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贯彻GB/T 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00:27:59   浏览:9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贯彻GB/T 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贯彻GB/T 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通知



建设[1993]56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省、自治区计委:

  自1990年我部(90)建设字第268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发出后,我国勘察设计单位普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体系、手段和方法,建立健全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在提高设计质量,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提高单位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等方面都取得显著的成效。截止1991年底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的达标验收工作基本按计划全部完成。在此基础上,1992年我部以建设[1992]471号文公布表彰了一批甲级勘察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并于今年上半年颁发了奖牌及奖状。当前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仍是各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重点,不能放松,必须坚持下去深化发展,确保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进一步巩固勘察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成果,适应国际国内市场发展的需要,不少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我部1990年建设字第268号文中提出的“学习、研究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的意见,开展了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以下简称“系列标准”)活动,三年来积累了不少经验。今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由“等效”改为“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发布了GB/T19000“系列标准“,以代替1988年的GB/T10300系列标准。今年4月我们又组织制订了工程设计行业GB/T19004—ISO9004的实施导则,并已在具有对外经营权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试行。为了使勘察设计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更好地贯彻“系列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领导。

  甲级勘察设计单位,要继续在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方面下功夫,对行之有效的措施要坚持落实,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开展贯彻GB/T19000系列国标活动,健全完善质量体系。获奖单位更要继续巩固深化现有成果。为了鼓励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主管部门可以从10%技术开发费中提取资金奖励那些至今还保持先进的单位及个人。对已取得先进证书,但质量滑坡较严重的单位要收回奖牌,情节严重的要吊销TQC合格证书。各地各部门对乙级单位要进行抽查,对于领导质量意识不强、管理混乱、出现严重设计质量事故的单位要吊销其乙级资格证书。各地各部年内应组织抽查组,有计划地抽查本地区(本行业)十个工程项目,并请将抽查情况总结后年终报我部。对于新升乙级或新成立领取暂定甲、乙级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要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对于换证后获乙级资格的单位要继续巩固、实施行之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成果;新成立获甲、乙级证书的单位,两年内要达到全面质量管理基本标准,两年后要进行TQC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发正式定级的新证书,以保证甲、乙级单位的整体素质水平。

  二、提高认识,正确理解深化全面质量管理与贯彻系列标准之间的关系。

  “系列标准”是世界各国质量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国际公认的标准。“系列标准”对于完善质量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适应市场竞争都有重要意义。“系列标准”的主要原理、指导原则与全面质量管理基本是一致的,方法可以互相兼容。前一段我们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所取得的成效,为实施“系列标准”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系列标准”为全面质量管理走向规范化提供了准则和指南。贯彻“系列标准”是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的进程中顺理成章的事,绝不是丢开全面质量管理另搞一套。因此,要把贯彻“系列标准”作为当前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和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原理、方法仍应在单位内部的质量管理工作中加以运用,那种以全面质量管理排斥“系列标准”,或以“系列标准”取代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和做法都是不正确的。

  三、单位领导要率先研究“系列标准”,把握标准要求的内涵。

  由于“系列标准”所产生的文化背景与我们有较大的差异,为了把握“系列标准”的含义,要有一个认真学习、研究的过程。因此,各地、各部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组织学习“系列标准”,通过学习、研究,达到以下目的:

  1.正确理解和处理贯彻“系列标准”与全面质量管理的关系;

  2.懂得应如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系列标准”;

  3.能对本单位的贯彻“系列标准”工作做出正确的决策,力求实效,防止流于形式。在领导率先学习、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和贯彻。

  四、认真总结全面质量管理的经验,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健全完善质量体系。

  贯彻“系列标准”的核心是按标准的要求健全完善本单位的质量体系。过去七年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理结合行业的特点都建立了质量体系。从总体来看,现有的质量体系与“系列标准”的要求是相近的。贯彻“系列标准”并不是要求否定过去,一切从头做起,而是要求在总结过去全面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系列标准”的要求健全完善现有的质量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设计质量。因此,一定要认真总结本单位质量管理的经验,凡是过去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都应当保留。例如目标管理、质量信息反馈、QC小组活动等,虽然在“系列标准”中没有具体要求,但我们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加以保留,使之进一步健全、发展。

