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设备管理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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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设备管理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及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设备管理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及管理办法

1990年2月19日,化工部

一、化学工业管理统计指标计算方法
(一)设备状况
设备状况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设备完好状况、动(静)密封泄漏状况。用设备完好率、动(静)密封点泄漏率来进行评价。
⒈ 全部设备:系指在用的(包括备用的)生产及辅助机械、动力设备、起重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建筑物、构筑物等。鉴于企业实际情况,其中仪器仪表、构筑物暂不统计。独立的生产用厂房为一幢建筑物,算作一台设备。
⒉ 主要设备:系指在生产中直接影响生产过程进行,并决定生产能力的运转、静止设备。其目录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
⒊ 完好设备标准
(1)零部件完整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①主辅机的零部件完整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②仪表、计器、信号联锁和各种安全装置、自动调节装置齐全完整、灵敏准确;
③基础、机座稳固可靠,地脚螺栓和各部螺栓连接紧固、齐整,符合技术要求;
④管线、管件、阀门、支架等安装合理,牢固完整,标志分明,符合要求;
⑤防腐、保温、防冻设施完整有效,符合要求。
(2)设备运转正常,性能良好,达到铭牌出力或查定能力:
①设备润滑良好,润滑系统畅通,油质符合要求,实行“五定”(定点、定人、定质、定时、定量)、“三级过滤”(油桶、油壶、加油点);
②无松动、杂音等不正常现象,振动值不超过允许范围;
③各部温度、压力、转速、流量,电流等运行参数符合规程要求;
④生产能力达到铭牌出力或查定能力。
(3)技术资料齐全、准确:
①设备档案、检修及验收记录齐全;
②设备运转时间和累计运转时间有统计、记录;
③设备易损配件有图纸;
④设备操作规程、维护检修规程齐全。
(4)设备及环境整齐清洁,无跑、冒、滴、漏。
⒋ 完好建筑物、构筑物标准
(1)档案完整、齐全。
(2)基础无腐蚀、裂纹发生,倾斜、下沉要保持在允许范围之内,螺栓、支架、铆部件没有松动的现象。
(3)承重构架的梁、柱、楼板、框架及墙体结构完整,负载、裂纹、倾斜要在允许范围之内,保护层及防护层完整有效。
(4)地面完整,排水畅通,防腐有效,裂纹和变形在允许范围内。
(5)屋盖不漏,排水畅通,无积物,无设计外负荷。
(6)门窗、玻璃完整牢固,围栏、梯子完整无损。
(7)避雷装置完整、安全、可靠。
⒌ 设备评级与设备完好率
设备按完好或不完好评级,用下列公式计算完好率:
(1)全部设备完好率=(全部设备完好台数÷全部
设备总台数)×100%
(2)主要设备完好率=(主要设备完好台数÷主要
设备总台数)×100%
不完好的主要设备及其缺陷,应在表中逐台(或逐类)填写。
⒍ 动密封点计算方法及检验标准
(1)动密封定义及计算方法
动密封指各种机电设备(包括机床)连续运动(旋转和往复)的两个偶合件之间的密封。如压缩机轴、泵轴、各种釜类旋转轴等的密封均属动密封。一对连续运动(旋转或往复)的两个偶合件之间的密封算一个密封点。
(2)动密封检验标准
①各类往复压缩机曲轴箱盖(透平压缩机的轴瓦)允许有微渗透,但要经常擦净;
②各类往复压缩机填料(透平压缩机的气封)使用初期(检修后三个月)不允许泄漏,到运行间隔期未(计划检修前三个月)允许有微漏。对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填料状况,在距填料外盖300毫米内,取样分析,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安全规定范围,填料函不允许漏油,而活塞杆应带有油膜;
