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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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下列省政府规章:

  1、《湖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2、《湖北省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3、《湖北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二、修改下列省政府规章:
  1、《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如因特殊原因调整生产计划的,可由省盐业主管部门作适当调整。
  2、《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十七条修改为: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须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函,向该成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五条修改为:家电维修人员必须具备与该行业相适应的技术服务素质。从业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取得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执照。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未取得《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或超等级范围从事家电维修的。
  4、《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删除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5、《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农产品基地农产品(包括饲料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经检测,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销毁、限制其用途。
  6、《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九条修改为:未列入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急需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管理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所需基础测绘经费由用户承担。7、《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四条修改为: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
  8、《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
  9、《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删去第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0、《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十六条中“凡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出租之前,须向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修改为“凡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删去第十七条中“《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删去第十八条中“《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删去第二十条第四项中“或不按规定申办《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11、《湖北省社团管理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社会团体领导机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12、《湖北省武术管理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武术学校、习武场所聘请外国武术专业技术人员或招收外籍学员,须按境外人员来我国就业或入学的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项)的顺序和条文(项)间的对应关系作相应调整。


  三、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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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委外装卸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


铁路委外装卸管理办法(试行)

1988年1月6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委外装卸工作的管理,提高装卸效率,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装卸任务,特制定本办法。凡铁路委外装卸组织与其承办单位,铁路各有关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2条 在铁路车站内的货物、行包装卸(包括装卸汽车、马车、船舶和搬运,下同)的组织管理工作应由铁路装卸部门负责。铁路装卸能力不足时,可委托路外单位承担装卸作业(简称委外装卸,下同)。
第3条 委外装卸队系指受铁路委托承担站内装卸作业的路外装卸组织,委外装卸是铁路装卸的辅助形式(参加委外装卸的人员简称委外人员,下同)。
第4条 车站组织委外装卸时,须提出计划,经分局装卸管理部门审定并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车站与委外装卸的承办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至五年,合同中应包括承包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凡未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人员,不准在车站进行装卸作业。
签订合同的委外人员由铁路发给“委外装卸证”(格式由各铁路局制定),并定期进行安全考核,对新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5条 委外装卸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表现好,有一定文化,身体健康,能胜任装卸工作。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系指县以上交通部门所直接领导的专业装卸搬运组织,下同)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当地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6条 委外装卸队应成立队委会,设队长、财务等管理人员,根据作业需要划分装卸班组,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以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
第7条 加强对委外装卸的领导。各级装卸管理部门须健全机构,实行专业管理,按委外装卸人数的多少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委外装卸日常的管理工作。
铁路负责委外装卸的专管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要掌握委外装卸动态,总结交流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并行使装卸质量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检查委外装卸安全生产设施、技术状态及作业情况,对违反国家或铁路安全生产规定的有权批评、教育,违章违纪的有权制止,予以处理。
第8条 有委外装卸的车站应由铁路及委外装卸(承办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委外装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下同)实行民主管理。管委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指示,对委外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文明生产。
二、指导委外队建立必要的管理办法,检查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三、定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劳动竞赛,决定奖惩事宜,不断总结经验。
四、审核生产费使用计划,添置必要的生产工具,改善委外人员的生产、活动条件,关心他们的收益分配(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自行负责)。
五、建立定期的会议制度,按时向上级装卸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第9条 铁路对在车站从事货物、行包装卸的委外装卸组织实行“五统一”管理:
一、统一管理 由铁路装卸部门统一管理,委外人员须服从铁路的调配与指挥,遵守铁路规章和车站有关规定。
二、统一派班 由铁路装卸部门统一派班。
三、统一费率 按铁路现行费率执行,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统一收费 委外装卸作业费,由铁路按规定的费率以专用收据(格式由各局自定)核收,任何装卸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收费或与货主结算。
五、统一清算 铁路以非现金结算的方式向委外装卸队或其承办单位清算。
对违反“五统一”的组织和个人,铁路装卸部门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停止其作业,按章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第10条 铁路从委外装卸收入总额中提取5—10%的管理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掌握使用,具体提取标准和分级管理办法由各局制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为委外装卸队添置专用工具、简易机械和安全防护设备;
二、修建生产房屋和生活设施;
三、表彰先进、劳动竞赛等活动、奖励费用;
四、有关文件、表报、票据和资料的费用;
五、铁路组织的安全技术教育、会议经费,与会人员的误工补助及差旅费等。
六、铁路专职管理人员的开支及办公费。
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一律按其在车站装卸收入的3%提取管理费,使用范围按本条三、四、五、六项办理。
管理费系铁路管理委外装卸的专项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和扩大使用范围。
用管理费投资的生产、生活设施属铁路固定资产,由分局有关管理部门列专项管理。
管理费经各级装卸部门批准后使用。路局每年要对管理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超出使用范围,应立即纠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处理情况。
第11条 在车站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铁路集体单位(包括家属),生产上须严格服从铁路装卸部门的领导,实行“五统一”管理。财务单独核算,缴纳管理费。集体企业管理部门与分局装卸管理部门应就上述事项签订协议,划定责任范围,并严格履行。
第12条 从委外装卸收入总额中提留10%作为生产费(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提留自定)。由委外装卸队自管、自用,用于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小型工具、支付水电燃料费、队内奖励、备品添置、脱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委外装卸队用水、电、燃料,纳入车站计划,其费用自行负担,铁路在结算时清算核收。
委外装卸队应不断改善委外装卸队员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开发社会劳动保险。
第13条 根据铁路集装化运输的需要,委外装卸可在分局统一规划范围内因地制宜发展装卸机械,具体要求各铁路局应按铁运〔1986〕558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14条 委外人员在合同期间发生的病、伤、残、亡所需劳保费用以及口粮等,均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委外装卸责任造成的各类事故由承办单位负责赔偿。
委外装卸责任造成的货运事故,铁路赔偿以后,应向委外装卸队或其承办单位清算核收。
第15条 委外人员发生伤病时,如地方不具备医疗条件,可由车站介绍到附近的铁路医院自费医疗。
第16条 委外装卸属于繁重体力劳动,为保障委外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除管理费外,铁路部门不另提取费用。委外装卸队除上述费用和缴纳国家规定的税金外,原则上不再缴纳其它费用。
第17条 分局负责装卸的调度员可根据各站作业情况,调动委外人员到外站作业,调站人员凭调度命令乘坐旅客列车(特快及国际列车除外)或货物列车,要有专人领队,保证安全。到外站作业所必须的装卸机具及材料,可凭调度命令在本局管内免费回送。
第18条 委外人员有与铁路职工共同承担“路风建设”和抢险救灾等项工作的义务,同时享有文明车站(货场)等竞赛奖励待遇(费用由管理费中列支),如发现偷盗或破坏“路风”行为,除负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和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第19条 加强委外装卸的统计工作。各级委外装卸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资料,各局于每年元月底前向部提报上年度的“铁路委外装卸工作年报表”(见附表略)。
第20条 根据国家关于交通、铁路部门装卸用工制度的改革要求,今后铁路车站内货物、行包的装卸作业,除路内全民装卸队伍和劳动部门批准的合同工、农民轮换工外,委外装卸要逐步采取承包工的形式,但规模要严格控制,对现有其它用工形式不再发展。
第21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摘 要:社区矫正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与探索,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和“给出路”的刑事政策。社区矫正促进矫正对象与社会的重新融合,避免他们重新犯罪,真正达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社区矫正 和谐社会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目前我国适用的主要是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与监外执行五类罪犯)置于社区之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定,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改造,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思想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这一改造方式,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国家刑罚体系完善的表现。具体而言,社区矫正正是因为具备了以下意义,才会被我们的立法者从诸多的刑罚革命的尝试中选定,并且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

