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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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办法

水利部


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3.03.20



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3月20日水利部水农水[1993]105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水
利部颁发的《水利部设备管理规定》(试行),加强灌排泵站的设备管理,保证设
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管理的灌排泵站,集体管理的灌排泵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技术、经济和
行政措施对泵站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科学规划、合理使用。在设备的设计、施
工、运行、维护等方面实行科学的管理办法,使泵站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
且不断地完善和提高,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四条 泵站设备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设计与运用相
结合,正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泵站设备管理应依靠先进技术手段,积极推行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
维修技术,并做好设备维护管理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各级灌排泵站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泵站设备管理
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实行设备管理经济技
术指标的考核。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水利部机电排灌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灌排泵站行业的设备管理指导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水利部门依据设备的拥有量明
确相应的管理机构与人员负责灌排泵站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应配备能力强、懂业务、会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
大型泵站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与实际管理经验
。泵站设备的维修和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的培训。
第十条 水利部灌排泵站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灌排泵
站行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二、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制订泵站行业生产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等有
关技术规程规范;
三、组织对高中级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水利(水电)厅(局)灌排
泵站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法规,指导、检查、监
督和协调本地区的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工作;
二、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对移交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术状况的检查和验收,编
制、审查设备更新改造规划,负责本地区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组织有关经验交流、职工培训;
四、领导直属大中型灌排泵站管理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泵站管理单位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并付诸实施;
二、做好相关的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上报与一般事故的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选购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设备的计划管理,设备的选定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尤其
是重点(大型)设备要经过科学技术论证。应优先选用国家颁布的节能系列产品和
经过国家鉴定的定型产品。
第十四条 购置进口设备时,对设备的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方面应进
行综合考察论证,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严禁购入淘汰产品和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证的产品。
第四章 安装与验收
第十六条 承担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必须先经资格审查,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
安装资格与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执行设备安装的竣工验收制度,对验收不合
格的设备,一律不得移交生产。
第十八条 新设备投入使用初期反应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制造单位交涉,并
提出解决办法;凡属进口设备的质量问题必须在索赔期内及时提出。
第十九条 大中型工程的设备试运行结束后,实行半年试生产制度,试生产期
属基本建设阶段,该期内生产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生产单位负责生产运行和
维护工作;施工单位负责对设备安装缺陷的修理,承担修理费用;制造厂对设备制
造缺陷及时处理,并承担费用。
第五章 运行与维修
第二十条 在设备投产前,管理单位应会同设计与施工单位按技术规范要求对
相应的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检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坚持执行生产设备的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
和定期试验与维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
设备年度检修计划。
第二十三条 设备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程,坚持检修技术标准,保证
检修质量,降低检修成本。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检查验收试运行和检修质量评定,
并写出技术报告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切实执行国家有关提取和使用设备大修理基金的规定。大修理基
金必须专款专用,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如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从
折旧基金中提取部分统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设备储备制度,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并做好保管维护工作。
第六章 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六条 有计划地加强对陈旧老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工作。泵站管理单位编
制设备更新改造的中长期规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主要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必须事先作出设计和技术经济论证,
并纳入年度计划。应从多方面筹集资金,加速设备技术改造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备改造竣工后应组织验收,对设备改造后产生增值的,应于当
年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以下设备应予报废更新:
一、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价值或危及安全的设备;
二、严重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经济效益差的设备;
三、因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设备;
四、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淘汰、老化后无法修复的设备。
第三十条 设备转让、出租和报废后所回收的资金,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
新。
第七章 档案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灌排泵站的设备应按其性质划分为重点(关键)设备、主要设备
和一般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对所有设备统一分类编号、建帐、立卡,做到帐
、卡、物相符,技术资料齐全、原始记录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泵站管理单位对设备管理的主要考核指标有:
(一)设备完好率(计算方法见《泵站技术规范》);
(二)重点(关键)及主要设备大修完成率;
主要设备实际大修完成台(项)数
主要设备大修完成率=────────────────
主要设备计划大修台(项)数×100%
第三十四条 泵站管理单位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应及时处理、分析上报。
第三十五条 各级泵站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设备管理干部、技术人员、维修
操作工人的培训制度和规划,并在经费、物质、时间等方面予以保证。
第三十六条 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要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
形式的专业技术管理的知识教育;对设备操作和维修工人要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
级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并建立相应的技术考核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各级泵站管理部门与单位应积极推动设备评优活动,对在设备管
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与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以推动设备管理工作的
深入开展。
第三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设备事
故和经济损失的单位与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水利部。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文号:[水利部水农水[1993]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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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规划》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规划》的通知

