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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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文件

财金〔2005〕10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证监会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和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认真制订本地区或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规划,并注意把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要求,凡条件成熟的,要积极组织实施,条件暂不成熟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

  三、各级财政部门审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职能划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金融类国有股股东报送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中,地方金融类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金融类国有股股东报送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财政部审核。

  四、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为两家以上的(含两家),由持股数量最多的金融类国有股股东负责报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国有股股东持股数量相同的,由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国有股股东负责),其他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同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材料。其他金融类国有股股东的主管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负责报批的金融类国有股股东的主管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负责报批的金融类国有股股东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其他主管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出具批复意见。

  五、对于直属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类国有企业间接参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授权金融类国有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行决策,并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10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和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上市公司及自身实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七、主管财政部门要对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研究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指导和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道德风险,禁止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欺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主管财政部门应在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时限前及时批复。待主管财政部门同意后,上市公司方可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九、上市公司公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信息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在与A股流通股股东协商过程中,如确有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必要,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公告与流通股股东沟通情况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主管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后,上市公司方可对原报送证券交易所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并对外披露,提交A股市场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十、主管财政部门在批复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报送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以下材料:

  (一)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申请文件;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论证报告;

  (三)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四)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

  (五)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其他材料。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有股的最低持股比例及确定依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确定依据;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国有股价值变化的评估分析;对上市公司职工权益的影响。

  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对报送材料的全面、真实、有效性负责。

  十一、主管财政部门在出具国有股股权分置改革的批复文件时,必须明确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协商支付对价的范围。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在主管财政部门同意的范围内与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支付对价。严禁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在未征得主管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类国有股股东报送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复,以及该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抄送财政部。

  十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应自上市公司复牌10日后,在5个工作日内各自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备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包括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所有国有股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及股权性质(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以及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价变动情况、流通股股东投票情况、股权分置改革费用等。同时,根据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十三、如上市公司提交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通过,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应自上市公司复牌10日后,在5个工作日内各自向主管财政部门说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通过的原因、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价波动情况、股权分置改革费用以及再次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计划等。

  十四、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划转、协议转让、以股抵债、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性质变更等国有股权管理审核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依据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但应征得主管财政部门的同意。

  十六、各级财政部门要注意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十七、本规定自2005年11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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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51号

2001-11-15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外运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0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2001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运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外运集团全资控股23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外运国际联运代理公司、中国外运上海公司、上海船务代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20家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山东、天津分公司,分别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外运山东公司全资控股8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全资控股7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江苏公司全资控股1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广东公司全资控股14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福建公司全资控股14家成员企业,经省、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核准后,可由上述公司分别在其所在地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列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从2001年度起,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各级成员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六、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各级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附件:
  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一、在北京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外运广告公司

北 京
2

中国经贸船务公司

北 京
3

中国船务代理公司

北 京
4

中外运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北 京
5

中外运国际联运代理公司

北 京
6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北 京
7

中外运华北空运有限公司

北 京
8

中外运国际贸易公司

北 京
9

中外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北 京
10

北京久凌现代汽车零配件寄售库

北 京
11

北京久凌大富汽车零配件寄售库

北 京
12

北京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

北 京
13

中国外运北京公司

北 京
14

北京外运三间房仓库

北 京
15

中国外运北京公司楼梓庄仓库

北 京
16

北京外运陆运公司

北 京
17

北京外运报关行

北 京
1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北京分公司航空货运服务中心

北 京
19

中国外运北京空运公司

北 京
20

中国外运上海公司

上 海
21

上海船务代理公司

上 海


22


北京外运汽车运输公司

北 京


23


中国租船公司

北 京


二、在上海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上 海
2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青 岛
3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 津


三、在山东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外运山东公司

青 岛
2

中国外运青岛公司

青 岛
3

中国外运山东青岛第一储运公司

青 岛
4

中国外运山东青岛第二储运公司

青 岛
5

中国外运山东第三储运公司

青 岛
6

山东外运太和储运公司

青 岛
7

山东钢管联合公司

青 岛
8

山东船务代理公司

青 岛


四、在辽宁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外运辽宁公司

大 连
2

中国外运大连公司

大 连
3

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

大 连
4

辽宁船务代理公司

大 连
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五十铃汽车修配站

大 连
6

中国外运辽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

大 连
7

中国外运辽宁汽车运输公司

大 连


五、在江苏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外运江苏公司

南 京
2

中国外运南京公司

南 京
3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

苏 州
4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无锡公司

无 锡
5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常州公司

常 州
6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镇江公司

镇 江
7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南通公司

南 通
8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张家港公司

张家港
9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徐州公司

徐 州
10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淮阴公司

淮 阴
11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盐城公司

盐 城
12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兰陵公司

常 州
13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锡惠公司

无 锡
14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东吴公司

苏 州
15

南京外运仓储公司

南 京
16

南京外运进口汽车配件公司

南 京


六、在广东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外运广东公司

广 州
2

中国外运广州公司

广 州
3

中国外运广东梅州公司

梅州市
4

中国外运广东中山公司

中山市
5

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公司

湛江市
6

广东黄埔外运东江仓码公司

广州市
7

广东船务代理公司

广州市
8

广东黄埔外运仓码公司

广州市
9

中国外运广东黄埔公司

广州市
10

中国外运广东惠州公司

惠州市
11

中国外运广东肇庆公司

肇庆市
12

广州市穗达贸易行

广州市
13

中国外运广东韶关公司

韶关市
14

中国外运广东佛山公司

佛山市


七、在福建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外运福建集团公司

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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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

广电总局
2002-11-22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1年第10号令《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播音主持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定本细则。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专职播音员主持人,必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持证
上岗。非专职播音员主持人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常规性栏目、节目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也应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
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成立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领导小组”),主管全国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总局人事教育司,负责确定考试标准,组织审定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负责考务指导和协调及其他日常事务。
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由办公室组织提名,总局领导小组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成立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的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颁证和考核换证。 
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央三台在岗播音员主持人的颁证和考核换证。
四、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5月份。首次资格考试时间为2003年5月,报名时间为当年2月。
五、凡符合《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第六条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六、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填写《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申请表》,携带规定的材料按属地原则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三台在岗人员参加考试者按属地原则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
七、考试试卷由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试题库中抽取生成。考场一般设在省会城市。
八、各省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机构应于当年6月底前将考试结果报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参加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应按规定交纳一定的考试费和证书工本费。
十、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的人员,在三年内应按要求至少参加一次总局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岗位培训。
十一、证书遗失者应及时申请补办,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有关情况。发证机关经核实,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证书。
十二、逾期未及时申请办理核发换证手续者,其持证资格自动取消。
十三、自2005年1月1日起,违反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的节目禁止播出。
十四、被撤销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的人员,自撤销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申请。
十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每年考试结果、违规受到处理人员情况及每年发放的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均进入全国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
十六、截止2002年8月31日,根据广发人字[1997]322号文件《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的《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于2003年6月底以前经单位考核合格、省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统一更换《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
十七、在考试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十八、应试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并在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十九、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人事、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核颁证工作的检查、监督,严格按规定办事,防止不正之风。 
二十、少数民族语言、外国语言播音员主持人可不参加普通话等级测试。
二十一、本细则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