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3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江河道马鞍山段我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政府成立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由和县政府、当涂县政府、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芜湖海事局马鞍山处、市港口管理局、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长航马鞍山派出所、长江马鞍山航道管理处等单位和部门组成。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长江采砂规划,制定和执行长江采砂规划实施计划;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四)承担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长江海事机构负责监管水上通航秩序,制止和依法查处妨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协助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长江马鞍山航道管理处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协助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专项采砂管理经费。
第五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二) 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四)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五)采砂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停放;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江采砂执法能力建设,按照水利部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用执法装备和专项管理经费的规定。
第七条 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在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中,建立联动机制,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执法。发现从事非法采砂活动船舶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加强与沿江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加强对跨区域长江采砂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由省水利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市长江采砂活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实施。
第十条 长江采砂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提出采砂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初审未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应当依法申请采砂许可证;因整治河道采砂的,应事先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并在采砂区域设立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十二条 采砂船舶实行集中停泊制度。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采砂船集中停泊点,所有采砂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拆除标准,自行拆除设备,并统一停放在集中停泊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停泊点。确需离开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长江采砂禁采期、禁采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在禁采期和禁采区内,除集中停泊点外,我市禁采区内禁止滞留采砂船舶。
第十四条 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装运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砂石。
第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因长江采砂发生的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监督举报制度。
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非法采砂行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7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留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以就地拆卸、销毁。
上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
(一)在长江防汛警戒水位以上或者距离长江堤防堤脚300米内,距离长江护岸工程400米内采砂的;
(二)在长江主航道采砂造成长江航道堵塞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使用小吸砂船采砂的;
(四)属于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从事非法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处理或逃离现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非法采砂船舶拖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来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组织、策划非法采砂活动及扰乱、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过程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取消的审批事项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市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溪市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取消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以下5项属法律监督行为,不列为审批事项)
1.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
3.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
4.审查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和赔偿请求
5.市政府做出或需要市政府批准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1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频率和站址的指配及建设布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保留事项
1.权限内外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
2.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3.属市以上审批权限或需省和国家平衡建设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
4.限制类和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需国家、省有关部门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各种国外贷款项目
5.“三资”企业项目向国家、省申请中方担保项下境外融资指标
6.道路收费还贷项目及收费站设立调整
(二)合并事项(3项)
1.市本级财力及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全市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计划(并入审批2项)
2.公路养路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能源建设资金计划(并入审批2项)
3.国家拨款、贷款的粮食、棉花、食糖等仓储设施、“菜篮子”工程、资源综合利用等国家专项拨贷项目(并入审核3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9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国家省级经济开发试点镇资格
2.进口设备兔税
3.成品油市场及加油站建设的立项(转市经贸委)
4.发行企业债券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5.人口、教育、“农转非”等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6.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和可研报告
7.除工业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急需商品(包括粮、棉、油、糖、羊毛等)进口计划和进口配额指标
8.节能及新能源项目发展计划、立项、可研、初设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0项)
(一)保留事项
1.安全生产资格
2.技术改造项目
3.食盐企业
4.农药生产证书
5.监控化学品进口
6.各类监控化学品特别生产许可证,新、改、扩建项目和老装置拆除
7.检验、培训机构资格、安全生产资格(其中“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予以取消)
8.化学危险品、剧毒化学危险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查及产品生产和使用
9.煤炭生产许可证
10.成品油市场及零售经营企业
(二)合并事项(2项)
1、市级3000万美元以下不需省平衡建设条件的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并入审批2项)
2.市级限额以下不需省平衡建设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入审批2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5项)
(一)取消事项
1.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申报
3.开办煤矿企业
4.煤炭经营资格证
5.县、区属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变更
6.水泥包装袋生产定点企业
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省级定点生产证和省级定点消费证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8.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立项、鉴定验收
9.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置设计审查和验收
1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与批复结案
11.实施年度铁路专用线维修协议书费率
12.企业兼并破产
13.省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14.非工业企业设立有限公司
15.重要工业品进口
16.节能综合利用工业环保项目
17.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
18.省级技术中心建立
19.环保设备(产品)认定
20.化工防腐施工单位三、四级资质评定
21.节能监测
22.典当行经营许可证
23.股份制有限公司改制
2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
25.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设置、报废设备技术认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4项)
