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政办[2007]43号
关于转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
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
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
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
66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进城务工人员均应参加进城务工人员
住院医疗保险。具体范围包括:
1、凡与当地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
2、凡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 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进城务
工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自治州进城务工人 员住院医
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 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
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标准每人每月7元,个人每人每月3元。用人单
位和进城务工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第五条 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以下称
住院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
费全部计入住院统筹基金。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住院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报销,
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七条 住院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州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款
解决。州县市审计部门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营运管
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县市收缴的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应按期全部缴至
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于当月中旬将上 月县市所需进
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费及时拨付县市。
第九条 住院统筹基金计息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计息办法
相同。
第十条 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只承担参保人员住院发
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办法和
待遇标准:
1、缴费办法:用工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按用工期限一次性缴费;
用工期限不足半年的,可按季或半年一次性缴费;用工期限半年以上的
按半年或年度一次性缴费。
2、待遇标准:缴费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50%
报销,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缴费期限在3个月以
上至6个月以内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60%报销,住院统筹基金累计
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缴费期限在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以内的,每次
住院医疗费用按70%报销,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7000元;
缴费期限12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80%报销,住院统筹基金累计
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0元。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办法和待遇
标准:
1、缴费办法:按年度一次性缴费。
2、待遇标准:年度一次性缴费后,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80%报销,
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0元。
第十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参加自治州住院医疗保险后,由所在地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巴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医疗证》。
进城务工人员需住院治疗的,持《巴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医
疗证》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个
人先行全额垫付,出院后持《巴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医疗证》、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病假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发票、
明细清单、病历首页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到
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巴州境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需经自
治州境内二级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经州社会保险管
理局办理转院手续,出院后凭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转院证明及
相关资料(同上)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非因工、非本人意愿、无明确责任人、未违反国家、自
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发生的意外伤害,出院后需填报《自治州进城务工
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审批表》,经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
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只承担参保人员在
所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限内发生的住院费用。 住院治疗时间超过所缴医
疗保险费用期限的,住院统筹基金报销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含15天)。
第十五条 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参照执行自治区基
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三个目录
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不分甲乙类范围,目录内的全
额进入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
险的,被招用进城务工人员在用工期限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
用人单位按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未报销费用的,被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依法向所在地的劳动
保障监察部门和工会举报,或向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1、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或者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
因使自身伤病而进行治疗的;
2、斗殴、吸毒造成自身伤病的;
3、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的;
4、参保人员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以及女性生育、计划生育费用应
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5、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的;
6、采取各种欺诈行为套取住院统筹基金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国公路学会
关于发布“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国公路学会文件
公学字[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副省级城市交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高校、科研等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按照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我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依据交通部交科教发[2002]228号文通知精神,为了奖励在公路交通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公路交通行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公路交通科学事业的发展,我会制订了“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经中国公路学会五届六次(在京)常务理事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1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经中国公路学会五届六次(在京)常务理事会批准)
为了奖励在公路交通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调动公路交通行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公路交通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一、应用于公路交通行业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公路交通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
三、应用于公路交通行业的标准化研究、科技信息研究成果;
四、在实施公路交通重大工程项目中的成套技术研究成果;
五、在实施公路交通行业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的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等技术成果。
第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实现“科教兴交”战略。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领导工作。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等级,按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中国公路学会的名义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后报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批准,以中国公路学会名义授奖。
第七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申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九条 授奖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路学会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经中国公路学会五届六次(在京)常务理事会批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保证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路交通科技事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实现“科教兴交”战略。
第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为公路交通行业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针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是指在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要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标准化、科技信息研究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技术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及其应用推广。
三、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按下列三个条件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具体见《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
四、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由十一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中国公路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委员由中国公路学会副理事长及分会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经中国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由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六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五、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凡符合奖励办法第二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的,均可申报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申报期。
第十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通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科学技术成果水平的评价证明(鉴定、评审、验收证书)。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十个;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九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七个;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五个。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六、申报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申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申报单位应负责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并应根据同行的意见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文件:
(一)符合要求的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验收证书;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
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
(四)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等。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一)(二)(三)装订成册,一式四份,附件(四)一式一份。
第二十六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七、评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每个申报项目安排二名委员为主审员。在评审会前审阅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主审员负责在评审会上介绍主审项目的情况及评审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依照标准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项目完成人,在评审委员会讨论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三十条 必要时,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三十一条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八、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申报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申报单位接到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 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九、授奖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以中国公路学会的名义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十、附则
第四十条 已经获得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除被列入推广项目外,不得再申报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