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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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

为解决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其住房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宗旨,实行政策扶持、限价销售、个人负担、产权私有的原则,实行申购、审批、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申购实行轮候制,已购此类住房(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住房)实行上市交易限制原则。
二、范围及对象
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市区范围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购。
(一)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以及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其他家庭)。
上述二类家庭申购低收入家庭住房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房或拥有私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以及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低于人均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私有住房在1998年12月31日后转让的,应当合并计算)。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居民。
三、住房面积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根据房源情况按下列建筑面积标准进行控制:
(一)家庭成员为1~2人的,可购买单套面积45平方米的住宅;
(二)家庭成员为3人的,可购买单套面积55平方米的住宅;
(三)家庭成员为4人及4人以上的,购买住宅建筑面积人均在18平方米以内。
四、现住房置换
凡现居住自有住房、承租公房和1983年12月17日前实际承租私房的,可实行现住房置换,新购住房超过置换面积的部分按规定价格购买。
(一)现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8平方米的,可置换38平方米(楼层、朝向等差价另计,下同);
(二)现住房面积大于38平方米的,按同面积置换;
(三)现住房是承租公房的,应先按房改政策购买,然后方能置换;1983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可比照房改政策缴纳购房款后,予以置换。上述现住房小于或等于38平方米的,应按38平方米面积支付房改购房款。居住单位集体宿舍、临时建筑等的也可比照房改政策缴纳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60%(即27平方米)或人均15平方米的60%(即9平方米)购房款后,方能置换;
(四)置换的住房,除1983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归还产权人,解除双方租赁关系外,其余均由房管部门收回;
(五)申请人现住房是已购公房的,也可选择已购公房面积部分按直接安置住房拆迁评估价购买,其余在控制面积标准内部分按规定价格购买,现住房自行处理;
(六)现住房是自有私房的,既可按上述第(一)、(二)项进行产权置换,也可按面积控制标准直接购买,私房自行处理。
五、现住房换购
低收入家庭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低收入家庭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如需换购,应当以原购买时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六、申请及审批
(一)申请购房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户籍证明、本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低收入家庭的还须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其他家庭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凭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区房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日。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送相关部门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的房产档案无异后,在20日内予以核准登记,并将核准名单在宁波日报上公告,5日内无异议的签发《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准购证》,名单清册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已登记家庭实行轮候制,根据不同套型房源的申购登记情况分别采取抽签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和可认购的住房。当已登记轮候的申购户现住房被列入拆迁时,可优先购买。
购房者因房源不适合而放弃购买的,需隔次在房源确定时再重新申请登记。放弃两次后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
七、购买方式
采取现房出售和期房预售方式,由个人直接购买,每个家庭限购一套。购房人向原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现住房置换和结算购房款、签订《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合同》和付款的有关手续。
对职工个人购买的,可按有关规定使用本人和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并可申请抵押贷款。
廉租住房对象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3个月后,原租金补贴停止发放,原配租的住房应予腾退。
八、住房价格
销售价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核定,核定前应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九、产权处置
(一)购买后应按规定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和申领产权证,房屋所有权归购房人所有。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低收入家庭住房”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内容。实行置换的,现住房应在购房后3个月内移交房管部门或私房产权人。
(二)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免缴契税。
十、上市限制
低收入家庭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10年内(含10年)不得转让或出租,若擅自转让或出租将由政府按原购买价格收回住房,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在规定期限后上市转让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具体按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监督管理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住房准购证》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其《低收入家庭住房准购证》;对已经骗得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低收入家庭住房,并按《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满规定的上市限制年限,擅自转让的,按《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低收入家庭住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一)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后,自行处理的自有住房涉及拆迁时(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尚未上市出售的,拆迁中不再享受拆迁安置优惠政策。
(二)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当地政府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相应办法解决。
(三)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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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斯里兰卡联合公报

中国 斯里兰卡


中国与斯里兰卡联合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钱德里卡·班达拉奈克·库马拉通加于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至九月二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两国元首举行了正式会谈。

  二、斯里兰卡总统还会见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曹刚川、国务委员陈至立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部门负责人,并访问了上海。

  三、8月29日,斯里兰卡总统在北京妇女大会十周年纪念会议上发表主旨讲话,并与吴仪副总理就1995年具有历史意义的《北京宣言》发表后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了交谈。

  四、双方对所有问题的讨论均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进行,达成广泛共识,显示了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五、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对斯里兰卡前外交部长拉克什曼·卡迪加马惨遭暗杀深表哀悼。双方强烈谴责这一恐怖主义行径,决心同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邪恶势力作坚持不懈的斗争,并加强在地区和国际反恐行动中的协商与配合。

  六、斯里兰卡总统向中国国家主席简要介绍了斯外长被暗杀后的国内局势,表示尽管恐怖主义给斯和平进程带来困难,但斯政府仍将致力于确保国家稳定、持久和平,以实现全体人民的福利、安全和自由。中方对此表示赞赏,相信上述努力定能成功,并重申对斯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和解的全力支持。

  七、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斯里兰卡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中国政府为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所做的一切努力,支持中国为反对“台独”势力分裂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

  八、双方对中斯真诚互助、世代友好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在政治、经济和其它各领域均取得积极进展感到满意。