  “系列标准”的目的并不是强制质量体系的统一性。各单位的实际状况和需要各有不同,贯彻“系列标准”必须密切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从实际需要出发按标准的要求健全完善质量体系,注重实效、避免“走形式”、“一刀切”的现象。

  五、贯彻“系列标准”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

  “系列标准”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在贯彻中也必须要具备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应当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对勘察设计全行业不要求齐头并进,不搞一刀切。总体部署是:

  1.我部组织制订勘察设计单位实施“系列标准”的指导原则。

  2.分期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学习、研究“系列标准”,培训骨干。

  3.组织试点,对试点单位重点辅导,适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4.逐步实施质量体系审核注册工作,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法规,通过政策导向和市场导向,促进勘察设计单位自觉地贯彻“系列标准”,自愿要求体系认证,并使获得认证合格的单位取得质量信誉上的优势,从而有利于在市场竞争中取胜。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相应作出贯彻“系列标准”的总体部署,注意总结经验,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贯彻“系列标准”工作主要在有条件的甲、乙级单位进行,丙、丁级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完善质量上下功夫。

  六、做好体系认证的准备工作

  获得质量体系认证合格,作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已成为世界趋势。目前,勘察设计行业已有50多个单位获得了对外经营权,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将会有更多的勘察设计单位走向国际市场。因此,各勘察设计单位,特别是具有对外经营权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系列标准”的基础上,做好体系认证的准备,编制必备的质量体系文件,健全和实施内部的体系审核和评审制度,待时机成熟时,即可申请第三方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7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01〕11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规范防震减灾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自然灾害,规范防震减灾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责任制,及时研究处理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市、县(区)地震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管理、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计划、经贸、建设、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有关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市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站)、宏观哨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市、县(区)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市、县(区)财政投资建设,正常维持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区)地震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地震部门的指导。地震监测台网(站)的设置和撤销,由市地震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部门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投资建设,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地震部门的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的地震监测台网(站)、宏观哨的设置与撤销,由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活动,对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予以指导。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地震部门的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拆迁、重建、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费用。

第十条 地震预报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发布。任何组织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和擅自发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十一条 对地震异常信息,市、县(区)地震部门必须及时核实、分析研究并上报上一级地震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情况下,如果发现明显的地震临震异常、情况紧急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警报,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部门。

第十二条 市、县(区)地震部门应当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由地震主管部门审定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各县(区)审定。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主要包括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场地:

(一)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甲类建筑;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范围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附表1);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工矿企业和省级以上的新建开发区;

(四) 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工程(附表2);

(五)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第十四条 负责项目立项审查或者登记备案的部门必须及时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工程项目书面通知市、县(区)地震部门,由地震部门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要求。

对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和选址工作报告等没有相应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经市(包括市)以上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报市、县(区)地震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抗震设计审查纳入工程建设程序。抗震设计审查应按规定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包括初步设计抗震审查和施工图抗震审查。其程序是: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料(包括工程地质报告、建筑和结构图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资料之日起,初步设计10日内、施工图15日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抗震审查意见;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依照抗震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资料,并将修改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持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的建设单位,方可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参加招投标。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利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分别由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依法报经有权部门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在村镇抗震设防区内新建两层或者两层以上和跨度在12米以上的住宅、生产性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按照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地震部门应加强对中心城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条 新建特大桥梁、大型水库和50层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当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设置相应的强震观测设备,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项目预算。强震观测设备归业主所有和管理,市地震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强震观测系统非经市地震部门同意,不得撤除、挪动。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灾与重建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普及防震减灾的知识,增强公民和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和有关专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并随着震情形势和工作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做到切实可行。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三条 在临震应急期,市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必要时,可以向预报区居民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或者组织避震疏散。

