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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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二)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
(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
(四)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五)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改变农村土地权属关系。
集体所有土地由享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或经营。
第四条 原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的,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包方续订承包合同。
农户分包耕地合同到期后,第二轮承包期限为30年,截止时间为2027年。
专业性生产承包土地合同期满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土地重新发包,原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承包期限根据生产周期确定。
第五条 第二轮土地承包,应当采取承包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的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
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
第六条 第二轮土地承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进行:
(一)人口、土地变动不大,原承包土地基本合理,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认为不需对原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可以直接延长承包期;
(二)因人口增减、土地被征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明显不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较大的,可以适当调整后再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
(三)大调整或重新划分土地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新一轮承包的土地应当相对集中连片。原承包土地过于分散、零碎的,农户之间可以相互调换。发包方应当支持,并对其承包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八条 续订农户分包耕地合同,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进一步明确违约责任,承包方非因不可抗力而撂荒耕地满两年或连续两年未缴交征购粮和承包金的,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九条 荒山、荒地、荒滩和尚未开发的草地、水面应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采取招标方式实行专业承包。
承包合同生效后满两年不开发的,发包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
签订承包合同后未进行开发的,不得转包、转让。
第十条 农户分包耕地合同和专业承包土地合同应当分别订立。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按人均分包耕地的权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被判处死刑者;
(二)私自占有土地补偿费,拒不退款给集体的;
(三)擅自出卖承包的土地,拒不退款给集体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享有按人均分包耕地的权利,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国家税金和承包金的;
(二)违反《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于1989年10月9日以后超生的人口;
(三)擅自占用承包耕地盖私房,拒不接受处罚的。
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要求承包人均耕地,经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的,可以承包人均耕地。
第十二条 新一轮土地承包的承包金,应当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调整办法:
(一)分包耕地的承包金要控制在上一年本乡(镇)人均纯收入的2.5%以内,每隔3年按上一年本乡(镇)人均纯收入调整一次;
(二)已经开发的荒山、荒地、荒滩、草地、水面,其承包金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并应当确定每隔5年的调整办法;
(三)新发包的荒山、荒地、荒滩和尚未开发的草地、水面,其承包金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并应当确定每隔5年的调整办法。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不留机动地。如确需留的,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5%。
机动地要适度集中连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或调整承包土地。
第十四条 经济比较发达、劳动力转移较多、耕地相对富余的地方,可以将耕地分为分包田和专包田进行承包,也可以采取招标方法全部实行专业承包。分包田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承包;专包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划留,采取招标方法实行专业承包。
第十五条 鼓励承包者采取办农场、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六条 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应当在承包合同中载明,并按《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新一轮承包期内,对人均分包的耕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不因人口增减调整承包土地。