市委〔2003〕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常委会意见,现将《杭州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4月10日

 
杭州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规划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构建反腐保廉体系,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反腐保廉体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本导向,通过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更深入系统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在过去几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反腐保廉体系,使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坚实的政治保证。
  一、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整体规划、系统构建的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按照系统论方法,在体制、机制、法制和制度等方面,加强整体规划,利用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整体推进。
  (二)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结合深化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剖析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特点、规律和缺陷性制度成因,用改革的思路全过程遏止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空间”,开辟符合杭 州实际且行之有效的反腐保廉新路。
  (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既立足当前,将预防腐败的重点放在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特 别是涉及“权、钱、人”的重点部门和领域,制定相应的重点防范制度和措施;又着眼长远,预测今后腐 败现象的可能走势,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确定各个时期的预防重点,坚持边研究、边试点、边 实施、边完善,实现既定目标。
  (四)权力制约、效率统一的原则。既体现以权制权,使权力与权力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又避 免因分权过细导致权力行使效率降低问题,将预防腐败与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有机结合起来,保廉洁、促高效,争取良好的综合效益。
  (五)齐抓共管、全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分工与协调,整合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整体合力。
  二、反腐保廉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和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机制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完善领导干部的选举、选拔制
 市和区、县(市)两级党委常委会选拔任用干部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区县(市)党委、政府正职和市直单位党政正职,应由市委常委会提出人选,提交市委全委会表决;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票决,决定前应征求市委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职位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逐步增加公开竞争职位并扩大范围。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制。通过规范程序,将党员和群众公认的符合条件的人选,选入新一届党支部领导班子。
  2、完善民主推荐制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完善干部考察、任用和考核制度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和任前公示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负责地了解、核实。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追究制。
  根据干部不同层次、不同职务的特点,研究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4、完善领导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
实行有审批权部门的公务员定期岗位轮换制,推进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组成成员,纪委、法院、检察院和掌管人、财、物审批权的重要部门和岗位的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在同一重要职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定期 交流或者轮岗。推行优秀中青年干部和后备干部跨单位、跨行业交流任职制度。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5、建立领导干部“能下”的相关制度
  探索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对选任制干部严格执行任期任届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 用期制度。对委任制干部逐步实行任期制。
  建立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制度和辞职制度。辞职制度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领导干部因失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应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
  6、健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激励和保障制度
定期评选、表彰和奖励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加大对先进典型提拔使用力度,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先进典型优先提拔,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
  健全与岗位目标考核挂钩的考核和奖励制度。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以及党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增资机制、养老保障制度。取消市直各单位自行设定的各种补贴,实行统一的岗位津贴标 准,建立公平、合理的干部福利分配制度。
  逐步建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政保证金制度,设立个人廉政保证金专用账户。探索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有效途径,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职务消费制度改革。
  (二)建立和健全公共权力运行机制
  加快政府体制改革和权力结构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 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强化政府对财政性资金收支的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从财源上遏止腐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规范行政许可和审批权
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严格界定许可和审批的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时限,进一步削减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压缩行政审批环节,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
  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扩大联合审批和部门会签的范围,完善“窗口式”办文审批,办好各类集中办事中心。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前置审批,完善并联审批办法,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构建网上审批系统,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先进的技术平台。
  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审批事务行政公开、行政听政、公务回避、职能分离、审批时效等相关制度。
  2、扩大和完善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推进有形土地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完善土地储备中心市场化运作。实行“法定图则”,规范各类建设用地尤其是房地产用地行为,建立健全项目竣工后用地情况复核验收等制度。
  完善有形建设市场。扩大建设工程进入市场公开招投标的范围。按照“无标底”招投标原则,规范承发包交易行为,充实健全专家库,加强项目经理和评标专家管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建设。开展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工作,实施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警示等制度。推进小型工程有形市场建设。
  规范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国有、集体企业,包括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凡发生整体或部分产权有偿转让等行为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价出售,规范操作,杜绝场外交易行为。
  3、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
加快中介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全面脱钩,理顺并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监督中的作用。
  培育和规范中介机构,促进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行中介机构准入制和备案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
  4、完善财政预算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实行部门综合预算。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规范编制程序。严格界定各种经费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硬化预算约束。实行预算编制、执 行和监督三分离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评审机制。
  5、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加大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改革财政资金收入收缴制度和支出支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现代化支付系统,建立财政国库收付执行机构,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深化会计集中核算。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管,部门往来款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逐步从会计集 中核算制度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变。完善村账委托乡镇管理和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的有关做法。
