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管制期间计算问题的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12:26   浏览:8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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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管制期间计算问题的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管制期间计算问题的意见的函

195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运城镇人民政府司法科:
来信已悉。关于贪污分子被判机关管制的,其管制日期应由何时起算的问题,本院1951年6月23日批复华东分院“对被告在诉讼中死亡的裁判问题,及裁判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之意见”(法院工作通讯第十一期)内载“被告在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以为今后应在各该判决内记明按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一日使其明确免得监所方面在计算刑期时有所忽略”。根据以上规定贪污分子被判处管制之日期,应将判决前限制自由之日期按日折抵,不能由判决后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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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2月24日津高法〔1984〕第95号请示收悉。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所说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同意
你院的意见,即应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被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可向被执行人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复。



1985年1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体经济字〔2001〕414号2001年10月19日)


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总体是好的,多数单位管理规范。但是,有的单位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针对这些问题,现将有关财务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一、依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一个单位的所有收入,包括赞助收入、捐赠收入、经营收入、办赛结余等都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运动队建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二、单位开展赞助、广告经营等活动,除按国家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支付个人回扣。
三、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严禁1人经办。签订经济合同除经办人外,必须有财务部门的人员同时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参加。合同文本除经办人所在部门保存外,同时交单位财务部门1份。单位设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的,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还必须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严禁国家运动队设立银行账户,以运动队名义拉的赞助款还必须纳入中心财务统一管理。
五、单位所有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办理。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严格办事程序。重大经济决策、大额资金开支和预算外支出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严禁将财务"一支笔"管理变成个人行为。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对全体职工进行传达,并对本单位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我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部门、运动队有账外资金的,要立即交到单位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如仍不交财务部门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