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51:44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国家教委、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16日,国家教委等


普通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发行是关系到全国普通中小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我国基础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要求,必须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为此,特发布《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教材,是指国家教委每年春秋两季颁发的《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补充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挂图等各类图书。
第三条 供全国选用的中小学教材,必须经过国家教委审定,地方教材由省级教委审查。国家教委每年春秋两季分别印发《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全国中小学选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委的用书目录和本省的实际情况编制教学用书目录,并要及时发到新华书店,以保证印制、发行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具体时间由各省级教育、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惯例和当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教育部门不得扣压用书目录或订数,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四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由各省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符合出书范围的专业出版社出版,严禁超范围出书。出版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同著作权人协商并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形式及标准。
第五条 要严格教材的价格管理,中小学教材的定价应执行“低价微利”的原则,严格控制在5%的出版利润以内。具体定价标准由各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教育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准;中央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材,其定价标准应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同时报国家教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六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由定点书刊印刷厂生产。出版社和印刷厂要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和监督系统,建立严格的质量标准,加强对教材印制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不合格的纸型、胶片不开印,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凡有缺页、倒装、白页、模糊不清等质量不合格产品,供书单位和承印厂要负责退换,不得推诿。
第七条 中小学教材由新华书店统一归口征订和发行。中小学教材的选用工作,应遵循“在统一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行教材多样化”的方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各级新华书店应按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选定的教材,做好征订发行工作。严禁随教材搭配征订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图书,严禁跨省发行教材,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八条 新华书店原则上不得向学校预收书款,因故确须预收书款的,需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预收期不得超过3个月,预收书款不得超过预订教材总金额的70%。
第九条 各级新华书店要牢固树立为教育事业服务的思想,努力完善工作制度,保证开学前送书到校。个别地区书店送书到校确有困难的,对学校自行取书而开支的费用,应按当地标准实报实销。
各级新华书店要积极协助学校作好教材的补订和调剂工作。在县级以上的城镇,要逐步建立教材专业书店或教材专柜,配备能力强、工作认真的人员开展教材的零售业务,以解决因学生流动而产生的补订补购问题。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指导,教育和出版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地新华书店和中小学校要互相配合,团结合作,共同做好中小学教材的供应工作。
第十一条 此规定由国家教委和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处,以本规定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安徽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繁荣和发展体育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一)经营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池)、体育俱乐部、体育度假区等体育经营场所;
  (二)经营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三)经营体育健身、体育娱乐、体育康复、体育旅游;
  (四)经营体育技术培训、体育咨询、体育中介服务;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和本省实际情况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体育经营者)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支持体育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运动员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体育市场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制定各类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管理射击、探险、漂流、航空运动、热气球、飞艇、登山、攀岩、赛车(汽车、摩托车)、摩托艇等特种体育项目。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合格证制度。体育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体育经营合格证。举办一次性或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申请办理临时体育经营合格证。
  《安徽省体育经营合格证》、《安徽省临时体育经营合格证》,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器材等;
  (二)有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经营性体育场所,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经营方案;
  (二)体育经营场所及器材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的专业岗位证书或相关材料;
  (六)体育经营场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国内外体育比赛、表演、健身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经营活动方案;
  (二)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该活动的证明;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五)场地、设施、器材和治安、卫生、应急救护的证明材料;
  (六)经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种体育项目,经营者还应提供可行性报告,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对场地、设施、器材、通讯、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的审查。
  经营国际性、全国性重大体育竞赛和表演,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国家或地方计划安排的非经营性体育比赛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不颁发学历证书(非学历性)的体育技术培训,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人的身份证明;
  (三)教练员或教师的有关材料;
  (四)教学培训计划;
  (五)教学场地、教材和器材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举办颁发学历证书的体育技术培训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接到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申请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体育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项目、期限和场地。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的人员以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须经地、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定资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体育经营者不得聘请未按前款规定取得资格认证的人员从事体育技术培训、辅导、裁判、咨询服务、应急救护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体育经营者应亮证经营,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体育经营合格证不得承办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买卖体育经营合格证。禁止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渲染暴力、色情和封建。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赌博。