  九、斯里兰卡总统代表斯里兰卡人民感谢中方在海啸灾后向斯提供的慷慨援助,包括业已启动的修复渔码头和“中斯友谊村”项目。中方表示愿为斯提供防灾减灾领域的人员培训。

  十、斯方感谢中方提供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用于双方商定的斯方优先发展并将与中国公司合作实施的项目。斯方提出了拟优先发展的项目:汉班托塔油品罐区和加油设施、普特拉姆燃煤电站、机场快速铁路项目以及科伦坡至机场高速公路项目,希望中方对上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中方将推动中国金融机构认真研究上述项目的融资问题。

  十一、中方向斯里兰卡提供无偿援助用于双方商定的项目,斯方对这一慷慨行为表示感谢。

  十二、双方注意到,在2005年4月签署《进一步深化双边经贸关系协议》后,根据协议所成立的辅助委员会已经确定需要通过磋商和交流解决的问题,以促进中斯经贸合作。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经贸合作联委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

  访华期间,斯里兰卡总统参加了斯方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共同举办的“中国斯里兰卡贸易和投资促进研讨会”,双方对中国企业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斯基础设施改进及发展进程表示满意。

  十三、双方认为,两国首都间直航的开通有助于促进两国相互往来,包括两国游客的往来。两国航空公司将继续探讨合作的可能性。两国旅游管理部门均认为应鼓励和支持双方的航空公司、旅行社、酒店和其它旅游产业加强互利往来和接触,并通过在旅游领域的投资促进合作,双方对此表示欢迎。中方欢迎斯里兰卡旅游局通过中国媒体进行旅游宣传推广,并将为此提供便利。

  十四、双方讨论了亚洲地区形势,强调亚洲各国需要和平、稳定和更加密切的合作以促进本地区发展。斯方欢迎中国为关于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的六方会谈所作的努力。双方欢迎中国与南亚国家通过高层政治交往和其他交往加强关系,并探讨了南盟与中国建立机制化联系的可能性。

  十五、双方还就两国元首即将参加的联合国60周年会议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联合国改革应在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最广泛共识基础上进行。斯里兰卡和中国一致同意继续在国际事务中就包括千年发展目标、人权和反恐在内的双方共同关心的所有问题进行磋商。双方重申,下任联合国秘书长应从亚洲国家中产生。

  十六、根据两国外交部关于双边磋商的议定书,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下一次外交磋商的时间。

  十七、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以下协议和谅解备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旅游部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斯里兰卡在上海开设领事馆的换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合作在斯里兰卡建立孔子学院的谅解备忘录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财政计划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提供3亿美元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总协议

  (七)斯里兰卡国家艺术剧院项目设计合同

  (八)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与斯里兰卡电力局关于斯里兰卡普特拉姆燃煤电站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十八、斯里兰卡总统库马拉通加夫人衷心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对她本人及斯里兰卡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款待。库马拉通加总统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方便时候访问斯里兰卡,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感谢库马拉通加总统的邀请,并表示愿在双方方便时访问斯里兰卡。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财政部、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9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的精神,现将《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国办发〔1995〕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这次清理检查,从5月份开始,到8月底结束。主要清理检查国有企业(包括各类公司)、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事业和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协会、学会,在1993年以来私设“小金库”各项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
二、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主要包括:
(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三)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
(五)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六)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各项罚没收入。
(九)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
(十)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十一)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
三、这次清理检查“小金库”采取自清自查和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5月初到6月10日为自清自查期。凡列入清理检查范围的企业和单位,都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认真搞好自清自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按规定填报《“小金库”自清自查报告表》。
(二)6月10日到8月底为重点清查与总结整改期。在企业和单位自清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应从财政、审计、银行、税务、主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抽调人员组成重点清查组,选择一批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清查:
1.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要结合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9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第37号文、(94)财预字第65号文、财预字〔1995〕27号文的情况,进行全面重点清查;
2.1994年度大检查中发现有“小金库”问题线索的单位,以及人民群众举报有“小金库”问题的单位,都要列作重点认真进行清查;
3.以各种名目滥发钱物问题严重的单位,也要有选择地进行重点清查;
4.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清查的单位,也要派人进行重点清查。
四、这次清理检查,主要清查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发生数和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对清理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清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均应列入本单位1995年收入帐内,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清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入帐内,全额上交财政,或如数扣减财政拨款。
(二)重点清理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应按规定调整帐目、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或如数扣减财政拨款外,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数额1-2倍的罚款。
(三)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无论是自清自查还是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扣除按税法规定补交流转税后的余额部分,列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重点清查中被处以的罚款,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一律不得抵减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重点清查中被处以的罚款,如数扣减财政拨款。
(四)清理检查出“小金库”资金已支用数中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清理检查出“小金库”资金应补交的税款和收缴的罚款,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专项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其中应缴入中央财政的税款和收缴的罚款,由企业和单位直接汇交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开设的大检查过渡存款户。
(六)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情节严重、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部门组织力量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清理检查,视同部门自清自查。
(八)在清理检查“小金库”中发现的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举报,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要注意保护举报人,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理。凡根据举报线索清理检查出已交财政的“小金库”资金,应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为查出已交财政“小金库”资金数额的3%,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资金来源,从收缴的“小金库”资金中列支。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这次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思想发动、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在调查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精心确定重点清查单位,周密部署清查;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私设“小金库”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推动清理检查的深入进行。
七、这次清理检查工作,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要积极参加,共同完成清理检查“小金库”任务,并请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有关清理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八、这次清理检查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和大检查办公室一方面要帮助企业和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自我约束机制;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强化财政监督,防止“小金库”现象的产生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