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秋种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建设考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58:34   浏览:9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滁州市秋种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建设考评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秋种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建设考评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市政府《2004年全市秋种工作指导性意见》(滁政[2004]85号)精神,从今年起,我市将按照省“万、千、百优质高产示范基地”建设的要求,重点建设一批种植区域集中、操作技术规范、产销衔接紧密、辐射带动面宽的优质专用小麦、双低油菜和多熟高效模式攻关示范区。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考评,充分调动各地建设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的积极性,市农业部门制定了《滁州市秋种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建设考评办法》,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滁州市秋种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建设考评办法



为认真做好全市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建设考评工作,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特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考评内容

1、示范区生产规模。

2、示范区品种品质。

3、示范区单产水平。

4、示范区科技应用。

5、示范区产销衔接。

6、示范区生产效益。

7、示范区组织管理。

二、考评标准

采取综合打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标准和分值设置如下:

1、示范区生产规模

(1)集中连片,麦(油)面积达1万亩以上,并有100亩以上引进新品种展示中心的;多熟高效模式连片面积达500亩以上的。 20分

(2)集中连片,麦(油)面积达1万亩以上的,并有10亩以上引进新品种展示中心的;多熟高效模式连片面积达200亩以上的。 18分

(3)集中连片,麦(油)面积达1万亩以上的,不足10亩或未引进新品种展示中心的;多熟高效模式连片面积达100亩以上的。 15分

2、示范区品种品质 20分

(1)每种作物使用1个品种,优质率100%的。20分

(2)每种作物使用2个品种,优质率100%的。15分

(3)每种作物使用3个品种,优质率100%的。10分

(4)每种作物使用4个品种以上,或优质率不足100%的。 0分

3、示范区单产水平 10分

(1)示范区平均单产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单产10%以上的。 10分

(2)示范区平均单产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单产5%以上的。 5分

(3)示范区平均单产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单产5%以下的。 0分

4、示范区科技应用 10分

(1)适用技术措施配套,推广度达90%以上的。10分

(2)适用技术措施配套,推广度达70%以上的。5分

(3)适用技术推广度达70%以下的。 0分

5、示范区产销衔接 10分

(1)实行订单生产,优质优价收购的。 10分

(2)签定部分订单生产合同,优质优价收购的。7分

(3)无订单生产,但优质优价收购的。 5分

(4)无订单生产,优质未能优价收购的。 0分

6、示范区生产效益 20分

(1)示范区平均每亩效益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每亩效益10%以上的。 20分

(2)示范区平均每亩效益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每亩效益5%以上的。 10分

(3)示范区平均每亩效益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每亩效益5%以下的。 0分

7、示范区组织管理 10分

(1)成立领导组和技术组,有人员驻点和物资资金投入,建立固定标牌的。 10分

(2)成立领导组和技术组,有人员驻点,无物资资金投入的。 5分

(3)未成立领导组和技术组,或无人员驻点的。0分

三、考评程序

1、上报方案:各县、市、区农委于秋种作物播种前,向市农委上报示范区建设地点和建设方案。

2、检查验收:麦(油)示范区收获前,预计可以基本达到考评目标的,由各县、市、区农委向市农委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多熟高效模式示范区在一个农业年度内的最后一茬作物收获前,由各县、市、区农委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预计可以基本达到考评目标的,向市农委申请提出随机抽查验收。届时,由市农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县、市、区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相应检查验收,并对照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逐项打分,提出验收意见。

3、总结评比:每年秋种前,由市农委对本年度优质高产高效示范区工作先进行一次总结初评,综合得分居前6名的优质小麦、双低油菜和多熟高效模式示范区入围参加评比,然后再对入围参评的18个优质高产高效示范区,按得分高低,评出优质专用小麦高产示范区一等奖2个、二等奖2个,双低油菜高产示范区一等奖2个、二等奖2个,多熟高效示范区一等奖3个、二等奖2个。

四、表彰奖励办法

对获奖的示范区,以市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彰,并实行以奖代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同时废止。

  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经2006年2月20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孝感市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保障消防工作需要,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孝感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城市规划、城建、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根据城镇消防专业规划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公共消火栓。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负责对公共消火栓设置标志牌,统一编号,建立消火栓动态管理档案。
  第四条 各地在新建或扩建城市市区和旧城改造时,必须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不足规定要求或布点不合理的,应及时补建或改建。
  第五条 公共消火栓应采用地上式沿道路设置,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消火栓与管网连接处不得安装控水阀等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设施。
   第六条 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按年度消火栓建设任务,从当地财政城市维护费中列支。所需费用由公安消防机构和供水部门共同编造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供水部门后由供水部门负责实施。投入使用后,按注入国有资本列帐。为了弥补城市消火栓经费不足,按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鼓励在临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安装公共消火栓。有关部门应减免道路破损、管道开口和用水增容等相关费用并及时办理手续。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多渠道筹集公共消火栓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明确管理、维修等责任,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巡检保养制度,确保消防供水畅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公共消火栓。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
 (二)挪用停用公共消火栓;
 (三)擅自拆迁、压埋、圈占或者损坏公共消火栓;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公共消火栓标志。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公共消火栓的,应在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指定位置,安装新的消火栓,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对于非消防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必须向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交纳水费。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维修。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对废品收购点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收购点有非法收购消火栓帽盖等构件的,应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