③各种注油器允许有微漏现象,但要经常擦净;
④齿轮油泵允许有微漏现象,范围为每两分钟不超过一滴;
⑤各种传动设备采用油环的轴承不允许漏油,采用注油的轴承允许有微渗,并应随时擦净;
⑥水泵填料允许泄漏范围:初期(检修之后三个月内)每分钟不多于20滴,末期(计划检修之前三个月内)不多于40滴;
⑦输送物料介质填料,每分钟不多于15滴;
⑧凡使用机械密封的各类泵,初期(检修之后三个月)不允许有泄漏,末期(计划检修前三个月)每分钟不超过5滴。
⒎ 静密封点计算方法及检验标准
(1)静密封定义及计算方法
静密封指设备(包括机床和采暖设备)及其附属管线和附件,在运动过程中,两个没有相对运动的偶合件之间的密封。如设备管线上的法兰、各种阀门、丝堵、活接头,机泵设备上的油标、附属管线,电气设备的变压器、油开关、电缆头、仪表孔板、调节阀、附属引线以及其它设备的结合部位等均属静密封。
一个静密封接全处,算一个静密封点。如:一对法兰,不论其规格大小,均算一个密封点;一个阀门一般算四个密封点,如阀门后有丝堵或阀门后有放空,则各多算一个密封点;一个丝扣活接头,算三个密封点;特别部位,如连接法兰的螺栓孔与设备内部是连通的,除了接合面算一个密封点外,有几个螺栓孔应加几个密封点。
(2)检验标准:
①设备及管线的接合部位用肉眼观察,不结焦、不冒烟、无漏痕、无渗迹、无污垢;
②仪表设备及引风线、焊接及其它连接部位用肥皂水试漏,无气泡(真空部位用吸薄纸条的方法);
③电气设备接合部位,用肉眼观察,无渗漏;
④乙炔气、煤气、乙烯、氨、氯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气体系统,用肥皂水试漏,无气泡;或用精密试纸试漏,不变色;
⑤氧气、氮气、空气系统,用10毫米宽、100毫米长薄纸试漏,无吹动现象;或用肥皂水检查,无气泡;
⑥蒸气系统,用肉眼观察,不漏气,无水垢;
⑦酸、碱等化学系统,用肉眼观察,无渗迹,无漏痕,不结垢,不冒烟;或用精密试纸试漏,不变色;
⑧水、油系统,宏观检查或用手摸,无渗漏,无水垢;
⑨各种机床的各种变速箱、立轴、变速手柄、宏观检查无明显渗漏,没有密封的部位,如:滑机、导轨等不进行统计;
⒏ 泄漏点计算方法
有一处泄漏就算一个泄漏点,不论是密封点或因焊缝裂纹、砂眼、腐蚀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泄漏,均作泄漏点统计。
⒐ 泄漏率计算
(1)动密封点泄漏率=(动密封泄漏点数÷动密封点数)×1000‰
(2)静密封点泄漏率=(静密封泄漏点数÷静密封点数)×1000‰
(二)设备运转状况
设备运转状况就是设备综合效率,它由设备时间利用状况和性能状况组成。设备运转状况直接影响产品的产量、质量、消耗、交货期等,是设备重要的统计分析指标。
评价单台设备运转状况的指标是设备运转率和出力率;评价企业设备运转状况用平均设备运转率和平均出力率;评价装置运转状况用装置开工率和负荷率。
⒈ 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日历小时数)×100%
设备出力率=(实际生产能力÷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100%
(1)实际运转小时数,是指统计计算期间设备开动的总时数。
(2)日历小时数是指统计期间内,日历小时数。
(3)实际生产能力是指统计期内,设备实际生产产品产量(或能力)的总和。
(4)设备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是指统计期内,设备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
⒉ 在统计报表中,停车时间分成四项进行统计:
(1)检修时间:是按检修计划进行停机检修的时间,不包括利用其它停机机会进行修理的时间。
(2)备用时间:是按规定停机备用的时间,如按检修计划在备用期间进行检修,应从备用时间中扣除,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3)事故停机时间:是指在运行过程发生设备损坏停机起到修复后重新开动止的时间。因事故停机进行的一切修理活动,都不能计算在检修时间中。
(4)其他:是指除以上三种原因的其它停机时间,如停工待料、停电、工作班制规定的停机等。
⒊ 设备平均运转率=[n台设备实际运转小时数之和÷(n×日历 小时数)]×100%