  6、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储备库,完善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及决策失误追究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 的规划性和决策科学性。建立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增加政府投资的透明度。严格实施政府投 资项目评审制度和财务决算制度,建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会计委派制度,强化财政对政府性投资项目 的造价管理。
  7、规范行政性收费行为
 全面清理现有行政性收费规定,取消各类不合理收费项目。对确需收费的,应向社会公布收费依 据、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保留的行政性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制。
  8、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管理和运作的职责,实行政府采购办 与采购中心分离。加强预算采购,提高公开招标率,扩大采购覆盖面和集中采购规模,建立供应商库、专家库、商品信息(价格)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采购办法。
  9、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建立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监 管机制。进一步完善营运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强化外部监督,推行下派财务总监和外派董事制度,执行企业会计信息抽查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建立国有资产营运考核体系和经营者绩效奖惩制度。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与产权交易相配套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制度、企业改制重组制度。
  (三)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手段,完善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合力,把监督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1、加强党内监督
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完善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要人事调动和任免、大额度资金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广泛听取并收集群众意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坚持领导干部参加下一级单位民主生活会制度。
  认真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制度,重点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廉政准则》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推行领导干部述廉制度和廉情公开制度。按照中央规定,逐步推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建立党代表活动制度。组织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检查和监督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建立代表团或代表小组活动制度、视察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代表评议工作制度、代表信访接待制度、代表活动报告制度。
  强化党的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能。充分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职能,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从不同层次、不同岗位领导活动的特点出发,积极探索实施有效监督的途径和办法,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那里。
  2、加强人大依法监督
加强立法监督。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要把反腐保廉作为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起依法行使权力、预防腐败现象的法规制约机制。
  依法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内务司法监督。拓展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渠道,深入了解和充分反映民意。对有关问题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见,督促有关部门限时整改。
  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制度。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拟任干部的任前法律考试和拟任法律职务干部的任职资格认定制度。依法实行人事否决权和罢免权。
  加强对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形成规范的预算监督程序,加强对财政预算的实质性 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质量。
  3、加强政协民主监督 
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制定大政方针和作出重大决策及有关重要人事任 免前,要充分听取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坚持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和质询制度。健全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工作的制度。定期组织委员视察。
  开展政协委员与执纪执法部门联合检查活动,对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 议,并转达群众意见,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4、强化政府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
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强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重大投资及建设项目的运作和行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检查,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廉洁、高效行政。
  加强行政监察法制建设,推进行政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强化审计监督职能。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制度,开展政府采购审计、重点工程审计、政府收费审计、基金管理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立重大审计公示制度。加强本 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建立健全乡镇审计机构,加强对乡镇和村级经济的审计监 督。
  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机制,加强对财政经济政策、财政分配政策、财政预算收支及财政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形成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全过程监督工作格局。抓住财政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5、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健全民主制度,发展民主形式,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行政府信息公告和政情发布制度,扩大群众知情权。拓宽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健全听政制和重大决策群众审议制,落实群众参与权,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积极推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保证权力公开、公平、公正运行。
  探索群众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相结合的新路子。深化满意单位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办“12345”市长公开电话和“96666”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电话,建立领导干部在社区情况信息反馈制度。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建立方便快捷、统一有序的廉政投诉网络和信息交流传递系统。健全信访举报制度,认真办理信访举报事项,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重大政策的出台、重要活动的开展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典型大案要案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和市民群众通报。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督促问题的解决。
  加强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组织领导,保证新闻舆论机构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权,确保新闻舆论监督客观、公正。
  7、健全信用制度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政府在信用建设上的主导和示范作用,建立健全信用制衡、信用惩罚、信用激励机制。建立杭州企业信用咨询网,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试行企业登记警示制度,并通过信用发布制、公告制,向社会开放企业信用状况综合数据系统。根据全国统一部署,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公务员和经理人中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和个人“不良记录”档案。认真落实存款实名制,大力推行信用卡等信用交易方式,减少现金尤其是大额现金交易。
  (四)建立和健全教育防范机制
要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全党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贯穿于对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 奖惩等各个环节之中。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丰富内容、创新载体、扩大领域,提高宣传教育的覆 盖面和影响力,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形成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筑牢党员 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抑制产生腐败的动机。
  1、完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和制度
确立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大宣教”格局。建立健全由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党校以及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员 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双重组织生活和党员“三会一课”等制度。建立健全新提拔领导干部廉政专题 教育制度、廉政谈话教育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教育要纳入各级党校的教学计划,作为对各级党政干部学习培训的必修课程。组织、人事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干部培训时,应安排党风廉政教育内容。
  2、营造良好的反腐倡廉舆论氛围
