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三保一挂” 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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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三保一挂” 责任制实施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三保一挂”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1997]48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兰州市“三保一挂”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三保一挂” 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 [1997]45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三保一挂“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使“三保一挂”责任制在我市全面实施,加快我市财源建设步伐, 强化预算管理,促进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缓解财政困难,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政策目标:保财政收人增长,保职工工资发放,保财政收支平衡。为了实现以上三项目标, 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奖罚政策,并与之挂钩。

总的考核指标有三项:财政收人完成情况; 当年工资及时发放情况;净结余增减变化情况。 鉴于县区之间财政状况差别较大,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考核。

一、城关、七里河、西团三区

必须完成市财政、国税、地税三家联合一下达的当年全口径财政收人任务。完成任务后,超过2个百分点,市上给有功人员奖励5万元。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2万元;如果短收,每减少1个百分点,处罚区财力20万元。

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为确保全市财政平衡,三区分别要有一定数额的财政净结余。实现这一目标,市上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如果拖欠工资或出现财政赤字,按拖欠工资额的50%或赤字额的50%分别予以财力处罚。

二、安宁、红古两区

完成市财政、国税、地税三家联合下达的当年全口径财政收人任务。实际收入超过下达任务5个百分点,市上给有功人员奖励5万元,并对超过5个百分点的部分给予3%的财力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处罚区财力10万元。

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实现这一目标,市上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否则,按拖欠工资额的 20%或赤字额的20%分别予以财力处罚。

三、永登县

永登县在今年被列为全省财政收人“十强县”。根据甘政发[1997]45号文件精神,省上将按上年地方财政收人的3%给予生产发展借款,同时要求当年地方财政收人增长率高于全省县级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实现这一目标后,省财政的借款转为补助款,并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收人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1万元,并按高出5个百分点的绝对额给予3%的财力奖励。据此,永登县要珍惜“十强县”荣誉,努力增植财源,确保完成省上的考核目标。

另外,必须完成市财政、国税、地税三家联合下达的当年全口径财政收人任务。如果完不成市上下达的收人任务,每减少1个百分点,处罚财力10万元。地方财政收人超过全省县级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以上时,市上奖励有功人员3万元。

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当年财政收支平均,略有结余。实现这一目标,市上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否则,按拖欠工资额的20%或赤字额的20%分别予以财力处罚。

四、榆中、皋兰两县

必须完成市财政、国税、地税三家联合下达的当年全口径财政收人任务。地方财政收人超过全省县级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给有功人员奖励5万元,财力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 收人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财力10万元;对完不成市上下达财政收人任务的,每短收1个百分点,处罚财力10万元。

由于这两个县财力水平较低,先由市上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在此基础上,两县要积极培植增加地方收入的财源,通过增收节支和强化预算管理等措施弥补收支缺口。凡做到年终兑现当年职工工资并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市上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在此基础上消化历年赤字挂帐的,按消化赤字额的5%给予财力奖励。凡年终拖欠职工工资或出现赤字的, 市上按工资拖欠额或赤字额的5%分别予以财力处罚,并在下年度的转移支付补助中扣回。 同时,压缩结转项目,做到当年收支平衡。

如果两县进人省上确定的“十强县”行列, 相应享受省上对“十强县”的政策。

别外,皋兰县是省确定的“九五”财政扭补县之一。根据甘政发[1997]45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将原财政扭补资金由拨款改为借款。如果按期实现财政责任目标(即兑现责任书目标), 其借款转作补助款奖励给县,并一次性给予有功人员奖励2万元,财力奖励30万元;如果提前1年实现财政责任目标,其借款转作补助款奖励给县,并一次性给予有功人员奖励4万元, 财力奖励60万元。原体制定额补助在实现责任目标后第二年可继续使用,第三年、第四年各补一半。对不能按期完成责任目标的,省上收回借款,按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加收一定数额的占用费,并从下年度财政专项资金中扣回,同时一次性扣回原体制定额补助。县上要根据与省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努力培植地方财源,按期实现财政扭补目标。

五、“十强乡”

振兴乡镇财政是实现县区财政状况根本好转的突破口。但是,目前我市大部分县区对乡镇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尚未正式运行,乡镇之间财政体制差异过大,考核缺乏统一标准。因此,今年各县区要抓紧实施对乡镇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体制要力求做到合理、规范,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条件成熟的县区要推进乡镇国库的建立。

乡镇分税制财政体制趋于完善之后,市上准备按照上年度乡镇地方财政收人口径在全市确定财政收人“十强乡”(每年公布一次),给予重点扶持。建立“十强乡财源建设专项资金”, 按照乡上年地方财政收人的10%给予生产发展借款,要求当年地方财政收人增长率高于全市乡级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十强”乡实现财政收人增长目标的,其“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借款改为补助款奖励给乡,市上再一次性给予有功人员奖励3万元;若不能完成收人增长目标,市上收回借款,按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加收一定数额的占用费,并通过当年决算结算一次性扣回。

另外,全市其他乡镇凡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超过全市乡镇级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的,市上也给予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3万元。

