支持,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由于各地区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存在的问题不尽相同,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最大的问题。切实做到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抓出实效,避免面面俱到或走过场。
  (四)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各地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查出来的乱加价、乱收费问题,一经核实,必须依法处理,多收的款项应如数退还农民,该收缴的收缴,该罚款的罚款。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通过公开揭露乱加价、乱收费行为,震慑违法者,使国家的价格政策得到认真落实。
  (五)积极宣传、抓好举报。治理农村乱加价、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关键在落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进行检查外,还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更有效遏制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积极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
  (六)加强调研,做好总结。要把调查研究与检查相结合,调研要贯穿检查的全过程。做好检查前的调查摸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和分类,全面深入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检查后要有针对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价格政策。在这次专项检查中,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搞好总结,请各地于2003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分别按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农民建房收费二个专题报告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