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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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12-1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附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
  (二)混凝土空心砖;
  (三)烧结页岩砖。
  二、砌块
  (一)混凝土小型砌块;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三)石膏砌块。
  三、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
  (一)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
  (二)纤维水泥板;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
  (五)钢丝网架夹芯板;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
  (七)金属面夹芯板;
(八)复合墙板。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
  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年);
  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注:该规程明年初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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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法律系

作者:王令、谷毅博


引言:伴随着房地产业近些年的火暴发展。与此相关的各个利益集团也逐步壮大,或多或少的影响着中国房地产的立法。本问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立法现状的描述,说明了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必要,并着重分析了各利益集团利益取向及对立法的态度。最后在对各个利益集团矛盾的比较中,笔者提出了关于协调矛盾,加速房地产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立法现状 利益集团 各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及立法要求

(一)中国的立法现状
中华民族是一个重视家的民族,有所成就的人最终想到的是安家乐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不断提高的工资和时下流行的银行信贷业务也使中国人“安居”梦想越来越现实。而这消费增长点也刺激了中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过热的迹象,有“泡沫”的倾向。
针对中国房地产业出现的这些现象,现在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来规范这一市场。中国相继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系列单行法规并列、诸多规章相补充法律体系框架。但是这些法律多以原则性为主,缺乏可操作性和协调性。法律、法规中的冗杂、重复现象也很普遍。而且这些法律存在很大的滞后性,对于现在中国房地产业中出现的纠纷等问题没有很准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新的房地产法的制定迫在眉睫。那么,哪些因素会对新法的出台产生影响呢?笔者认为现在有四个大的利益集团会对新法的制定产生很大影响。它们是政府、开发商、消费者、银行。让我们分析一下各个利益集团现在是怎样获得各自的利益的。
(二)各个利益集团
在房地产业中,政府会通过税收实现自己的利益。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我国对房屋和土地基本上是分别征税。所以所说的房地产税,实际上是房产税和地产税的总称。房产税包括调节税、房产税、契约、印花税;土地税包括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如果加上房地产企业应该交纳的全部税种来看,还包括5个税种和一个1个附加。的确,在房地产业中,政府会通过税收取得大量的财政收入。有报告说,北京2003年的GDP增长有30%以上来自房地产,2004年的固定投资有50%以上来自房地产。
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是当前房地产业的首要问题。而政府作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对房地产业是如何引导的呢?政府对居民买房进行补贴,体现在政策上就是福利分房。政府希望通过行政干预来保证 “居者有其屋”,维护社会的稳定。
开发商在房地产业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据统计,在房产价格构成中,土地费用占到了20%,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占到20%,相关税费占到10%---15%,这样看来,交给政府的各方面税款占到了房产价格的 50%以上,开发成本势必增加。而建设成本一般又占到房价的40%左右。这样,开发商的利润就会减少。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开发商会提高房价。或是通过加大商品用房、高档房的建设来谋取更大的利益空间。而这种方式的结果很可能是造成消费者的购买力下降。最终,危及的还是开发商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在新的房地产法制定中,开发商这一利益集团急需通过这一新法来调整税费制度,降低开发成本,规范政府活动,减少强制措施对开发商的影响。
一般消费者都希望政府尽可能地实施福利分房,减少自己的买房支出。而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对房屋周围的环境,物业方面的要求极高,但这些通常是在消费者购房之前已经由开发商决定了。所以消费者希望通过立法增加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同时还要求法律协调好开发商与物业之间的关系,明确责任。减少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
中国的房地产为什么能这么“蓬勃”的发展呢?谁提供给开发商大量的资金投入呢?答案就是我国的各大银行。开发商可以通过直接借贷来筹集到自己的建房资金。因为借贷的偿还利息很高,银行也乐于将资金借贷。这样,开发商就有了稳定的投入资金来源。当然,随着现在信贷消费的风行,“按揭”买房也成为一种时尚。大量的商品房的消费人群就是采用这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住房愿望的。
事实上,在中国信贷消费这一点上,存在着审查不严格,有证明就借贷的现象。也正因此,许多人加入了投机和买房的行列,在“羊群效应”下,投机和投资者不断增加,导致泡沫产生。一旦泡沫破裂,房价下跌,形成恶性循环。房子成了负资产,很多人会抛房,银行接收的是贬值的房产,这就会冲击整个金融体系。
笔者认为,各银行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但是在高额的利息诱惑下,都希望可以分到信贷收入这块蛋糕。所以,在新的房地产法颁布的同时,相关的金融方面的立法也能出台来补充新法,应该是各大银行的希望所在吧。
(三)各个利益集团的矛盾与立法建议
综合看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取向和对立法的需求,我们可以横向比较一下他们之间的矛盾,更直观的看出当前房地产立法中的一些不和谐之处,提出解决方法。
从税收方面来看,政府应该很满意现在的房地产税的收入现状,大量的财政税收不仅使得各种政府计划能够顺利进行,而且也提高了政府工作人员的福利。从更功利的角度来说,财政收入的多少与该政府的政绩也是有直接关系的。所以政府当然是希望维持现在的冗杂的税收政策,而这就与开发商的利益产生了冲突。上文已经说过,由于税收成本的过高,开发商的利益已经受到了很大的损害。最坏的结果就是开发商减少建房,那么政府也将减少大量的财政收入。所以这个反应也是连锁的,那么新的立法中应该怎样协调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呢?笔者认为,应该出台一部完善的,专业的法律。改变现在法律冗杂、重复的现状,在税收方面,减少税种,规范税收标准。
这部法律在福利分房方面也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因为这一政策,涉及到了四大集团的利益。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希望通过这一立法缓解现在住房紧张的状况。所以它希望通过法律可以约束开发商,使其能够建造足够的经济型住房,而不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中间,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商品房和中高档房的建造中。但是,政府应取得的税收并未减少。这样的话,开发商的利益又受到了损害。会大大减小它的投资热情,最后可能会出现各种类型的住房都紧缺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一方面,我国应该借鉴新加坡现在实行的住房措施,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一个标准,比如工资收入。一定的工资标准之下可以享受福利分房,而超过了这一标准,就应该自己购买商品房。这样既保证了广大居民的利益,也确保了开发商的利益,政府也会有稳定的财政收入。
在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很大的矛盾,出了房价之外就是居住环境和物业管理方面。事实上,这两年的关于这些方面的纠纷也是曾出不穷。因此,关于这一方面的立法也在人们的期待中。笔者也认为,中国应该在新的房地产法中加大这一方面的比重。明确开发商、物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若出现纠纷时,消费者可以明确索赔对象,能够提高诉讼效率,减小诉讼成本。对于居住环境方面的要求,开发商基于成本考虑,很少关注这一方面,这对于消费者是很不负责的。当然这也成了购房后开发商与消费者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笔者同样认为应该在新的法律中增加保护生态和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内容。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辅助新房地产法的实施的其他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同样重要。比如,针对现在的信贷业务方面,关于金融方面的立法势在必行。在这方面的立法中,要完善信贷方面的立法,严格申请条件,从而减小金融体系承担的风险。
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笔者认为必须割断权力和利益的纽带,真正的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那么,我们可以参考西方的立法助理制度,建立我国自己的法律专家、实际专业人士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业常设立法机构。这样,既可以在技术上有提高,而且也加强了新法的可操作性。最大的好处是做到了公平、公正,使法律更加客观,能更好的协调各利益集团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李延荣主编 《房地产管理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宋宗宇 黄锡生主编 《房地产法学》 重庆大学出版社

