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才开发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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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才开发暂行规定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才开发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西部大开发,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设环境和干事创业的环境,加速我市经济超常发展,稳定现有人才,积极引进外地人才,加快专业结构调整,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稳定现有人才
1、凡现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三年内,原身份、级别、待遇不变。满三年可根据本人意愿,既可以回原单位亦可以继续在该企业工作。
2、在部分急缺专业领域中,对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身体状况较好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且不占本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高级职务的可延长5年,中级职务的可延长3年。
3、凡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限制予以聘任,兑现应享受的有关待遇。
4、凡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科技进步、科技发明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市政府给予2-5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的人员,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再奖励5000元;对被评为省级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再奖励2000元,所需经费从科技三项费中列支。
5、凡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享受副厅级干部的交通、通讯、医疗待遇。
6、凡在今后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7、 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每两年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进行一次体检;需购买本人自住经济适用房时,一次性补助房款的10%。体检费和一次性的补助房款由本单位支付。
8、凡专业技术人员出版专著,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给予扶持。
9、各单位对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培养、使用档案,并于每年年底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人才培养、使用情况。
二、引进外地人才
(一)引进范围
1、带项目、资金、专利技术、科研成果投资办厂或合作办厂的人才。
2、专业技术人员 年龄在30-40岁左右,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成就的医疗、新闻、建筑、高中教师、企业管理等各类人才。
3、高等院校毕业生 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大专以上的优秀毕业生。
4、技术人才 紧缺专业中具有一技之长的人才或能工巧匠。
5、乡土人才 在农作物育种、种植、畜禽饲养等方面有一技之长的人才。
(二)引进方法
1、引进人才,可以通过推荐、自荐和招聘等方式进行;
2、引进人才,可以采用调入、定期聘用或兼职等形式。引进的人才可以到用人单位担任高层管理和技术职务或任顾问、咨询专家,也可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承包,管理技能与非专业技术合作、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让。人才可自办、合办企业,也可以以发明专利和技术为股本到企业投资入股。
3、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时由单位呈报,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并办理相关手续;非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可自主引进,报人事部门备案。
(三)引进外地人才的政策
1、凡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外地各类人才,均可在我市先落户口,后联系工作单位,也可通过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劳动代理手续,进入市人才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
2、引进的人才,因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引进后承认其原有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建立人事档案。
3、凡自带技术、项目、资金等来我市投资办企业的人才和其他经考核合格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家属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直接办理农转非手续。
4、凡符合引进范围急缺专业的人才,经考核批准来我市工作,不受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限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其中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5、凡夫妻双方一方有本市户口的专业技术人员,另一方可通过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劳动代理手续到各类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就业。
6、凡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资金投入、专利转让的外地各类人才,均可采取“迁户自愿、身份保留、来去自由”的政策来我市工作。
7、对于引进的带成果、带项目的人才,允许其将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与企业合作生产。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其作价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一般在20%,经双方协商可达35%。
8、建立科技人才公寓,对我市急缺专业,经考核批准来我市工作的硕士学位以上的人才和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由受益单位无偿提供100m 住房一套。
9、医疗、新闻、建筑、高中教师、企业管理等专业领域中急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来我市工作,既可专职,也可兼职;既可调入,也可借用,也可短期聘用,其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10、凡引进急缺专业的本、专科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工作,试用期一年,经考核合格,由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本科毕业生2万元,大专毕业生1万元给予生活安置费;对引进的中、高级急缺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各类企业工作,试用期一年,经考核合格,由用人单位原则上给予3万元的生活安置费。用人单位根据所做贡献大小发给效益工资。
11、各类专家采取不同形式在我市开展技术服务、组织技术攻关、提供技术信息、进行技术指导、担任经济技术顾问或参与管理和决策而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根据效益,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被聘请为经济技术顾问的专家,在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根据贡献和效益发给津贴;对来我市进行技术咨询、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专家,由邀请部门给予一定的报酬,并按规定报销往返差旅费。连续工作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由邀请单位每月另外发给1000元以上的津贴。
12、凡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享受本规定稳定现有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建立人才的培养激励机制
1、对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从改善班子结构、单位专业需求和调整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出发,有计划、有针对性的进行培养锻炼,选送他们到一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学习深造,或选送他们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提高全面工作素质。
2、设立“嘉峪关市人才功臣奖”,对在我市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各类人员,市人民政府实行奖励制度(评选标准另定),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3、设立“人才推荐伯乐奖”。凡为我市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所引进的人才为我市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突出成绩者予以奖励,每三年奖励一次,每次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所需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4、对做出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各类人员,可载入《嘉峪关市志.人物篇》,并在嘉峪关市内明显位置按贡献予以树碑立传。
5、鼓励本市籍的应往届本科统配生、研究生回本市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做好人才储备。在企业就业的,除领取企业正常工资外,另由市财政给予二年的生活补助费,研究生每月800元,本科生每月500元。
6、对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的自谋职业补助金,按国家计划内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每人1000元,非统配生每人800元。
四、附 则
1、凡现有和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开发工作的决定》中相应的政策规定。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嘉峪关市人才开发若干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3、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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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政发〔2005〕5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方式。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政府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认真办理,抓好落实。
  第三条 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政府工作,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通过办理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推进全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协各组成单位在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和闭会期间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三)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协各组成单位在视察、考察中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六条 办实事、抓实效的原则。办理中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权力和工作成果,积极采纳、吸收建议和提案所提出的意见,认真解决、落实建议和提案所提出的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条 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凡有条件解决的建议和提案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对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做出充分说明;对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于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由本级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于下一级政府工作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由下一级政府负责办理;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建议和提案,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答复;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负总责,承担第一责任。同时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没有设立相应机构的,由其办公部门负责办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规则、考核评比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将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分转落实到承办单位;
