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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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6〕第 28 号


《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调控和规范土地征收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或实施城市化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协调、区县负责、部门配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工作。市桥东区政府、桥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台县政府(以下简称三区一县)和市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房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和村集体签订征地协议,擅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年度土地征收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区一县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负责做好被征地村的群众工作,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第七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八条 三区一县应积极协助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被征地村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做好土地勘测定界、地上、地下附着物清点、征地补偿安置等项工作。
第九条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程序组织听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第十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省政府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和树木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附件一、二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凡一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在100亩以上的,按征地总量的10%留给村集体组织,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和安置村民。该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时一并征收,经省政府批准后以划拨方式留村集体使用。村集体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金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承担比例为市政府30%、村集体40%、个人30%。市政府应缴纳的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缴纳,村集体和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在征地补偿费中扣除。以上养老保险金统一存入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 已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划拨供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划拨用地批准书》,出让供地的纳入土地储备,由储备中心向社会公开供地。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开发费和按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应列入征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擅自挪用征地费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破坏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树木及青苗补偿标准
2、建筑物类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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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有害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有害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有害废物污染,加强对有害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害废物是指《沈阳市有害废物名录》中所列废物及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急性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浸出毒性等特征之一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物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所辖区域内有害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城建、公安、交通、卫生、铁路及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有害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
置等各项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促进有害废物的综合利用。有关单位应对产生的有害废物采取措施,实现有害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有害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第二章 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有害废物产生源的控制,实行动态申报制度和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活动的责任者实行许可证制度。产生有害废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产生有害废物设施、处理设施和产生有害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有害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生产有害废物的单位进行有害废物利用、处置、贮存、排放,必须填报《沈阳市有害废物去向认定报告表》,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科研、监测、设计部门认定,到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害废物去向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产生有害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对建设项目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废物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 从事有害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环境风险评价报告,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凡从事有害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必须实行有害废物转移货单制。
第九条 不得向一切水域排放有害废物。
不得使用渗坑、裂隙、溶洞或稀释办法排放有害废物。
不得将有害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垃圾混合排放。
第十条 有害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其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要设置识别有害废物的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采取焚烧方式处置有害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大气的措施。焚烧后的残渣必须达到无害化要求,不得产生新的污染源。
采取其它方式处置有害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等措施。
第十二条 运输有害废物时,要采取妥善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出现破损、散落或泄漏。
第十三条 受到有害废物污染的场所、设施、设备、器具、包装物品或其他装置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达到无害化标准,未达标准的严禁转作他用。
第十四条 有害废物的处置、综合利用场(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卫生防护、档案登记等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应急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有害废物贮存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对需要停止使用或决定关闭的有害废物处置、贮存场(所)必须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专家论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封闭处理。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污染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七条 对排放有害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定期向辖区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
第十八条 凡排放有害废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污染危害,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做好预防,并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辖区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一款规定对拒报或谎报有害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二款规定不办理许可证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定、未办理“三同时”手续,擅自施工投产的,对建设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八条规定,不进行环境影响风险评价,擅自转移有害废物的(并视转移有害废物毒性大小、数量多少),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规定,将有害废物排入水体、渗坑、裂隙、溶洞或采取稀释方法排放,或与一般固体废物垃圾混合排放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5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完成限期治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造成有害废物污染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造成重大有害废物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