1.省直驻溪、市直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招用境外人员(其中“招用外省人员、省内农村人员”取消)
4.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提前退休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0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市直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2.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资格
3.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
4.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5.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
6.参加市生育保险统筹女职工生育保险
7.市、县(区)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
8.聘用退休人员
9.刊播招工(招聘)广告
10.职业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11.非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
12.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
13.外埠职工调动
14.市直企业事业单位、中省直驻溪企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
1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
16.技工学校成立、更名、撤销
17.企业职工因病和因工致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8.社会培训机构
19.市直企业工资总额
20.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
市民政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保留事项
1.市级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2.开办市属社会福利机构
3.地名等名称命名、更名
4.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证件换发和补发
5.开办全市社会福利企业
6.乡(镇)设立、撤销、合并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二)合并的各类审批事项(2项)
1.市级社会团体筹备,社团组织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登记(并入审批1项)
2.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人工建筑、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市内跨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更名(并入审核3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成立婚姻介绍机构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3.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4.建设公墓(骨灰塔、骨灰林)(频率低,一事一议)
5.命名革命烈士(频率低,一事一议)
6.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市外事办公室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一)保留事项
1.因公出国
(二)合并事项(2项)
1.县、区及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经贸、科技类团组出国(并入审批1项)
2.非经贸、科技类出国团组,赴香港、澳门各类团组,本市人员参加国内跨地区、跨行业团组出国(并入审批1项)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5项)
1.归侨侨眷身份认证
2.“三侨”子女升学加分资格认证
3.归国华侨工龄满30年全额发放退休金资格认定
4.华侨捐赠进口物资
5.归国华侨安置
市房产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3项)
(一)保留事项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
2.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
3.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5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房屋租赁登记
2.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原“改变住房原有格局”)
3.企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4.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5.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
6.利用城市公有住宅开办第三产业
7.城镇廉租房承租人资格认定
8.三级以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9.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10.住房档案
11.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资格核定
1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
13.房屋抵押典当登记
14.房地产价格认定
15.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
16.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补”
17.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8.职工个人出资解决住房确权及公有住房售后调房
19.职工住房货币补贴
20.商品房预(销)售登记
21.房补购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资格认定
22.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计划
23.房屋权属登记
24.一、二、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25.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测定
市人事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8项)
(一)保留事项
1.国家公务员录用
2.市管高级、全市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市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及例会
3.干部调配(审批改核准)
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和病退
5.人才服务机构设立资格(暂予保留)
6.聘用合同制经营管理技术人员(下放至市人才服务中心)
7.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
8.聘请国外专家项目和出国(境)培训
(二)合并事项(1项)
1.出国(境)培训计划(并入审核8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19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2.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广告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使用计划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实施
5.市直、县(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确定与晋升
6.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划
7.市政府各部门公务员、所属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处级以下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及人员任职资格
8.市政府各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年度考核结果和奖励比例限额
9.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开展表彰活动
10.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活动
11.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资格
1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14.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工作人员确定工龄和更改参加工作时间
1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工作人员退休
16.《专业证书》班招生计划和资格审查
17.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18.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人选
19.机关、事业单位口径外进人计划
市统计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2项)
1.市直部门归口管理的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和企业集团制发的统计调查项目
2.市直部门公布其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及新闻出版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全市基本统计资料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3项)
1.统计证件发放
2.采集的基层单位统计资料和有关综合部门汇总上报的统计资料审核及评估论证
3.县、区统计部门发布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4项)
(一)保留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
2.加工贸易业务
3.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的设立、中止及终止
4,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贴息
(二)合并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1.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并入审批1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4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发布对外劳务广告业务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2.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
3.外派劳务人员
4.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独资企业及增资进口免税
5 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6.机电产品进口登记
7.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8.各类进出口企业更名、核定进出口商品目录
9.各类企业赴国(境)外及自办招商会、展览会、展销会
10.境外投资类项目
11.企业申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
12.对外经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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