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08:39   浏览:9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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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1〕96号)发出后,据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反映,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死亡后,没有照顾到少数民族殡葬风俗习惯,因而引起一些矛盾。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充分体现党的民族政策。为此,经研
究决定,将《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三条作如下补充: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在医院死亡,其亲属要求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土葬的,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可由亲属或伊斯兰教协会殡葬人员直接从医院领回尸体;在家中死亡的,按规定先向有关部门领取死亡证后,经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再由市伊斯兰教协会殡
葬人员收运处理。本补充通知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一并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199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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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等


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9]2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振兴装备制造业,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颁发的《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8]2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定义和范围
  第二条 重大技术装备定义与范围。
  (一)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自主开发制造的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
  (二)本办法所指重大技术装备包括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或核心部件。其中首次应用的成套设备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5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50万元以上。
  (三)本办法所含的领域范围包括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16个重点领域,以及结合北京产业特点与发展方向,重点发展的先进数控装备、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清洁高效发电技术装备、高压输配电成套设备,自控系统与精密仪器仪表,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关键设备,电子专用设备,印刷机械,数字化医疗器械,工程机械及轨道交通设备,新型纺织机械,煤矿机械,核辐射成像探测装备等领域,以及系统整体解决方案。
  第三条 试验、示范项目定义。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项目包括试验项目和示范项目。试验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所采取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上首次应用;示范项目是指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内或北京地区首次应用。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的企业自主开发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本市使用单位应用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均可申请列为中关村科技园区试验项目或示范项目。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政策。
  (一)对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市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用地审查、优先安排环保评估、优先纳入科技支撑和技术改造计划。
  (二)对开发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可通过市财政局向财政部提出个案税收优惠政策申请。项目单位采购的首台(套)自主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条件的,允许加速折旧。
  第五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风险补助政策。
  对经试验、示范项目应用成功并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本市使用单位可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申请给予风险补助,但补助数额应不高于设备价格的10%。
  第六条 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其他资金支持政策。
  (一)鼓励和引导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有突出贡献、符合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北京市重大科技专项要求的研发项目,市科委可按现行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予以优先支持。
  (二)鼓励和引导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工作,对取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有突出贡献的产业化制造项目,项目单位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促进局申请资金支持。
  (三)鼓励企业积极争取承担国家任务,对其承担的国家相关重大专项,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条 试验、示范项目设备的采购。
  (一)对市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或研制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有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二)招标过程中,需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并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不得以业绩为由排斥该类设备参与投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试验、示范项目主管部门及职责。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工业促进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发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公告或通知;
  (二)负责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组织、认定工作;
  (三)协调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组织项目监督工作。
  办公室设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日常事务的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试验、示范项目管理。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工作,开展首台(套)试验、示范项目及其产品的申请及组织认定和监督管理。
  (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单位申请试验、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2.对突破首台业绩有突出贡献,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范畴;
  3.研制单位必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用户单位申请试验、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2.使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属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首次自主开发制造,并对培育首台业绩、拓展市场有促进作用。
  (四)申请单位应根据本条的规定,编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
  第十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受理。
  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单位或使用单位通过中关村各园管委会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申请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评估认定项目是否符合试验、示范项目的条件。专家组出具的意见,作为是否确认试验、示范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认定。
  专家组进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时,应明确提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具体范围,即属于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或总成,作为政策支持的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专家组意见,会同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试验、示范项目。
  第十二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监督。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装备招标采购须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在执行过程中,技术路线及投资总额等确需调整的,必须将调整方案报联合工作组审核。
  (二)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必要时应组织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抽查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三)实行扶持项目的中止机制。联合工作组要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标志性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经联合工作组认定,应及时予以中止。
  (四)项目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取消其以后年度承担项目的资格。
  (五)同一项目同一阶段不得重复享受政府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十三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评估。
  (一)联合工作组将根据试验、示范项目的内容和项目业主提出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实施方案,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的使用绩效进行后评估。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管委会要加强对试验、示范项目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的跟踪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获得财政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绩效情况书面报送联合工作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试行,待成熟后在全市推广。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

  最近一个时期,重庆、四川、甘肃等地陆续发生一些机构或单位借义务开展生殖健康服务为名,到学校进行非法或不规范医疗活动的事件,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服务工作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重视为学生提供健康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健康服务是新时期学校卫生工作的需要,也是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的有效手段。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为学生提供健康服务的意义,将做好此项工作作为落实“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指导思想”的具体举措和构建“和谐、文明、健康、平安”校园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体检。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健康体检项目、经费解决途径、体检机构资质、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组织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因疾病防控需要,确需扩大体检项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体检单位应按照要求,将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和医生的建议及时通知家长,需要进一步进行治疗的,由家长选择相应的治疗措施和手段。

  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借健康体检或为小学生进行生殖健康检查为名,进行非法医疗活动。

  三、加强和规范学生预防接种工作。地方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管理学校预防接种工作。

  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需要对学校人群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必须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校人群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学校实施的群体预防接种,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由学校统一向学生发放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预防接种宣传单,并告知家长带学生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和地点进行接种。

  承担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在实施接种时,应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

  四、加强和规范学生常见病、地方病等疾病群体防治工作。学生常见病等疾病的群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地方政府疾病防治规划,统一管理和实施。

  组织开展学生常见病群体性防治工作,必须事先经专家论证。如确有必要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防治,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定详细的防治方案后,方可实施。

  在地方病高发地区组织开展学生群体性防治工作,除经专家论证外,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详细的防治方案,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后组织开展学生常见病、地方病等群体服药时,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无不良反应或副作用发生。

  用于学生常见病、地方病群体性防治的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批准,并向当地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在学校开展预防性群体服药工作。

  五、加强和规范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托幼机构和学校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要求,认真落实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托幼机构和学校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卫生部门印发的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加强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托幼机构和学校要主动与当地疾病预防机构沟通联系,了解儿童补种或补证情况,确保落实儿童接种上漏种疫苗。托幼机构或学校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也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漏种儿童应按要求补种或补证。

  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以传染病防控为重点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要认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师生树立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高其防控各类传染病的能力。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