  (三)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并报告办理情况;
  (四)组织办理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五)负责指导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办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搞好综合协调,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六)组织对所属部门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负责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登记造册、拟制办理计划和提出拟办意见,经本部门(单位)领导阅批后落实专人办理;
  (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搞好建议和提案办理中的调研、协调工作,掌握办理情况,督促落实,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三)审核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拟制答复函,认真把好政策关、落实关、文字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建议、提案的答复工作;
  (四)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的征求意见工作,及时向交办部门报送办理结果;
  (五)密切与人大、政协和代表、委员的联系,认真做好人大、政协和代表、委员视察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交办
  (一)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结束后,各级政府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部门及时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协常务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沟通,通过召开专门会议等形式共同将会议期间收集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交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并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
  (二)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协各组成单位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随时交办。
  (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提案,要指定主办和协办部门,共同研究办理。
  (四)对上级转来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及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五)确定为市政府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经市政府领导阅批后交办。
  第十三条 承办
  (一)各承办部门、单位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阅批后,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应及时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说明应承办的部门、单位,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10日内退回交办部门,不得拖延积压或自行转送。
  (三)对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部门具体组织办理工作,协办部门应在1个月内主动将协办意见送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与协办部门共同协商,最后由主办部门负责综合办理意见。
  (四)经市政府领导阅批的重点建议和提案,要由各承办部门、单位的主管领导亲自参与或主持办理。
  (五)对所承办的建议和提案,一般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问题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应及时向交办部门反映,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或作阶段性答复。
  (六)对代表直通车建议,必须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答复
  承办部门、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复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同时抄送交办部门、本级人大主管部门和政协主管部门各3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答复建议和提案中的问题;答复函要实事求是,用语谦逊诚恳,文字通顺精练,内容充实完整,不得用套话、空话或推诿词语敷衍建议人和提案人,并按规定格式打印。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部门起草答复函,与协办部门或单位协商、会签,然后答复;承办部门、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直接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
  (三)答复函要区别办理情况,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标准在答复函的右上角标明;
  (四)正式答复的同时,要附建议和提案“征询意见表”,征求建议人和提案人对答复的意见。
  (四)同一建议或提案,多位代表或委员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位署名的代表或委员;同一内容多位代表或委员分别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处理,但要逐一答复每位代表或委员。
  (五)对全国、省建议和提案及信函,承办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将办理结果或意见报交办部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回复。
  第十五条 督办检查
  建议和提案交办部门或承办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重点检查办理进度和质量,特别是检查已经答复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实,建议和提案解决不了的原因,建议人和提案人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重新办理等。
  第十六条 总结
  承办部门、单位在每年度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向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存档
  承办部门、单位必须将年度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及时立卷归档,以便备查。
第六章 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承办部门、单位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办理责任制度。
  1.市长分工负责制。市政府市长负总责,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做好分管部门所承办建议和提案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
  2.部门领导责任制。承办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负总责,认真组织办理落实,确保本部门的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3.市政府督查室督办责任制。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全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督办、协调、检查,随时掌握办理情况,确保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得到解决。
  (二)检查通报制度。在办理工作中,市、县(市)区政府办公部门或督查机构要定期检查、通报各承办部门的办理进度、工作情况,以督促各承办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办理工作。对承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了事,不按时限完成办理工作或办理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跟踪办理制度。建议和提案办复后要加强督促检查,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建议、提案和已纳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要进行跟踪办理,直至问题解决落实为止。要实施A类件“回头看”和二次反馈验收制度,切实做好A类件的复查验收和落实工作。
  (四)与代表和委员见面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具体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协各组成单位的联系,可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了解建议人和提案人意图,共商解决办法。办复后征求建议人和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见面率要达到100%。
  (五)联系网络制度。建议和提案主管部门应建立承办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的姓名、电话等资料档案,形成网络体系,以便加强联系、沟通和掌握情况,发挥整体效能,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
  (六)总结表彰制度。建议、提案主管部门和各承办部门、单位,要注意研究办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采取多种形式表彰在办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其做好办理工作的积极性。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九条 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可按A、B、C、D四种类型掌握办结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纳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的;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的;
  5.所提问题属询问性质的,已作了介绍说明的。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的。
  (三)C类:不能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的;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的。
  (四)D类:作为参考的,主要包括:
  1.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合理,但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的;
  2.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营口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7日印发的《营口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营政发〔1999〕26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技厅[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学生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等园区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加强和规范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教育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本办法,加大对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高校学生进行科技创业实践,在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

