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货运服务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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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运服务基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


客货运服务基金管理办法
1991年4月9日,铁道部

一、客货运服务基金收入范围:
1、站台票;
2、送票费、订票费、列车签证费、补票手续费;
3、广告费、贵宾室使用费;
4、行李、包裹保管费及接取送达费;
5、货物暂存费和旅客携带品暂存费;
6、货签费(包括不干胶货签及安全标志签)、运单费;
7、车站经营的客货运服务事业的盈余。
二、客货运服务基金使用范围:
1、购置、更新和修理车站、列车的磅秤、衡器、票箱、标柜、保险柜、票剪、轧日机、微型电子计算机、计算器、点钞机、点票机、防湿篷布、运送行包、货物、票据及进款的交通工具。
2、车站服务用的饮水、清扫、广播设备、对讲机、列车揭示设备、旅客阅读的报刊杂志、候车设备及改善客货运服务的新技术、新设备。
3、维修和小型新建、改扩建客货运用的站台、候车、售票、货物、货棚、行李、货物仓库、客货票据及票据防伪器具、计算机小型机房、围墙、栅栏、场地平整、硬面化、照明、排引水项目、洗刷消毒和消防设备。
4、国际集装箱运输服务费收支办法,按铁道部铁运字〔1990〕74号《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三、客货运服务基金管理:
1、各铁路局应严格按照客货运服务基金收入范围进行核收。属于客货运输主业经营的项目的不允许划为多种经营或劳动服务公司部门经营。
2、为充分发挥客货运服务基金的效益作用,客货运服务基金收入的分配比例定为:铁道部按各铁路局实际收入总额集中20%;铁路局、分局和站段留用80%。铁路局、分局和站段的分配比例由铁路局统筹确定。
3、客货运服务基金收入,应列入运输收入报表,随运输收入上缴铁路局,由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比例上缴和下拨。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由各单位按实际分配金额分别上缴。
4、客货运服务基金的使用,铁道部集中的20%部分,由计划、运输、财务部门共同协商,由计划司统一下达,集中解决客货运输中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铁路局和分局留用的80%每年按计划程序编制使用计划,首先由客货运、收入部门提出项目建设计划,经计划、运输、收入部门共同商议,由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财务部门按计划拨款并监督执行。铁路局安排项目中每项超过10万元的需报部运输备案。购置设备或工程竣工后,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办理。铁路局下达的客货运服务基金计划纳入更新改造规模并报部备案。
5、客货运服务基金是专项基金,一定要专款专用,严禁巧立名目移做它用,严格按规定的收支范围掌握,不准用于职工的生活设施;不准用于与客、货运服务无关的项目;不准用于集体单位;铁路局客运、货运、计划、财务、审计部门都应负责监督检查。过去已使用客货运服务基金购买的国库券到期后必须返回客货运服务基金项目中,按规定使用。
6、部、局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反收、支范围,应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实行。前发铁财〔1986〕7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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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四项物资管理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二年第62号

 

公布《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四项物资管理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四项物资管理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二日

 

附件:

四项物资管理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WB/T1016--2002 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
2 WB/T1017--2002 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
3 WB/T1018--2002 菱镁制品用工业氯化镁
4 WB/T1019--2002 菱镁制品用轻烧氧化镁

泸州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泸州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许可证按照本办法管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诊疗院(所、门诊部);
  (二)动物防疫组织中从事动物骟割活动的;
  (三)一般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四条 动物诊疗院(所、门诊部)的技术服务人员、乡镇畜牧兽医站及一般从事动物医骟 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技术员以上职称或动物疾病防治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以上证书。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一)被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满两年的;
  (二)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三)其他不宜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六条 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 面申请。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县(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动物诊疗许可证》在5年内有效,持证者应在发证机关核准的区域内履行防疫义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不得从事超出诊疗审批项目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七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管理,由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
  第八条 动物诊疗条件中的诊疗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逾期不申请的,原动物诊疗许可证自然失效。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期满前三十日内,应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诊疗活动情况。经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其诊疗活动情况决定是否换证。在换证前,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被管理人员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其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吊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