  第二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向体育经营者收取管理费。费用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复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体育经营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稽查制度。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行稽查公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为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和竞技体育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中,为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体育经营合格证。
  (一)聘用未取得体育行政部门资格认证的人员从事体育技术培训、辅导、裁判、咨询服务、应急救护工作的;
  (二)为无体育经营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体育性竞赛、表演活动提供场地或其他条件的;
  (三)擅自改变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期限或场地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租赁、买卖体育经营合格证的。


  第二十五条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体育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犯体育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22日 证监基金字[2002]3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便于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善安排发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准备工作,现就申请发行设立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各公司报送申请材料的条件和时间要求:
  (一)2001年12月以后批准筹建的公司,可在申请开业的同时报送发行设立基金的申报材料;
  (二)2001年已发行开放式基金的公司,在其开放式基金开放运行六个月以上,其基金投资运作符合基金契约规定的,届时可以报送发行设立第二只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
  (三)2001年12月以前已成立的公司,开放式基金准备工作已经我会组织专家检查,并且其选定的代销合作单位已取得相应资格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以按照我会业务部门的书面通知报送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
  (四)其他尚未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公司,其选定的代销合作单位已取得相应资格的,自2002年2月20日起,可申请由我会组织专家检查,检查活动分别于4月30日之前和9月30日之前各安排一次。检查结束后相关公司按照我会业务部门的书面通知报送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
  (五)各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基金治理结构创新、基金产品创新、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创新的要求,设计新的封闭式基金发行设立方案,方案内容应当符合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封闭式基金发行与交易的相关规定。2001年12月以前已成立的公司,其申报材料可在其开放式基金申报材料取得我会书面审核结论后报送。
  (六)为清理规范原有投资基金而提交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及扩募发行申报材料,按照我会2001年以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我会因审核工作需要确定受理各公司申报材料的先后顺序时,原则上根据各公司规范运作状况和已管理基金运作水平等因素,按照鼓励竞争、扶优限劣的原则确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就具体排序标准和排序结果进行讨论并表决。

  二、受理申报材料后审核工作的具体安排,按我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三、报送开放式基金发行方案的,申报材料按照本通知附件一制作;报送封闭式基金发行方案的,申报材料按照本通知附件二制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附件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附件一: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字样;
  2.拟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报材料的页码应当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13-1-2、14-2-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报材料一式8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报的原件留存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另行提交1份申报材料最终稿原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发行简要情况,如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发行对象与价格、发行费率、认购、申购及赎回安排,拟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基金管理人签字、盖章。

  (二)基金契约(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充分体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诚意。

  (三)托管协议(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招募说明书(草稿)
  应当清晰地说明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方便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五)代销协议(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销售和服务等业务活动中的权力、义务关系。

  (六)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开放式基金发行申请的决议、对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核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单独列明。

  (七)发行方案
  1.基金产品方案准备情况说明
  (1)关于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的说明材料;
  (2)关于基金目标客户的说明材料。根据基金的投资理念说明基金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及其风险、收益偏好;
  (3)关于基金投资组合、选股标准、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程序的说明材料。说明基金以什么原则、方法及评价指标来保证投资组合计划的贯彻和实施;
  (4)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与拟发行基金的模拟效果分析或实证分析;
  (5)评估基金投资风险的工具及防范措施;
  (6)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国际比较、市场需求、基金推出后对市场及个股影响的数据分析等。
  2.开放式基金技术保障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3.开放式基金危机处理计划(BCP)准备情况说明
  4.募集方案及发行公告
  包括基金发行销售活动的组织安排,发行公告草稿、有关宣传材料等
  5.与管理新基金有关的投资、交易及清算技术准备情况
  6.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7.拟发行基金与公司目前所管理基金在品种设计上的特点比较分析

  (八)基金管理人财务报告

  (九)代销机构情况说明
  1.代销机构资格条件说明;
  2.代理销售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3.内部监察和控制制度。
  (本段说明内容可参照证监发[2001]150号文件和证监函[2001]277号文附件)

  (十)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A)相关情况说明

  (十一)法律意见书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资格以及基金发行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三、附加参考材料

  (一)关于公司规范运作
  1.最近一年内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设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度的情况,着重说明如何防范内幕信息泄漏与利益输送等严重违反证券法规、损害公司信誉的行为;
  3.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4.员工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和公司执行纪律程序情况;
  5.关于公司及所管理基金最近1年内被媒体集中披露或关注的事项的说明。