人口、耕地变动过大,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要求调整土地的,应当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耕地作适当调整,但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八条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和入股,但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农业用途。
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增值的部分,承包方应当按《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缴交给发包方。
第十九条 在承包期内,以不损害承包方利益为前提,经承包方同意,发包方可以有偿取得承包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办理完备的合同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以个人名义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继承人无能力或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原承包人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没有合法继
承人的,其应得的收益作为集体资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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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压安全管理规程

机械部


冲压安全管理规程

1985年5月10日,机械部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加强对冲压安全生产的管理, 确保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对冲压机械、安全装置和模具的设计与制造, 使用与管理等作了规定冲压机械的设计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 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并予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适用的设备:机械压力机、冷挤压压力机、剪板机、板料折弯压力机。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四条 冲压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参照JB3350-83《机械压力机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冲压机械的设计、制造和验收,应遵照下列有关标准:
(一)JB1829-76《锻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二)JB1646-75《开式压力机技术条件》;
(三)JB1279-81《闭式单、双点压力机技术条件》;
(四)JB1295-77《剪板机技术条件》;
(五)JB2936-81《闭式冷挤压压力机技术条件》;
(六)JB2257-77《板料折弯压力机技术条件》;
(七)其他有关冲压机械的技术条件。
第六条 整机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床身、滑块、防护罩、安全设施等外露部分, 不得有锐利的边缘;
(二)外露的飞轮、皮带轮、传动皮带、齿轮等旋转部分, 要用防护罩遮住;
(三)设备应良好接地,以防触电;
(四)设备上应有合适的局部照明,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计移动式或固定式;
(五)设备,特别是中大型设备上一般要设置安全支柱, 以防在模具调整时滑块下滑或误开设备。安全支柱要与设备的主传动控制联锁, 其强度应能支承滑块和上模的重量;
(六)高大设备的最高处应设有红色指示灯显示, 并涂以黄黑相间的条纹,以防天车误碰;
(七)带有气动摩擦离合器或寸动刚性离合器的设备, 应标定实际的急停时间。实际的急停时间是指曲轮转到90°左右处, 接通急停按钮后至滑块完全停止的时间。
第七条 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床身:
1.床身的强度、刚度必须进行验算和测试;
2.可倾式床身的可倾角度调节和固定机构,必须安全可靠,以防倒落。手动调节和固定位置,一般只允许在设备的侧面。
(二)滑块:
1.封闭高度的调节部分,应设有双向极限限位装置;
2.滑块上不可有过分突出的螺栓,螺母或打料杆,如不得已时,应采用护罩设施。
(三)离合器与制动器:
1.刚性离合器(包括寸动刚性离合器)的转键(包括键柄)或滑锁,应有足够的强度。
2.刚性离合器所配的带式制动器的设计,应按实际制动角度计算强度,并应便于调节;
3.气动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应有可靠的联锁装置,以防结合的时间过长而引起实际制动角度过大,或相互干扰而引起摩擦片的磨损;
4.寸动刚性离合器所配的制动器的设计,应考虑滑块和上模所引起的制动力矩。
(四)离合器的操纵系统:
1.刚性离合器的操纵凸轮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单次行程时曲轴停在死点处,其允差为±5°;
2.刚性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必须有防止连冲的机械式保护装置;
3.寸动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必须有防止连冲的双重电器联锁保护装置;
4.气动摩擦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应保证曲轴停在上死点处,其允差为+5°~-10°;
5.气动摩擦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必须有防止连冲的措施,如采用双联电磁阀等。
(五)离合器的起动机构:
1.手柄直接起动的手柄推(或拉或压)力,左手操作时,不得超过1.5公斤力。右手操作时不得超过2公斤力。双手柄操作时, 每个手柄不得超过1.5公斤力;
2.起动按钮应不高出按钮盒的表面,急停按钮必须是蘑菇式的;
3.脚踏板起动的踏板的左、右、上各面都应封闭,其伸脚的空间应宽敞,踏板表面应有防滑措施;
4.脚踏板起动的踏板力不可过大,坐着操作时不得超过4公斤力; 站着操作时不得超过5公斤力。踏板的向下位移不得超过60毫米。
(六)阶梯、平台和护栏:
1.阶梯要与主传动控制联锁,即在爬梯时,应保证断开主传动控制;
2.阶梯的脚蹬间距推荐为300毫米左右,阶梯的宽度推荐为450毫米左右,阶梯与床身面间的最小距离推荐为180毫米;
3.阶梯的高度超过5米后,在阶梯3米以上部位应设置护身圈;
4.设备的机身顶面高度超过3米时,一般设检修平台及护栏。 平台上的铺板应是防滑板,边沿至少翘起40毫米,护栏的高度推荐为1050 毫米以上。
(七)所有液压系统、 压缩空气系统和电气系统应遵照有关的液压元件、气动元件和电器元件的技术要求, 庄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安全装置的技术要求:
