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6:18:55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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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合作议定书

中国中央广播事业局 瑞士广播电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8月6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在彼此尊重对方章程的基础上,为发展两个机构之间的合作,决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交换广播、电视新闻和有利于发展文化、科学、技术、经济等方面相互了解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条 双方对有关两国双边关系的重大事件,如正式访问,展览会,文工团的演出,认为可以在各自的节目中进行报道的情况下,要互通消息。

  第三条 一方对另一方国家进行广播电视采访时,双方互相给予协助。

  第四条 双方将交换古典音乐、民间音乐、轻音乐和音乐节、音乐会,以及其他音乐活动的录音材料。
  双方将交换使缔约一方感兴趣的关于两国生活各个方面的短片,所交换的节目应附有法文、德文或英文的文字说明或评论。

  第五条 通过交换所得到的影片和电视节目,接受一方有权用自己的费用将其翻译、配音或加字幕,但翻译要符合原文。

  第六条 广播电视材料的寄送费用由寄出一方承担,接受一方则根据本国现行法律,对这些材料的海关费用和其他费用予以负责。

  第七条 交换代表团将通过使馆商定,交换节目的程序,将通过书信往来确定。

  第八条 双方互相寄送广播节目和电视片的目录,并互相通知购买这些节目的条件。

  第九条 为方便选择节目和电视片,双方可以组织节目介绍。

  第十条 双方将重视联合制作电视节目的可能性,每次联合制片都将各自分别安排。

  第十一条 一国到另一国访问的小组,原则上费用由派出一方自理。
  经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可能,提供技术协助。

  第十二条 双方保证向对方通知关于所交换节目的播出费用或其他附加条件。
  双方保证,在没有事先征得另一方文字上的同意时,不得将所收到的节目转让给第三者,也不得用于广播电视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双方将就本协议的执行情况交换意见,并对下一年的交换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期满三个月前,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八月六日在伯尔尼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瑞     士
   广播事业局                广播电视公司
                        总  经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瑞士大使
   李 云 川                施特利奥·莫洛
   (代签)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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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管理,落实劳动模范待遇,发挥劳动模范先进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和市级劳动模范。
 全国劳动模范是指国务院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省级劳动模范是指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市级劳动模范是指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三条工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事、财政、经贸、农业、卫生、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会组织做好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会组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积极推广其先进技术和工作方法,适当安排其参加有关社会活动,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级劳动模范,由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六条劳动模范按照级别享受不同待遇。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享受最高称号待遇。
第七条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全国劳动模范每月4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月3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200元;1970年以前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每月增加20元。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按月发放。下岗或者破产企业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按照原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市或者县(区)财政负担,由同级工会组织负责发放。农民劳动模范,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的,按上述标准享受荣誉津贴,费用由所在县(区)财政负担,由同级工会组织负责发放。
第八条工会组织负责组织劳动模范定期健康查体,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九条劳动模范去世后不再享受荣誉津贴。对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遗属,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慰问和救济。
第十条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劳动模范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劳动模范的教育、培养、使用和管理。在职劳动模范,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县(区)和市直部门的工会组织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考评意见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市级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不再享受劳动模范待遇:
(一)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申报劳动模范时隐瞒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取消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县(区)或者市直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审核,由市政府批准。全国劳动模范和省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取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谈交警当场作出两百元罚款是否合法

王浩军

前不久江苏如皋的秦昌东先生和广西的李钢警官都对此做了论述,争论的焦点在于到底是适用《行政处罚法》还是《交通安全法》。我个人倾向于秦先生的意见,认为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交通警察没有权力当场作出两百元罚款的处罚。
李钢警官认为交警有权当场作出两百元罚款处罚的合法的理由有以下两点:⑴《交通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都是法律,效力位阶一样,在各自的调整范围内适用;⑵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交通安全法》。
笔者认为上述两点理由不能成立,观点如下:
⒈《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虽然都是法律,但是它们的效力位阶是不一样的,后者高于前者。首先,《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而《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基本法律由于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除宪法以外最重要的法律,所以才规定此类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来制定,其地位自然要比一般性的法律要高。其次,根据《立法法》的第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并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如果说二者制定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不存在上下位的话,那么人大常委会直接制定就可以,何必要经过人大表决呢?最后,法律效力的高低不在于制定机关行政级别的,而是在于法律文件本身。《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也就是说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本法,而且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对公民处以警告或50 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该条款没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之类允许例外的但书规定。以上足以表明《行政处罚法》和《交通安全法》之间存在着上下位法的关系。
⒉《行政处罚法》的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就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交通安全处罚只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必然要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交通安全法》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罚款200元以下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适用50元以下的规定是相抵触的,这种抵触是对《行政处罚法》总则中第一、二、三条的基本原则的违背,因而无效。
⒊不能适用《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制定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钢警官认为这二者是同一机关,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二者的职权;第六十五、六十九条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从上不难看出,它们彼此之间不仅不是同一机关,而且还存在上下位的关系。如果是同一机关,那么《宪法》和《立法法》中很多法条都无法解释。
综上所述,交警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无权当场作出两百元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