第二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县(区)地震部门。

第二十五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及有关县(区)地震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计划、建设、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第二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社会生活、学习、工作秩序,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加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非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市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及有关县(区)的建设、规划和计划等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遭受严重破坏的城镇确需易地重建的,建设、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选址定点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地震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地震工作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特殊保护,作为科学考察和防震减灾教育实物现场。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列入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九条 对震后有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根据震害程度进行抗震加固,需要拆除的,应当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

恢复建设的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抗震设防的要求和规范进行抗震设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地震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县(区)地震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区)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一)建设单位明示和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抗震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未申报抗震设计审查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第三十三条 地震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收票据,罚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地震后,一旦遭到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设工程。其中包括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要尽快恢复的生命线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

建村[2008]58号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我部组织专家对有关省建制镇供水设施损害与抢修情况进行了调查,结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了《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基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厂及设计施工单位,指导建制镇供水设施的恢复重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三月六日



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



1 指导思想



  1.1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调度一切力量,全力以赴,突出重点,尽快恢复建制镇正常供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需要。

  1.2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统筹规划,各部门紧密配合,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主导作用,以供水单位为主体,积极利用国家支持政策,组织多方力量进行建制镇供水设施的恢复重建。

  1.3 要进一步核实供水设施受灾情况,加强对灾害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1.4 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首先恢复现有供水设施供水能力,适当提高供水设施新建的建设标准,增强抵御雨雪冰冻等极端自然灾害和各种风险的能力。

  1.5 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对设计、施工、验收等各方面加强管理,保障供水设施恢复重建的工程质量。





2 取水工程





  2.1 饮用水源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设置水源保护范围。保护区范围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以地下水做为饮用水源时,应建立取水泵房,设置围墙、大门、标识牌。

  2.2 因冰雪融化产生的山体滑坡、矿液外渗等问题,严重影响原有水源质量的,应尽快启用或寻找替代水源。

  2.3 取水设施的恢复应采取相应措施,便于取水输水管路和水泵的放空。



3 处理设施



  3.1 水厂的灾后恢复重建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及运行经验,对原有工艺流程进行评估论证。原处理工艺不合理的,应先改进处理工艺后再实施重建。

  3.2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抢修期间由于消毒设备损坏时,可采用漂白粉消毒,漂白粉的储存要防止受潮失效。采用二氧化氯、液氯等消毒方式的消毒间,重建时应预留临时保温或取暖的设施,如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取暖。

  3.3 使用库存较长的设施及器材时,应对外观、尺寸、性能等方面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使用。需要新购的设施及器材应根据安全供水、抗冻性能、施工维护管理、经济造价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采购。

  3.4 构筑物间的连接管道应采用埋地、保温包裹等措施,闸阀应采用修建闸阀井等措施,构筑物的恢复重建宜考虑设置放空措施,成套供水处理设施应在设备制造厂的指导下安装。

  3.5 恢复重建后水厂宜根据经济水平,配备有效的水质化验设备,出水水质应达到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4 输配设施



  4.1 根据建制镇的特点,因灾受损供水管网应以尽快恢复供水为首要目标。对已经毁坏的管材、管件、闸阀、仪表等供水器材宜先因地制宜的进行局部检修、更换,供水管网严重损坏的可明敷临时的供水管网,先行恢复供水。

  4. 2  供水管网重建工作要科学、务实,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兼顾增强抗灾能力,经过综合评估后,因地制宜地提出输配设施全面修整或重建方案。加强对管线设计方案、施工图的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建设规模与管线布局的合理性,管道连接方式及主要工程材料的选型是否科学、经济,管道转弯处的处理方式与管道埋设深度等是否合理。

