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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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2007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在中国哈尔滨举行会晤。

三国外长积极评价外长会晤机制对三方增进相互信任和了解、扩大交流与合作的意义,认为三方合作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重申三方合作不针对任何其他国家和组织,旨在促进国际和谐与相互理解,寻求和扩大共同利益。

三国外长就国际形势交换了意见,重申将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进一步强调将继续致力于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三国外长认为,三国的发展是对地区乃至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的重大贡献,有利于促进世界多极化进程。三国根据本国国情和历史经验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增强了世界文明和发展模式的多样性。随着三国的继续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高,三国将对世界和平、安全、稳定与繁荣发挥更大作用。

三国外长认为,为了维护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和增进相互理解,有必要加强开展文明对话方面的多边合作。

三国外长强调,经济全球化密切了世界各国的相互联系和依赖,应在解决当前迫切问题时坚持多边主义,共同应对新挑战、新威胁。以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划线的做法不符合时代潮流,无助于解决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种种全球性问题。

三国外长强调,联合国是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为更加有效应对国际社会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应加强联合国的作用,提高其工作效率,对联合国进行全面改革。中俄两国外长重申,两国重视印度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印度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三国外长表示,三国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重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公约和议定书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框架,同意将积极参加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公约和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三国外长表示,三方将加强在落实公约和议定书领域的技术合作,包括适应气候变化、提高能效、开发新能源。

三国外长重申,强烈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不能把恐怖主义行为分门别类,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恐怖主义的借口。国际社会应团结起来,与恐怖主义进行长期、持久和全面的斗争。必须在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领导与协调下,在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框架内加强集体行动。反恐不应采取双重标准。有必要尽快完成联合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草案。三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协调,打击滋生恐怖主义的各种因素,包括恐怖主义融资、毒品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

三国外长深入讨论了亚洲地区形势,一致认为,和平、发展、合作是亚洲形势发展的主流。亚洲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与此同时,亚洲也面临着发展不平衡、非传统安全威胁等突出问题。三国外长表示,三国将加强各领域合作,包括在区域组织和对话机制框架内的协调,以造福亚洲人民。

三国外长商定,应建立三国外交部司局级磋商机制,加强三方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协调与合作,并落实外长会晤达成的共识。

三国外长讨论了三方开展经济、文化等领域合作的步骤,认为三方在这些领域的务实合作具有巨大的潜力和互补性。

三国外长商定,应建立三方农业、灾害管理、医药和卫生领域的政府部门间司局级工作机制,寻求具体合作途径和方式,推进三方在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产品加工与研发、减灾能力建设和减灾技术应用、传染病防治信息交流和传统医药等方面开展合作。

三国外长表示,三国将鼓励并推动三国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开展合作,并将为此提供便利。三国外长表示赞成三国企业家会议于2007年12月15日在新德里举行。

三国外长积极评价三国学者会议对促进三方相互了解和合作的作用,表示将支持三国学者进一步扩大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三国外长注意到印度提出主办一次由政府官员和学者参加的地缘战略趋势研讨会,并商定2008年举行该研讨会。

三国外长对本次会晤成果表示满意,商定在俄罗斯举行下次会晤。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于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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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4〕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筹资筹劳标准与使用范围
第三章筹资筹劳的程序与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盘锦市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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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村级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范围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农民依法纳税除外)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四条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和其它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应当遵循量力而行、事前预算、民主决定、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对农村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止非法筹资筹劳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各县、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义务工和村级筹资筹劳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监督义务工以及筹资筹劳程序、资金和劳务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培训各级农民负担管理和监督工作人员;咨询和解释有关政策等。

第七条全市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逐步取消农村义务工。

2004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义务工不超过6个,2005年不超过4个,2006年全部取消。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除抢险救灾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义务工不得跨乡、镇使用。

第八条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要首先使用集体经营收入、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以及财政补助收入,不足部分可向农民筹集。

第九条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属村内集体所有,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村内使用;所筹劳务,由村负责管理,村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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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筹资筹劳标准与使用范围

第十条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由本村村民承担,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劳,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劳动力(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每年承担的劳务数量不得超过10个。

第十一条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伤残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适当减免。

因疾病、伤残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通过予以相应减免。

现役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在校就读学生、孕妇及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第十二条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安排农民出工,应当在农闲期间进行,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

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农民因特殊情况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向其所在村提出书面承诺,方可实行。

以资代劳工值标准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区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对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严格遵守,自觉执行。

除按规定并以合法程序通过的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筹资筹劳。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强制农民出资出劳的,农民有权拒绝,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十五条除特大防洪、抢险、抗旱、防火等紧急任务,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向农民筹劳。

第十六条筹资筹劳范围是:本村范围内共同受益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修建村级道路、农村改水、兴办合作医疗保健、发展广播电讯、修建娱乐设施、幼儿园和图书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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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筹资筹劳的程序与管理

第十七条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需要筹资筹劳时,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村实际,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和制定筹资筹劳方案。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筹资筹劳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形成完备的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村分解到户,填入由省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在每年4月底前发放到户。同时将筹资筹劳方案及每户承担的资金和劳务张榜公布。

第二十条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取,筹资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掌握使用和管理。要建立劳务台帐,专项使用。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向出资出劳人出具统一印制的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第二十一条兴办事业结束后,各村对所筹资金、劳务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劳务的使用情况要进行专项审计;各县、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筹资使用情况每年全面审计一次;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要进行重点抽审。

专项审计的范围是:

(一) 义务工和筹资筹劳数额、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 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 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制定与执行是否规范,财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四) 其他有关审计事项。

第二十三条农民负担监督卡由省农业厅和省地税局统一监制,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印制。

筹资筹劳专用收据由省农业厅统一监制,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含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收取的款项限期退还,提取的劳务给予相应补偿。

(一)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擅自设立筹资筹劳项目的;
(二) 以欺诈、胁迫手段强制村民讨论通过筹资筹劳方案的;
(三) 筹资筹劳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
(四) 超限额标准筹资筹劳的;
(五) 超项目、超范围使用所筹资金和劳务的;
(六) 强制农民以资代劳的;
(七) 未使用本办法规定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和筹资筹劳专用收据的;
(八)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要求农民出资出劳开展检查、评比、考核、达标升级活动的,由县、区以上(含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收取的款项限期返还,使用的劳务按当地劳动力工值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毛迪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毛迪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依法决定撤销毛迪秋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毛迪秋原担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当然随着他的代表资格的撤销而相应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