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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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二届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改革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现行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体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制的基本目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将现有全民所有制会计师事务所改为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合伙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使注册会计师真正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二、改制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改制,改制后事务所与原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原挂靠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持有或变相持有事务所的股份。
(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既要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倚重智力劳动的特点,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正确处理改制、稳定和发展的关系,通过改制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上规模、上水平。
三、改制的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改制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制的两种形式,由会计师事务所自行选择。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共同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具有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依照《条例》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改制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改制。由会计师事务所向深圳市社会审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制办)提出改制申请,并抄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申请改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务所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含财务报表);
3、挂靠单位同意改制的书面意见。
(二)制定改制方案。改制申请经市改制办批准后,事务所应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前事务所清产核资及资产处理办法;
2、改制前事务所从业人员、业务档案、法律责任等处理办法;
3、改制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改制后事务所发起人的组成及其出资情况;
5、改制后事务所组织结构。
(三)改制的审批和验收。事务所改制方案经市改制办审批后实施。改制完成后由市改制办负责验收。
改制报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事务所改制方案;
2、事务所清产核资报告(附财务报表);
3、事务所资产处理协议;
4、改制后事务所合伙协议或章程;
5、改制后事务所发起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简历和执业资格、执业年限等有关证明材料;
6、改制后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7、审批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事务所重新注册。改制经验收后,原事务所即与挂靠单位脱钩。改制后事务所应向市注协申请重新注册,并领取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原事务所同时注销。申请重新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市改制办批准事务所改制方案及验收的文件;
2、办公场地证明;
3、发起人出资证明。
五、改制的组织实施
(一)改制的组织领导。改制工作在市社会审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改制办、市注协要根据本办法组织好改制工作,市财政局、审计局、体改办、人事局、劳动局、住宅局、地税局、国资办等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二)改制的时间。凡在深圳市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中央各部委及其他省、市、地区在深圳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深圳市社会审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工作。逾期未改的,
取消其执业资格。
(三)改制中挂靠单位的作用。改制过程中,挂靠单位要积极支持事务所的改制工作,落实清产核资和资产处理,对事务所的人、财、物进行妥善处置。同时,要注意保持事务所的稳定,不影响其业务开展。
六、改制的有关具体规定
(一)关于资产处理办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事务所的资产处理应先清产核资,然后再分类进行处理。
1、清产核资。以事务所改制申请批准日的上月末为清产核资基准日,由挂靠单位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注协等部门派人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以确定原事务所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完成改制成立新事务所期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
另行结算,损益均由原挂靠单位负责。
2、资产分类处理。净资产,包括挂靠单位投入的实收资本和事业发展基金等全部属挂靠单位所有。事务所在设立时实收资本由个人或其他单位垫支的,由挂靠单位按当时的银行利率归还本息。为稳定注册会计师队伍,支持注册会计师事务的发展,挂靠单位可根据需要将其所属资产优
惠租借给事务所使用。对规模较小、净资产额不大的事务所,挂靠单位也可一次性收回其所属资产。
列入长期负债中的“风险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或由挂靠单位收回,具体由事务所和挂靠单位商定;“职工住房基金”,按市政府房改政策的规定使用;“后续教育基金”,用于改制后事务所员工的职业培训,并由市注协负责监督使用。
列入短期负债中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按深圳市有关规定使用,包括用于为员工购买各项社会保险。
事务所应根据上述资产处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资产处理方案,经挂靠单位同意,市改制办批准后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原事务所的资产进行处理。改制期间挂靠单位应加强对事务所财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流失。
(二)关于事务所的合并和规模发展。为促进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改制过程中实行以下几项措施:
1、提倡和鼓励多家事务所合并和重组,特别是对挂靠同一单位的多家事务所应予合并或重组。不允许将一家事务所分立为两家以上的事务所。
2、通过改制,组建几家力量强、信誉好、有实力、执业水平较高的法人控股集团式会计师事务所。
3、对实行联合并达到从业人员八十人以上、资产总额五百万元以上的事务所,在深圳入户指标、用工指标和因工作需要出国、赴港澳等方面,有关部门应予以照顾。
4、在改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做好事务所的合并和重组工作,促进事务所逐步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三)关于事务所的人事管理。改制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人事档案、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事务所员工的入户指标、用工指标、职称评定等,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改制后具有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人事档案、党、团、工会
等关系,由事务所自己管理,市人才服务中心予以指导;事务所员工的入户指标、用工指标、职称评定等,由事务所直接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
改制后合伙和具有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国、赴港澳的,分别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和事务所自己审核后报市外办办理。
(四)关于事务所的名称。改制后的事务所,可以保持原有名称,也可以发起人的姓氏连缀命名或取用其他名称,但禁止使用国名、地名或部门称谓作为事务所的名称,如“中国”、“深圳市”、“××部门”等。
(五)关于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改制前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属于注册会计师的,由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属于原事务所的,如风险基金由挂靠单位收回则由挂靠单位承担,风险基金留事务所则由改制后的事务所承担,但挂靠单位或改制后的事务所只以改制前事务所注册资本及风险基金
额为限承担责任赔偿。