沈阳市有害废物名录
----------------------------------------------------------
|类别编号| 废 物 名 称 |类别编号| 废 物 名 称|类别编号| 废 物 名 称 |类别编号|废物名称|
|----|----------|----|--------|----|-----------|----|----|
| 01 |医院废物 | 20 |含铍废物 | 40 |含醚类废物 | | |
| 02 |医药废物 | 21 |含铬废物 | 41 |废卤化有机溶剂 | | |
| 03 |废药品(药品) | 22 |含铜废物 | 42 |废有机溶剂 | | |
| 04 |农药和除草剂废物 | 23 |含锌废物 | 43 |含多氯苯并味喃类废物 | | |
| 05 |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 24 |含砷废物 | | | | |
| 06 |含有机溶剂废物 | 25 |含硒废物 | 44 |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 67 |中药残渣|
| 07 |含氰热处理废物 | 26 |含镉废物 | | | | |
| 08 |废矿物油 | 27 |含锑废物 | 45 |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 | |
| 09 |废乳化液 | 28 |含碲废物 | | | | |
| 10 |含多氯联苯废物 | 29 |含汞废物 | | | | |
| 11 |精(蒸)馏残渣 | 30 |含铊废物 | 51 |含镍废物 | | |
| 12 |废油漆(颜料、涂料)| 31 |含铅废物 | 52 |含钡废物 | 61 |冶炼废物|
| 13 |有机树脂类废物 | 32 |无机氟化合物废物| 53 |含钙废物 | | |
| 14 |新化学品废物 | 33 |无机氰化合物废物| 54 |硼泥 | | |
| | | 34 |废酸 | 55 |赤泥 | 99 |其它废物|
| 16 |感光材料废物 | 35 |废碱 | 56 |盐泥 | | |
| 17 |表面处理废物 | 36 |石棉废物 | 57 |金属氧化物废物 | | |
| 18 |焚烧处置残渣 | 37 |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58 |无机废水污泥 | | |
| 19 |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 38 |有机氰化合物废物| | | | |
| | | 39 |含酚废物 | 61 |有机废水污泥 | | |
----------------------------------------------------------



1995年7月20日

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了适应“三个代表”要求和新的形势任务需要,高检院在总结三年基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这是新形势下推动队伍建设和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又一战略举措,各级检察机关务须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的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抓到底

  基层检察院建设是检察机关全部工作的基础,事关整个检察事业的发展全局。自1998年高检院作出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战略决策以来,三年争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检察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些地方干警基本素质、基础工作、基本装备还很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已经进入“五好”行列的基层院还需继续巩固提高,一些严重制约基层检察院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改变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状况还需作出持久不懈的努力。《纲要》针对基层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和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赋予“五好”新的时代内涵,对今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作出了进一步部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把《纲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于巩固发展基层建设成果,确保基层建设步入经常化、法制化、正规化建设的发展轨道,推动检察工作取得更大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都要从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把抓好《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贯彻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推动基层建设得到新的一轮提升和发展。

  二、全力抓好《纲要》贯彻落实,努力把基层整体建设推进到一个新水平

  《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是三年基层建设实践的经验总结。《纲要》明确了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发展方向、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建设标准、争创载体、考核表彰和工作指导,是进一步深化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依据和工作纲领。上级检察机关务必要按照《纲要》抓基层,基层检察院要按照《纲要》搞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纲要》精神落到实处。一要充分做好思想发动工作,组织各级领导和广大干警认真学习《纲要》,领会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二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层次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具体规划,把《纲要》的基本要求量化分解,责任到人,真正落实到基层。三要发动广大检察干警积极投入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掀起新的争创热潮,形成你追我赶、生机勃勃的贯彻落实《纲要》、大抓基层建设的良好局面。四要突出重点,按照《纲要》提出的五个方面建设内容,认真抓好规范化建设,推动基层建设向更高目标迈进。力求再经过几年艰苦努力,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成为符合“三个代表”要求,能够担当新世纪检察工作重任、党和人民更加满意的法律监督机关。

  三、转变领导作风,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纲要》的组织领导

  上级检察院要形成党组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贯彻《纲要》的领导机制,充分运用组织争创“五好”检察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形成抓好《纲要》落实的合力。省级检察院要结合本省实际,明确阶段性目标和要求,切实搞好对本地区基层工作的重点指导。地(市)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具体组织好《纲要》的贯彻实施和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的开展。各级检察院领导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改进领导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围绕贯彻落实《纲要》开展调查研究,培养树立基层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加强对《纲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纲要》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对于《纲要》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年逐级向上级检察院作出书面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三月一日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特别是近几年开展争创“五好”检察院活动,基层检察院建设整体水平有了长足进步。为了进一步巩固发展“五好”创建成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使基层检察院建设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基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三个代表”要求和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发展方向和指导原则