= ∑ 运转率i/n
i=1
设备平均出力率=[n台设备实际生产能力的总和÷设计(或核定)
生产能力的总和]×100%

= ∑出力率i/n
i=1
n:是企业统计的主要设备台数
⒋ 有的化工产品是由机器设备、管道、电器、仪表等组成的装置连续生产的,对于化工装置的过转状况可用下述指标评价:
装置开工率=(实际开工小时数÷日历小时数)×100%
装置负荷率=[实际生产能力÷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100%
(1)开工小时数的计算以是否出产品(或中间品)为依据。
(2)生产能力是指装置生产产品(或中间品)能力,不是指一台设备的能力。
(3)各项停车小时的解释与运转率中的解释相同。
⒌ 设备运转率、出力率的统计范围为主要设备。装置开工率、负荷率的统计范围是以下几种主要化工生产装置:
(1)氮肥(合成氨及其加工装置)
(2)磷肥(包括磷钾复合肥料装置)
(3)烧碱(烧碱装置内包括氯氢处理部分)
(4)聚氯乙烯
(5)纯碱
(6)硫酸
(7)浓硝酸
(8)电石
(9)农药
(10)纯苯
(11)精甲醇
⒍ 计算实例:
例一 某工厂一台压缩机在第二季度运转状况计算。
记录给定数据:
(1)第二季度日历为91天
(2)按计划进行一次小修2天
(3)出2次事故共计停车1.5天
(4)停电一天共计24小时
(5)设计气量为15960立方米/小时,实际气量为15449立方米/小时
运转状况计算:
日历小数:91×24=2184
实际运转小时数:2184-2×24-1.5×24-1×24=2076
运转率=(2076÷2184)×100%
=95.1%
出力率=(15449÷15960)×100%
=96.8%
例二 某二班制橡胶厂第二季度开启式炼胶机的运转状况
记录给定数据:
(1)第二季度日历小数为2184小时
(2)按计划应进行一次中修4天
(3)出一次事故停车6小时
(4)因二班制,第二季度休班停车8×91=728小时
(5)设计炼胶量平均为500kg/班
(6)实际炼胶量平均为450kg/班
运转状况计算:
实际运转小时数:2184-4×16-6-728
=1386
运转率=(1386÷2184)×100%
=63.5%
出力率=(450÷500)×100%
=90.0%
例三 某化工厂第二季度共有压缩机12台,平均运转率为95%,出力率99%;塔器5台,平均运转率100%,出力率100%;反应器2台,平均运转率100%,出力率100%;换热器20台,平均运转率95%,出力率90%;主要泵50台,平均运转率60%,出力
率90%。
计算该厂平均运转率和平均出力率:

平均运转率=∑运转率i/n=(12×95%+5×100%+2×100%
i=1
+20×95%+50×60%)÷(12+5+2+20+50)
=75.73%

平均出力率=∑出力率i/n=(12×0.99+5×1+2×1+20×0.9
i=1
+50×0.9)÷89=92.0%
(三)设备事故状况
⒈ 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下列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
(1)特大设备事故:指设备损坏,造成全厂性停产72小时以上;三类压力容器爆炸或修复费用达50万元的事故。
(2)重大设备事故:指设备损坏,影响多系统装置产品(成品或半成品)日作业计划产量50%;大型单系列装置日作业计划100%或修复费用达10万元的事故。
(3)一般设备事故:指设备损坏,影响产品日作业计划产量10%以上或修复费用达1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⒉ 设备事故损失计算
(1)直接损失费:指用于修复设备所花的人工、材料、备件及附加费等。
(2)间接损失费:指因设备事故造成的减产损失和损失成品(半成品)的费用。
①减产损失=减产数量×工厂年度计划单位成本
②损失成品(半成品)的费用=损失数量×计划单位成本(其中,未使用的原料一律扣除,以便计算)
⒊ 设备事故原因分为违章操作(包括违章指挥)、维护保养不周(包括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失灵)、检修不良(包括检修技术方案失误、野蛮检修作业、检修质量差、超期检修检验)、设计制造缺陷(包括设计不合理、制造质量差)、其它(包括安装调试有缺陷)等五种。
⒋ 特大、重大、一般设备事故,应填报设备事故状况表,特大、重大设备事故,还要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
(四)设备大修状况
设备大修状况包括大修计划完成情况、大修计划工时实施情况和大修费用使用情况三部分。
⒈ 大修计划完成情况
(1)大修计划项目数:指大修理前,最后确定的大修项目数,大修月计划之后调整的项目,不能作为计划项目。在大修中实施的非计划项目,为计划外项目。
⒉ 大修计划工时实施情况
(1)大修工时是指设备大修时所花的人工工时。在下达大修项目任务的同时下达的工时或外包项目的包工工时为计划工时;实施时所花的工时为实际工时。在计算时,外包项目的计划工时即视为实际工时;实施大修计划外项目所用的工时为计划外工时。
(2)大修计划工时偏差率=(实际工时-大修计划 工时)÷大修计划工时×100%
⒊ 维修费用使用情况
(1)维修费用包括大、中、小修费用,系指直接用于生产设备(不包括生活设施)维修的费用,如:在设备修复和改造中发生的材料、备件、劳务、工机具租金等费用。用大修理基金支出的设备更新费用,不能计算为维修费。设备固定资产原值,发以当年财务决算为准。
(2)维修费使用率=(维修费用÷设备固定资产原 值)×100%
(五)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人员状况
⒈ 设备动力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和车间专职设备动力管理人员。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职称,以其具有的国家承认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依据。
⒉ 设备维修人员:包括维修车间(分厂或工段)和现场检修人员两类。现场检修人员是指定员在产品生产车间的维修工人。金属切削工是指车、铣、刨、磨、镗、钻等工种;热加工是指铸、锻、热处理等工种;其他是指防腐、修建、油漆等工种。
⒊ 动力人员:指所有从事动力生产、操作及维修的工人。
⒋ 职工总数:指统计期末职工总数。

