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
中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6月5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简称“联合王国政府”),为最终和全面地解决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历史遗留的所有相互资产要求,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承允,它既不为其本身也不代表中国自然人和法人就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的任何资产要求向联合王国政府进行追究,亦不支持任何此类资产要求,特别是下述历史遗留的资产要求:
一、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或从事商业活动的英国国民,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所欠中国政府或欠中国任何地方当局的债务的索赔要求;
二、对前“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的资产要求;
三、对前善后事业保管委员会的五艘渔船的索赔要求;
四、对“永灏”油轮被征用和关于“南茜摩勒”号轮船载橡胶所产生的财政损失的索赔要求。
第二条
一、鉴于中国政府的上述承允,联合王国政府同意向中国政府支付3800000美元,中国政府同意接受这笔款项。
二、本条第一款中所提及的款项将分两次平均付清。第一次于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第六十一天支付,第二次将于第一次付款之日期满一年后支付。
第三条 联合王国政府承允,它既不为其本身也不代表联合王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就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的任何资产要求向中国政府进行追究,亦不支持任何此类资产要求,特别是下述历史遗留的资产要求:
一、对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前中国历届旧政府所举借的包括它们所发行或担保的债券在内的旧外债的索偿要求;
二、对在中国境内原属联合王国国民所有,但在中国政府直接或间接干预下失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任何资产以及对在一九八六年两国政府商谈中提及的英国公民的某些银行存款的索赔要求;
三、对在中国境内被征用的英国前领事馆舍和修复被损坏的英国外交馆舍所支出费用的索偿要求;
四、对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前受旧中国政府或在其管辖下的任何市政当局雇佣的联合王国国民的养老金和退休金的索偿要求。
第四条
一、鉴于联合王国政府的上述承允,中国政府同意向联合王国政府支付23468008英镑,联合王国政府同意接受这笔款项。
二、本条第一款中所提及的款项将按本协定第二条第二款中所提及的日期分两次平均付清。
第五条 一俟本协定第二条和第四条中所提及的款项支付完毕,中英两国之间在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历史遗留的所有相互资产要求即被视为最终和全面地获得了解决。此后,中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依照本协定对第一条和第三条提及的留存在各自境内的任何资产享有全部权利。
第六条 中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负责解决本国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要求,并负责向本国自然人和法人分配根据本协定所得到的款项,而不对对方政府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为此,缔约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政 府 联 合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周 南 伊文思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巴政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州人
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落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五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
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各族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
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
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州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州人民政府履行全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方针、政策;
(二)制定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州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
发布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
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人员
编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
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六)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
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八)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
(九)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
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十)建立和完善自治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特大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一)接到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
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十二)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
的大局。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
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
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
一同考核。
(一)自治州州长是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州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州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
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及其有关
部门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二)自治州常务副州长协助自治州州长做好全州的安全生产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受州长委托,主持召开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防范重、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2、协助州长研究、协调、解决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并督促各副州长落实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安全生
产责任制;
4、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
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
情况;
5、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对全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和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自治州安
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州长、常务副州长;
2、负责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州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
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领导工作,协助州长、常务副
州长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或受州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
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
查督办;
4、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
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的
时间和程序上报;
5、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副州长对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在分管部门行业内的贯彻落实;
2、对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
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并督促落实重、
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3、承担分管部门行业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
分管部门行业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积
极协助州长、常务副州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州长做好应急救援和善
后处理工作;
4、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
标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5、承办州长、常务副州长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三、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
协调相应的职能部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州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分析全州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提出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措施,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安全生产
信息、工作情况和工作建议;
3、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州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
职责是:
1、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州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与自治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
2、指导、监督和协调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
监督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组织起草全州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州安全生
产工作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建议;
4、负责发布全州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州伤亡事故统计工
作,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受
州人民政府委托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5、组织全州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全州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6、承办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7、承办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按照国家行业安全生产质量工作
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规范安
全管理。要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各司其职,相互
配合,切实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直属机构及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
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
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
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职
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承担以下共同的安全生产责任:
1、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和管
理办法,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问题或涉及范围较大的问题
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制定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对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
故隐患并监督整改;
4、定期向分管副州长和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措施,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制度,及时消除重大事故
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
6、应用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不断提高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7、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安全文化,
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
8、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及
时赶赴现场,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
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三)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全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州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1、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编制、
监督考核和信息汇总,督促各县市、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研究提出重大安全生产政策和具体措施,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公安部门依法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及
剧毒化学品等有关方面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加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3、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依法负责煤矿安全的监管工作,完善和组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配合自治区煤矿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煤
矿生产安全事故;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参加特种
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定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5、其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履行职责。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
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
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通过验收;对违反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建立健全重大事故
隐患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举报内容;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
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
须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互通情况。
(五)各级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监察;按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州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
告的批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安
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
研究制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