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8:29:06   浏览:9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1997]52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兰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快我市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农村各类集体经济组织、部队对外营业单位,军工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全市防火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工作,与各有关单位、部门签订防火责任书,具体行使奖励和处罚职权。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
省级在兰机关,负责督促本机关在兰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将消防宣传列人工作计划,向社会宣传消防法规, 普及消防知识。
各高等、中等院校要结合各专业的特点,适当安排消防教学内容。中小学校要积极开展消防教育。并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学生的安全措施。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救火。

第五条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有关的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对本单位防火安全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要有专门的防火安全组织,主要领导担任防火安全组织的负责人。要配备或指定防火工作干部,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专、兼职消防工作组织,负责日常防火、灭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内部,要建立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防火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总结、同评比。

第八条 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当地安委会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要求,制定、履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2、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及保卫工作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公共娱乐场所的负责人、消防设备施工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企事业专职、兼职防火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该持有经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的证书,方可上岗。
3、在职工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
4、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5、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重点单位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须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其完整好用。
6、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点管理。
7、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值班巡逻人员必须身体健壮,责任心强,掌握防火和灭火知识。
8、建立灭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定期组织灭火演习,发生火灾应该立即报警,同时要组织疏散人员及物资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9、房屋、场地的管理单位。房屋、场地的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都要签订防火责任书,按照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
10、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

第九条 因管理不善,防火机构和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等原因,发生火灾事故, 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到损失,消防监督机构在查清原因和核准事实的基础之上, 除按有关法规对肇事者、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要视其情节对事故单位有关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对贯彻实施防火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请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课题研究的函

农业部


关于请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课题研究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局、委、办),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院:
为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及扩大农产品出口课题研究”,并编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规划。为做好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请你厅(局、委、办、院)协助研究,并提供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与问题。包括近年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与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引发的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工作进展以及有待深入的研究领域等。

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分析。包括生产环境、生产投入物品、生产技术、加工水平、质量控制、市场流通、经济效益、思想观念、监管制度等方面。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国际比较。本地各类农产品与国外农产品在质量安全水平方面的具体比较。

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如品牌化战略、标准化战略、产业化战略、信息化战略等战略目标,以及标准建设、市场准入、源头监管、全程监测、信息服务等战略重点。

五、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策。从技术层次、管理层次、政策层次等多层次提出相应对策。

六、其他建议。包括对研究课题框架以及对研究课题的其他建设性意见。

请你厅(局、委、办、院)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填写附表。请于2003年8月8日前将研究报告及附表以文件形式和电子邮件送我司质量处。

电话:010-64193156;传真:010-64193315;E-mail:jindongsong@agri.gov.cn。



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芝山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政务服务中心《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改革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把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成为一个高效、便捷、透明的公共行政服务平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中心的职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和投诉监察室负责。同时成立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崔永平同志任组长,政府办、监察局、计委、经委、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外经贸局、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局、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行政审批办证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目前,市政务服务中心着重要加强和完善“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等内设分中心的运作。
  (一)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永政发[2003]6号)精神,在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主要负责代办各种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
  (二)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前主要负责对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34个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实施会计集中核算等工作。
  (三)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
  (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今年起从市卫生局办公楼搬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事宜。
  二、中心的权限
  (一)负责协调、监督进驻单位有关业务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召集主持联审会审批重大事项。有关单位负责人(包括未进“中心”的相关单位负责人)须按中心要求参加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作同意该联审项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受理的妨碍中心运转的事件和人员有调查权、督查权和建议处罚权。
  (四)将各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以书面形式通报其原单位作年终考核依据。
  (五)将市直单位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情况报告“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作为优化经济环境情况的考核依据。
  三、中心的运作要求
  (一)对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的运作要求
  1、实行授权审批制度。由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牵头,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分别明确一名主管副局长专抓,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局、工商局、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确定1-2名熟悉办证业务、懂得电脑操作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到中心窗口上班,人员一年一定。进驻“中心”的部门原则上应授权本部门的窗口工作人员,在“中心”直接处理行政审批办证事项。凡行政审批办证项目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程序简单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直接办理,加盖“××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印鉴生效。凡行政审批项目程序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的,也应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全权负责与有关方面协调办好,然后在中心窗口向服务对象发放批复、证、照等。
  2、实行限时审批制度。外商投资的项目符合我市鼓励投资导向和审批权限,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实行“一站式”审批,中心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好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属国家产业限制类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协调答复。
   3、实行联审会议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实行联审制度,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计委、外经贸局、城管、财政、税务、环保、电业、房产、消防支队等部门联合审批。对投资额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中心在审批办证过程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定期召开联审会议,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4、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办证涉及的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即服务窗口严格按照永政发[2003]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收费金额后,由设在“中心”的银行办事处统一收款,并出具收费票据,资金直接缴入窗口单位在代收银行开设的专户,并按财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收费窗口负责所需收费票据的领购、登记、发放、保管及缴销,并建立相应票据管理制度。
  (二)对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运作要求
  1、集中办理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对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34个单位的财务核算与监督。其基本程序是先审核凭证,再报销支付。对各单位违规违纪的支出凭证,会计核算中心可以退回,要求补充、更正,或不予受理。
   2、统一开设银行帐户。对各单位的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后,由会计核算中心在专业银行开设总帐户。各单位与财政有领拨经费的所有帐户,与财政局发生缴拨关系的预算外资金帐户,单位开设的代管的上级拨款、专项资金、基建资金、住房保证金等帐户一律注销。
   3、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由会计管理中心统一保管两年。两年期满,由各单位领回,继续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
  (三)对政府采购中心的运作要求
   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其它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坚持采购程序。采购办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提交的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将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汇总,予以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项目招标。采购办确认招标结果,监督购买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监验招标商品。
   3、妥善保存文件资料。对采购文件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更、隐匿、销毁。文件存档年限15年。
   4、实施采购监督与检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单位,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警告、罚款、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四)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的运作要求
   1、进一步落实《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通知》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及其它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我市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工作。
   2、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药品评标专家库,确定并公布全市医疗机构需采购的药品品种;审定进入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市场的供药企业名单;监督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情况。
   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重点要做好药品供应商、采购单位的组织协调,查验供应单位进入供药网络合法经营资格和入网后的评议工作;向供、求双方提供名单以及药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确认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督促供求双方履行合同。
   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对药品采购中心进行考评和监督,对不称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劝退、开除等处理;对采购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相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它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工作的重点是在选准银行、确定放大倍数和风险承担比例等几个方面做好衔接工作。
  (二)原设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长丰工业园招商引资代理处”、“凤凰园招商引资代理处”归口“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处”一并运作。
  (三)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登记注册处”的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