二、化学工业设备管理统计指标管理办法
⒈ 化学工业设备管理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是依据《统计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为加强化工设备综合管理,发挥设备管理统计数据在宏观控制和指导中的重要作用而制定的。它是企业设备管理水平和技术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企业领导应予高度重视,确保设备管理统计数据传递准确及时。
⒉ 统计范围为所有重点企业和指定企业。凡重点企业不足10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所属一般化工企业中,指定部分企业进行统计,使统计的企业数不低于10个,在这种情况下,重点企业和指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数不超过15个。
⒊ 上报程序及数据处理
(1)企业必须按部制定的统计表格式逐项认真填写,有漏填项须注明原因。主管领导审核签发统计表前,应召集有关人员,对统计期内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设备技术经济状况作出分析并形成简要书面材料,同统计表一起上报。
(2)企业(吉化、大化、衢化、南化、太化等大公司的二级厂)必须在每季后五日内将统计表季报,每年后二十日内将统计表年报上报省厅及其主管部门,同时抄报部生产综合司,化肥企业加报部化肥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设备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制定的汇总表对企业设备管理统计表进行汇总并作出扼要分析后,报部生产综合司,同时下发各统计企业。
(4)计划单列市和吉化、大化、衢化、南化、太化等五大公司(以下简称:五大公司),可按省厅统计汇总办法执行,汇总表下发和报省的同时,加报部生产综合司。部直属企业的统计表,在报部生产综合司和归口专业司的同时,加报省厅。
(5)部生产综合司根据采集到的设备管理统计数据汇总加工后,定期向全国公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数据进行进一步研究处理,为宏观管理化工生产提供依据。
⒋ 统计表分季报、年报两种,季报包括设备状况、主要设备及装置运转状况、设备事故状况,以上三种报表,第四季度按全年数据汇总上报。年报包括设备大修状况、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人员状况,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五大公司用汇总表和企业用统计表的格式,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自己实际适当予以补充,但必须明确包含本办法要求的所有内容。
⒌ 各级化工设备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把设备管理数据统计工作作为考核企业设备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检查中发现名不符实,弄虚作假现象,应及时指出并给予批评直至取消设备管理荣誉称号。
⒍ 本办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附表
设 备 状 况
(一九 年 季)
企业名称: 化企专1表
主管机关: 每季后五日内报出,第四季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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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部 设 备 ┃ 主 要 设 备 ┃ 静 密 封 点 ┃ 动 密 封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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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台数 ┃完好台数 ┃完好率(%)┃总台数 ┃完好台数┃完好率(%)┃密封点数 ┃泄漏点数 ┃泄漏率(%)┃密封点数 ┃泄漏点数 ┃泄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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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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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好的主要设备及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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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主 要 设 备 及 装 置 运 转 状 况
(一九 年 季)
企业名称: 化企专2表
主管机关: 每季后五日内报出第四季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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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设 备 运 转 情 况 ┃ 主 要 装 置 开 工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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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备┃本季(全年)运转┃ 本季(全年)停运小时数 ┃运转┃出力┃装置名称┃装置┃本季(全年)开工┃本季(全年)停运小时数 ┃开工┃负荷
┃ ┃ ┣━━┳━━┳━━┳━━┳━━┫ ┃ ┃ ┃ ┃ ┣━━┳━━┳━━┳━━━┫ ┃
名称┃台数┃小 时 数 ┃合计┃检修┃备用┃事故┃其他┃率%┃率%┃及 能 力┃套数┃小 时 数 ┃合计┃检修┃事故┃其他 ┃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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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厂┃ ┃ ┃ ┃ ┃ ┃ ┃ ┃ ┃ ┃ 全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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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同类设备及单台设备填报 ┃以下按装置名称逐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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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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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设 备 事 故 状 况
(一九 年 季)
企业名称: 化企专4表
主管机关: 每季后五日报出,第四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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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中 ┃ ┃ 其 中 ┃ 事故原因
事故次数┣━━┳━━┳━━┫事故损失 ┣━━━━┳━━━━━━━━━━━━━━╋━━┳━━┳━━┳━━┳━━
┃ ┃ ┃ ┃ ┃ ┃ 间接损失 ┃违章┃维护┃检修┃制造┃其
(次) ┃特大┃重大┃一般┃(万元) ┃直接损失┣━━━━┳━━━━━━━━━┫ ┃ ┃ ┃ ┃
┃ ┃ ┃ ┃ ┃ ┃减产损失┃损失成品(半成品)┃操作┃不周┃不良┃缺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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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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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重大、特大设备事故报告表
(一九 年)
企业名称: 化企专4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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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工段: 设备名称及型号规格: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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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月 日 时 分起
事故起止时间 共计 日 时 分;其中影响生产时间 日 时 分
至 月 日 时 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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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详细经过及采取措施:

