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进口粮中小麦印度腥黑穗病检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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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粮中小麦印度腥黑穗病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加强进口粮中小麦印度腥黑穗病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6〕8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最近,根据有关渠道获得的信息,今年3月初美国亚利桑那州(Arizona)发生了小麦印度腥黑穗病(Tilletia indica Mitra,以下简称TIM),带菌种子有可能已流散到了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目前国家局正进一步了解此疫情的具体情况,并和美国动植物检疫局磋商植物检疫证书等问题,要求美方要严格按照中方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声明出口的小麦产自TIM非疫区。

  TIM是严重危害小麦生产的世界性检疫病害,包括中国在内的20多个国家对此病

有严格的检疫要求。为防止此病害随进口粮食传入,我国禁止TIM疫区的小麦进口,

请各有关口岸局要加强对此病的检疫,特别是要加强对来自美国小麦的检疫,严防此病害传入。为便于工作,随文下发了“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检疫鉴定方法(试行)”,请照此方法进行检疫,发现问题,及时和国家局联系。

  附件: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检疫鉴定方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

       (Tilletia indica Mitra)检疫鉴定方法(试行)

 

  一、扦取复合样品:

  每船分层次,按品种、等级在各舱扦取复合样品,一般应每1000吨扦取1份复合

样品。

  (1)上层(第一次)检疫:必须在卸货前进行,应根据有关规定或具体情况,

在锚地或进港停泊后实施检疫。

  (2)卸货期间检疫:通常根据卸货进度分层取样,每舱不得少于3次。

  (3)现场检查:分别在各舱各层次按棋盘式随机选点20~30个,每点至少取1000克小麦,用1.7×20mm长孔筛或2.5mm圆孔筛进行筛检,用肉眼或手持放大镜仔

细检查筛下物中有无菌瘿或病粒,并同时检查筛上物,根据需要将筛上挑出物或筛下物装入盛器,带回实验室做进一步检查。

  (4)扦取复合样品:现场检查时,用取样铲分舱分层次棋盘式选点20~30个抽

取复合样品,总重量不少于1500克,带回实验室检查。必要时取样点可增至90个。

  二、制取平均样品:

  将复合样品充分混匀,制成平均样品,从中称取50克做洗涤检查。

  三、症状检查:

  将平均样品倒入灭菌白瓷盘内,仔细检查有无菌瘿和病粒,重点检查小麦种子腹沟两侧有无变色或异常。轻度感病的种子表皮上有微小的隆起疱斑,将种子置于皿内,在冷水中浸泡1小时,疱斑更为明显,再用针刺破常可见黑粉涌出。亦可将种

子用0.2%NaOH溶液浸泡一昼夜,则种子病部呈黑色,而健部呈黄色,区别明显。感病较重的籽粒腹沟侧面表皮下形成黑粉腔,有时延至部分或大部分胚乳,表皮破裂后,露出黑粉。挑取黑粉进行显微镜检查鉴定。

  四、洗涤检查:

  将称取的50克平均样品倒入灭菌三角瓶内,加灭菌水100毫升,再加表面活性剂

(吐温20或其他)1~2滴,加塞后振荡5分钟,立即将悬浮液倒入10~15毫升灭菌离

心管中,以每分钟1500转离心3分钟,完全倾去上清液,重新离心,将所有洗涤悬浮

液离心完毕,在沉淀物中加入席尔氏溶液。视沉淀物多少,定容到1或2毫升,每份样品至少在显微镜下检查5个盖玻片,每片全部检查。

  如发现可疑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冬孢子,应以××个成熟的冬孢子为判定结果的依据,不足××个孢子时增加玻片检查数量,直至所有沉淀悬浮液用毕(具体的孢子数目尚需做进一步的统计分析后定)。

  五、病原菌鉴定方法:

  在1000倍(油镜)下检查成熟冬孢子,进行病原菌形态鉴定和测量。目镜测微尺要精确核校。

  冬孢子球形至近球形,其中一些有尾丝(菌丝残体),暗褐色至黑色,直径24~47μm(平均35.5μm),外孢壁具疣状突起物,向周围形成翼状外缘,不孕细胞

通常泪珠状,淡黄褐色。

  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的冬孢子直径大,颜色深,外孢壁饰纹为疣状突起,与小麦上的多种具网状结构(网眼)的黑粉菌区别明显。

  进行形态学鉴定时,应同时注意小麦印腥病菌与其近似种的区别。稻腥黑粉菌(T.barclayana)是小麦印腥病菌的最主要近似种,可从孢子大小,不孕细胞形状

,外胞壁边缘饰纹等不同来区别。由于稻腥病菌除稻属外,尚有黍属及狼尾草属为其主要寄主,为此应注意检查进口粮中的有关禾草寄主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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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业经2004年6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四年六月十日


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许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实施重大行政许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是指土地、水域、滩涂、森林、草原、矿藏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城市绿地、园林、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设施等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电力、煤气、供水、城市客运、广播电视、海上运输、药品生产经营、危险品生产经营等行业的市场准入,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备案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工作。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填报《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登记表》,并将行政许可决定复印件连同决定依据一式两份,报送备案。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负责备案。
  第六条 受理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应就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从以下方面做书面审查: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七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审查、及时审查的原则。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
  第八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机关,可以查阅实施行政许可案卷,向有关机关、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调取证据,核查实施行政许可情况,有关机关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九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不具有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应制作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送达实施行政许可机关。
  作出撤销决定的,原报备案的机关应在收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备案管理机构。
  责令重新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原报备案的机关应在收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重新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备案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重大行政许可行为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依照本制度受理并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一式两份,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列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备案目录报送。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和回复处理结果或拒绝接受核查,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制度制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7月1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黄石市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管理,提高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局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05]20号)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专项用于黄石市区范围内能够增加地方税源和就业岗位、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的贷款贴息,主要包括:
  (一)列入湖北省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投资项目;
  (二)列入黄石市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投资项目;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投资项目。
  贷款贴息,是指以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对使用了银行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的申请使用,由项目法人以单个项目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有关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意见的复印件;
  (四)项目贷款情况,包括贷款额度、期限等;
  (五)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内容。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会同各城区、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招商局等部门拟定本年度使用引导资金的具体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政府审查确定的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结合项目进度情况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按计划负责拨款,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市审计、监察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使用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的项目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 凡使用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引导资金。
  第八条 对使用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建立考核和协调服务制度,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并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使用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如实报告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计划完成投资目标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及时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查清原因,并视具体情况调整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对使用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的项目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稽察,并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要对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