省、市给予的奖励资金,除兑现有功人员的奖励外,财政结余县区全部用于扶持生产发展, 不得安排经常性支出,赤字县区只能用于平衡预算。有关奖罚政策在年终决算结算时兑现。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促进《实施办法》的落实,全面贯彻“三保一挂”政策。通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开辟新财源,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实现各项考核指标。

市财政局负责对各项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核实完成情况。对弄虚作假的县区和乡镇予以惩罚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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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办法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办法的若干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城乡集市贸易经销食品的卫生,除按《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食、卤畜卤禽肉制品应烧熟煮透;隔夜的,必须感官检查无异常,并经高温处理后方能销售。
(二)农药、化肥浸泡过的粮食、油料,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蔬菜、瓜果,以及毒蘑茹等有毒动植物,禁止经销。
(三)鲜奶必须消毒方能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不得兼营有毒有害的物品。
(五)加工食品时,机具的润滑剂不得污染食品。
(六)食品不得与有毒物品同车厢、同船舱、同机舱装运。装运过有毒物品的车、船、飞机,必须洗净消毒后方能装运食品。运输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专用容器。牲畜肉与内脏,内脏上杂与下杂,均应分装运输。
(七)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仓库、贮藏室,应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物品,构筑材料应无毒无害。食用物品堆码应隔墙离地,建标立卡。
第二条 出口转内销食品,经营者必须将转内销原因、检验结果等资料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销售。
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经营者必须报经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鉴定同意后,方能销售。
第三条 经营、储存食品添加剂,应设专店(柜)和专库。
第四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纸、塑料、橡胶等制品和涂料,由县以上生产主管部门指定企业生产,并经同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商标应有食品用标志。
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用纸、塑料和容器,禁用以回收废料做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纸,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印刷用油墨、颜料应无毒或低毒。
第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企业,经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
第六条 生产经营饮料、罐头、奶制品、肉类及肉制品、水产品、酿造食品、糖果糕点、粮油等企业和县以上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检验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食品卫生管理、检验人员。
第七条 新建食品厂的厂址,应位于有毒有害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位,并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由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不得毗邻食品生产企业新建产生污染食品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公用设施。
第八条 评定优质食品应有同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食品生产经营者申报优质食品,应提供卫生评价资料和同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检验证书;婴幼儿食品还需提供营养评价资料。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新闻广告单位申请办理宣传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广告时,必须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的卫生质量证明。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粮食、食用油脂、肉类及其制品、奶制品、水产品、酒类、饮料、食糖、糕点、罐头、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涂料、工具、容器时,应按国家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 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其他人员三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卫生许可证由县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发。
城镇食品生产经营者须持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农村个体工商业者须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卫生许可证。无证者不得生产经营食品。
卫生许可证每年复审一次,五年换发一次。生产经营冷饮食品者,必须每年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借或买卖。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地址、应事先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审发卫生许可证和复审验证、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 区、乡街道和未建立卫生防疫站的工交企业,于医疗机构中设立食品卫生检查员,由卫生防疫或卫生行政人员担任,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检查工作,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食品卫生监督员、检查员管理条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对积极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规定,在食品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成绩卓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授予“食品卫生先进单位”、“食品卫生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五条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规定,情节较重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六条中之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一条中之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或罚款五元至一百元。
(二)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五条、第七条中之一项、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和本规定第十项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没收或者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追回已
出售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同时责令停业改进或罚款三十元至三千元。
(三)对产品长期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限期不改的,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停业改进并罚款五十元至五千元。
(四)对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或罚款一千元至三万元。
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触犯刑律的,按照《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辱骂、殴打执行任务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主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规定,把做好食品卫生工作同干部、职工岗位责任制(或承包责任制)结合起来,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11月14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日