━━━━━━━━━━━━━━━━━━━━━━━━━┳━━━━━━━━━━━━━━━━━━━━━━━━
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 ┃事故修复后的设备情况:
━━━━━━━━━━━━━━━━━━━━━━━━━╋━━━━━━━━━━━━━━━━━━━━━━━━
事故损失金额(元) 合计: ┃对事故的处理及今后防止事故措施:
其中:(1)修复费用 ┣━━━━━━━━━━━━━━━━━━━━━━━━
(2)减产损失 产品名称及 ┃事故措施实施负责部门(人):
数量折金额 ┃

(3)损失成品(半成品)价值: ┣━━━━━━━━━━━━━━━━━━━━━━━━
┃实现日期:
━━━━━━━━━━━━━━━━━━━━━━━━━┻━━━━━━━━━━━━━━━━━━━━━━━━
企业负责人(签章):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设 备 大 修 状 况
(一九 年)
企业名称: 化企21表
主管机关: 每年后二十日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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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计划完成情况 ┃ 大修工时实施情况 ┃ 维修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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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完成┃完成┃计划外┃计 划 工┃实 际 工┃偏差┃计划外工 ┃应提取大修 ┃ 实际支出(万元) ┃维修费使
┃ ┃ ┃ ┃ ┃ ┃ ┃ ┃ ┣━━┳━━┳━━━┳━━┫
项数┃项数┃率%┃项 数┃时(工时)┃时(工时)┃率%┃时(工时)┃基金(万元)┃合计┃大修┃中小修┃其他┃用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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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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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人员状况
(一九 年)
企业名称: 化企22表
主管机关: 每年后二十日内报出
━━━━━━━━━━━━━━━━━━━━━━━━━━━━┳━━━━━━━━━━━━━━━━━━━━━━━━━┳━━━━━━━━━━━━━━━
设备动力管理人员 ┃ 设备维修人员 ┃ 动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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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职 称 ┃占职工总数 ┃人┃现场┃ 维修车间 ┃占职工总数┃人┃电┃司┃仪┃其┃占职工总数
┣━━┳━━━┳━━┳━━┳━━━┳━━┫ ┃ ┃ ┣━━━━┳━━━┳━━┳━━┫ ┃ ┃ ┃ ┃ ┃ ┃
数┃高工┃工程师┃技师┃助工┃技术员┃其他┃ 百分比% ┃数┃检修┃金属切削┃热加工┃铆焊┃其他┃ 百分比%┃数┃工┃炉┃表┃他┃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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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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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设备状况(省厅汇总表)
(一九 年 季)
化生定综10表
每季后二十日内报出,第四季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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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 部 设 备 ┃ 主 要 设 备 ┃ 静 密 封 点 ┃ 动 密 封 点
企业名称┣━━━┳━━━━┳━━━━━━╋━━━┳━━━━┳━━━━━━╋━━━━┳━━━━┳━━━━━━╋━━━━┳━━━━┳━━━━━━
┃总台数┃完好台数┃完好率(%)┃总台数┃完好台数┃完好率(%)┃密封点数┃泄漏点数┃泄漏率(%)┃密封点数┃泄漏点数┃泄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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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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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 ┃ ┃ ┃ ┃ ┃ ┃ ┃ ┃ ┃
化肥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化工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橡胶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矿山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机械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其他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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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扩大汇总范围,可按此表继续填写,但其数据不能计在合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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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主要设备及装置运转状况(省厅汇总表)
(一九 年 季)
化生定综12表
每季后二十日内报出,第四季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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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要 设 备 运 转 情 况 ┃ 主 要 装 置 开 工 情 况
┣━━┳━━┳━━━━┳━━━━━━━━━━━━━━┳━━┳━━╋━━━━┳━━┳━━━━┳━━━━━━━━━━━━┳━━┳━━
企业名称 ┃设备┃设备┃本季(全┃ 本季(全年)停运小时数 ┃运转┃出力┃装置名称┃装置┃本季(全┃本季(全年)停运小时数 ┃开工┃负荷
┃ ┃ ┃年)运转┣━━┳━━┳━━┳━━┳━━┫ ┃ ┃ ┃ ┃年)开工┣━━┳━━┳━━┳━━━┫ ┃
┃名称┃台数┃小 时 数┃合计┃检修┃备用┃事故┃其他┃率%┃率%┃及 能 力┃套数┃小 时 数┃合计┃检修┃事故┃其他 ┃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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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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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 ┃ ┃ ┃ ┃ ┃ ┃ ┃ ┃ ┃ ┃ ┃ ┃ ┃ ┃ ┃ ┃
化肥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化工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橡胶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矿山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机械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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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扩大汇总范围,可按此表继续写,但其数据不能计在合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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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设备事故状况(省厅汇总表)