  加强阵地建设。继续办好《廉政经纬》电视专栏和党风廉政宣传刊物,建立廉政网站和党风廉政 教育基地,不断开辟新的途径,多渠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针对性地制作广播、影视、广告等宣传教育产品,编撰、印发党风廉政宣传资料,以丰富多彩的优秀作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培育一支以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干部为主要骨干、社会各界优秀人士共同参与的党风廉政宣讲队伍,开展群众性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3、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内容
加强理想信念和优良传统教育。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开展主题教育。针对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党员干部思想状况,研究、确定党风廉政教育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每年确定一个主题,选择恰当载体,集中开展全市性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进行正反典型教育。有计划地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剖析典型案例,并通过报告会、观看录像、“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
  加强党纪政纪条规知识教育。利用《杭州市党纪政纪知识学习测试系统》,开展党纪政纪知识普及教育。利用典型案例广泛开展以案论纪教育。
  4、实施分层施教
  对党政主要领导、新提拔领导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普通公务员、主要领导干部配偶、有信访反映的党员干部、案发单位的党员干部、被立案检查的党员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等教育对象,要区别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5、探索廉政教育新路子
加强对青少年的廉政教育。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心理特点和认知水平,利用多种寓教于乐的形式,使广大青少年从小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实行公务员宣誓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和新录用的公务员,举行宣誓就职仪式,增强他们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探索社区开展廉政教育的新模式,开展“廉洁文明家庭”评比活动,为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营造良好的廉政教育氛围。
  (五)建立和健全查办惩戒机制
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继续加大查办大案要案的力度,综合分析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不断探索办案的新思路,改进办案方法和手段,将查办与防治相结合,发挥查办案件在预防腐败和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
  1、完善查办案件领导体制和协作办案机制
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查办职责范围内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在集中力量查办比较复杂案件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完善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和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协同办案的各项制度,形成办案合力。
  2、突出查办案件的重点
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下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特点、规律,在继续坚持以“三机关一部门”和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为查处重点的同时,深入市场经济新领域、腐败现象和腐败案件的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及时发现、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重视查办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创新办案思路,拓宽案源渠道,及时发现、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
  3、完善惩处腐败分子的有效制度
严格执纪执法,在充分运用法律制裁、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的同时,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追缴力度,设立职业资格限制和剥夺制度,限制其从业资格,增大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
  4、注重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坚持惩处与保护、惩处与教育的有机结合,实施个案预防,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寻求有效预防的对策。实施同步、系统(行业)预防,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规范措施,防止腐败现象的进一步蔓延和恶化。
  (六)建立和健全廉政预情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全方位收集与反腐倡廉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重视对各类信息的分析与研究,及时准确地提出廉政预情报告,为廉政教育、制度防范、加强管理和强化监督提供完整准确的决策依据,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
  1、加强廉政预情网络建设
组建廉政预情组织网络。网络单位包括市纪委、市检察院、市信访局、“12435”市长公开电话受 理中心、“96666”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市各新闻媒体等群众传递信息比较集 中的部门和单位。在各网络单位内部形成信息畅通、传递便捷的反馈搜集系统。
  聘用廉政预情观察员。主要以各级特约党风监督员和特约行政监察员、行风监督员和反腐败咨 询委员为基础,适当扩大到律师、记者等职业群体, 广泛收集社会各阶层的廉政预情信息。设置廉政 预情直报点,有代表性地选择部分乡镇(街道)、企业、社区(村)和权力相对集中又容易滋生腐败的行 业、领域作为信息直报点,从社会层面收集廉政预情信息。
  2、突出收集廉政预情信息的重点
借助廉政预情网,重点收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有关的信息。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意见、建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不同层级党员干部思想状况;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措 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在现行体制机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案发单位现行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重大工程同步预防情况;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的成果、经验、做法等。
  3、建立信息平台进行预情信息的分析与研究
  建立多种类型的廉政预情信息平台,如《信息参考》、《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对收集到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有关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尤其要加强对经济转轨、体制变革时期新政策的研究,检视新政策法规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加强对国外反腐败情况的研究,吸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
  4、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成效评价标准
强化廉政预情公众调查职能,借助现有的机关和社会调查咨询机构的力量,定期进行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尝试建立廉政指数、行风评价指数,确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成效评价标准。
  (七)建立和健全组织保障机制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反腐保廉体系相匹配的组织保障机制,为反腐保廉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组织保证,确保反腐保廉体系渐趋完善。
  1、加强统一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构建反腐保廉体系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实施、一起落实。
  建立构建反腐保廉体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与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合署办公。建立相关的工作 制度,加强对全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实施规划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2、广泛宣传发动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战略意义,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各部门一起动手、各领域协调行动、全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确保反腐保廉体系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3、抓好各项任务的分解落实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反腐保廉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分解 落实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有关责任分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根据责任 分工,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 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评定和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以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要严格责任追究,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
  各区、县(市)也应出台相应的构建反腐保廉体系实施意见。
  本实施规划从2003年起全面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居住、从事生产、商贸、运输、旅游等活动以及在口岸通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稳定、开放、有序、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所在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边防管理工作纳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联防机制,保障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边海防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第五条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对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实施边防管理,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应当创新边防管理,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

