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等二十家企业营业执照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34:39   浏览:9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等二十家企业营业执照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等二十家企业营业执照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通告
清理整顿公司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已予撤销的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等二十家企业(名单附后),未按规定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局《关于限期办理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
77号)精神,通告如下:
一、吊销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等二十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等二十家企业的所有公章一律作废。
三、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等二十家企业的善后事宜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分别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附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二十家企业名单
1、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 11、康华环艺公司
2、中国康华人才开发公司 12、中国五得实业发展公司
3、中国康华实业有限公司 13、中国金属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4、中国康华龙升公司 14、中外产品报社
5、中国康华技术开发公司 15、中国卓越出版公司
6、中国康华民生实业公司 16、全国新产品信息服务中心
7、中国康华社会服务公司 17、神州经济技术开发公司
8、中国康华新材料发展公司 18、人民开源总公司
9、中国康华能源综合开发公司 19、中华新技术公司
10、中国康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0、中国永乐文化开发公司



1993年8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监〔2012〕8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监管,保障财政政策制度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的情况,我部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开展中央部门驻各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的重要意义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是财政管理方式的重要转变,主要是通过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产、财务及其他财政管理事项的监管,形成整体合力,以规范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是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改革、完善财政运行机制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要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是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财政监督机制的具体举措,是加强预算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解决“重分配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重分配轻监管”等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问题的重要手段。当前财政改革不断深化,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改革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加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夯实财政管理基础。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就是要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和评价有机结合的综合财政监管架构,促进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管理和运行机制。
  (二)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是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需要。在中央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各项改革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关键是基础,重点在基层。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数量多、管理级次多、预算支出及资产总量大,大量的财政资金分配到基层预算单位后,财政部门的监督没有及时全面跟进,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并不完全掌握,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健全完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机制,促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三)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是促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需要。从近年来的监管情况看,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产、财务管理依然相对薄弱,预算编制不够真实完整、预算执行效率较低、政策执行不到位、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资产闲置浪费等现象依然存在。中央主管部门受机构人员配置等方面的制约,难以对分布全国各地的大量基层预算单位实施全方位的有效监管。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可以充分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管的优势,通过专员办对驻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监管,建立覆盖所有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综合财政监管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制约,促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政财务管理透明度,从源头上、机制上预防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全面提升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自身管理水平。
  (四)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行政效能的需要。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是将财政部已经授权专员办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展的预决算审核、财政直接支付审核、银行账户管理、非税收入管理、票据管理、财务会计等监管事项,整合纳入综合财政监管平台,充分发挥财政监管信息系统作用,改变过去以事后检查为主的监管模式,更加强调非现场监管方式,提高财政部门的监管效率和政府效能。通过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可以充分发挥专员办财政财务业务优势,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执行中央财政各项政策制度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及时传达和宣传财政政策,促进相关政策制度的贯彻实施。可以充分发挥专员办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动态掌握财政政策制度在基层预算单位的执行情况,向中央财政及时反映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中央财政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和制度。
  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的总体目标、监管内容及工作方式
  (一)总体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统筹兼顾,全面推开,重点推进,分步实施,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机制和强化部门管理责任为主线,以提升财政资金效益为导向,以加强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以结果应用为保障,构建“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规范高效”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机制,促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规范财政财务事项管理,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监管方式。财政部组织驻各地专员办就地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根据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性质和行业特点,既保证监管内容全覆盖,又突出监管重点,采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非现场监管主要通过信息采集、资料分析、审核审批、约请谈话等方式进行;现场监管主要根据财政部年度工作重点和非现场监管掌握的情况,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调查、现场核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
  (三)监管内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内容包括中央二级及以下基层单位的预算、资产、财务及其他财政管理事项。
  预算监管。通过采集、分析基层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督促基层单位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授权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相关管理办法,做好基层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及时掌握基层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及实施情况等,反映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保障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落实到位。
  资产监管。对基层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控,全面掌握基层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安全。
  财务监管。对基层单位财务及内控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财务人员信息、财务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等实行备案制,全面掌握其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等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等工作。按照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要求,做好基层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工作,规范基层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其它财政监管事项。加强非税收入监管,建立基层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及缴库情况报备制度,强化对非税收入缴库数据核对和报表统计分析工作,提高非税收入监管水平。强化基层单位财政票据监管,做好基层单位票据年度审验、核销等工作,防止以假票据套取资金的行为。加强对中央基层行政单位津贴补贴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及时查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加强对中央基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情况的监控,及时反映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高度重视,共同做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繁重,需要中央部门及其基层预算单位的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明确工作要求。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是深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内在要求,是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财政监督机制的重要途径,也是进一步提高中央部门及基层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中央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政策宣传,使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充分认识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作用等,督促基层预算单位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二)加强协调,有序有效推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财政部将按照统筹规划、全面推开、重点推进的原则有序开展此项工作,2012年监管重点是中央基层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基层事业单位。财政部将在充分利用现有财政业务信息平台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包括预算单位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财务收支、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基本资料信息库,推进综合财政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夯实管理基础,为综合财政监管提供信息技术支撑。财政部与中央部门、专员办与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三)强化问责,重视成果应用。推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监管成果的应用是关键,它直接关系到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进程和方向。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成果的应用,通过成果应用,促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改进预算资产财务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和公信力。财政部将及时向中央部门通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发现的问题,促进综合财政监管与预算安排的有机结合,建立和强化约束机制。中央部门应建立财政监管问责制度,充分体现财政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形成“谁花钱谁负责”的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严格督促基层预算单位纠正整改问题的同时,着力从体制机制上查找产生问题的根源,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从根本上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 2008 〕12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温州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消防队伍的社会化、正规化建设,提高应急处置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确保安全、高效、快速地扑灭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温州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及应急森林消防队、义务森林消防队等森林消防队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消防队伍,是指经过森林消防组织培训,具备安全扑火技能,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必备扑火机具的有组织的队伍。