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0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东莞市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东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05〕20号),结合东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现状

(一)水利工程概况。

东莞市地处东江下游,境内河流纵横交错,属珠江三角洲河网地带,总面积2465平方公里,96%属东江流域,主要河流有东江及其支流石马河、寒溪水和东引运河。50多年来,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形成了具有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挡潮、排污等功能的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水利工程类型包括水库、堤围、涵闸、电排站等。

1.水库。

全市共有水库116座。其中,中型水库7座,小(一)型水库45座,小(二)型水库64座,总库容为3.84亿立方米,兴利库容2.31亿立方米。主要功能包括防洪除涝、城市供水、农田灌溉、水产养殖、城市景观等。

2.堤围。

全市共有堤围108条。其中,江堤78条,海堤30条,堤围总长度达990.845公里。总集水面积1825.72平方公里,保护面积111.4914万亩,保护人口300.3391万人。较为重要的堤围有:东江堤(包括13条防洪堤围)、寒溪堤围、潼湖堤围以及长安联围、虎门围、沙田联围、鱼立 沙联围、四乡联围等海堤。

3.电排站。

全市共有机电排灌站183座,总装机容量6.5万千瓦,排涝面积达25.67万亩。其中市属电排站11座,装机160台,容量9910千瓦,主要有南畬塱电排站、大圳埔电排站等。

4.河道水闸。

全市共有河道水闸280座。其中,中型水闸32座,小(一)型水闸153座,小(二)型水闸95座。

(二)水利工程管理。

东莞市对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体制,水管单位分为市属单位和镇(街)属单位。市级主要负责中型以上水库、重要小(一)型水库、重要堤围、电排站、引水河道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镇(街)主要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库、堤围、电排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1.管理机构。

