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义务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义务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抚政发80号文发布]
[1990-06-01]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组织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加义务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小学不含四年级以下的学生)、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及个体劳动者、街道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积极参加义务劳动。
第三条 每人每年参加义务劳动的天数: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五天;
(二)大专院校师生员工五天;中、小学校师生员工(不含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三天;
(三)街道居民二天;
(四)驻抚部队、军分区按照中央军委和三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内所有的机动车(包括货车、客车、铲车、吊车、叉车、推土机和75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每年每台出义务车两台班次。
第五条 参加义务劳动的项目:
(一)植树造林、抚育树木;
(二)修建公园、种草、种花;
(三)修建街巷、道路;
(四)修筑河堤坝、清淤;
(五)结合爱国卫生运动,清理垃圾残土,平整土地等项目;
(六)市、区(县)政府规定的其它义务劳动。
第六条 参加义务劳动使用的工具、交通工具、补助费等,由出工单位或个人解决。
第七条 用工单位、出工单位和参加义务劳动的人员,必须重视安全施工,严防事故发生。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所需一切费用由出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义务劳动办公室。市义务劳动办公室负责审定全市义务劳动施工项目,制定劳动力调配计划,做好检查、总结、评比、表彰工作。区(县)义务劳动办公室负责按市下达的施工项目和劳动力调配计划
组织实施。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义务劳动的具体组织工作,保证上级下达的本单位义务劳动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承担义务劳动的单位,应主动与所在区(县)义务劳动办公室联系,如实报送职工、车辆数,积极完成义务劳动任务。
第十条 财政、物价、公安、卫生、交通、商业、劳动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做好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用工单位调用义务劳动人员,应向所在区(县)义务劳动办公室交纳义务劳动管理费,其标准按每人每天三角。各区(县)义务劳动办公室可按40%比例向市义务劳动办公室交纳。收取的管理费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义务劳动的宣传、购置劳动工具和奖励等费用开支,并接受同级财政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在义务劳动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不按本规定参加义务劳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义务劳动办公室有权通报批评并根据任务量大小,收取工费,采取以资代劳雇工完成。
第十四条 如遇有防洪、抢险、抗灾等特殊任务时,全市统筹考虑,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义务劳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O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108号
━━━━━━━━━━━━━━━━━━━━━━━━━━━
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委宣传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省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本条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三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每类设一、二、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特别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我省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七条 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2.具有创新精神,提出独立见解,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3.研究新问题、开拓新领域,特别是在探索、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方面具有比较显著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效益。
4.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
第八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审和核准的程序进行。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审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九条 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第十一条 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及评审经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宣传文化建设专款基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