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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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28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7月1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陆 兵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第五条 车船税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点。
  第六条 车船税由车船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八条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自治区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
  (二)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1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
  第十一条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一、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每辆 480元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每辆 420元
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每辆 360元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每辆 60元
二、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含三轮农用运输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四、摩托车 每辆 36元
五、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六、船舶(不含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净吨位200吨及以下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按净吨位每吨 6元
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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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01号

宜昌市、恩施州、巴东县、秭归县、兴山县、夷陵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湖北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管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防治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期。

  第二阶段,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至竣工最终验收。

  第三阶段,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至2009年底。

  第四阶段,2010年以后。

  第三条 凡使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维护和监测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维护与监测,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单位的责任。库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工作的领导,责成上述单位做好治理工程的维护与监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其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监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监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对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监测设施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治理工程和监测设施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经费由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一、二阶段监测费由工程监测费中列支;第三阶段监测费由监测工程费中列支。第一、二阶段维护费已含在治理工程费中;第三阶段维护费按治理工程费用的1—5%计取,由省级管理机构核定下达;第四阶段维护与监测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单位及其职责

  第八条 第一阶段的维护与监测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监督落实。

  第二阶段的维护与监测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监督落实,监测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当地地质环境监测站或其它具有监测能力的事业单位实施。

  第三阶段的维护与监测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阶段的维护与监测由治理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受益单位负责维护的原则指定单位负责。

  第九条 第一阶段维护与监测单位应按照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点建设,以及治理工程的变形和地质灾害体变形的日常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按规定整理后报送建设单位。

  监测发现变形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调整施工顺序。若变形加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勘查等单位制定应急抢险方案,确有必要时进行设计变更。

  第十条 第二、三阶段维护与监测单位负责管理和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其监测设施。保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其监测设施的完好状态。

  定期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状况,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障治理工程发挥防治作用;采取正确的维护技术措施,以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使用年限。

  负责治理工程的变形和地质灾害整体变形的日常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按规定整理后报送建设单位。

  依法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其监测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第四阶段,由治理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明确责任单位及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 实行经常检查、汛前检查、特殊检查、雨后检查的“四查制度”。治理工程维护负责单位要定期对治理工程进行检查;每年汛期到来之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或接到报告,进行特殊检查。

第三章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维护

  第十三条 排水工程的维护

  定期对排水工程进行检查,特别是汛前,要对排水设施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排水系统损坏,及时修复、加固,发现排水沟有裂缝及时用水泥砂浆修补,并加设防水层。及时排除排水沟中的堵塞物、疏导水流、保证水流通畅;发现排水涵洞、盲沟、盲洞淤积、洞口长草、堵塞,要及时清理和冲洗、清除杂草。

  第十四条 支(拦)挡工程的维护

  挡土墙、抗滑桩等支挡工程上不得随意搭建与防治地质灾害无关的其他构(建)筑物,不得随意在滑坡体支挡工程坡上加载,不得在挡土墙、抗滑桩等支挡工程下方开挖坡脚。

  定期进行挡土墙上排水孔的疏浚,防止细颗粒物质堵塞排水孔。

  发现挡土墙上出现裂缝,若已停止发展,必须用压浆机注压水泥砂浆填塞,对混凝土挡土墙可采用环氧树脂粘合;若继续发展,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共同查找原因,进行修复。

  发现拦石网、拦石坝等拦挡工程损坏,立即修复。对人为拆除拦挡工程责令当事人修复,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护坡工程的维护不得在格构护坡工程上随意搭建与防治地质灾害无关的其它构(建)筑物。不得在格构护坡工程下方开挖坡脚。对随意在格构护坡工程上拴停船舶、搬动、窃取护坡块石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依法查处,限期修复。

  水库水位回落后,对护坡工程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格构破损及时修复加固。

  经常对砌石护坡工程进行检查,发现砌石剥落、碎落,及时修复加固。

  检查植被护坡工程植被生长情况,发现草皮等植被损坏,应及时补栽。

  发现石笼护坡工程石笼破损,立即修补。

  第十六条 挂网锚喷支护工程的维护

  保证挂网锚喷支护工程上排水孔通畅,发现排水孔堵塞,应尽快进行疏通。

  发现喷射混凝土剥落、锚杆外露,应先对外露锚杆涂抹防锈漆,再用水泥修补喷射混凝土。

  发现锚杆松动、挂网起壳脱落,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补打锚杆、修复工程。

第四章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测

  第十七条 负责监测的单位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必须进行一次巡回检查,检查监测网点是否有遭受破坏、损坏的情况,检查地质灾害体是否有较大变形迹象,消除隐患,完善监测预警系统,确保安全渡汛。

  第十八条 负责监测的单位按照批复初步设计和批复变更设计中监测的要求布设监测网进行监测,采集、分析和处理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核实后,立即报告治理工程当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负责监测的单位每年要编制地质灾害体监测年报。报告内容主要有:检查监测标志(墩、桩)保护情况、地质灾害体变形情况、分析监测地质灾害体稳定性及其发展趋势、提出问题和建议,并附监测数据。监测年报送治理工程所在县(区)地质灾害监测站。

  第二十条 县地质灾害监测站负责监测数据计算机录入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年报的汇总工作。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推广应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推广应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我司组织研制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系统》软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系统》软件已经通过专家鉴定,具有较好的操作性,便于企业报送和卫生行政部门汇总上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企业在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中,应统一使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数据的兼容和有效传送。请各地组织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并积极参加软件应用的培训,以保证按时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系统》软件的购买、培训、技术服务等事宜,请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技开发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唐艳,联系电话:010-83167533、67575551、67575552。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