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54:55   浏览:9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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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月29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说,近期,有些广电网络公司在转播节目时违规插播广告,群众反应强烈。有关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已对相关公司做出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了行政处分。为严肃纪律,现就进一步强化广告播放管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广告播放的各项管理规定。坚决禁止播放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内容不良、低俗的性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坚决禁止播放违规挂角广告和在影视剧中违规插播广告;坚决禁止超时播放广告。
  二、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及各地有线电视转播传输机构等机构要认真贯彻《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7号令)、《关于禁止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传输机构插播商业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85号)等有关规定,在转播传输节目时,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形式播放商业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遮盖、覆盖或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或节目;不得遮盖、涂改被转播节目的频道标识。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监管。特别是在春节期间必须保证有专人值班,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反弹。对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播出、转播和传输机构,要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社会公开曝光等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撤销其相关许可,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请将本通知立即转发所属各有关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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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木片生产、出口经营问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木片生产、出口经营问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林业部:


你部《关于木片生产、出口经营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在林区发展木片生产是合理利用、节约使用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采取有力措施,挖掘生产潜力,大力发展木片生产。你部要切实负起行业管理的责任,统筹规划全国的木片生产,制定产业政策和木片生产标准,做好木片生产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
工作。
二、要逐步把木片的利用立足于满足国内造纸等方面的需要,努力改变长期依靠从国外进口纸和纸浆的状况。轻工部门要尽快改进造纸工艺、设备,扩大木片原料的利用。要逐步创造条件,由国家将适合造纸的木片作为木材统配指标进行分配。具体请与轻工部研究提出方案,由国家计
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定落实。
三、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木片生产的宏观调控,木片生产、贮运、内销、外销都要组织衔接好。鉴于木片生产的特点,为做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又不破坏森林资源,木片生产要同木材生产协调进行,并相应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木片运输管理办法请与铁道
、交通等部门协商制定。
在目前国内木片销路有限的条件下,可以有计划地积极组织木片出口。对组织出口的木片,由你部提出品种数量,并组织好对外协调,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平衡,由铁道部、交通部列入年度运输计划,保证运输。
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加快发展木片生产,提高林区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促进林区经济的发展。



1992年2月28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等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石油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石油企业的登记管理,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石油企业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设立、撤销全民所有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增设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厂处级单位,由总公司审批。石油企事业单位设立、撤销劳动服务企业和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审批,涉及行业归口管理的
,应经有关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上述企业的变更事项,均由原审批机关核批。
设立公司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应根据企业及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责任的形式和隶属关系,按照下列原则申请:
1、总公司直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按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2、企业内部下属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执行指令性计划,只为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没有对外经营活动,由企业统一核算的,应作为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为企业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兼有部分对外经营业务,并由企业法人承担经济责任的,应当按规
定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经总公司批准,由总公司直属企业设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应按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3、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扶持兴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和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均以其扶持兴办单位为主管部门,以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实体为单位申请企业法人登记;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属厂点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由隶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对其统一管理、统负盈亏。集体企
业均不得列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分支机构。
4、总公司直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事业单位,承担内部科研设计任务,由总公司或企业核拨经费的,不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承担内部科研设计任务,兼有部分对外经营业务,总公司或企业仍核拨部分经费的,申请办理营业登记;实行企业化经营
,总公司或企业不再核拨经费的,经总公司批准,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企业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登记主管机关
1、总公司直属企业,名称冠“中国”字样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或由其核转。其他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企业机关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需在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的,应征得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并由其核转。
2、总公司直属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办理营业登记的,可与直属企业一并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或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石油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企业,可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局登记。
3、石油企事业单位扶持兴办的劳动服务企业的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四、登记材料及申请登记的程序
企业申请登记应按登记法规的要求,准备登记材料,并办理审批手续。总公司直属企业的下列登记材料应由总公司审核或出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1、企业章程。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拟定,一律采取条款形式,经企业职代会或局(厂、公司)务会讨论通过后,一式六份,以企业正式文件呈报总公司。章程由总公司企业管理局初审,经计划、财务、劳资、经销、基建、人
教、办公厅等部门会审后,报主管总经理审定批复。
2、资金信用证明。该证明是企业注册资金真实性的凭证。企业注册资金为企业实有资金,应由财务部门核实资金来源,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其中固定资金按净值计算。注册资金应与财务报表一致。由企业列出资金细目,经总公司财务局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资
产认定证明,并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信用证明。贷款和借款不得列入注册资金。
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情况表。表中内容应与干部任免填写的内容一致,经总公司人教局审定盖章。
4、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企业住所应填写企业主要办公地址,经营场所应填写企业经营地址(不包括住宅),并附房产证复印件;租用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在当地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企业登记材料准备齐全后,报总公司企业管理局。企业管理局分送有关部门会审后,由总公司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并呈报总经理审定签署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核准登记后,企业应将全部登记材料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报总公司企业管理局一份备案。
各石油企事业单位依照上述审批手续,对所属企业和所扶持兴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及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批作出具体规定。
五、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企业申请登记事务。法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针对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贯彻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申请登记、年检手续,并对企业扶持兴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和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登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登记材料进行审查。
3、及时对企业下属单位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制止违法经营,避免法律风险。
4、负责沟通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关系,联系有关登记事宜。
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应按统一要求协同法律机构出具或审查涉及部门业务的登记材料。
六、总公司企业管理局负责归口管理总公司系统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工作。
以上通知,各石油企业应认真执行,执行中出现新的问题,及时与总公司企业管理局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解决。



199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