(一)冲压机械的安全装置的功能有下列四种类型:
1.在滑块运行期间(或滑块下行程期间),人体的某一部分应不会进入危险区。如固定栅栏式,活动栅栏式等安全装置;
2.当操作者的双手脱离起动离合器的操纵按钮或操纵手柄后,伸进危险区之前,滑块应能停止下行程或已超过下死点。如双手按钮式、 双手柄式等安全装置;
3.在滑块下行程期间,当人体的某一部分进入危险区之前,滑块应能停止或已超过下死点。如光线式、感应式、刻板式等安全装置;
4.在滑块下行程期间,能够把进入危险区的人体某一部分推出来,或能够把进入危险区的操作者手臂拉出来,如推手式、拉手式等安全装置。
(二)安全装置的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应遵照《压力机的安全装置结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模具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模具结构须满足下列安全技术要求:
1.各外露边缘应为圆角;
2.要使模具搬移和安装方便;
3.导柱末端不许外露;
4.要有适应的挡销、顶件器和卸料板等;
5.尽可能避免操作者的手、手指进入上下模具空间。
(二)在设计模具时必须考虑装设机械化装置的位置。
(三)顶件器、推件器和各种卸料板等结构必须可靠。
(四)每套模具必须有包括下列项目的登记卡:
1.使用模具的工序;
2.模具的使用、安装、调整说明;
3.模具在冲压设备上的安全措施说明。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冲压工人,要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才允许独立操作冲压设备。
第十—条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设备、模具设计人员,模具调整、 安装工人要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冲压车间劳动条件应达到工业卫生标准:
(一)照明要合适, 推荐各处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下列数值:地面的垂直照度为20勒克斯;冲压机械工作台面高度的水平照度为60勒克斯。
(二)工作环境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噪声标准。
第十三条 企业的安技和设备部门必须参加冲压设备的安装, 大修后的试运转的验收工作及定期检验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 对各种冲压机械要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
第十五条 模具要逐套检查, 以操作者在上下料过程中手不进入上下模具空间为限,将模具分类,分为安全模具和不安全模具, 并加不同的标志。
第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非使用不安全模具不可时, 必须采用合适的、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编写在工艺卡中;采用安全措施的工序, 其产量定额要按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工艺卡中应填写所使用模具的安全程度和防止人身事故的具体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冲压机械在一般情况下只允许单次行程操作。 在以下特殊情况时,才允许连续行程操作:
(一)有自动送料装置或机械手操作;
(二)采用条料冲压,且手不需要进入上下模具空间时;
(三)使用手用工具 操作者的手或手指又没有进入上下模具空间,且在该设备的往复行程一次的过程中能够满足下料的要求时;
(四)具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并冲压简单的零件, 且在该设备往复一次的过程中能够满足上下料的要求时。
第十九条 对于冲压机械可以连续行程操作的工序, 在工艺卡中必须规定有防止人身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使用光线式或感应式安全装置时, 除了根据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安装、调整、检查外,还要重点检查下列项目:
(一)每道光束的遮光检查或感应幕高度检查。 此项检查在每次起动主电动机后都要进行;
(二)回程期间,遮光时或手伸入感应幕时不停机功能的检查;
(三)遮光或手伸入感应幕停机后的自保功能的检查;
(四)安全距离(即光幕或感应幕与模具刃口间的最小距离)的检查。此项检查在每次更换模具后都要进行,并按需要调整好。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要停机检查修理:
(一)听到设备有不正常的敲击声;
(二)在单次行程操作时,发现有连冲现象;
(三)坯料卡死在冲模上,或发现废品;
(四)照明熄灭;
(五)安全防护装置不正常。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要停机并把脚踏板移到空挡处或锁住:
(一)暂时离开;
(二)发现不正常;
(三)由于停电而电动机停止运转;
(四)清理模具。
第二十三条 只有确认离合器在工作的分离位置时, 才可接通设备的主电动机,但是仍不允许任何人和操作者靠近冲模, 以防设备发生偶然冲击,造成事故。
第二十四条 带有安全支柱的设备,一定要放上安全支柱, 工作完毕后,待设备完全停止,将安全支柱支在滑块与工作台之间,以防滑块下滑。不带安全支柱的设备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防滑块下滑伤人。
第二十五条 不允许用吊车将模具甩进工作台面上;模具校准后, 将设备的滑块移至下死点,并调整好封闭高度;装紧凸模和凹模, 并注意只能用木锤敲击锻钢或铸钢件,还应注意导柱末端不能外露。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各种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一)冲压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交接班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度;
(四)设备、模具、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制度;
(五)设备和人身事故的登记、报告制度。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8〕38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根据地区行署2007年第十五次专员办公会议精神,现将《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行署工作会议的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特制订本办法。
  一、行署工作会议召开原则和主要任务