  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保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等),量化城市管理对象和细化管理行为,实现城市管理运行模式科学化,形成信息采集、信息处置和监督评价多层面完整闭合的回路系统。
  二、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萧山区、余杭区可结合城区实际,逐步实施。
  三、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对象是指城市管理的部件(含地下管网,下同)、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下同)。
  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是指最基本的城市要素,具有明确的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按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和其他等六大类。
  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是指城市管理部件因各种原因发生改变或影响城市环境行为所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按照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界面秩序等五大类。
  四、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综合协调、分工合作,主体唯一、回路闭合的原则。
  五、市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
  各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六、杭州市城市管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具体职责:
  (一)承担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二)负责统一受理、校核部件、事件等信息并监督评价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信息数据库的适时更新管理;
  (四)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维护、事件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分析、评价、考核;
  (五)受委托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交办处理;
  (六)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同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的危机预防和处置工作。
  七、市、区政府及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管理和处理数字化城市管理中涉及到本区域或本部门的部件、事件等,并在政策制定、事务处理中支持、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工作,共同促进城市管理运行成本的降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化工作的要求,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整合,负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建设的信息化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互联互通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城管执法机关、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和城市事件、部件有关维护处置单位等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网络单位,根据城市管理信息采集情况,做好处置和反馈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协同配合保障部门,要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
  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应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加强企业管理,督促所属企业履行相关城市管理事务职责。支持、配合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在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同时,确保社会效益最大化,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公民应积极参与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规划编制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规划编制实施计划。
  九、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包含以下内容: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数据库;
  (三)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标准;
  (四)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网络(以下简称协同网络)及协同平台;
  (五)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联的信息共享网络;
  (六)每年1次对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数据库进行更新。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已建设的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要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整合。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应无偿共享,其他各类人口、企业、政府审批以及城市CIS数据、卫星影像图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在线监测(监控)等应实行信息实时共享。
  十、数字化城市管理按照区域万米单元网格划分,对城市事件、部件实行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城市事件、部件信息实行分层采集、统一受理、分级分类处置的方式。信息中心负责统一采集城市管理信息并校核处置结果,协同平台负责对采集到的城市管理信息进行确认和移交处置,协同网络单位负责城市管理信息的处置。
  十一、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分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处置、校核(结果审定)等环节。
  采集:城市管理信息采集以委托专业机构采集为主,政府监管及执法机构采集和市民群众举报为辅。所有信息及时进入信息中心。
  受理:信息中心将采集到的信息,即时登记并根据事件、部件属性移交协同平台确认和移交处置。
  派遣:协同平台对信息中心移交的信息,根据城市事件、部件处置标准和时限,直接向对应的协同网络单位派遣。对职责不清等原因无法直接派遣的,予以协调解决。
  处置:各协同网络单位应根据协同平台的指令,按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对部件进行维护,对事件进行处置,并将维护、处置情况反馈协同平台。
  校核:协同平台应及时将处结情况反馈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指令专业采集人员校核,并审定结果。
  十二、协同网络由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城区政府组成。协同平台实行派员集中办公。
  各协同网络单位应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属性,落实维护责任单位,及时处置城市管理信息。
  各区可设立二级协同平台,鼓励与城市洁化、亮化、绿化、序化管理相关的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以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城市管理的事件、部件责任不清可作为无责任主体单独立项归类,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需要多部门协作完成的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
  协调根据“属地管理、责随权走、责任主体唯一”的原则进行。属部件维护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市级下放的市政设施养护由各区负责)。属事件处理的,由事件属性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管理事务的牵头部门)负责。属综合性问题的,原则上由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协调解决,产权单位或事件责任人落实责任和经费。
  十四、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决定,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
  对市政府协调决定或同意执行的事项,所有部门、单位和城区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十五、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落实经费和分清责任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协调解决,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资金。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属市区有关部门(不含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即知即改)问题,由辖区政府解决,处置保障经费按年度一次性核定,纳入以奖代拨基数核定范围;较大问题报市政府协调解决。产权、责任属市级机关部门经3次抄告仍不整改的,由辖区政府代为整治,代整治经费由数字城管领导小组协调落实。
  (四)各综合性的城市广场、特色街区等“窗口”产生的责任不明问题的处置由辖区政府解决,处置保障经费按年度一次性核定,纳入以奖代拨基数核定范围。
  (五)在建工程问题及因建设工程甩项引起的问题由市建委协调,属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市、区财政落实处置经费。
  (六)因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辖区政府协调处理。
  十六、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并根据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所有协调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检查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专业技术标准和目标管理要求进行。
  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信息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处理的结果,应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城市管理白皮书》的依据;
  (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经费核减的依据;
  (三)城市管理相关作业部门市场准入、清退的依据;
  (四)各级政府对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五)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六)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所属企业经营状况考核的依据。
  十八、市、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每年度对城市管理状况作出科学评价,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应用情况作出分析,预示城市管理发展趋势。通过《城市管理白皮书》的形式以年度为单位予以定期发表。
  《城市管理白皮书》应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年度城市管理现状、目标完成情况和市民对城市管理的评价。
  十九、市、区政府应逐步加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维护。
  市、区财政部门要明确公共财政投向,根据管理标准、工作质量的提高,对涉及财政列支的纯城市管理事务予以保障,对涉及非财政列支的城市管理事务协助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落实整治资金。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规范城市管理资金的使用并接受审计。
  各级政府应对非正常支出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采取措施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市、区财政对下列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应予重点保障或扶持。
  (一)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公用事业服务的改善和提高;
  (二)城市“四化”长效管理和社区城市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城市管理及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和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理论的研究;
  (四)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拓展;
  (五)政府必要监管和执法手段的配备;
  (六)城市管理政策宣传、标准的普及。
  二十一、城市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管理规划、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和基层市民反映的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对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设定城市管理目标,并列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体系。
  二十二、各区政府应积极发挥区域综合管理作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监督各部门(单位)履行保障职责。
  市各城市管理部门(单位)应采取措施,配合完成城市管理目标,协助和保障区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育社会公民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建设、城管执法、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宣传工作,引导市民提高素质。二十四、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从事各类公益或非公益活动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协同做好城市管理部件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二十五、各级政府及其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管理理论和政策研究。适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问题,对反复出现或久拖不决的问题,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重点解决资金保障、法制完善、职责界定、正常运行等问题。
  二十六、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城市管理网络,在接到交办件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和主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信息中心;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和主管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信息中心。
  二十七、对无故不执行市、区政府决定或不服从协同网络部门协调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