  (一)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发展方向

  1.基层检察院在达到“五好”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应当着眼发展,长期建设,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以优化班子和队伍结构为主线,以创新管理机制和科技强检为动力,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赋予“五好”新的时代内涵,努力争创以“五好”为主要内容的先进检察院,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成为符合“三个代表”要求、能够更好地担负起新世纪检察工作重任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指导原则

  2.基层检察院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必须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方针,通过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必须坚持依法建院,强化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规范干警行为,规范执法活动,规范各项工作,在规范中强化管理,在管理中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以党和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坚持质量建检,夯实基础,固强补弱,确保整体建设扎实协调持续发展。

  ——必须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着眼时代发展深化检察改革,积极推进检察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强检,不断激发基层检察院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二、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3.大力优化领导班子整体结构,努力建设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检察官法的规定和年龄梯次配备的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加强对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重点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长,优化基层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高宏观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知人善任能力和处理突发复杂事件的应变能力。

  4.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强化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立健全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制度,坚持检察长亲自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健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有效防止和克服独断专行与软弱涣散现象,提高解决自身问题和领导全面建设的能力。坚持任人唯贤,用好的作风选人用人。

  5.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贯穿于日常管理之中。检察长应当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并切实负起对班子成员的监督之责。健全完善干部谈话、诫勉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二)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优化整体素质结构

  6.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教育培训规划,对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组织参加本科学历教育或者续职资格培训。以领导干部和检察官为重点,分类开展岗位培训,培养专业骨干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全体基层干警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普及计算机操作等科技知识,组织干警参加外语等级考试。

  7.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改进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活跃党的生活,提高建设水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坚决纠正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以好的党风带动检风的进一步转变。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形成党组负总责,机关党组织、行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办案第一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8.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大力繁荣检察文化。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要求,陶冶职业情操,强化职业自律。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引导干警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重视检察文化建设,鼓励干警开展业余创作,培养检察文化人才,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干警业余文化生活。积极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力争走在当地前列。

  9.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严格执行检察官法的规定,坚持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任检察官,依法严把进口,疏通出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用四条禁令、九条硬性规定、六个必须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等规定约束干警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三)积极推进管理机制建设,依靠改革创新推动规范发展

  10.以考核干警的能力、绩效为核心,探索建立能级管理机制。在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工作目标,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

  1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实行检察人员招录考试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律和其他人才充实检察队伍。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中层干部和主诉、主办检察官,配套实行公示制、试用期制和任期制。探索建立晋升非领导职务的竞争机制。

  12.推进制度创新,全面实行规范化的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科学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强化检查落实和兑现奖惩,使机关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全部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达到资源配置优化,办公秩序井然,办案活动规范,各项管理正规,工作运行高效。

  13.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以各项检察职权的行使为重点内容,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办案跟踪监督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推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建立干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健全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制度,拓展家庭和社会监督渠道,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制约网络,有效防止违法违纪。

  14.着眼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民主管理机制。坚持定期征求干警意见,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渠道,重大决策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干警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15.努力完善检务保障机制,积极推进科技强检进程。搞好检察经费预算,积极争取专案经费、基础建设资金和上级财政专项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保证干警工资和办案需要。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增加科技强检投入,注重现代科技成果在检察工作中的转化和应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基层检察院,努力争取率先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办案现代化。落实从优待检的各项政策,关心解决干警的实际困难,创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

  (四)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建设,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16.牢固树立与“三个代表”及时代要求相适应的执法观。正确对待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强化大局观念和法治观念,强化文明、高效、廉洁执法,强化公正执法和保护人权,敢于监督、严格监督、善于监督,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统一性、平等性和透明性,加强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17.增强法律监督效能,努力做到打击犯罪有力,法律监督到位,预防犯罪有效。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定;坚决查办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查办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全面履行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发生。

  18.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努力取得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格执行实体法、程序法和检察业务工作规定,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实行流程管理,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业务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案件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行凶、自杀等事故,防止错捕、错诉和其他错案,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办案现象。改革完善业务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对办案质量、效率和综合效果的考核评价。