  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支队及大队、海警支队及大队、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派出所、公安检查站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公安边防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公安边防管理需要,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边防协管员,协助公安边防部门开展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在沿海地区船舶较多的乡镇,应当建立协助公安边防部门进行船舶治安管理的群防群治组织。

  第二章 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

  第七条 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内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收留、雇用无出入边境管理区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八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边境辖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区,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预防和减少治安案件。

  第九条 边境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在边境管理区拟开设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市场)或者边境旅游景区(点)的,在申报前应当征求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获批准开设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边防部门。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为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市场)和边境旅游景区(点)提供便民利民的管理和服务,对合法组织的边民劳务输入输出活动提供出境入境的便利。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界标、界线标志物、边界通视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移动或者盗窃、损毁、拆除、设立界标和界线标志物;

  (二)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边界通视道的设施;

  (三)擅自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水道和航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

  第十一条 在边境管理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跨越国界安葬、建坟、砍伐、放牧、耕种、狩猎;

  (二)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1000米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设施和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烧荒、非执行公务鸣枪或者向境外射击;

  (三)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500米范围内采矿;

  (四)在界河水域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五)擅自携带牲畜、家禽、野生动物以及植物、植物种子跨越国界;

  (六)从事非法交易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2000米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边防部门同意:

  (一)修建工厂或者工程;

  (二)测绘、勘探、采矿;

  (三)砍伐林木、挖沙、取土、采石;

  (四)爆破作业;

  (五)科学考察或者拍摄影视节目。

  第三章 沿海地区公安边防管理

  第十三条 出海船舶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出海证件。未取得出海证件的,不得出海生产作业。出海船舶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证件。

  公安边防部门对伪造、涂改的出海证件及其他身份证件或者持用的他人出海证件及其他身份证件依法收缴。

  第十四条 各类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时,应当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

  (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他人船舶;

  (三)非法使用爆炸、毒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作业;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剧毒、放射性等管制物品;

  (五)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

  (六)破坏、盗窃他人养殖设施和产品;

  (七)盗采海砂、非法打捞海底文物、沉船沉物;

  (八)损毁海上航标、浮标、海底电缆、

  管道、钻井平台等设施。

  第十六条 公安边防执法人员有权对载有涉嫌犯罪的人员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工具、物品的船舶,依法采取登临船舶并实施边防检查等措施。属于走私的,依法移送海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边防、海洋、海事、渔政、外事等部门应当建立海上执法协作机制,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海上生产作业秩序。

  第四章 口岸公安边防管理

  第十八条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口岸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口岸新增航线、涉外码头泊位和增开通道的,应当建设相应配套的边防检查设施。

  第十九条 公安边防部门根据出境入境检查、监护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在口岸按照规定划定边防检查限定区域,实行检查现场封闭,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 公安边防部门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在口岸对出境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履行边防检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 出境入境人员须持有合法有效出境入境证件,在限定口岸出境入境并接受公安边防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出境入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二)未在限定口岸通行;

  (三)拒绝接受边防检查;

  (四)国家机关依法通知不准出境入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不准出境入境的情形。

  出境入境人员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公安边防部门依法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二十四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一)境外车辆经有关部门批准借道自治区境内行驶期间;

  (二)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和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及其检查期间;

  (三)公安边防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工具不得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公安边防部门检查发现有上述载运行为的,应当责令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将其遣返。

  第二十六条 驾驶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或者入境: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擅自出境入境;

  (二)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

  (三)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

  (四)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

  (五)拒不执行公安边防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

  公安边防部门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予以放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或者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通知,公安边防部门可以重点或者针对具体对象,对从口岸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含集装箱)实施公安边防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支队及大队、海警支队及大队、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派出所、公安检查站按照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出入边境管理区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组织无有效证件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的,对组织者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在边境管理区内收留、雇用无出入边境管理区有效证件的人员的,对收留、雇用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进入口岸边防检查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