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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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国家资金的综合平衡,促进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我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区、部门、单位收取和提留、安排使用和管理的资金,是国家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有各项附加收入,按规定集中的企业、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事业行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入、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以及由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各种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集中的所属单位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提留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及其他各项专用基金、企业留利,企业主管部门集中和管理的专用基金、管理费、其他收入等;
(四)其他各项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机关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全面管理和监督工作;计划、审计、物价、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
管好用好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的项目设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的增设项目。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价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确定收费财务管理办法,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收费专用票据。
(二)征集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标准征集。未经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征集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税后留利必须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一)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各项财政预算外资金的用途相应安排使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的专项需要,以及提供特定服务必需的物资消耗、劳动补偿和必要的业务费用。若有节余,可以用于弥补预算经费的不足。
(三)企业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各项专用基金使用范围开支的其他费用。禁止将生产性专项基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四)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先将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自筹基建资金待批专户”,并报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计划部门安排基建计划;用于购买专控商品的预算外资金,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专控商品审批手续。
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根据不同特点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形式:

(一)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保证单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形式,即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实行“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预算外资金,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强计划和政策引导。
第九条 为了保障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单位的经济利益,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原有计息的,实行专户储存后仍予计息;原不计息的仍不计息。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专户储存的间歇资金,可以在保证单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有偿调剂融通,支持生产,发展事业,但不得用于
开办金融机构,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用作消费基金。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制度,加强会计管理,认真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一切预算外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财会机构预算外有关帐户统一核算,不得帐外设帐、户外设户,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凡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都必须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减免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应予纠正。
(一)擅自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单位取消项目,纠正范围和标准,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上交财政。
(二)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责令单位停止施工建设。
(三)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使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的,一律没收,变价款上交财政。
(四)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用预算外资金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标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单位追回已发款额。
(五)违反国家规定,挪用生产性预算外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单位追回挪用资金,调整帐目。
(六)不按照规定进行专户储存,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转移资金的,由财政部门通知银行将单位应纳入专户储存的资金直接转进财政专户。
(七)不依法纳税或不按规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八)对于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的行为,按照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9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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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财社字〔199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对财务检查、审计中发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违纪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现就财政部门贯
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是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一项
重要措施,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以往年度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后,短期内确实无法处理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制定计划限期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政府备案。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要在清理检查的基
础上,按照《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要求,最迟于1998年12月底前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区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和纠正情况逐级汇总并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在1998年12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和纠正情况上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报送的情况报告必须全面、真实,主要
内容包括按险种和违纪类型分别列明的违纪事实、纠正和处理情况、典型案例分析及有关数字等。
四、对于1996年财政部重点检查的54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的违纪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按照通知精神进行处理,并于1998年10月10日前将处理情况单独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审计署。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这次清理检查及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工作,抓紧建章立制,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1998年9月11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纪检〔2006〕46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

  现将《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六日



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的要求,现就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做好治理产权交易环节商业贿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健康发展,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主要工作任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执行产权交易制度,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况进行检查,切实纠正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办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开展治理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工作,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和制度,推进产权交易市场不断规范。

  三、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中央企业从今年4月初至9月底用半年的时间,对产权交易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要认真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对2005年以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一是检查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在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二是检查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规范情况,主要是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息披露、交易方式、价格确定、合同签署、价款支付以及产权变更登记等环节操作是否规范。三是检查国有产权转让中管理层受让情况的合规性。四是检查在产权转让过程中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对上述产权交易过程各个环节中,给予或接受审批部门、受让方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按规定在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低估漏估国有资产,在信息披露和受让方选择过程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规避竞价或虚假竞价以及违规操作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交易行为,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分析,区分不同性质给予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以及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对发现的管理中的漏洞,要认真进行整改,切实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产权转让全过程的管理。

  四、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严肃查办在产权交易中收受贿赂,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借机隐匿、转移、侵占国有资产的案件。各企业要注重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通过来信来访和其他举报形式发现问题线索。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认真进行排查,确有违纪事实的要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查办案件中,要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把握政策。同时,着力在堵塞漏洞、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上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五、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教育。开展对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加强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增强产权意识,增强规范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完善制度。针对国有产权转让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作出具体规定,对协议转让的范围和批准权限进行严格限定;完善对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各项监管制度。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三)深化改革。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结合,通过强化出资人监管,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权力制衡,规范决策和用权行为。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推进建立产权交易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在2006年对北京、上海、天津三家产权交易机构实现联网的基础上,实现与各地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的联网工作,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

  (四)加强监督。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要进一步加强对产权交易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产权转让规定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企业国有产权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李荣融同志任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黄丹华同志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局、统计评价局、产权管理局、企业改革局、监事会工作局、党建工作局、群众工作局、纪委、驻委监察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驻委监察局,负责承担日常工作。各企业也要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加强协调。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明确的分工,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职责范围内产权交易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抓好中央企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央企业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认真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治理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工作,同时加强工作协调。

  (三)加强检查。各企业要对所属企业治理产权交易环节的商业贿赂工作加强检查。结合落实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和证监会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的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将组成专门检查组,对中央企业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有关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信息工作。各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方案、产权交易环节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分别于4月中旬和10月初报国务院国资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专报制度,有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案情和工作进展情况,要在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国资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