(六)关于事务所的发起人和召集人。事务所改制的发起人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按自愿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改制召集人由原事务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如其不符合发起人条件,可由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担任。
(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职人员一律不准在事务所兼职、挂职,原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派到事务所工作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本人志愿,决定去留。所有事务所必须与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对拒不办理脱钩手续的,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
(八)改制过程中必须保持队伍的稳定,事务所不得无故解聘员工,挂靠单位不能无故辞退和更换事务所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换的,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发起人条件。
(九)改制时间暂不审批设立新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改制前具有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格或资产评估资格的事务所,改制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继续保留上述资格。
(十一)禁止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改制收购或变相收购在深圳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在改制过程中,事务所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从业人员依法执业。




199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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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的交往;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管理,主动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好推广普通话、推进文字规范化、推行汉语拼音等工作,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家民委负责,有关问题可会同国家语委协商解决,妥善处理。

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一九八五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把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改名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初又确定了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和任务。几年来,我们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
,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对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不力,必要的行政管理工作没有跟上,社会上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比较淡薄,语言文字应用中的混乱现象还相当严重。
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的交往,必须集中统一,不能各行其是。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当前必须采取有力措
施,加强领导,继续贯彻执行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纠正语言文字应用中的混乱现象,努力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语言文字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就当前工作中几个重要问题请示如下:
一、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汉语规范化
推广规范的、全国通用的语言,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任何一个工业化国家所必须完成的社会历史任务。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推广普通话,经过四十多年的努力,这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社会、历史的原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现在还远未普及,显著
的方言差异仍然妨碍不同地区人们的交际、社会信息的交换以及信息处理等新技术的应用。
推广普通话,促进汉语规范化,是我国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工作结合进行。从地区上讲,全国推广普通话的重点是南方方言区,其他地区也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推广普通话,学校是基础。学校用语一律使用普通话。学校和社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要互相结合,互相促进。
学校推广普通话,必须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学校推广普通话的重点是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初等和中等学校。到本世纪末,普通话要成为城市幼儿园和乡中心小学以上以汉语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用语,成为师范学校、初等和中等
学校的校园语言。各级各类师范学校(包括承担师资培养任务的普通高校、有条件的部分民族院校)和职业高中的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旅游、商业等)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要把普通话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认真训练,严格考核;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必须进行补课和补
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一个内容。对语文教师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应有更高的要求。建议国家教委制订加强学校推广普通话工作的规定和实施办法。
社会推广普通话的工作,重点是抓好城市(首先是大城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重点旅游城市),特别是党政机关、部队和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窗口”行业。到本世纪末,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公安干警,武警指
战员,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等应当把普通话作为工作用语;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窗口”行业的职工要把普通话作为服务用语。
广播、电视、电影、话剧以及音像制品等在语言使用上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必须使用标准的普通话。广播、电视部门要增加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的节目,一些使用方言的电台、电视台,要随着普通话的推广和普及有计划地逐步减少方言播音的时间和节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也要重视推广普通话;在学校中应推行当地民族语言和汉语普通话的双语教学。少数民族地区推广普通话的具体要求和步骤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推广普通话是为了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公民素质和工作效率;而不是禁止和消灭方言,也不妨碍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
二、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汉字规范化
《汉字简化方案》是由国务院正式公布的,在分批推行后又经国务院批准编制并公布了《简化字总表》。简化是汉字发展的总趋势。三十五年来,全国已有七亿多人学习、掌握了简化字。简化字是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群众基础的。因此,当前必须巩固汉字简化的成果,继续推行
简化字。今后,对汉字简化应持慎重态度,使汉字保持稳定,以利社会应用。
近些年来,社会用字相当混乱,主要表现为滥用繁体字、乱用不规范的简化字。为了尽快实现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
(一)凡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法规、政令、公文、布告、证书、印章、票证、牌匾、标语用字,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计算机用字,商品包装说明,广告、地名、路名、站名牌用字等各种面向社会公众的文字,都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
(二)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和各种会议,如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会、纪念会、庆祝会、商品交易会、各种竞赛等用字,必须合乎规范和标准。
