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6]6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市本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即采购人,是指与赣州市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市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经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统一组织,将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中心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九条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㈠公开招标;
㈡邀请招标;
㈢竞争性谈判;
㈣单一来源采购;
㈤询价;
㈥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均应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㈠编制标书;
㈡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㈢发售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
㈣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
㈤开标并组织专家评标和定标;
㈥发布中标公告;
㈦确定中标供应商;
㈧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㈨向市财政局提交采购合同等有关备案文件。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㈢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七条 采购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规程以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区域联动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章 合同验收与资金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委托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应当在委托协议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包括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除外。
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交预算拨款申请和有关采购文件,申请支付。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集中支付管理。市财政局应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以归集、核算各类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款项。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集中采购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即由市财政局将政府采购资金从政府采购专户中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结合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五章 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市财政局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市财政局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二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下列事项应当报市财政局备案:
1、采购人制定的本部门、本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2、采购招标公告(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公告视为已备案);
3、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4、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市财政局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市财政局批准:
㈠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市财政局批准;
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市财政局批准;
㈢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㈤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十条 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
第三十一条 公开招标项目公告前应书面形式告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并同时报送招标文件,经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告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㈠招标项目;
㈡标的金额;
㈢采购方式;
㈣招标地点、时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㈠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㈢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㈣政府采购信息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㈤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㈥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㈦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㈧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㈨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
㈠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㈢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㈣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㈤基础工作情况;
㈥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㈦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㈧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市财政局应依照财政部、监察部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定期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在考核工作中可邀请监察、审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市财政局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单位,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要求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与答复。
第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等。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市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执行;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部分需求量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竞争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及区域联动操作方式。
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实施范围、执行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方案。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配套制度、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08〕2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零陵、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建设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发挥园区的孵化、示范和辐射功能,带动全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入园企业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我市生态农业、高效农业发展目标,鼓励以下产业项目入园:
1、优质水稻、优质水果、反季蔬菜、珍奇花卉、名贵药材、经济林木等标准化大型商品基地建设项目;
2、养殖业标准化大型商品基地建设项目;
3、现代化设施农业项目;
4、农、林、牧、渔、果、蔬优质种苗繁育体系建设项目;
5、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6、生物质能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7、观光农业开发建设项目;
8、现代物流产业建设项目。
二、园区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小型包装企业、小竹木加工企业及一般性房地产企业入园。
三、园区禁止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的项目入园;禁止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入园。2007年底前已在园区投资生产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迁出园区。
第二条 入园企业科技素质和产品特色要求
1、入园项目科技水平必须达到省内领先,生产工艺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入园企业一般应有专门的科研开发机构、相应的科技人员和科研经费,具有一定自主研发创新能力;
3、鼓励参与建设“小型特色食品一条街”,产品诠释“湘南特色”主题,创造知名品牌;
4、鼓励参与建设“小型科技企业聚集区”,聚集区以食品加工、生物化工、生物医药为主要发展方向。
第三条 入园企业投资强度要求
1、入园企业投资强度。农产品加工类项目每亩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养殖类、观光农业项目每亩投资不少于20万元,大型种植基地类项目每亩投资不少于5万元。
2、入园企业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者,优惠提供用地;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者,不享受用地优惠。进入小型特色食品一条街和小型科技企业聚集区的企业不受此限。
第四条 企业入园程序
1、入园企业资格审查。由业主出具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资质证明和资信材料,环保评估资料,经园区管委会审定认可,发放项目入园批准书。
2、项目入园地块选择。入园企业根据农业园《总体规划》的功能分区,先自行提出选址意向,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确定位置和范围。
3、办理立项手续。业主凭入园批准书、规划报批管理通知单、地形图、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
4、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业主根据项目的工艺流程和规划设计条件,到市规划建设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5、办理用地手续。业主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
6、获得土地使用权权属,正式设计审定后,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发放正本。
第五条 企业入园管理
一、项目管理
1、入园项目洽谈时,客商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投资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及项目相关资料。
2、在园区投资兴办企业,首先须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合同签订时,客商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出资计划、资金来源、资信证明及园区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周期一般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周期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合同签订后30日内,入园企业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供勘察、设计、动工、投产的时间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动工建设和投产。
3、对投资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名不符实或项目投资迟迟不能到位的,园区管委会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或收回其项目用地。
二、项目用地管理
1、凡签约入园项目,都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及施工建设手续。
2、项目用地办理及需提供的资料:
① 用地申请书;
② 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③ 建设用地红线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土地使用单位的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⑤入园合同;
⑥国土资源部门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园区管委会接到用地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和用地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拟定供地方案。
4、供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足额缴交出让金后,作出用地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经审定合格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5、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建筑物建到一定规模后,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经验收核实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6、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用地总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商品房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项目建设施工管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须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入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合同规定的进度组织施工,并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监督。
3、入园施工单位必须按建筑总造价的15%交纳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无违反上述规定,一次性退回保证金。
4、入园企业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建筑工程款。
第六条 入园企业基本义务和权益
一、基本义务
1、园区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及时支付租赁费和工人工资。
2、入园企业招聘员工要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自觉维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加强劳动保护措施,实施文明卫生生产和安全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3、入园企业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
4、入园企业应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日期报送园区管委会。
5、入园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估。
6、加工类企业必须清洁生产、节能生产、达标排放;种养企业必须无公害生产,循环利用,生态环保。
二、基本权益
1、园区企业有权享有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关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
2、入园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制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在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职工、职工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3、凡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园区规划控制、投资额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的,经投资者申请,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和专人服务。
4、园区企业有权按国家产业导向向上级申报项目,园区管委会给予支持。
5、企业所有的园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依法申请续期使用。
6、园区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任何单位公务人员借检查之名,向企业索、拿、卡、要以及要求超标准接待,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