全市共有水利事业单位51个,包括20个市属水利事业单位和31个镇(街)属的水利管理所。其中,20个市属单位中,有9个水库管理单位、2个堤围管理单位、2个河道管理单位、2个电排工程管理单位和1个电排总站,及4个其它企事业单位(目前,市水政监察支队已依照公务员管理,质量监督站已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水利勘测设计院、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改制为企业)。

2.管理人员。

东莞市属水利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编制525人,实际人数为726人,其中在编在岗职工368人,离退休人员221人,临时聘用人员137人(见表1)。

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单位:人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级别
编制人数
在编在岗

人员
离退休人员
临时工
备注

1
同沙水库管理处
事业
正科
50
35
18
1
中型水库

2
横岗水库管理处
事业
正科
20
12
8
15
中型水库

3
松木山水库管理处
事业
正科
35
25
8
0
中型水库

4
茅輋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9
7
4
2
中型水库

5
契爷石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12
7
9
2
中型水库

6
黄牛埔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15
8
4
3
中型水库

7
虾公岩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9
3
7
2
中型水库

8
五点梅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5
2
1
2
小型水库

9
水濂山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9
9
6
1
小型水库

10
东莞大堤管理处
事业
副处
43
35
5
18


11
挂影洲围管理所
事业
副科
50
49
30
8


12
东引工程管理处
事业
正科
92
67
45
30


13
石马河流域管理处
事业
正科
46
38
13
15


14
南畬塱电排站
事业
副科
15
14
7
2


15
大圳埔电排站
事业
副科
8
9
3
2


16
电排管理总站
事业
正科
65
17
48
10


1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
事业
副科
7
6
1
18


18
水政监察支队
事业
正科
9
7
0
3


19
水利质量监督站
事业
正科
6
6
0
0


20
水利构件预制场
事业
副科
20
13
4
0



合 计


525
368
221
137



3.管理经费。

东莞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拨款和水管单位多种经营收入两部分。2004年,市属水利事业单位总收入为5435.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667.8万元,多种经营收入2767.6万元;总支出5587.02万元,其中人员工资2553.22万元,行政办公费用1218.09万元,工程除险加固费用1815.71万元,收支差额-151.62万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东莞市长期形成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工程管理效率和安全等方面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制约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良性发展,影响了工程整体效益的充分发挥,制约了社会的经济发展。主要问题是: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责权利关系不明。具体表现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公益性任务,但同时也要将相当人力投入非水利工作的其他盈利性工作上来补充经费来源,影响了水管单位的管理和运行。

——管理人员结构不合理,管理水平难以提高。具体表现为水利工程管理多属于公益性任务,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缺乏发展的活力和动力,陈旧的水利设施、传统的管理方式、较低的收入水平且多数属偏僻的地理位置,难以吸引高素质管理人员,造成水管单位管理人员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偏低,不合理的人员结构沉淀,又反过来影响了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制约了水管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水利工程现状难以满足新的功能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原有功能发生改变,防洪、排污要求提高,城市、工业和环境用水增加,水利工程功能的增加必然对水利设施标准和工程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因此,为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加大水利投入,确保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以保证工程正常运行。

上述问题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近年来投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难以充分发挥效益。因此,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通过划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类别,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性质,调整和规范水管单位管理、维护和经营的关系,畅通经费来源渠道,推行管养分离,力争在1到2年时间内,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东莞市情、水情,充满生机活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水管单位正常运转,工程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严格定岗定员,建立一支精简、效能、高素质的水利工程管理队伍;

——规范财政补贴方式,正确处理公益性任务和经营性任务之间的关系,建立水管单位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提高水利工程养护水平和养护质量;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能够合理补偿供水成本,充分体现用水户承受能力和相关各方权利与义务,对水资源供求关系能有效调节的水价格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05〕20号)等政策法规规定,坚持以下改革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针对我市水利工程的特点,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营管理的关系,适应东莞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既要重视水利工程的建设,又要重视工程的运营管理,在加大对工程改造投入的同时,加大对工程运营管理的投入,使水利工程管理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6.充分考虑我市的自然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改革方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改革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05〕20号)要求,在东莞市属的20个水利事业单位中,有17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纳入这次改革的范畴。考虑到市水政监察支队已依照公务员体制管理、水利质量监督站已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五点梅水库已由原中型水库一分为二,成为两小(一)型水库(五点梅水库和芦花坑水库),故应撤销副科级事业单位级别,分别归长安、虎门两镇管理。在下一阶段的镇(街)属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中,由长安、虎门两镇分别对该2宗水库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故此3个单位不再纳入此次改革对象中;因此,只把17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纳入这次改革的范畴。镇(街)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包括原属各镇街管理的小(一)型及小(二)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体制改革)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市水利局负责检查验收。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17个)包括:同沙水库管理处、横岗水库管理处、松木山水库管理处、茅輋水库管理所、契爷石水库管理所、黄牛埔水库管理所、虾公岩水库管理所、水濂山水库管理所;东莞大堤管理处、挂影洲围管理所;东引工程管理处、石马河流域管理处;南畬塱电排站、大圳埔电排站、电排总站、水利质量检测站、水利预制构件场。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分级管理,明确权责。

