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报请审议海南建省筹备组筹备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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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报请审议海南建省筹备组筹备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的请示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报请审议海南建省筹备组筹备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的请示

根据海南建省筹备组报告,目前成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具备,拟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现转上《海南建省筹备组关于筹备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的请示》,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国务院
1988年5月3日

附:海南建省筹备组关于筹备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的请示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7]23号文件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精神,海南建省筹备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为了做好建省后的民主建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问题。一俟第七届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国务院关于撤销海南行政区、建立海南省的议案公布,原海南行政区政权机关行使职权到海南省政府产生后终止。为避免因领导机关职能中断而贻误工作,应尽快建立省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决定省政兴革事宜,加速海南经济特区的开发开放。由于时间紧迫,在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拟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以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为了与全国人大换届时间相一致,并有利于贯彻《组织法》规定的“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的制度,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拟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呈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召开省人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和议程。基于以上原因,召开省人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宜早不宜迟。如3月份第七届全国人大批准海南建省的议案,则5月前召开省人民代表会议比较合适。代表会议的主要议程有两项:第一项是讨论决定海南省建设规划;第二项是选举产生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又鉴于这次会议是建省后的首次会议,原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不是同级建制,看来,不必向会议做工作报告,故拟免去此项议程。
三、关于代表名额和产生的办法。代表名额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同时考虑到海南作为新建的省,有条件从建省开始,实行新的体制,率先进行机构改革,使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实现“小而精”。所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拟以两百名为基数,此外,每15万人口再增加1名代表。又由于海南少数民族、军队、华侨、农垦等方面人数较多,分布较广,需要有一定机动数,所以代表总名额以26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为宜。
代表的产生,根据《选举法》等有关法规的精神,结合海南的实际情况拟采取如下办法:各市、县出席省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三亚市升格后,原县级市人大已宣告撤销。如果该市在省人代会议前未能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则拟用民主协商的办法产生出席省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至于省一级各个方面包括各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驻军,则由各党派、团体、机关及部队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推选出席省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
四、关于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及名额。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执行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着精干、效能的精神,以31至35人为宜,其中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6至8人。
五、关于选举产生省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领导人问题。海南建省伊始,为了加强领导,在充分依靠原有干部的同时,中央从各地调入部分领导干部。他们来自五湖四海,广大干部群众对他们尚需有一个逐步了解、认识过程。基于这种情况,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成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拟按应选人数等额提名,并向代表认真介绍候选人情况,经代表会议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
六、关于省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工作的领导和会议的召集问题。在海南建省筹备组的领导下,进行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由建省筹备组召集,并主持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然后由主席团主持会议的举行。考虑到代表会议筹备工作繁重,拟设置选举工作办公室,作为临时办事机构,负责代表选举事宜及会议的准备,代表会议召开时,这个办公室可转为会议秘书处,承担会议期间的具体事务。
妥否?请批示。
海南建省筹备组
198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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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85年5月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兹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各行情况布置所属执行。
一、关于商业汇票在同城的承兑、贴现业务处理手续,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的规定或同城各专业银行间协商确定的办法执行。
二、对异地“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目前只限于在建设银行系统内办理,对其他专业银行间由于我行不能向其签发联行报单,暂不受理。
三、关于贴现率,由于目前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较低,不宜再放低。请各行按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办理贴现。
四、凭证、契约的印制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契约”和“贴现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与当地人民银行分行或专业银行分行联系,可统一印制或自行印制,但要力求格式一致。
付款人开户银行使的商业承兑汇票登记簿,以托收承付款项登记簿改用。
五、核算科目
1.增设“527应解汇款”科目,按承兑申请人设“承兑汇票”明细帐户,核算由承兑申请人帐户转存的银行承兑汇票专款。在资金平衡表上列在第三页收方“525上年联行往来”项目之后。
今后属于暂时不能处理的一般汇入款,也可在本科目核算,但须另设帐户。
2.增设“464贴现”科目,按申请贴现单位设明细帐户,核算本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所付款项。在资金平衡表上列在第二页“462信托贷款”项目之后.
3.由于付款人帐户无款支付转为逾期贷款时,以“422临时周转贷款”科目,按承兑申请人或贴现申请人分设逾期贷款明细帐户核算。
该项逾期贷款利息,按临时周转贷款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
4.增设“064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反映本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未到期以前,尚未转存的余额。在资金平衡表上列在第三页补充资料“060”之后。
经办行应根据受理的第一联银行承兑汇票(卡片),或到期转入“应解汇款”的汇票,分别填制收方或付方表外科目记帐凭证,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用收、付、余三栏式帐页记载)及总帐,并应经常进行核对,以保证表外科目余额与第一联汇票总额相符。
六、手续费、罚金和贴现利息的处理
1.办理商业承兑业务中收取的罚金,列“营业收入”科目“结算罚款收入”明细帐户。
2.我行受理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收费标准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掌握,或与其他专业银行取得一致。此项手续费列“营业收入”科目“其他营业收入”明细帐户。
3.商业汇票的贴现利息,列“营业收入”科目“贷款利息收入”明细帐户。
贴现天数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算,例如一笔贴现业务,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日开始贴现,该汇票到期日为五月三十一日,即贴现天数为三十天。
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均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办理,但其中会计分录则应使用我行统一的会计科目、帐户。承兑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签盖联行专用章。
由于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是一项新业务,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密切与当地人民银行和其他各专业银行的联系,以保证此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附件:一、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二、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略)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工作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工作报告制度
1992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稽核监督工作的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稽核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银行稽核部门须按期向本行行长、总稽核和上级行稽核部门报告以下内容:
一、年度稽核工作计划。主要包括计划稽核项目及实施意见;内部管理和基础建设的目标与措施;其他稽核事项。
二、半年总结。主要包括稽核工作进展情况,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和纠正情况;金融政策、制度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年度总结。主要包括稽核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稽核中查实的主要问题以及纠正、处理情况;被稽核单位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主要情况以及本行开展稽核监督工作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与下年度工作的建议。
四、稽核工作量报告表、稽核处理报告表等定期报表,报送时限为报告期终了三十天以内。各行向上级行报送的材料均一式二份。
计划单列市分行按照银稽复〔1991〕1号文件规定处理报送事宜。
除附表所列固定报表外,如需临时增加报表,总行统一制订。
五、各级行稽核部门在日常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条 为了全面了解金融系统稽核监督工作情况,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稽核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银行稽核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度稽核工作计划;
二、年度稽核工作总结;
三、重要问题的稽核专题报告;
四、稽核工作内部参阅材料和典型经验材料;
五、人民银行稽核监督部门临时指定报送的资料。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稽核督监部门要认真执行本报告制度,做好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分析工作。对执行本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或奖励。凡无故迟报或虚报、瞒报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五条 本报告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稽核司组织实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银发〔1988〕300号《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