(一九 年 季)
化生定综11表
每季后二十日内报出,第四季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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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 中 ┃ ┃ 其 中 ┃ 事故原因
┃事故次数┣━━┳━━┳━━┫事故损失 ┣━━━━┳━━━━━━━━━━━━━━╋━━┳━━┳━━┳━━┳━━
企业名称 ┃ ┃ ┃ ┃ ┃ ┃ ┃ 间接损失 ┃违章┃维护┃检修┃制造┃其
┃ (次) ┃特大┃重大┃一般┃(万元) ┃直接损失┣━━━━┳━━━━━━━━━┫ ┃ ┃ ┃ ┃
┃ ┃ ┃ ┃ ┃ ┃ ┃减产损失┃损失成品(半成品)┃操作┃不周┃不良┃缺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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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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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 ┃ ┃ ┃ ┃ ┃ ┃ ┃ ┃ ┃ ┃
化肥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化工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橡胶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矿山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机械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其他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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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扩大汇总范围,可按此表继续填写,但其数据不能计在合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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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设备大修状况(省厅汇总表)
(一九 年)
化生年综合11表
每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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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修计划完成情况 ┃ 大修工时实施情况 ┃ 维修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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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计划┃完成┃完成┃计划外┃计 划 工┃实 际 工┃偏差┃计划外工 ┃应提取大修 ┃ 实际支出(万元) ┃维修费使
┃ ┃ ┃ ┃ ┃ ┃ ┃ ┃ ┃ ┣━━┳━━┳━━━┳━━┫
┃项数┃项数┃率%┃项 数┃时(工时)┃时(工时)┃率%┃时(工时)┃基金(万元)┃合计┃大修┃中小修┃其他┃用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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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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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 ┃ ┃ ┃ ┃ ┃ ┃ ┃ ┃ ┃ ┃ ┃
化肥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化工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橡胶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矿山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机械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其他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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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扩大汇总范围,可按此表继续填写,但其数据不能计在合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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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人员状况(省厅汇总表)
(一九 年)
化生年综12表
每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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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动力管理人员 ┃ 设备维修人员 ┃ 动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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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人┃ 职 称 ┃占职工┃人┃现场┃ 维修车间 ┃占职工┃人┃电┃司┃仪┃其┃占职工
┃ ┣━━┳━━━┳━━┳━━┳━━━┳━━┫总数百┃ ┃ ┣━━━━┳━━━┳━━┳━━┫总数百┃ ┃ ┃ ┃ ┃ ┃总数百
┃数┃高工┃工程师┃技师┃助工┃技术员┃其他┃分比%┃数┃检修┃金属切削┃热加工┃铆焊┃其他┃分比%┃数┃工┃炉┃表┃他┃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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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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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肥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化工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橡胶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矿山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机械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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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扩大汇总范围,可按此表继续填写,但其数据不能计在合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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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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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作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3月31日印发的《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厦府办〔2008〕6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

