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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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12月4日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现予公布。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改正的,限期一般不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限期改正的,应当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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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旗法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国旗法实施办法

(1995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作、销售、升挂和使用国旗,按本办法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尊重、爱护国旗并按规定升挂国旗是一切组织和公民的义务。
第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国家观念。
第五条 市辖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企业制作国旗须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指定,并领取《国旗制作指定企业证书》后,方可制作国旗。
个人和未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不得制作国旗。
第七条 申请制作国旗的企业,须持加盖单位印章的信件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交《国旗制作指定企业证书申请表》。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批;对审查认定不具备制作国旗条件的,应当于以书面答复。
第八条 企业制作的国旗,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旗杆套上贴附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监印的国旗制作指定企业标志。
第九条 企业销售国旗须受国旗制作指定企业的委托,持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旗制作指定企业证书》副本或复印件,并到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方可销售国旗。
第十条 国旗制作指定企业、销售企业应依法接受执法机关对国旗制作和销售情况的检查。
第十一条 机场、火车站、石家庄海关、口岸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暑假和星期日外,应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并应奏国歌或唱国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并在重要的会议室、会场插挂、摆挂国旗。
第十三条 提倡在办公场所摆挂国旗。
第十四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期间下列单位和设施管理部门必须升挂国旗。
(一)国家机关及派出机构、人民团体;
(二)沿主要街道除住宅楼外的单位;
(三)广场、长途汽车站、涉外宾馆、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其他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本条第一款所称“期间”,是指春节前五日、其它节日前三天至法定假结束日。
第十五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和组织涉外活动,举办者应当在重要活动场所升挂、摆挂国旗或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六条 升挂国旗的建筑物或院内有若干个单位的,由该建筑物或院落的管理者或组织活动的牵头单位负责升挂国旗。
第十七条 建筑物和场所的规划设计,应有国旗旗杆位置。有条件的建筑物前,应设置落地旗杆。设置旗林的,应为三个以上单数。
第十八条 旗杆高度、国旗规格应当与升挂国旗的建筑物及场所相适应。
第十九条 旗杆应当处于门前广场、楼房最高处、正门上方显著、突出部位或旗林中心位置,应选用白、银白、金黄等庄重、大方的颜色,并设置牢固。广告、标志牌及其他宣传标志不得遮挡、挤占升挂国旗位置。
第二十条 国旗应保持整洁、鲜艳,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二十一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广告和包装,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生产、销售国旗或生产、销售不合标准国旗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旗,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升挂国旗或升挂破损、污损、褪色及不合格国旗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
第二十四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石家庄市区主要街道指:中山西路动物园以东至中山东路省测绘局、和平西路立交桥以东至和平东路建华大街路口、裕华西路与友谊大街路口以东至裕华东路京深高速公路入口、车站街、公里街、维明街、中华大街北端至仓安路口、平安大街北端至东风西路口、建设大街立交桥以南至放射路栾城道口、体育北大街光华路以南至市电视台。
第二十六条 县(市)和矿区的主要街道由县(市)和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08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08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通知

文物政发〔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8年6月14日为我国的第三个“文化遗产日”。今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主题是:“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现就开展今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8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结合今年全国文物系统的重点工作,围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重点工作,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宣传《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工作方针,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宣传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成果,使文化遗产事业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感知、所认同、所接受,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在保护中共享,在共享中保护,营造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文物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战略部署,切实把开展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作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实践,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好本地、本部门“文化遗产日”活动。
(二)突出主题,把握重点。各地文物部门要突出“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这个主题,大力宣传人民群众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大力宣传人民群众参与文化遗产事业的生动局面,大力宣传文化遗产事业惠及人民群众的积极成果,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潮;要紧紧抓住牵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全局的重点工作,展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和重要发现,讴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吸引更多的公众走进文化遗产,推动免费开放和普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要以“文化遗产日”为契机,制订文物系统迎奥运宣传活动计划,进一步做好迎奥运准备工作。
(三)面向社会,形式多样。各地文物部门要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及、设立考古学、博物馆学、古建筑维修等专业的高校相关院系等自身优势和各媒体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展示、宣传、讲座、咨询服务及开放日等形式,举办主题活动。要按照“三贴近”的要求,做到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内容上要丰富多彩,方法上要深入浅出,形式上要生动活泼,服务上要体贴入微,引领和激励广大民众以更大的热情投身文化遗产事业,不断把宣传活动引向深入。
(四)精心策划,确保安全。各地文物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活动方案,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文物系统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加强指导,统筹谋划、尽职尽责,以高涨的热情、务实的作风,扎实开展各种活动。要制定订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群众人身安全和文物安全。要认真做好今年“文化遗产日”的总结工作,并将有关活动情况及时报送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