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发挥科技园区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作用,加强和规范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基地的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是指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或其他园区等设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创业和就业的综合服务平台,简称“双实双业”基地。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高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第三条 “双实双业”基地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以提升能力为核心,以鼓励创业为重点,择优认定、分步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双实双业”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接纳学生实习实训,促进学生创业就业,整合各方优势资源,为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教育部、科技部是“双实双业”基地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基地建设,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二)组织基地的申报和评审,发布认定名单;

  (三)宏观指导基地的运行发展,实施动态管理;

  (四)协调解决基地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教育、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双实双业”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促进本地区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基地的申报,指导基地的运行发展;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为本地区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或其他园区作为“双实双业”基地的依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基地建设纳入依托单位重点工作,构建符合高校学生特点的“双实双业”支撑体系;

  (二)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导企业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就业岗位,组织学生开展实训创业;

  (三)提供基地建设和发展所需的必要条件,保证基地健康持续发展;

  (四)协调和组织引进创业投资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为基地和创业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五)定期向基地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双实双业”基地的认定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二)有与高校签署开展学生实习实训、创业就业合作的文件;

  (三)每年有10家以上的在园企业为高校学生提供不少于100个实习或就业岗位,实习岗位的工作内容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

  (四)为学生提供多种创业、就业及职业技能实训,年实训不低于200人次;

  (五)为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的场地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在园学生创业企业数15家以上;

  (六)为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至少12个月的房租减免,提供专业服务与咨询,配备相应的公共设施或设备;

  (七)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政策、实习就业岗位、创业实训等信息;

  (八)地方政府、高校有支持和鼓励学生到基地实习、实训、创业、就业的具体政策。

  第九条 学生创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应在依托单位内;

  (二)企业创办人为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三)企业创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

  (四)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五)企业一般应为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双实双业”基地认定的程序:

  (一)申报“双实双业”基地的单位向本地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名单及材料,正式行文报送教育部、科技部;

  (三)教育部、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四)教育部、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认定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双实双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教育部、科技部对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基地进行表扬,对达不到条件的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条件的将撤销“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双实双业”基地实施统计年报制度。教育部、科技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本地区主管部门负责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上报本地区基地的上年度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对在“双实双业”基地申报、认定和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出,取消其申报资格或“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称号。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双实双业”基地依托单位的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鼓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其劳务费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规定从项目中列支,具体办法按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教育部、科技部把“双实双业”基地的建设列入相关单位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申请报告.doc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1271382162446250&filetype=application/msword&filename=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申请报告.doc&filetypeclas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