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下称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做好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28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市政府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成员单位由市委农办(农业与林业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证监厦门监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等组成,下设办公室,依托市委农办(市农业与林业局),具体负责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㈠企业组织形式。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㈡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

  ㈢企业经营规模。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或营销收入居本市同行前列。

  1.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在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 

  2.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3.种苗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

  ㈣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不欠工资,无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㈤市场竞争力。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通过ISO、HACCP或其它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产销率达93%以上。

  ㈥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积极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带动我市一村一品等特色产业发展,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㈠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1500字以内); 

  ㈡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情况表;

  ㈢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工商部门印章复印件);

  ㈣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㈤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2年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加盖中介机构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㈥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

  ㈦企业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不欠员工工资的有效证明;

  ㈧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ISO9000系列、 HACCP等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等,提供证书复印件)及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近2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

  ㈨科技成果、专利或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

  ㈠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区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㈡各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在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㈢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核、把关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㈠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对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查、评价,形成初审意见。

  ㈡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征求环保、海洋渔业、工商、质监、税务、人行等部门意见,提出候选企业名单,形成评审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定。

  ㈢审定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后,报市政府认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㈣总部设在厦门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本市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申请,可由市政府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第九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3年评审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为动态管理企业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在监测期内,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月5日前通过网上直报系统报送上月《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基层调查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前10天报送上季度报表、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报表。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已获认定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当次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㈠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㈡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较大损失的;

  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或发生较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经工商、质监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㈣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㈤经人民银行确认在申报或监测期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㈥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四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参加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申报)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当次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除予以通报批评外,主管部门还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经各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复核审查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

(二○○○年三月三十日第六次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土资源部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土资源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清正廉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勤于实践,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四条 部机关各司局(厅,下同)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各单位之间要协商办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土资源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及部管的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12号),处理好部与国家局的关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部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代表国土资源部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由部长指定的一位副部长代行部长职责,主持工作。副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部长或部长指定的其他副部长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办公厅主任负责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部机关各司局长负责本司局的工作,在本司局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部实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专题会议制度。坚持每周一召开部领导工作碰头会制度。
第十一条 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和司长(主任、局长)组成,由部长或部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部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审议通过部代国务院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
(三)审议通过部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四)讨论决定、部署部全局性工作和部机关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部内外重要情况;
(六)其他需要部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部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一位副部长召集和主持,部长、副部长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部党组会议和部务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讨论修改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下发的重要文件,部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
(三)讨论研究并决定部重要工作,研究部调研工作、出国组团、会议安排、培训等计划方案;
(四)协调有关司局之间的重要工作;
(五)听取部领导调研工作及出国团组情况汇报;
(六)其他需要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部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部专题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部长委托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部日常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提交议题的单位要提出出席会议的建议名单,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部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部长确定。部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文件材料要提前发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研究准备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部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
第十五条 经部长确定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几个司局分管的,主办司局应主动与有关司局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部领导组织协调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提交部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先由主办司局主动与有关司局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的要简要说明分歧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特别要注意听取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由指定的人员负责记录,部专题会议由有关领导的秘书负责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保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第十七条 精简会议,特别是全国性会议,严格会议审批制度。
国土资源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由办公厅于本年度12月10日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并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应当提前30天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部机关各司局一般两年召开一次全国性专业会议,会议计划经分管部领导审核后报部,由办公厅汇总后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定。遇有特殊情况须临时召开全国性专业会议时,应另行报批。
召开全国性会议必须提前做好筹备工作,准备要充分。以国土资源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筹备工作由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各司局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筹备工作由各主办司局负责,可请有关司局参加。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九条 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不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京召开的会议要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限定的地点范围内安排。在保密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公文处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公文阅批和审批按照部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部收到的国务院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阅批。
部收到的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办公厅按各司局的职责分送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部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部长阅批;部管国家局报送的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审批。
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按职责分工分送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部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部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写明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以国土资源部的名义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命令、决定、部门规章、人员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副部长审核,部长签署。
第二十四条 以国土资源部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部长、党组成员审核后,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签发。
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名义发文,系部领导指示办理的,由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属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部机关司局要求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以国土资源部司局名义发文。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发文,要明确主办部门,认真协商,主动配合,积极合作。
第二十六条 部机关各司局呈请部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由司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部审批的公文,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除部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部机关各司局的请示、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报部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部机关各司局办理公文要相互主动协商,不回避矛盾、问题,防止扯皮。凡以国土资源部及其办公厅名义报出的公文必须统一口径。涉及其他司局职责和业务范围或需要其他司局审核、把关和知悉的,应进行协商、会签。主办司局要主动与协办司局协商,协办司局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经主办司局主要负责人与协办司局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由分管部领导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上报、下发和对各部委行文的内容、业务数据,必须与部内统一议定的原则和业务数据相一致。各司局涉及其他司局的业务数据必须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承办单位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体例规范,文字精炼。
以国土资源部及其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须分送部领导和各司局。
第二十九条 以国土资源部名义发电(含内部传真电报,下同),经办公厅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签发。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名义发电,由主办司局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厅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发电由办公厅统一编号、管理。
第三十条 公文必须高效运转。负责承办公文的单位,包括收发文、拟稿、核稿、审签、会签等单位,要及时办理。特急件要特办,急件要急办,特急件和急件都要明确办理的时间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一般文件也应抓紧办理,不得拖延误事。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推行和完善“内部会审制”、“窗口”式办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与资产处置的审批等实行内部会审制度,未经内部会审会议通过的,不予办理行文审批手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探矿权和采矿权、农用土地开发整理立项等重大事项的审批,以及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等,要逐步实行内部会审制、“窗口”式办文等制度。