  19.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业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检察长办案制度,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正、副检察长应当亲自指挥侦查、审讯和出庭支持公诉,带头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加强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核把关。

  (五)不断加强检察机关形象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0.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重要工作、重大案件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中心工作,靠出色的业绩赢得党委的重视与关心。主动向政府通报工作,争取支持。

  2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向政协通报工作。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与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虚心接受执法检查和评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22.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与协作,注意交流信息,共同做好服务保障大局的工作。加强横向联系,广泛吸收借鉴先进经验。

  23.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人民服务。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积极运用检察职能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深化检务公开,规范文明用语,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抓好文明接待窗口建设。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

  24.积极开展检察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检察工作成果和检察干警的先进事迹,扩大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

  三、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争创载体、考核表彰及工作指导

  (一)广泛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

  25.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进入“五好”行列的基础上,应当着眼时代发展对队伍建设的更高要求,继续以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管理机制好、检察业绩好和社会形象好为基本标准,深入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与时俱进,持续健康发展。上级人民检察院对现有“五好”检察院和今后涌现的先进检察院,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违反规定者予以摘牌。尚未进入“五好”行列或进入“五好”后又被摘牌的基层检察院,应在达到“五好”基本要求后,再参加先进检察院的评选。

  (二)先进检察院的基本标准

  26.先进检察院的基本标准是:

  ——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年龄、文化和专业结构合理,政治坚定,团结坚强,勤政廉政,作风过硬,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强,被党委或者上级检察机关评为优秀班子。检察长综合素质好,威信高。

  ——队伍素质好。队伍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高,业务素质和科技素质适应执法需要,检察官任免符合法律规定,整体文化、专业结构优化,无违法违纪。

  ——管理机制好。岗位职责目标明确,业务工作流程管理规范,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完善,办案安全防范措施有效,进人、育人、选人、用人机制健全,监督制约网络严密,规章制度健全落实,考核评价方式科学,检察改革和科技强检走在前列。

  ——检察业绩好。打击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各项检察职能发挥充分,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贡献突出,执法活动文明规范,办案质量和效率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无严重违法办案现象和办案安全事故。

  ——社会形象好。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关系协调顺畅,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形象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党和人民满意。

  (三)先进检察院的评选表彰

  27.对先进检察院的考核表彰,严格按照下列层次和程序进行:

  地(市)级检察院每年年终按照量化考核标准,对所属基层检察院进行全面考评,从中评选出地(市)级先进检察院进行表彰。

  省级检察院每两年从地(市)级先进检察院中评选表彰一批先进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每三年从省级先进检察院中评选表彰一批模范检察院和一等功集体。

  受到上级检察院表彰的先进检察院或模范检察院,下次表彰时继续参加评选,重新考核确定。

  28.对先进检察院和抓基层工作成效显著的上级检察院给予相应奖励。对获得地级以上先进检察院称号的基层检察院,按层次颁发先进检察院奖牌,同时对其中突出者按权限命名为模范检察院或记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并对该院检察长予以奖励。对于组织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成绩突出的省、地(市)级检察院,授予“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

  (四)领导机关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工作指导

  29.上级检察院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履行指导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从宏观上制定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重点和要求,协调解决在全国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搞好全局性工作指导。

  省级检察院制定本地区基层建设发展规划,把工作重点放在组织实施和分类指导上,加强对地(市)级检察院的检查督导,协调解决在本地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搞好对基层检察院的重点指导。

  地(市)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制定本地区基层建设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和指导基层争创活动,帮助协调解决基层检察院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和困难,特别是配好基层领导班子,配强检察长,把上级院抓基层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到位。

  30.上级检察院要形成由检察长负总责、其他领导和机关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抓基层领导机制。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重大事故或者工作整体滞后的基层单位,要落实领导包扶责任制,必要时派工作组或确定有关部门对口帮扶。倡导基层检察院结对创建,共同提高。注意发现、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切实转变领导作风,完善确保基层工作正常秩序的制度保障。 

  本纲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基层军事检察院的建设,参照本纲要的基本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