  第三条 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

  第四条 各县(市、区)和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街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组建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并统一队伍名称,纳入规范管理。

  (一)市应急森林消防队建队模式和规模。市应急森林消防队可采用依托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建队,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为其配备森林扑火装备,队伍规模不少于50人。

  (二)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建队模式和规模。各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可采用分片建立专业或半专业队伍的模式建队,称“××县(市、区)(××片)森林消防大队”,由各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配备森林扑火装备,队伍规模不少于25人。

  (三)乡镇(街道)森林消防中队建队模式和规模。乡镇(街道)森林消防中队建设可采用建立专职队伍或依托基干民兵、机关干部职工、企业员工、森林消防志愿者等组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森林消防中队”,由当地政府配备森林扑火装备,队伍规模不少于25人。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森林消防队建设。林地面积5万亩以上的,参照各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建队规模和装备标准建队,建队数量不少于2支;林地面积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的,参照各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建队规模和装备标准建立1支森林消防队;1万亩以下的,参照乡镇(街道)森林消防中队建队规模和装备标准建立一支森林消防队。

  第五条 森林消防队伍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主要任务是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主要类型有:

  (一)专业森林消防队是以森林防火、灭火为主,有经费保障,防火期集中食宿,按准军事化管理的队伍。

  专业森林消防队应按照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精良、反应快速、能征善战的要求建队。

  (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是以森林防火、灭火为主,有组织、有规章,队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的队伍。一旦接到森林火警报告,能够迅速到达指定地点集合。

  (三)应急森林消防队是由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和公安民警组成,经过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的队伍。

  (四)义务森林消防队是由机关、企事业干部职工和当地群众组成,每年进行必要的扑火训练和安全知识教育,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的队伍。其主要任务是扑救森林火灾、参与火场清理及做好有关扑火保障等工作。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森林消防组织或者建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第六条 森林消防队伍必须配备必要的森林消防设施和扑火装备,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

  (一)专业森林消防队应有集中居住的营房,并配备运兵车、对讲机、望远镜、急救箱、地形图等。

  灭火机具:风力灭火机、灭火水枪、二号工具、油锯、割灌机、点火器、组合工具等。

  个人防护装备:头盔、阻燃服装、防扎鞋、阻燃手套、手电筒、水壶和毛巾等。

  (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应配备运输车、对讲机、望远镜、急救箱等。灭火机具和个人防护装备标准同专业森林消防队。

  (三)应急森林消防队装备建设,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其装备建设参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义务森林消防队装备建设,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应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章 森林消防队伍的管理

  第七条 森林消防队伍(员)在组织、行政上归属组建单位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和培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森林消防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当地政府及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

  (二)学习森林消防知识,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时参加培训和训练,努力提高扑救技能。

  (三)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服从指挥,密切配合,积极扑救,力争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爱护装备器材,确保扑火装备完整清洁,性能良好。

  (五)积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森林消防队要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制度建设和内业建设。

  (一)专业森林消防队:

  制度建设: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务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学习制度、扑火安全制度、装备器材管理制度、体能训练制度、奖惩制度。

  内业建设:队牌,队员情况表,辖区内的地形图、行政区划图,森林火灾扑救记录簿(册)。

  (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制度建设:集结待命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扑火安全制度、装备器材管理制度。

  内业建设:队牌,队员情况表,辖区内的地形图、行政区划图等,扑火档案。

  (三)应急森林消防队和义务森林消防队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负责指挥、协调、调度本辖区的森林消防队伍,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在紧急情况下,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可以调度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区域、跨单位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第十条 在不影响防扑火任务的前提下,专业森林消防队可承担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森林消防队伍的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将本辖区的森林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上级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消防队伍按照谁管辖、谁管理、谁保障的原则组建。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组建森林消防志愿者队伍。

  第十三条 建立森林消防队伍有偿扑火机制,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条执行。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负责给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队伍或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服从指挥调度,出色完成任务的;

  (三)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四)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团结协作,使森林资源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