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2:48:43   浏览:9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4日)
深建字〔2003〕16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或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证明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
  (三)近5年从事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评标报告;
  (四)招标机构的人员组成及基本情况;
  (五)招标机构中业务人员参加过招标投标法律培训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第五条
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办理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手续、弄虚作假或报送备案材料有遗漏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其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第九条 一次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0号

  
海南省财政厅: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所退税款按照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负担机制,由中央财政和海南财政共同负担。

  二、退税代理机构的手续费由海南财政负担。

  三、海南省财政厅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实施离境退税政策,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并及时将政策实施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昆明市音像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音像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6日 昆政发〔1987〕228号)


  为加强对我市音像出版物的管理,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65号文件及我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昆明市辖行政区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市”)音像出版物(录像出版物和录音出版物)的发行、销售、出租、播放工作,由昆明市广播电视部门和电影发行公司负责发行。


  第二条 凡在在市经营录音出版物(即录有节目的盒式声带、唱片)的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的市、县(区)音像管理机关申请核发许可证后,持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两证(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的,方可开业。


  第三条 许可证分为批发、零销、临时经营几种。批发许可证由县(区)广播审查后,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批;零售许可证、临时经营许可证由各县(区)广播站审批;经营所在地在五华、盘龙两城区的各类许可证,均由市广播电视局审批。


  第四条 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无证不得经营录音出版物。原已经营的单位,须在本办法公布后的二十天内持原批文、“营业执照”到经营所在地的音像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以后每年度审验换发一次。


  第五条 经营录音出版物的批发单位,只能向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货。零售单位,一般应向昆明各批发单位进货。需向外地批发单位进货的,必须经所在地音像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各批发、零售单位应按月填报经营报表,送当地音像出版物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凡查处没收的音像出版物,内容淫秽、反动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其余由音像管理机关作销磁处理。


  第八条 凡在本市经营对外摄像业务的单位(新闻单位除外),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并按规定申办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由音像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公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昆明市广播电视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