1.整合资源,理顺关系。

东莞市对水利工程实行市、镇两级管理。中型及特别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水利局)管理。为此,原属黄江镇管理的黄牛埔水库和塘厦镇管理的虾公岩水库,以及由东城街道办事处代管的同沙水库,这3宗均为中型水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收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水利局)管理。

2.划分权属,明确权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各管理主体的职责如下:

——东莞市水利局是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直接管理的水管单位负有资金使用和资产运营监督责任。

——各镇(街)水管所负责检查监督所属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所属水利管理单位负有资金使用和资产运营监督责任。

——市水利局、镇(街)水利管理所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脱钩的原则,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

——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水管单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和责任。各市属水管单位管理职责见表2。

表2 市属水管单位管理职责

序号
单位名称
管理职责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1
同沙水库管理处
负责水库的安全运行与调度管理,以及简单的日常维护工作,保障水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负责水库资产运营管理;实施水库管理,保证管理的水土资源不被非法占用,配合市水政监察支队依法查处侵占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和破坏水库工程等水事违法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水管单位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监督资产运营责任。

2
横岗水库管理处

3
松木山水库管理处

4
茅輋水库管理所

5
契爷石水库管理所

6
黄牛埔水库管理所

7
虾公岩水库管理所

8
水濂山水库管理所

9
东莞大堤管理处(由原东莞大围管理所和福燕洲围管理所撤销并入)
负责河道堤防的安全运行管理以及简单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河道堤防资产管理;实施堤防巡查管理,保证管理的水土资源不被非法占用,配合市水政监察支队依法查处侵占堤围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和破坏堤围工程等水事违法行为。

10
挂影洲围管理所

11
东引工程管理处
负责东引运河及沿途水闸、泵站等工程的安全运行与调度管理以及简单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工程资产运营管理;实施工程巡查管理,保证管理的水土资源不被非法占用,配合市水政监察支队依法查处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和破坏水利工程等水事违法行为。

12
石马河流域管理处 (由原东深防护灌溉工程东莞管理处和旗岭灌区管理所撤销并入)
负责石马河流域河道及沿线水利工程的管理、防洪、调度和简单的日常维修加固,以及流域内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13
南畬朗电排站
负责电排站及相应渠道的运行管理和简单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涝区的排涝和防洪安全。

14
大圳埔电排站

15
电排总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机电排灌系统规划和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对机电排灌工程管理、维护、运行安全监督和辖区的排涝抗旱工作进行指导;培训机电排灌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
受市水利局委托,负责全市在建水利工程原材料的检验,水利工程有关的各种试验,以及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

17
水利预制构件场
自主经营


3.完善制度,建立责究。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防汛责任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岗定编。

1.分类定性的依据。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05〕20号)的规定,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灌溉、排污、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

第二类: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灌溉、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有城市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其性质,收入不能够满足其按规定的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应支出需要的,即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

第三类:承担城镇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单位。

2.分类定性结果。

东莞市作为广东省经济发达地区,近年来经济增长速度很快,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等各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原以农业灌溉为主的职能已转变为以防洪、排涝、排污为主的公益性职能,水利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根据水管单位分类定性的依据和相关测算,结合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市属水管单位以公益性任务为主,农业灌溉供水不再向农民征收水费,将实施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等实际情况,分类定性结果为:对直接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14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电排总站全部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水利质量检测站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市水利预制构件场定性为企业单位。

3.严格定岗定编。

对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8个水库管理(处)所、2个堤围管理(处)所、2个电排站和2个河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进行了定员测算;电排总站按照省机编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广东省机电排灌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问题的意见》核定编制人数;15个纯公益性市属水利事业单位按标准总定员556人,核定编制人数为362人(见表3),不足部分的人员聘任临时工,各单位配置的临时工人数由市水利局根据每年的实际需要报市编办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表3 市属水管单位定员结果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级别
定性
原编制人数
标准定员人数
核定配

置人数

1
同沙水库管理处
正科
纯公益性
50
33
20

2
横岗水库管理处
正科
纯公益性
20
27
16

3
松木山水库管理处
正科
纯公益性
35
25
16

4
茅輋水库管理所
副科
纯公益性
9
15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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