  行署工作会议是指: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和行署工作部门主办并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
  (一)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议由行署专员、副专员指示召开。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的贯彻实施意见;根据工作实际,研究部署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的综合性工作。
  (二)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行署工作部门提出并征得分管副专员同意召开。主要任务是:部署行署某方面的重点工作。
  (三)控制会议规格。从严控制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能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行署名义召开。行署办公室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代发会议通知。
  (四)改进会议形式。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如没有与会领导与参会人员对接的内容,没有参会人员讨论的内容,原则上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
  二、会议审批
  (一)审批程序
  1、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行署办相关科室按照行署领导的意见,拟定会议的安排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专员或副专员审批。其中,要求县(市、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必须报专员批准。
  2、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报行署办公室,并由行署办公室文书科转对应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报行署分管副专员审批。
  (二)送审内容
  会议承办部门应根据行署及行署办公室的要求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主要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主席台席位、议程、会标、新闻报道以及会议材料、会务工作分工等内容。
  三、会议经费
  1、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行署办公室相关科室填写《会议经费申报表》,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审定,再报常务副专员审批。行署在县(市、特区)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议经费由行署办公室按标准拨到县(市、特区)政府。
  2、行署和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年初预算已安排各口专项经费的,原则上由专项经费列支,财政不予追加。
  四、会务安排
  (一)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务工作由行署办公室主办,具体对应科室承办、有关科室协办。行署在县(市、特区)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务工作由当地政府承办,行署办公室予以指导协助。
  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由主办单位承办。行署办公室负责发送会议通知和协调会议相关工作,承办部门负责拟定会议方案、会议筹备、会场安排组织、整理会议资料等。
  (二)行署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稿,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并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行署办公室相关对应科室修改、把关,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报领导审定。
  (三)会议主办单位按有关要求,规范布置会场的会标、座席牌、座位安排等。行署领导在全区性会议上的讲话由主办单位负责录音,并于会后3天内整理成书面材料送行署办公室相关对应科室审核,如行署领导认为有需要,由行署办公室以《铜仁情况通报》印发。
  (四)要妥善保存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稿、会议音像资料、会议记录稿、会议照片等,由行署办公室相关科室整理后交文书科归档。行署领导会议讲话录像由地区电视台全程录制,并交行署信息中心刻录保存。
  五、会议要求
  (一)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内容合理确定会期。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电视电话会议原则上不超过90分钟。
  (二)合理确定出席领导和参会人员范围。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出席领导和参加会议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严格掌握。
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请行署分管领导同志出席,各县(市、特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行署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的,也不得扩大参加会议人员范围。
  各部门召开的系统会议,未经行署批准,不得邀请各县(市、特区)政府负责人出席。因工作需要,行署领导同志出席或讲话,也可不要求各县(市、特区)政府负责人参加。
  (三)简化会议程序。会议要力求实效,减少繁文缛节。工作部署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会议交流发言应紧扣主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每位同志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之内。没有特殊需要,不安排会议讨论。一般不在行署召开的会议上安排部门的表彰、颁奖等活动。
  (四)加强管理和协调。行署办公室负责行署工作会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每周征询行署领导意见,如有多个会议计划,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安排会议时间,避免各县(市、特区)参会同志来回奔波,影响会议效果和增加开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