  (二)关于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首次申请的公司省略此段)
  应当简要说明以下情况:
  1.基金业绩表现及市场对基金运作的评价情况;
  2.基金投资的调研、决策及操作情况;
  3.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所采用的投资方法及评价方法;
  4.基金履行所披露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的情况。

  (三)至本公司申请前,最近其他公司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发行典型方案的分析报告,分析的案例不少于三个,内容至少包括对案例涉及的基金契约要点、招募说明书要点和基金发行活动组织方案的比较,以及基金类型与风格的比较等。对案例分析的对象可以进行匿名化处理,如甲公司、B基金、乙公司、C基金等。

  (四)境外专业机构对本次基金产品设计和发行方案的评价意见 (此项为非必备材料,公司酌情自愿提供,有境外股东的可免报)。


附件二: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字样;
  2.拟发行的封闭式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报材料的页码应当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13-1-2、14-2-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报材料一式8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报的原件留存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另行提交1份申报材料最终稿原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设立简要情况,如基金的名称、类型、规模、发行对象与价格、发行费率、存续期限、上市与交易安排,基金发起人和承销商,拟任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等;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分祈;基金管理人签字、盖章。

  (二)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
  1.拟发行基金的名称、类型、规模、发行方式和存续期问等;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并具体说明基金发行规模未达到批准规模时各发起人的责任、义务;
  3.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期限以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的基金单位数量;
  4.拟聘任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5.其他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
  6.其他事项。

  (三)基金契约(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充分体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诚意。

  (四)托管协议(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招募说明书(草稿)
  应当清晰说明基金发行、上市与交易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方便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六)承销协议

  (七)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封闭式基金发行申请的决议、对基金发起人和承销商的资格、基金发行方案以及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查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单独列明。

  (八)发行方案
  1.基金产品方案准备情况说明
  (1)关于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的说明材料;
  (2)关于基金目标客户的说明材料。根据基金的投资理念说明基金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及其风险、收益偏好;
  (3)关于基金投资组合、选股标准、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程序的说明材料。说明基金以什么原则、方法及评价指标来保证投资组合计划的贯彻和实施;
  (4)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及拟发行基金的模拟效果分析或实证分析;
  (5)评估基金投资风险的工具及防范措施;
  (6)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国际比较、市场需求、基金推出后对市场及个股影响的数据分析等。
  2.基金发行准备情况说明
  (1)与管理新基金有关的投资、交易及清算技术准备情况;
  (2)拟发行基金的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3)拟发行基金与公司目前所管理基金在品种设计上的特点比较分析;
  (4)发行方案中有关于封闭式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的条款的,应当提交有关的实施方案。

  (九)发起人情况
  1.发起人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发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主要出资人等;
  2.法人资格与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

  (十)发起人财务报告
  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发起人的实收资本验资证明。

  (十一)法律意见书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基金发起人、主承销商、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资格以及基金发行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十二)募集方案

  (十三)发行公告

  三、附加参考材料

  (一)关于公司规范运作
  1.最近一年内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设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度的情况,着重说明如何防范内幕信息泄漏与利益输送等严重违反证券法规、损害公司信誉的行为;
  3.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4.员工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和公司执行纪律程序情况;
  5.关于公司及所管理基金最近1年内被媒体集中披露或关注的事项的说明。

  (二)关于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封闭式基金(新成立的公司省略此段)
  应当简要说明以下情况:
  1.基金业绩表现及市场对基金运作的评价情况;
  2.基金投资的调研、决策及操作情况;
  3.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所采用的投资方法及评价方法;
  4.基金履行所披露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的情况。

  (三)至本公司申请前,最近其他公司发行的封闭式基金发行典型方案的分析报告,分析的案例不少于三个,内容至少包括对案例涉及的基金契约要点、招募说明书要点和基金发行活动组织方案的比较,以及基金类型与风格的比较等。对案例分析的对象可以进行匿名化处理,如甲公司、B基金、乙公司、C基金等。

  (四)境外专业机构对本次基金产品设计和首次发行方案的评价意见(此项为非必备材料,公司酌情自愿提供,有境外股东的公司可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