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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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 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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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三、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方面的法律,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据。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含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方面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四、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改进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的技术装备,切实提高国家执法队伍的素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各部门应当督促下属单位,结合本身业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市、县人民武装部门要积极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单位,形成群防群治网络。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治安保卫组织应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要妥善治疗和安置;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属给予抚恤。对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要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汇报,要组织代表、委员督促检查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的情况,积极关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意见、建议,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推行长城电子借记卡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推行长城电子借记卡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现将总行综合计划部、信用卡部和信息科技部制定的《关于推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的若干规定》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推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增加储蓄存款,促使储蓄业务向多功能、电子化方向发展,同时适应客户对银行卡的功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顺应金融产品的电子化潮流,总行信用卡部、综合计划部和信息科技部决定联合推出长城电子借记卡。
长城电子借记卡是中国银行长城卡系列中的新产品,它建立在活期储蓄存款基础上,以卡作为支付形式,实行联线操作、实时扣帐,具有存、取款,转帐和消费及全国范围内通存通兑功能,并可进一步实现与海外分行的联网,既控制了现行信用卡的透支风险,也可以达到搞活储蓄存款、规范各分行分别推出的储蓄卡、地区卡的目的,对提高我行国内外的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吸存竞争能力,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为此,总行要求各分行的信用卡部门和存款部门联合起来,在电脑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共同开发和推广这一新的金融产品,更好地发挥我行的整体优势。
长城电子借记卡分为个人卡和公司卡。各分行在推出长城电子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信用卡部与存款部门基本分工职责
(一)客户发展以存款部门为主,商户发展以信用卡部门为主,两个部门相互配合,发挥互补优势。
(二)存款部门负责存款帐户管理及结算、余额考核、事后监督等。
(三)信用卡部门负责空白卡保管、制作、打卡、商户清算、POS等设备的配置、管理及维护。
(四)ATM机的配置及维护由信息科技部负责。ATM机的管理,包括清机、补款等工作由装机网点负责。
(五)有关借记卡技术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增补以及借记卡的使用规定由信用卡部归口管理。
二、开户管理
(一)个人借记卡帐户使用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即在826会计科目下核算。
(二)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允许有折户、折与卡共用户、卡户等三种形式,由客户自愿选择。
(三)发卡时应由受理柜台将持卡户资料准确输入终端,并传送发卡中心,由信用卡部门制卡。部门间应加强配合,缩短制卡、发卡时间,最迟应在开户后2个工作日内发卡。
(四)借记卡不办理附属卡。
(五)卡、折均由总行按统一的标准制作。
三、清算管理
(一)借记卡户实行清算中心集中管理,实时扣帐,不得透支。
(二)各行间(同城或异地)的头寸清算将逐步使用中国银行统一的资金清算通道(包括存款、信用卡、汇兑、联行)。
(三)在目前尚不具备上述第2条条件的情况下,同城清算可利用或改造现有的存款通存通兑清算系统,并联接信用卡的商户EDC系统及ATM系统,实现本地借记卡的电脑联线管理及清算。
(四)借记卡异地交易应纳入长城卡分步集中式的电子清算体系。总行将统一规划、筹建全国性的信用卡授权、清算总中心及地区性的分中心。省内跨行交易的清算,由省行信用卡中心负责转发及结算;跨省借记卡交易,由省行信用卡中心负责转发及结算。
四、挂失管理
如借记卡或存折丢失,可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帐户冻结,在清算中心建立挂失冻结“黑名单”。其挂失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收费管理
借记卡的所有费用收入,包括年费、本、异地交易收费、挂失费用等,全部列入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帐户中核算。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六、风险管理
发卡单位要注意加强借记卡的风险控制与防范,风险控制与风险损失处理办法另文规定。
七、公司借记卡及专用借记卡的管理
鉴于目前对公司卡的有关规定以及信用卡部门已与有关合作单位联合发展了多种属于借记卡性质的专用卡,因此,公司及专用借记卡暂纳入827会计科目下核算。具体二级科目将随有关管理规定另文下发。
八、考核方法
由于借记卡使用的是活期储蓄帐户,因此信用卡部对借记卡不再考核余额,而主要考核发卡量、卡的交易量及卡的费用收入;由存款部门进行存款余额考核,并定期向信用卡部门提供有关借记卡的各种资料,如客户资料、交易情况等。
各分行推广借记卡必须遵照以上原则,有条件的行应按照这些原则迅速推广,尚未具备条件的行也必须以这些原则为努力方向,存款部门不再单独搞自己的储蓄卡,而应把储蓄卡规范到长城电子借记卡上来。信用卡部门和存款部门通力合作,协力推广,以大局为重,形成中国银行的整体优势,快速发展这项业务。
信息科技部将依照综合计划部和信用卡部的规定,按国际标准进行系统统一开发,各分行信息科技部门需按总行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