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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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89号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

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对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检验机构的业务建设,规范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职责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检验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负责制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政策和规章,对检验机构申请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认可。

获得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环境保护产品检验业务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三、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组织或者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

2、具备检验机构的法定条件;

3、具备从事环境保护产品检测的条件,建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准则》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资质认可的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领取并填报《环保产品检验机构认可申请书》,并提交质量管理手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接到《环保产品检验机构认可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进行有关材料审核,并将受理情况通知申请单位。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准则》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查、评审。

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通过评审的检验机构进行审批,并授予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包括:检验机构名称、地址、认可的业务范围、证书的有效期、证书编号等内容。

八、证书有效期3年,申请延期的检验机构应在证书期满前90天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复审,对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准则》条件的,核发新证书。到期不申请或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资格,收回证书。

九、获认可的检验机构必须做到: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不得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的名义从事超出被认可范围的业务活动;

2、保守被检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被检产品的开发或对外提供咨询,并承担因其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应独立、公正、科学、廉洁地开展环境保护产品检验工作,必须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验和试验数据或提供虚假结论;

4、每年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及人员状况、认可业务范围的工作情况、工作意见和建议等;情况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

5、认可证书吊销或暂停时,立即停止被认可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宣传活动;

6、准确、及时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的业务工作。

十、检验机构可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终止其认可的要求,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此做出回复之后方能生效。

十一、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收费标准应向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检验机构只能在获准认可的业务范围内使用认可标志;在宣传其认可资质时,有义务向被检单位申明其获准使用认可标志的业务范围。认可标志可用于:

1、检验机构的认可证书;

2、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证书;

3、表明其已取得认可资质的文件及宣传品,如机构简介、信封、信纸等。

十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定期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验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况分别给予暂停认可证书和印章标志、责令限期整改或吊销证书的处理。

1、违反本管理规定的;

2、工作中达不到《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准则》要求的;

3、无故拒不承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的其他有关业务工作的。

十五、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和发放,本规定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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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布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年报的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布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年报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社会保险工作机构:
为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年报制度,掌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情况,为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依据,我们将原统计报表调整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收支情况表。
统计报表以县级为统计填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保机构统一汇总,每年度统计上报一次。各地要按照填表说明认真组织填报,并写出统计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劳动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按时保证完成年度统计任务。
附件:表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及填表说明(略)
表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收支情况表及填表说明(略)



1999年1月7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4]2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有关方面按纪要内容做好准备,有关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

  2004年6月19日、20日,我们组织综合考试大纲编委和部分专业考试大纲主编就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人事部考试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考试命题问题

  一级建造师考试命题必须充分考虑广大施工管理人员脱产培训难的实际状况,结合现有较大规模存量一级项目经理的顺利转化,通过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促进建设工程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逐步缩小与国际工程管理先进水平的差距。因此,原则上应保证考题难易、大小、长短、宽窄适中,题目要简明准确。

  一级建造师各科目考试时间、题型、题量、分值见下表:

序号 科目名称 考试时间
(小时) 题型 题量 满分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单选题 多选题 单选题 60 多选题 20 100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3 单选题 多选题 单选题 70 多选题 30 130
3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单选题 多选题 单选题 70 多选题 30 130
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4 单选题 多选题
案例题
单选题 20 多选题 10
案例题 5
160
其中案例题120分


  各专业即日起着手命题准备工作,选定命题人员,研究命题方案。

  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问题

  二级考试大纲的难度和知识覆盖面应与一级考试大纲有较大的差别。

  综合考试大纲和各专业考试大纲编委会应根据二级考试大纲内审会专家意见和《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建市监函[2004]18号)的安排,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工作。二级考试大纲的终审会拟于7月上旬召开。二级建造师考试用书请于7月20日前定稿并交我司建设监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