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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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4〕10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社会保障体系,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除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财政全额拨款外的市、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内职工(包括干部、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职工);
(二)驻金部队属事业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
(三)上述用人单位中已经离休、退休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四)市、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及金政〔2002〕198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实行基本养老金与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适当挂钩,保障水平与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第六条 职工每月缴费工资按照本人上月份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口径)确定。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平均工资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7%缴纳,最终达到8%,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按规定列支。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并由市财政局、市社保处按照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基金科目分别建帐。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九条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条 市社保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一次。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帐户,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市社保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再次缴费的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调整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帐户规模,储存额累积计算。
第十二条 职工流动时个人帐户的处理办法。
(一)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流动到市、区属非机关事业单位时,个人帐户规模按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予以调整转移。
(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流动到事业单位时,原个人帐户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调整,并与新建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参保事业单位的退休(职)人员,其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
(四)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和储存额同时转移。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 ,只能用于参保职工本人退休后养老的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移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的余额及其利息,由市社保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国家规定退休(职)条件的,由用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市、区人事部门核准后办理退休(职)手续。办理退休(职)时,由市社保处核实缴费年限后核定基本养老金,从退休(职)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分别从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一)符合退休(职)条件的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另加个人缴费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缴费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退休(职)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的标准(尾数见分进角)按月发放,直至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为止。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较小的,可一次性支付。
(二)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企业的,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按市委〔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
(一)国家和省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调整的养老金待遇;
(二)国家和省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不含地方津贴)、物价补贴(附件);
(三)国家和省规定增发的离休干部1至2个月本人工资基数的生活补贴;
(四)国家和省规定计入离退休费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
(五)离休、退休人员死亡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费。
第十七条 凡未列入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的待遇,由各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第十八条 职工不符合退休条件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出国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根据实际缴费年限,按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 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施初期可由用人单位代发,以后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市地方税务局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不得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固定职工在按规定应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年限,按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其单位性质和经费管理类型由市、区的编制办、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补缴期间的单位离退休费不再列入统筹;未办理补缴的工作年限,在办理退休核定基本养老金时,不予确认为缴费年限,期间晋升的档案工资不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 为有利于事业单位改制与职工的有序流动,在市、区事业单位按规定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其固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在一年内报市、区人事部门予以确认,并抄市社保处一份建档。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市人民政府和原金华县人民政府有关统一替代指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据浙劳人干〔1987〕97号、浙人干〔1995〕74号等文件规定招、聘用为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可参照浙政〔1986〕52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区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编制外自行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原金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政府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事业单位未参加九三工改的离退休人员物价生活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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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

教高厅〔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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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精神,为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党政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精心设计,精心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要在经费投入、人员保证、管理机制等各个方面不断创新,支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保证国家精品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采用学校先行建设、省区市择优推荐、教育部组织评审、授予荣誉称号、后补助建设经费的方式进行。教育部将建立“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发布与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有关的政策、规定、标准、通知等信息,并接受网上申请,开展网上评审、网上公开精品课程等工作。

  一、申报方式
  1.申报条件。国家精品课程原则上应是本科、高职高专各个专业的基础课和专业(技术)基础课。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课程必须已在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院校)连续开设3年以上。课程主讲教师具有教授职称(高职高专院校可适当放宽条件)。有关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已经上网。同时,为评价主讲教师个人的授课效果,还需在网上提供不少于50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
  2.申报步骤。国家精品课程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公文内容应包括申请学校名称、课程名称、授课对象、主讲教师姓名等,不再附申请表格和说明材料。另由申报课程所在学校组织课程主讲教师通过“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直接提交课程的申请表格、说明材料以及课程上网的网址(包括进入密码)等。教育部不直接受理高等学校提出的国家精品课程评审申请。
  3.申报时间及受理机构。国家精品课程自2003年起,连续评审5年,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9月15日(2003年将根据情况适当延期)。国家精品课程申报受理机构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邮政编码:100816,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

  二、评审方式
  教育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国家精品课程评审。评审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资格审查,网上教学资源评审,教学效果评价(学校举证、审看录像、网上学生评价)和公示材料(包括申请表格、说明材料、上网资源、学校举证、教学录像、网上学生评价意见)30天。情况特殊的也可委托专家到校现场复审。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由教育部授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运行管理
  1.课程上网。由有关高等学校和主讲教师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在网上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确因技术原因需要中断的,必须在“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中注明原因。所在学校和课程人员应及时排除问题,尽快恢复上网课程的正常运行。
  2.年度检查。国家精品课程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在网上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到校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取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停拨维护升级费,但保留其两年内申请复查的资格。复查合格的恢复“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但不补拨维护升级费。被取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的课程不能重新申报国家精品课程。

  四、知识产权管理
  国家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国家精品课程评审的高等学校和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全国各高等学校。国家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全国高等学校免费开放,高等学校和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经费支持
  教育部对“国家精品课程”提供经费支持。支持经费包括建设补助费和维护升级费。建设补助费在评审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拨付,维护升级费在年度检查通过后拨付。我部将根据每门国家精品课程上网内容的多少和维护、升级情况适度调整支持额度。

  六、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本办法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解释。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予已退休的原南洋华侨机工回国服务团成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 等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予已退休的原南洋华侨机工回国服务团成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为更好地落实中央“对归侨物质待遇,原则上都可略为从优一点”的指示,为有利于扩大海外影响,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原南洋华侨机工回国服务团现居国内成员中的退休人员,由现支付退休金的单位,每月发给定额生活补贴费。发放额原则上不低于本人退休
前标准工资的25—40%。但补贴费与现本人所领退休金之和,不得超过退休前的标准工资总额。所需资金来源:企业单位列入营业外开支;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
本通知从发布之月起开始执行。



198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