  一、社区矫正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矫正工作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和“给出路”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应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措施,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有效地教育改造犯罪,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挽救失足者,防止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社区矫正是对较为轻微的犯罪人采取的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通过社会化、法制化和人性化的矫正方式,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群众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创造条件。

  二、社区矫正能够有效预防犯罪,减少危害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

  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而且,在社区服刑矫正,因他们每天生活在社会中,人们亲眼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感情上容易接受和宽容他们,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这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解决被社区矫正对象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

  获刑者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不犯新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不重新犯罪,是刑罚执行方式应该具备的功能。刑罚的功能是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在监禁矫正的情形下,服刑人员与社会隔绝,环境封闭,而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社会环境的变化日新月异,许多犯罪人在服刑完毕后,根本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更缺乏谋生的手段,这是我国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根本原因。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使犯罪人在不与社会脱节的情况下,得到教育和改造,并可在矫正期间得到谋生技能的培训,这从根本上扭转了监禁矫正的弊端,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

  四、效益价值突出 ,有利于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财政资源。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部分罪犯放置在社区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约束,将监管费用分散转嫁到整个社会,由社会正常周转补给,这一制度有效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缓解了监狱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警力、物力去矫正那些恶习较深,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特别是矫正那些极端不配合改造的少数罪犯;

  总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架起再社会化的桥梁。犯罪人教育改造质量的好坏,他们走向社会之后是否真正认罪服法以及是否重新犯罪,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进而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社区矫正工作对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

  谢 添《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