第五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在国内考察、调研,要深入基层,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有关负责人随行;要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有关指示,对于其召集的会议和活动,要积极准备、准时参加,虚心听取批评、意见,认真办理有关事项,并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通报,事后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重视与各部门及地方的工作关系。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部领导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由办公厅提出安排意见,报部长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来部汇报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事先请示部长或分管的副部长批示同意后,再具体安排。
对于工作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问题,要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主动进行协商,研究解决问题,积极征得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与帮助。必要时可由分管的部领导或部长亲自出面进行协商,以建立部门间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部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除部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部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司局、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 部领导不为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部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一般不公开发表。作为永久性标志的题词、题名,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部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部组织或经部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部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由部领导审定。
第三十八条 部领导出访,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方案,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时,按有关程序办理。部领导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司局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国,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机关公务员出国以业务培训、合作研究为主,不搞一般性考察。国外考察、培训结束后应提交总结性学习、考察报告。
第三十九条 部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提出申报,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提出申报,呈有关领导决定。部领导会见港澳台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向部港澳台办公室提出申报,呈有关领导决定。

第六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四十条 加强督促检查,实行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策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部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和部领导的指示、批示,各单位要按照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学习、贯彻,狠抓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有结果。
督查工作由办公厅负责,部机关各司局、在京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办有关事项的督促检查和组织落实工作。

第七章 重要情况报告和内部情况通报制度
第四十一条 部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部内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重要情况报告和内部情况通报,均由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 部机关各司局、在京各单位以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掌握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部报送国土资源管理政务信息,反馈中央决策和领导指示、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做法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四十三条 编报《要事简报》、《情况与建议》等重要信息,报送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审核,部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编发《内部情况通报》,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部长或副部长签发。分送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以及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编发《部内要情》,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分送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及各司局负责人。

第八章 离京外出请示报告有关制度
第四十五条 部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由办公厅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副部长、部党组成员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向部长报告。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出差(出访)或休养,由秘书负责将离京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部值班室,由办公厅报告其他部领导。
部领导国内出差或休养一般不安排迎送。正部级领导出访,由一名部领导和办公厅、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主要负责同志代表部前往机场迎送;其他部领导出访,由办公厅、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各安排一名负责同志代表部前往机场迎送。
第四十六条 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须向分管部领导报告,并确定一位副司长(副局长)主持工作,同时告知部值班室。办公厅要随时掌握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的情况,及时向部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