(三)已经被简化了的繁体字,要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只能用于古籍整理出版、文物古迹、书法艺术方面。书法作为艺术,可以写各种字体,但也应提倡写规范字。其他方面确需使用繁体字的,须按隶属关系报中央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语委备
案。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和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初等、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文系的有关课程,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
(五)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机电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及其所属行业系统,社会各界和有关群众团体,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
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用字规范化工作,严格执行社会用字的有关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使用规范汉字。
科技名词用字的规范化,由国家语委与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共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社会上已经出现的用字混乱现象,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稳妥、逐步地加以纠正。到一九九五年底,力争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做到社会用字规范化。
三、继续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扩大使用范围
《汉语拼音方案》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定方案,也是拼写中国人名、地名等专用名词的国际标准。多年来,在给汉字注音、汉语教学、推广普通话、信息处理、排序检索以及其他汉字不便使用或不能使用的领域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后,要继续推行《汉语拼音方案》
,扩大其使用范围,注重研究、解决它在应用中的一些问题;要消除乱拼乱写等不规范的现象。任何部门或单位都无权决定在应该使用汉语拼音的场合使用或推行其他拼音方案。
四、加强语言文字标准的研制,适应信息处理技术发展的需要
“八五”期间,我国的中文信息资料交换和检索、生产管理、办公室事务自动化以及印刷排版现代化等必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计算机的语言文字信息处理,需要加速由汉字编码击键输入向计算机文字自动识别和语言自动识别过渡,并由试验转向实际应用
。这就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近几年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语委、机电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研究制订并颁布了若干个供信息处理用的汉字国家标准,对于计算机用字的规范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后必须进一步坚决推行这些标准,并且要继续跟踪高
科技的发展,适时颁布新的标准。
目前,我国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技术宏观上缺乏统一管理、协调,形成各部门、各单位多头重复开发研制,这既不利于我国信息处理统一规范和标准的建立,又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浪费。建议国家语委、机电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署等有关部门建立部级协调会议制度
,负责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立项和成果的评审,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联合攻关。
五、加速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立法工作
为了使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拟做如下几项工作:
(一)国家语委拟与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订关于推广普通话、社会用字(包括涉外用字)管理的规章;重新修订发布社会用字管理的三个规定,即《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
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
(二)建议中央各有关部门在制订或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时,要列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条文;在制订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制度时,要列入贯彻执行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内容。
(三)国家语委在“八五”期间商同国务院法制局等有关部门,着手研究、拟订我国语言文字基本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六、加强领导,做好语言文字工作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主管全国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家民委管理),负责制订全国语言文字工作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加强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
中央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和支持语言文字工作,把它列入工作计划,切实把这项工作抓起来,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人员专管或兼管,定期对语言文字应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比,表彰先进,以推动工作。
为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必须做好宣传工作,办好语言文字报刊,中央和地方的主要报刊、广播、影视等新闻媒介要大力配合,加强对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使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同时新闻媒介在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方面应起示范作用。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2年11月6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25日,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解决艺术类院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促进艺术院校发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适当调整艺术院校的学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艺术院校应通过改革办学体制,优化师资结构,降低办学成本,并通过增加财政拨款和适当提高学费标准等措施多渠道增加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二、根据艺术院校生均培养成本,并考虑学生承受能力,将学费标准由目前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规定幅度内,培养成本和就业后收入较高的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等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从高确定;需要国家重点扶植的专业和培养成本相对较低的理论、教育等专业的学费标准应从低确定。具体学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主管部门根据各艺术院校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生源情况及学生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新的学费标准自1999年新生入学时开始实行,1998年及以前招收的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新学费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体、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调整学费标准应同提高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相结合,并逐步建立和完善贷学金制度。艺术院校在公布新的学费标准的同时,要将新的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的发放条件、办法等一并公布。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的发放金额不应低于学校当年收取学费金额的20%。对来自贫困地区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免其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特困生必要的生活补助,确保家境困难的学生完成好学业。
四、艺术类院校的学费标准调整后,要防止出现盲目扩大招生或擅自削减招生的问题,努力保证招生计划的完成。
五、调整艺术类院校的学费标准之后,学费收入应严格用于办学方面的支出,不得挤占和挪用。同时,要取消学校自行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赞助费”、“实习费”、“采风费”等费用。学校不得随意向毕业生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艺术院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