  4.3 埋地管道优先采用PE塑料管、柔性接口的PVC-U塑料管或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一户一表的进户管道优先采用PP-R塑料管。DN800以上的管道,可选用球墨铸铁管、PCCP管、钢管等,优先选用PCCP管;DN200~DN800的,可选用球墨铸铁管、钢管、优质PE管及DN400以上的预应力水泥管等,优先选用球墨铸铁管及球墨铸铁配件;DN200~DN100的,可选用优质PE管、钢管、钢塑复合管等,优先选用优质PE管,高一等级的PE配件;DN100以下的,可选用钢塑复合管、优质塑料管等,优先选用钢塑复合管,钢塑配件。

  4.4 供水器材选购要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宜优先选用规模企业的合格产品。对原来库存期较长的物资、器材要对外观、尺寸、性能等方面先行评估再行确定是否使用。

  4.5 供水管网及器材安装与施工要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9-97)等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

  4.5.1 供水管道应埋地敷设。原则上,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等下的,要按规范要求考虑车辆荷载;有防冻要求的,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否则需做防冻处理。当在岩石、架空等不宜埋地敷设时,应采用相应的防冻和防护措施,如上埋覆土、保温包裹、外表防护等。

  4.5.2  PE塑料管道的焊接应按照生产企业提供的操作规程、规范进行,并根据天气条件适当调整,要加强施工培训,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管道系统的安全,施工条件恶劣地方可采用柔性接口方式或电熔管件连接方式。

  4.5.3 管道敷设时,其转弯半径不得超过其有关要求,并根据所选用管材的有关要求,在适当位置加支撑处理。

  4.5.4 金属管道施工时要进行内外防腐处理。

  4.5.5 水表、水表箱宜暗埋设置或设置在室内、避风处等位置,并有防冻保护措施。水表以容易排净表内积水的方式安装,如立式安装,设置泄水阀。

  4.6 供水管网须设置空气阀,并在管网最低处以及各段的最低处宜设置泄水阀。





5 运行管理



  5.1 受灾停电停水期间,应尽快将取水管道与取水设施、水厂构筑物与连接管、供水管网与配水管路等整个供水系统内的水放空,防止冰冻损坏。

  5.2 供水设施受灾抢修期间,各级加压设备应采用“负荷由低逐步提高”的原则进行运行,防止恢复供水后水压过高引起供水设施二次损害。

  5.3 长时间断电的水厂恢复供电后,应按照水厂操作规程对各供水机电设施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对主要输水管线进行检查,特别是进气排气阀门应能正常动作;在各主要系统均能正常使用后再投入带负荷运行。

  5.4 供水设施恢复运行后,要加强检查更新输配设施。

  5.4.1 阀门出现拉裂现象的,除更换优质阀门外,可在适当位置加装伸缩器;DN300以上的,必须在阀门井内加装伸缩器。

  5.4.2 管道埋设较浅的,可适当增加覆土深度。

  5.4.3 管道埋设时间长,管道质量差,已出现或易出现漏水事件的,且管道本身质量已影响管网的安全运行,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制定年度更换或改造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更新改造。

  5.4.4 水表出现故障的,需集中采购国家认可、质量过关的优质水表进行更换

  5.5 供水设施恢复运行后,要排查受损管道,加强检漏工作,并及时修复漏点。

  5.6 供水设施全面恢复重建后,各地加强日常运营管理,建立保障安全供水的长效机制。应根据当地受灾与重建情况,修改和完善运行管理技术规程,进行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增强职工防冻抗冻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 应急预案



  6.1 建立健全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建立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确立应急预案责任人,确保应急处理反应及时,信息畅通,措施得力。

  6.2 取水泵房和水厂的供电宜采用双回路电源,有条件的地区,应按照最大单位设备用电负荷设置柴油发动机等备用动力设施。经天气预报得知将要发生极端低温天气时,应检查备用电源或柴油发动机的运行状况及柴油的储备量。

  6.3 备用应急水源。考察确定符合水源要求的1~2个应急备用水源,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制定应急水源在灾害时临时启用的供水方案。

  6.4 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储备足够的混凝剂、消毒剂、柴油等应急物资,尽可能增加清水池的蓄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